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舜的角色冲突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国同构”
[摘 要]文章从舜的角色冲突出发, 通过揭示“贤君”与“孝子”两个角色之间的矛盾来呈现作为人的自然情感的“孝”的意涵。并通过探析孝道伦理和王权政治的结合来说明建立在情之上、以德行伦理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国同构”状况。
[关键词]角色两难;孝的意涵;家国同构《孟子? 尽心上》记载了一段对话:桃应问曰:“舜为天子, 皋陶为士, 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 犹弃敞屣也。窃负而逃, 遵海滨而处, 终身欣然, 乐而忘天下。”
这是孟子学生桃应对孟子提出的极端假设, 桃应问道:“舜做天子, 皋陶做法官, 假如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 那怎么办?”孟子说:“把他逮起来就是了。”桃应问:“难道舜不阻止吗?”孟子说:“舜怎么能够阻止呢?皋陶是按所受职责办事。”桃应问:“那么, 舜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把抛弃天子之位看得像抛弃破鞋子一样。他偷偷地背负父亲逃走, 沿着海滨住下来, 终身逍遥, 快乐得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本文从舜的“角色冲突”出发, 通过揭示“贤君”与“孝子”两个角色之间的矛盾来呈现作为人的自然情感的“孝”的意涵。并通过探析孝道伦理和王权政治的结合来说明建立在情之上、以德性伦理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国同构”状况。
1 舜的角色冲突及冲突下的角色选择
“角色”一词源于戏剧, 自1934年米德(G.H.Mead) 首先运用角色的概念来说明个体在社会舞台上的身份及其行为以后, 角色的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与心理学的研究中。所谓社会角色, 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 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 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
个体在不同的场域下会进行不同的角色扮演, 如在家庭中作为“子”、“夫”,在仕途中作为“臣”等。角色期望是指他人或社会对自己提出符合其身份要求的行为预期, 如“孝子”、“贤夫”、“忠臣”等。不同的角色之间也会形成不同的角色关系, 如角色平行、角色一致, 当然也难免会引起角色冲突, 而且这种冲突由于其历史长久性、发生广泛性而具有普遍性。
在上述孟子和学生桃应的对话中, 可以看出典型的“角色冲突”问题。一方面,“天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史记? 商君列传》), 作为君王, 其无疑应当遵法、守法、执法。“子曰:巍巍乎, 舜、禹之有天下者也, 而不与焉《论语? 泰伯》)!”作为禅让制下推选出来的圣明的领袖, 其更应表现出不为权谋私、刚正不阿的优良品质。另一方面,“舜年二十以孝闻”(《史记? 皇帝本纪》), 在父亲犯法这一情形之下, 作为众所周知的大孝子, 基于人情伦理的考虑, 舜无疑应当要去救自己的父亲。“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论语? 子路》), 作为人子, 保护其犯法的父亲无疑也具有正当性。那么在此情境下, 舜是如何作出角色选择的呢?
舜的做法很极端——“舜视弃天下, 犹弃敞屣也。窃负而逃, 遵海滨而处, 终身欣然, 乐而忘天下。”实际上, 在正确理解舜的做法之前, 笔者认为有必要了解当时的特殊背景, 即禅让制下领袖地位的“合法性”。
合法性(英语:Legitimacy ;又译正当性) 这一概念由社会学家韦伯提出, 其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韦伯认为, 合法性
由舜的角色冲突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国同构”
[摘 要]文章从舜的角色冲突出发, 通过揭示“贤君”与“孝子”两个角色之间的矛盾来呈现作为人的自然情感的“孝”的意涵。并通过探析孝道伦理和王权政治的结合来说明建立在情之上、以德行伦理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国同构”状况。
[关键词]角色两难;孝的意涵;家国同构《孟子? 尽心上》记载了一段对话:桃应问曰:“舜为天子, 皋陶为士, 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 犹弃敞屣也。窃负而逃, 遵海滨而处, 终身欣然, 乐而忘天下。”
这是孟子学生桃应对孟子提出的极端假设, 桃应问道:“舜做天子, 皋陶做法官, 假如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 那怎么办?”孟子说:“把他逮起来就是了。”桃应问:“难道舜不阻止吗?”孟子说:“舜怎么能够阻止呢?皋陶是按所受职责办事。”桃应问:“那么, 舜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把抛弃天子之位看得像抛弃破鞋子一样。他偷偷地背负父亲逃走, 沿着海滨住下来, 终身逍遥, 快乐得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本文从舜的“角色冲突”出发, 通过揭示“贤君”与“孝子”两个角色之间的矛盾来呈现作为人的自然情感的“孝”的意涵。并通过探析孝道伦理和王权政治的结合来说明建立在情之上、以德性伦理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国同构”状况。
1 舜的角色冲突及冲突下的角色选择
“角色”一词源于戏剧, 自1934年米德(G.H.Mead) 首先运用角色的概念来说明个体在社会舞台上的身份及其行为以后, 角色的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与心理学的研究中。所谓社会角色, 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 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 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
个体在不同的场域下会进行不同的角色扮演, 如在家庭中作为“子”、“夫”,在仕途中作为“臣”等。角色期望是指他人或社会对自己提出符合其身份要求的行为预期, 如“孝子”、“贤夫”、“忠臣”等。不同的角色之间也会形成不同的角色关系, 如角色平行、角色一致, 当然也难免会引起角色冲突, 而且这种冲突由于其历史长久性、发生广泛性而具有普遍性。
在上述孟子和学生桃应的对话中, 可以看出典型的“角色冲突”问题。一方面,“天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史记? 商君列传》), 作为君王, 其无疑应当遵法、守法、执法。“子曰:巍巍乎, 舜、禹之有天下者也, 而不与焉《论语? 泰伯》)!”作为禅让制下推选出来的圣明的领袖, 其更应表现出不为权谋私、刚正不阿的优良品质。另一方面,“舜年二十以孝闻”(《史记? 皇帝本纪》), 在父亲犯法这一情形之下, 作为众所周知的大孝子, 基于人情伦理的考虑, 舜无疑应当要去救自己的父亲。“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论语? 子路》), 作为人子, 保护其犯法的父亲无疑也具有正当性。那么在此情境下, 舜是如何作出角色选择的呢?
舜的做法很极端——“舜视弃天下, 犹弃敞屣也。窃负而逃, 遵海滨而处, 终身欣然, 乐而忘天下。”实际上, 在正确理解舜的做法之前, 笔者认为有必要了解当时的特殊背景, 即禅让制下领袖地位的“合法性”。
合法性(英语:Legitimacy ;又译正当性) 这一概念由社会学家韦伯提出, 其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韦伯认为, 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