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主要观点及意见
1、“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认定 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如何认定约定解除权的放弃 ,民一庭意见:约定解除权人在相对人逾期付款后、约定解除权成立前未足额付款,而于行使约定解除权条件具备后出具收据的行为,可以认定是约定解除权人放弃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3、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民一庭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标的物数量、规格等基本一致,仅仅单价上有所差异,但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仍应认定是买卖合同,而不能因为关联企业参与买卖而被认为自买自卖或者其他合同行为。
4、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一庭意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5、借用帐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 ,民一庭意见:当事人通过签订账户借用协议等形式,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将该账户内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内资金的归属。
6、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法理提示: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条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委托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报酬的数额可根据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完成所付出劳动的效果,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与委托事务整体的比例确定。
7、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法理提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应视为担保人放弃以特定的借款用途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即使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还旧,也不能以此借款用途作为免除担保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
8、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裁判要旨:借他人名义购房,极易带来法律风险。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是产权人,作为实际购房人要推翻法律上的这种
推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必须有证据证明购房款是实际购房人直接支付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真正自愿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合同的有效、合法就缺少了基础。
9、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法院不应支持
10、单位是 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答 单位不是消费者。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为了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心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心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受合同法的调整。
11、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非全日制用工允许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故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认可试用期,由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12、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
13、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
适用。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主要观点及意见
1、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取得的借款的归属?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的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债务,应属于项目负债。
2、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 中,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
4、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5、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法理提示: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 法理提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故应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时,应理解为该行为仍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人也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7、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权要求赔偿损失。法理提示: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同时,仍有权要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8、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答 不能
9、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未办财产保全的前提下。
10、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可以
11、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来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当事人无此约定时法院不应支持
12、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54条: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病历书写或者保管存在过错,不能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不能仅仅因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而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病历存在问题还要分情况处理。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最高院王毓莹观点:
①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法-单位不适用
②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法-适用
③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不适用
④购买汽车是否适用消法-适用
⑤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法-不适用
⑥教育培训是否适用消法-适用
⑦赠品是否适用消法-适用
1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民间借贷虽然不同于银行借贷,但它们都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有些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提供不出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16、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该结算协议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明显存在矛盾时,应以当事人之间实际交易产生的款项事实来进行结算。
17、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涉嫌行政违法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在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案涉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高度重视案件存在的相关问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先中止审理案件,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或提供有关材料线索等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在其调查、认定并处理后,人民法院再恢复案件审理,依法作出裁判,从而避免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将其违法所得合法化的情况发生。
18、当事人双方对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主张各异,应根据双方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研析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法理提示: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存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为由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方当事人抗辩双方是居间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内容和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19、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区分。法理提示: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近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可见,法律上所称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不确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是确定的。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同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是有区别的,其不能被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20、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法理提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在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行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负有出资义务的一方应自工程实际移交之日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21、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22、应如何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没有约定异议期,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23、如何认定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果备案和未备案的两份施工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价付款等方面发生变化,当无疑义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未备案的合同应属于无效的“黑合同”。
24、当事人约定以物来支付结算利息的,如果偿还借款时该物折算的金钱数额,超过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5、应以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为标准计算业主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统一规定此时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专有部分面积,而是交由各地业主自行决定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作为计算标准,只要在同一建筑区划内采取相同标准即可。
26、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主要观点及意见
1、“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认定 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如何认定约定解除权的放弃 ,民一庭意见:约定解除权人在相对人逾期付款后、约定解除权成立前未足额付款,而于行使约定解除权条件具备后出具收据的行为,可以认定是约定解除权人放弃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3、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民一庭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标的物数量、规格等基本一致,仅仅单价上有所差异,但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仍应认定是买卖合同,而不能因为关联企业参与买卖而被认为自买自卖或者其他合同行为。
4、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一庭意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5、借用帐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 ,民一庭意见:当事人通过签订账户借用协议等形式,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将该账户内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内资金的归属。
6、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法理提示: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条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委托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报酬的数额可根据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完成所付出劳动的效果,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与委托事务整体的比例确定。
7、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法理提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应视为担保人放弃以特定的借款用途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即使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还旧,也不能以此借款用途作为免除担保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
8、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裁判要旨:借他人名义购房,极易带来法律风险。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是产权人,作为实际购房人要推翻法律上的这种
推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必须有证据证明购房款是实际购房人直接支付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真正自愿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合同的有效、合法就缺少了基础。
9、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法院不应支持
10、单位是 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答 单位不是消费者。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为了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心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心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受合同法的调整。
11、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非全日制用工允许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故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认可试用期,由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12、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
13、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
适用。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主要观点及意见
1、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取得的借款的归属?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的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债务,应属于项目负债。
2、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 中,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
4、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5、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法理提示: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 法理提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个人利益,故应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时,应理解为该行为仍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人也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7、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权要求赔偿损失。法理提示: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同时,仍有权要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8、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答 不能
9、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未办财产保全的前提下。
10、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可以
11、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来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当事人无此约定时法院不应支持
12、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否能够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54条: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病历书写或者保管存在过错,不能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不能仅仅因患者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而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病历存在问题还要分情况处理。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最高院王毓莹观点:
①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法-单位不适用
②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法-适用
③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不适用
④购买汽车是否适用消法-适用
⑤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法-不适用
⑥教育培训是否适用消法-适用
⑦赠品是否适用消法-适用
1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民间借贷虽然不同于银行借贷,但它们都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有些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提供不出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16、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该结算协议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明显存在矛盾时,应以当事人之间实际交易产生的款项事实来进行结算。
17、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涉嫌行政违法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在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案涉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高度重视案件存在的相关问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先中止审理案件,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或提供有关材料线索等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在其调查、认定并处理后,人民法院再恢复案件审理,依法作出裁判,从而避免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将其违法所得合法化的情况发生。
18、当事人双方对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主张各异,应根据双方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研析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法理提示: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存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为由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方当事人抗辩双方是居间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内容和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19、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区分。法理提示: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近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可见,法律上所称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不确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是确定的。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同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是有区别的,其不能被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20、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法理提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在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行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负有出资义务的一方应自工程实际移交之日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21、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22、应如何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没有约定异议期,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23、如何认定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果备案和未备案的两份施工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价付款等方面发生变化,当无疑义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未备案的合同应属于无效的“黑合同”。
24、当事人约定以物来支付结算利息的,如果偿还借款时该物折算的金钱数额,超过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5、应以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为标准计算业主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统一规定此时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专有部分面积,而是交由各地业主自行决定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作为计算标准,只要在同一建筑区划内采取相同标准即可。
26、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