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
——以英美法为例
摘要:西方国家拥有一套完善并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本文以英美法三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为切入点,探讨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要素,比较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这对于我们深入了解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英美法;比较;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异同
世界上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西方国家,一方面注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资产阶级政党和政治家都认识到行政监督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选举的成败。行政监督体系越完备,行政效率越高;政府官员越是廉洁,越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那么对于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点探讨,我将以英美法为例,以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要素为基础,深入剖析英美法三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点,从而获得对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异同点的基本认识。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而进行的监督”[1]。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讲,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上下级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互相监督,但仅仅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广义上讲,行政监督不仅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包括立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是否侵犯公民权利进行的监督。本文所讨论的行政监督是指广义上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有效的“行政监督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的滋生蔓延”[2]。
二、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要素
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主要由立法行政监督、司法行政监督、利益集团和舆论监督以及行政监察组成。
(一)立法行政监督
监督政府的行为是西方议会一项传统的重要职能。它主要分为被动和主动的立法监督,前者主要是指议会的审批权,它主要是对政府提出的预算方案、人事任免方案等按照一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后者主要是指议会用质询、调查、弹劾、投不信任案等方式来监督政府。
(二)司法行政监督
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主要监督方式有两种: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违宪审查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机关所制订的行政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是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该公民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撤消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按人民的请求审理并作出裁决,从而对行政机关形成监督的制度。
(三)利益集团及舆论监督
西方国家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向政府施加影响,以便政府的决策有利于自身的特殊利益,从而对执政党政府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另外,这些利益集团往往与新闻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新闻媒体往往能与掌握着政治权力的三个部门相抗衡,对行政官员具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所以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也构筑了一堵强有力的行政监督铁墙。
(四)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专门设立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这种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行政监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西方国纷纷建立起行政监察机构并且赋予他们很大的独立性。
三、英美法行政监督体制的相同点
由于历史传统、政治背景、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各具特色,但也有其相同点,如下以英美法为例就揭示了其诸多共性之处。
(一)从行政监督的法定性来看,英美法各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立法严格,法制完备。
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必要产物,市场经济的法制内涵和民主政治的宪法保障使行政监督成为必然,而且也把行政监督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英美法各国历来都注重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如:法国制定了《组织法》和《道义法规》 ,规定总统在上任之初和卸任之际,必须向政治家金融透明度委员会递交个人财产申报单;禁止任何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有利可图的活动;美国制定了《涉外贿赂法》,英国则制定了《防止贪污法》、《文官守则》等。行政监督的法制化,使各种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权力行使的方式、程序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增强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明确性,大大增强了行政监督的可预见性,达到威慑犯罪分子,规范监督行为、行政行为的目的。
(二)从行政监督的独立性性来看,英美法各国的行政监察结构独立性较强。
英美法各国都已实行了监督权的独立,即监督机关权力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直接对最高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行政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如果监督主体的经费来源、人事任免权等掌握在监督客体的手中,对监督客体有很强的依附性;如果监督的主客体错位,或监督主体、监督客体两位一体,行政监督就会流入“空泛”。西方的三权分立为立法行政监督、司法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宪政保证。同样,对行政监察机构也给予了很大的独立性和主动权。如法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及其工作机构都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只对议会负责,其任免和任期都不受政府机构影响;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在任期内享有相当于法官一样的工作独立性,并可以在确定的人数内任命自己的工作人员;美国各部的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 直接对总统负责。由此可见,只有监督主体机构具有独立性,才能让监督主体处于一种超然的位置,才能产生监督的威慑性,而英美法三国在这一点上具有一致性。
(三)从行政监督的能动性来看,英美法各国行政监督体制由被动监督转向主动监督,即预防为主。
要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督,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监督主体有足够的被监督方面的信息。监督主体不知道政府在干什么,就不可能及时发现错误并予以纠正,这就要求让“阳光普照政治体制”。如美国国会在1997年制定了“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法”,要求联邦政府属下的50多个委员会和机构的会议公开举行,因某
种理由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但这些理由须得到该位的首席法律官员或法律顾问的认可;英国的行政申诉专员提交给议会的报告要经过议员的“过滤”,即由议员决定是否经新闻界向社会公开;而法国的申诉专员提交的案子或报告,新闻界能够及时获悉,并将此详细刊载。这一系列的措施都体现了英美法国家行政监督的主动性,扭转了过去一贯被动监督的局面,以预防为主。
(四)从行政监督的趋向性来看,英美法各国当前的行政监督都呈现出内部监督衰弱,外部监督加强的趋势。
就英、美、法三国的现状看,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制约已有所衰减,政府系统的内部约束机制有所淡化,致使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但其外部监督机制,例如政党监督、利益集团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申诉和诉讼等,不仅没有衰退,而且还在加强和完善之中。英美法国家想通过监察专员制度来增加行政监督的主动性和便捷性,而不是像某些发展中国家那样过分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的自力式监督。英美法国家似乎正在尝试着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以外部监督为主;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以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主。
这种趋势突出表现为两点:一点是在野党的监督越来越厉害。在野党不仅在大选中抨击执政党的施政纲领和内外政策,在平时尽力搜罗、寻觅执政党的“弊端”和丑闻,而且组建“影子内阁”,或者借助其他监督方式对执政党发起攻讦,其监督效果特易引起轰动效应。另一点是由利益集团和大众传媒共同构筑的社会舆论监督,前者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有形的压力,后者对政府和行政官员产生无形的约束。近年来,英美法国家的利益集团日益加强和联合,似乎将会把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整合为种种集体监督行为,而英美法国家新闻传媒一手握威力无边的传播利剑,一手执人民有“知情权”的坚厚盾牌,经常冲入权力运作圈内杀声四起,对公众人物采取紧迫盯人式的监督,甚至不时使出揭人隐私后添油加醋大肆渲染等杀手锏,虽然令人费解,却越来越受社会公众的青睐,美其名为“第四权力”或“无冕之王”。
(五)从行政监督的形式来看,英美法各国行政监督的形式是多元化的。 英美法国家的行政监督形式是多元化的,其主要表现形式为:首先,英美法国家行政监督审批权与使用权是分开的。其次,新闻媒体号称第四部门权力,是因为有“新闻法”,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表现为:一是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新闻记者行为规范,追究法律责任;最后,民众监督渠道的畅通,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处在无时不有的监督之中。此外,英美法三国都建立了系统的行政监督机制,从外部监督到内部监督,形式多样,如立法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利益集团监督等。
四、英美法行政监督体制的不同点
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各具特色,因此英美法各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也不尽相同,具有诸多相异之处。
(一)从行政监督的理论渊源来看,英美法各国行政监督的理论来源不同。 作为典型议会制国家的英国,其监督体制的理论主要来源于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议会主权”思想。简而言之,议会代表人民行使的最高权力——立法权。在英国,“人民主权”实际体现为“议会主权”。既然议会代表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那么监督政府便是理所当然的了。
作为总统制国家的美国和半总统制国家的法国,其监督机制的理论渊源则主要来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原则,他在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基础上创立了比较完整、科学的分权制衡理论。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
个部分,并强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是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
[3]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所以美法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都贯彻了这
种分权与制衡的思想。
(二)从两大法系的特点来看,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监督精于立法,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监督则体现于司法。
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重视成文法的制定,通过明白无误的法律条文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因而形成了重视实体法的传统。因此大陆法系所走的道路是实行法典化,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以建立和完善成文法体系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而行政监督也一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其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来约束和监督行政人员,如《组织法》和《道义法规》 ,规定总统在上任之初和卸任之际,必须向政治家金融透明度委员会递交个人财产申报单;禁止任何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有利可图的活动。
而英美法系由于其发源国英国历史传统的独特性,法律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官司法活动的产物。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公正与公平,更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意义,奉行“程序中心主义”,而实体法规则“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之中”[4]。所以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和美国,其行政监督更多的体现于司法公正,沿用判例法。如在英国的行政申诉监督当中,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可以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的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和突破先例中的规则;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又如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是—个生动例子。
(三)从两大法系的类型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不同。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奉行一种二元化的法院体系,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专事行政诉讼) ,法国目前即是如此;英美法系如英、美等国实行一元化的法院体系,即仅设立普通法院,其中包括处理行政诉讼案件。19 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开始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了带有准司法功能的行政诉讼审理主体,如增加了带有准司法功能的政府部门机构,如美国的州际商务委员会、国家民航委员会等;又如在普通的法院体系之外成立了专门性的行政司法裁判机构,如美国的关税法院、求偿法院等等,英国的各种裁判所等。但从整体来说,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迥然不同。
(四)从立法行政监督来看,英美法各国立法机关的质询权和弹劾权不同。
1、质询权不同
议员对政府的某个决定,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或官员提出询问或质问,要求政府当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口头的或书面的方式回答,这被称为议会的质询权, 由这项制度又产生了对政府的投不信任票制度。
在议会制国家,如英国,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可以采用质询权,议会如果对质询结果不满意,可以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这样一来政府要么总辞职,要么首相请求国家元首解散议会,监督力度较大;在总统制国家,如美国,国会没有质询权,但国会中的许多专门委员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举行听证会,要求政府部长出席作
证、提供情况、回答问题;而作为议会制和总统制混合政体的法国,议会也拥有质询权。
2、弹劾权不同
在议会制国家,如英国,议会没有弹劾权,至多也就是一个倒阁权,且很少应用;而在总统制国家和半总统制国家中,如美国和法国,国会有就重大的事件对政府高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失职的政府高级官员由众议院提出弹劾案,由参议院(美国) 或两院弹劾法庭(法国) 进行审判,这项制度之严厉就连当今的美国总统也难以逃脱被传讯、审判的命运。
(五)从司法行政监督来看,英美法各国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不同。 司法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而违宪审查监督至今已有190年的历史,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制度。但美法两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不尽相同。
美国由最高法院兼管违宪审查。由最高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如果没有遇到具体诉讼案件,法院不能主动去对它进行审查,也不能以假设的事实为根据,对法律、法令进行预防性的审查(即不告不理原则)。
法国则设立专门的机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则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公民可以根据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侵犯为理由,对某一项法律、法令向宪法法院起诉。这种控诉不一定等待具体案件发生,也不一定要涉及本人利益时才提起,只要认为某一项法律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可以提起诉讼。经宪法法院裁决为违宪的法律便失效,以此来防止行政权力的专横,维护公民的权益。
至于英国,虽然贵为违宪审查的发源地,但发展至今天已经消亡,原因在于英国至今根本就没有“成文的宪法”,所以违宪审查无从谈起。
五、结语
西方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其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和有效运作,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其民主性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但本文在探究西方行政监督体制构成要素的基础上,以英美法为例作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得出一些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共识,这对于我们把握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也学会了研究问题的一般方法,即由特殊到一般,从个性中找出共性,我相信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在今后的学习研究中我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范逢春. 比较行政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2]丁建军. 行政监督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梅因. 早期的法律与习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比较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
——以英美法为例
摘要:西方国家拥有一套完善并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本文以英美法三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为切入点,探讨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要素,比较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这对于我们深入了解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英美法;比较;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异同
世界上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西方国家,一方面注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资产阶级政党和政治家都认识到行政监督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选举的成败。行政监督体系越完备,行政效率越高;政府官员越是廉洁,越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那么对于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点探讨,我将以英美法为例,以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要素为基础,深入剖析英美法三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点,从而获得对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异同点的基本认识。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而进行的监督”[1]。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讲,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上下级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互相监督,但仅仅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广义上讲,行政监督不仅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包括立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是否侵犯公民权利进行的监督。本文所讨论的行政监督是指广义上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有效的“行政监督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的滋生蔓延”[2]。
二、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要素
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主要由立法行政监督、司法行政监督、利益集团和舆论监督以及行政监察组成。
(一)立法行政监督
监督政府的行为是西方议会一项传统的重要职能。它主要分为被动和主动的立法监督,前者主要是指议会的审批权,它主要是对政府提出的预算方案、人事任免方案等按照一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后者主要是指议会用质询、调查、弹劾、投不信任案等方式来监督政府。
(二)司法行政监督
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主要监督方式有两种: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违宪审查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机关所制订的行政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是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该公民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撤消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按人民的请求审理并作出裁决,从而对行政机关形成监督的制度。
(三)利益集团及舆论监督
西方国家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向政府施加影响,以便政府的决策有利于自身的特殊利益,从而对执政党政府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另外,这些利益集团往往与新闻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新闻媒体往往能与掌握着政治权力的三个部门相抗衡,对行政官员具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所以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也构筑了一堵强有力的行政监督铁墙。
(四)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专门设立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这种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行政监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西方国纷纷建立起行政监察机构并且赋予他们很大的独立性。
三、英美法行政监督体制的相同点
由于历史传统、政治背景、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各具特色,但也有其相同点,如下以英美法为例就揭示了其诸多共性之处。
(一)从行政监督的法定性来看,英美法各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立法严格,法制完备。
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必要产物,市场经济的法制内涵和民主政治的宪法保障使行政监督成为必然,而且也把行政监督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英美法各国历来都注重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如:法国制定了《组织法》和《道义法规》 ,规定总统在上任之初和卸任之际,必须向政治家金融透明度委员会递交个人财产申报单;禁止任何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有利可图的活动;美国制定了《涉外贿赂法》,英国则制定了《防止贪污法》、《文官守则》等。行政监督的法制化,使各种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权力行使的方式、程序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增强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明确性,大大增强了行政监督的可预见性,达到威慑犯罪分子,规范监督行为、行政行为的目的。
(二)从行政监督的独立性性来看,英美法各国的行政监察结构独立性较强。
英美法各国都已实行了监督权的独立,即监督机关权力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直接对最高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行政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如果监督主体的经费来源、人事任免权等掌握在监督客体的手中,对监督客体有很强的依附性;如果监督的主客体错位,或监督主体、监督客体两位一体,行政监督就会流入“空泛”。西方的三权分立为立法行政监督、司法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宪政保证。同样,对行政监察机构也给予了很大的独立性和主动权。如法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及其工作机构都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只对议会负责,其任免和任期都不受政府机构影响;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在任期内享有相当于法官一样的工作独立性,并可以在确定的人数内任命自己的工作人员;美国各部的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 直接对总统负责。由此可见,只有监督主体机构具有独立性,才能让监督主体处于一种超然的位置,才能产生监督的威慑性,而英美法三国在这一点上具有一致性。
(三)从行政监督的能动性来看,英美法各国行政监督体制由被动监督转向主动监督,即预防为主。
要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督,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监督主体有足够的被监督方面的信息。监督主体不知道政府在干什么,就不可能及时发现错误并予以纠正,这就要求让“阳光普照政治体制”。如美国国会在1997年制定了“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法”,要求联邦政府属下的50多个委员会和机构的会议公开举行,因某
种理由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但这些理由须得到该位的首席法律官员或法律顾问的认可;英国的行政申诉专员提交给议会的报告要经过议员的“过滤”,即由议员决定是否经新闻界向社会公开;而法国的申诉专员提交的案子或报告,新闻界能够及时获悉,并将此详细刊载。这一系列的措施都体现了英美法国家行政监督的主动性,扭转了过去一贯被动监督的局面,以预防为主。
(四)从行政监督的趋向性来看,英美法各国当前的行政监督都呈现出内部监督衰弱,外部监督加强的趋势。
就英、美、法三国的现状看,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制约已有所衰减,政府系统的内部约束机制有所淡化,致使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但其外部监督机制,例如政党监督、利益集团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申诉和诉讼等,不仅没有衰退,而且还在加强和完善之中。英美法国家想通过监察专员制度来增加行政监督的主动性和便捷性,而不是像某些发展中国家那样过分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的自力式监督。英美法国家似乎正在尝试着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以外部监督为主;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以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主。
这种趋势突出表现为两点:一点是在野党的监督越来越厉害。在野党不仅在大选中抨击执政党的施政纲领和内外政策,在平时尽力搜罗、寻觅执政党的“弊端”和丑闻,而且组建“影子内阁”,或者借助其他监督方式对执政党发起攻讦,其监督效果特易引起轰动效应。另一点是由利益集团和大众传媒共同构筑的社会舆论监督,前者对政府行政行为产生有形的压力,后者对政府和行政官员产生无形的约束。近年来,英美法国家的利益集团日益加强和联合,似乎将会把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整合为种种集体监督行为,而英美法国家新闻传媒一手握威力无边的传播利剑,一手执人民有“知情权”的坚厚盾牌,经常冲入权力运作圈内杀声四起,对公众人物采取紧迫盯人式的监督,甚至不时使出揭人隐私后添油加醋大肆渲染等杀手锏,虽然令人费解,却越来越受社会公众的青睐,美其名为“第四权力”或“无冕之王”。
(五)从行政监督的形式来看,英美法各国行政监督的形式是多元化的。 英美法国家的行政监督形式是多元化的,其主要表现形式为:首先,英美法国家行政监督审批权与使用权是分开的。其次,新闻媒体号称第四部门权力,是因为有“新闻法”,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表现为:一是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新闻记者行为规范,追究法律责任;最后,民众监督渠道的畅通,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处在无时不有的监督之中。此外,英美法三国都建立了系统的行政监督机制,从外部监督到内部监督,形式多样,如立法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利益集团监督等。
四、英美法行政监督体制的不同点
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各具特色,因此英美法各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也不尽相同,具有诸多相异之处。
(一)从行政监督的理论渊源来看,英美法各国行政监督的理论来源不同。 作为典型议会制国家的英国,其监督体制的理论主要来源于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议会主权”思想。简而言之,议会代表人民行使的最高权力——立法权。在英国,“人民主权”实际体现为“议会主权”。既然议会代表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那么监督政府便是理所当然的了。
作为总统制国家的美国和半总统制国家的法国,其监督机制的理论渊源则主要来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原则,他在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基础上创立了比较完整、科学的分权制衡理论。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
个部分,并强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是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
[3]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所以美法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都贯彻了这
种分权与制衡的思想。
(二)从两大法系的特点来看,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监督精于立法,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监督则体现于司法。
大陆法系各国普遍重视成文法的制定,通过明白无误的法律条文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因而形成了重视实体法的传统。因此大陆法系所走的道路是实行法典化,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以建立和完善成文法体系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而行政监督也一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其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来约束和监督行政人员,如《组织法》和《道义法规》 ,规定总统在上任之初和卸任之际,必须向政治家金融透明度委员会递交个人财产申报单;禁止任何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有利可图的活动。
而英美法系由于其发源国英国历史传统的独特性,法律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官司法活动的产物。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公正与公平,更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意义,奉行“程序中心主义”,而实体法规则“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之中”[4]。所以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和美国,其行政监督更多的体现于司法公正,沿用判例法。如在英国的行政申诉监督当中,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可以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的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和突破先例中的规则;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又如美国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是—个生动例子。
(三)从两大法系的类型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不同。
西方国家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奉行一种二元化的法院体系,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专事行政诉讼) ,法国目前即是如此;英美法系如英、美等国实行一元化的法院体系,即仅设立普通法院,其中包括处理行政诉讼案件。19 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开始借鉴大陆法系的做法,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了带有准司法功能的行政诉讼审理主体,如增加了带有准司法功能的政府部门机构,如美国的州际商务委员会、国家民航委员会等;又如在普通的法院体系之外成立了专门性的行政司法裁判机构,如美国的关税法院、求偿法院等等,英国的各种裁判所等。但从整体来说,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迥然不同。
(四)从立法行政监督来看,英美法各国立法机关的质询权和弹劾权不同。
1、质询权不同
议员对政府的某个决定,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或官员提出询问或质问,要求政府当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口头的或书面的方式回答,这被称为议会的质询权, 由这项制度又产生了对政府的投不信任票制度。
在议会制国家,如英国,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可以采用质询权,议会如果对质询结果不满意,可以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这样一来政府要么总辞职,要么首相请求国家元首解散议会,监督力度较大;在总统制国家,如美国,国会没有质询权,但国会中的许多专门委员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举行听证会,要求政府部长出席作
证、提供情况、回答问题;而作为议会制和总统制混合政体的法国,议会也拥有质询权。
2、弹劾权不同
在议会制国家,如英国,议会没有弹劾权,至多也就是一个倒阁权,且很少应用;而在总统制国家和半总统制国家中,如美国和法国,国会有就重大的事件对政府高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失职的政府高级官员由众议院提出弹劾案,由参议院(美国) 或两院弹劾法庭(法国) 进行审判,这项制度之严厉就连当今的美国总统也难以逃脱被传讯、审判的命运。
(五)从司法行政监督来看,英美法各国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不同。 司法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违宪审查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而违宪审查监督至今已有190年的历史,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制度。但美法两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不尽相同。
美国由最高法院兼管违宪审查。由最高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如果没有遇到具体诉讼案件,法院不能主动去对它进行审查,也不能以假设的事实为根据,对法律、法令进行预防性的审查(即不告不理原则)。
法国则设立专门的机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则不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公民可以根据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侵犯为理由,对某一项法律、法令向宪法法院起诉。这种控诉不一定等待具体案件发生,也不一定要涉及本人利益时才提起,只要认为某一项法律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可以提起诉讼。经宪法法院裁决为违宪的法律便失效,以此来防止行政权力的专横,维护公民的权益。
至于英国,虽然贵为违宪审查的发源地,但发展至今天已经消亡,原因在于英国至今根本就没有“成文的宪法”,所以违宪审查无从谈起。
五、结语
西方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其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和有效运作,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其民主性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但本文在探究西方行政监督体制构成要素的基础上,以英美法为例作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得出一些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共识,这对于我们把握西方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也学会了研究问题的一般方法,即由特殊到一般,从个性中找出共性,我相信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在今后的学习研究中我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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