2003年,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共同制订了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按此规定,按不同行业划分中小企业标准。工业中小型企业标准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此外,交通运输、邮政、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在新标准中也有相应规定。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
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小企业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确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表: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表格化 行业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400-1000 400-800
3000万-3亿 3000万-1.5亿
100-200 100-500 500-3000
3000万-3亿 1000万-1.5亿 3000万-3亿
职工人数 300-2000 600-3000
销售额 3000万-3亿 3000万-3亿
资产总额 4000万-4亿 4000万-4亿
备注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三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三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它行业如房地产业、
服务业等的标准另行制定(国家目前尚没制定)。
2.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2003年,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共同制订了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按此规定,按不同行业划分中小企业标准。工业中小型企业标准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此外,交通运输、邮政、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在新标准中也有相应规定。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
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小企业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确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表: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表格化 行业 工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400-1000 400-800
3000万-3亿 3000万-1.5亿
100-200 100-500 500-3000
3000万-3亿 1000万-1.5亿 3000万-3亿
职工人数 300-2000 600-3000
销售额 3000万-3亿 3000万-3亿
资产总额 4000万-4亿 4000万-4亿
备注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三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三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下线,其余为小型企业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它行业如房地产业、
服务业等的标准另行制定(国家目前尚没制定)。
2.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