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诱发因素和预防措施

董来彬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时常发生,使企业财产不断蒙受“蛀虫”的吞噬。在武装保卫部开展“回首9.21,莫忘耻辱日”的法制教育中,全体人员重温2010年9月21日特大盗窃案件的教训,以预防职务侵占罪为主题开展了演讲宣誓系列教育活动。为避免此类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了解职务侵占罪的法律知识对我们各级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对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诱发因素和预防措施进行简单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要件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按本罪论处。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

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自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罪诱发因素

(一)不正确的价值观念因素

首先,金钱万能观。由于经济收入差别大,工作岗位、收入稳定性差,一部分人在金钱万能观的错误影响下,认为工作就是要用一切手段搞钱,即使后来被发现,花点钱就可以摆平,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容易放松对自我的约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吃喝玩乐观。在一些年轻员工心中,“吃喝玩乐”无疑最令人羡慕,“款爷”、“香车豪宅”是最佳生活方式,而对诸如正义、勤劳、秩序等基本价值观念却不屑一顾,由于生活阅历等原因,他们看不到别人的付出,只盯着别人的回报,容易产生不劳而获的心理。

最后,自我实现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呈“金字塔”状的不同层次需要,从低级到高级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吃喝玩乐”引发的犯罪动机是生理需要恶性膨胀的结果;而一部分人满怀抱负,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又不脚踏实地,做“蛀虫”侵吞公司财产来自我实现,这种高层次需要的畸形发展也会引发犯罪动机。

(二)心理背景因素

首先,侥幸心理。许多人往往利令智昏,凭借侥幸,以身试法,一失足成千古恨,如刘恋利用看护本公司财务的职务上的便利,勾结他人共同将本公司财务占为己有,价值210793、15元,就是侥幸心理的一种体现。

其次,攀比心理。一些人看不到别人对企业的贡献比自己多,只看到别人的酬劳比自己高,在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就采用非法手段侵吞企业财产来弥补收入差距,最后走上犯罪道路。也有看到个别人做违法事情,自己欲罢不能,XXX都干了,我为什么不能干?

最后,报复心理。有的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工资,或单位领导独断专行,方法简单,干群关系紧张等,职员对个人发展失望,出于报复而侵吞集体财产触犯法律。

另外不注意小节,爱占小便宜心理导致个别人员不慎交友,从最初的一支烟、一顿饭开始,慢慢成瘾,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作案,一发而不可收拾.

(三)制度因素

首先,一些管理制度流程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着某些漏洞,这些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人的犯罪动机。如原锻造厂重大钢坯系列盗窃案件,持续了一年多时间无人发现、无人过问,使职务侵占犯罪轻易地得逞。 其次, 上级领导对下级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不经常、

不严格,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形同虚设,造成违法犯罪的漏洞、空间。

二、 职务侵占罪的预防

(一)从源头上把好用人关,在考察员工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注重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反映出了企业和基层单位用人方面存在着缺陷。因此,企业从招聘时就必须注意员工队伍的纯洁性,全面考核他们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水平;对于管理人员的聘用任职更应慎之又慎;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遏制和消除利用职务犯罪的机会。

建立和健全利用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让遵纪守法的员工有章可循,使心怀不轨的员工无机可趁, 从制度上消除职务侵占犯罪产生的“温床”。 今年以来保卫部在护卫人员管理中坚持开展了“三查”治理活动,从健全制度流程、开展实时监控、加强巡逻督察和加大奖惩力度等方面采取了多项重大举措,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三)切实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机制,警钟长鸣。

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内容、采取有效的方法,

培养员工与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体系与行为模式。为了保证教育的效果,有必要将法制教育内容列为员工培训课程,纳入选拔考核范围。法制教育不应当局限于法律基础知识,而应有意识地着重培养职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光荣,侵占可耻的意识和观念,培育抵制职务侵占和其他违法犯罪的理性抗体。可以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如举办培训班、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召开座谈会、看法制录像、旁听庭审等等,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平衡好自我的心态,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的关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而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只有时刻敲响警钟,才能预防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才能使企业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诱发因素和预防措施

董来彬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时常发生,使企业财产不断蒙受“蛀虫”的吞噬。在武装保卫部开展“回首9.21,莫忘耻辱日”的法制教育中,全体人员重温2010年9月21日特大盗窃案件的教训,以预防职务侵占罪为主题开展了演讲宣誓系列教育活动。为避免此类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了解职务侵占罪的法律知识对我们各级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对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诱发因素和预防措施进行简单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要件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按本罪论处。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

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自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罪诱发因素

(一)不正确的价值观念因素

首先,金钱万能观。由于经济收入差别大,工作岗位、收入稳定性差,一部分人在金钱万能观的错误影响下,认为工作就是要用一切手段搞钱,即使后来被发现,花点钱就可以摆平,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容易放松对自我的约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吃喝玩乐观。在一些年轻员工心中,“吃喝玩乐”无疑最令人羡慕,“款爷”、“香车豪宅”是最佳生活方式,而对诸如正义、勤劳、秩序等基本价值观念却不屑一顾,由于生活阅历等原因,他们看不到别人的付出,只盯着别人的回报,容易产生不劳而获的心理。

最后,自我实现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呈“金字塔”状的不同层次需要,从低级到高级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吃喝玩乐”引发的犯罪动机是生理需要恶性膨胀的结果;而一部分人满怀抱负,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又不脚踏实地,做“蛀虫”侵吞公司财产来自我实现,这种高层次需要的畸形发展也会引发犯罪动机。

(二)心理背景因素

首先,侥幸心理。许多人往往利令智昏,凭借侥幸,以身试法,一失足成千古恨,如刘恋利用看护本公司财务的职务上的便利,勾结他人共同将本公司财务占为己有,价值210793、15元,就是侥幸心理的一种体现。

其次,攀比心理。一些人看不到别人对企业的贡献比自己多,只看到别人的酬劳比自己高,在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就采用非法手段侵吞企业财产来弥补收入差距,最后走上犯罪道路。也有看到个别人做违法事情,自己欲罢不能,XXX都干了,我为什么不能干?

最后,报复心理。有的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工资,或单位领导独断专行,方法简单,干群关系紧张等,职员对个人发展失望,出于报复而侵吞集体财产触犯法律。

另外不注意小节,爱占小便宜心理导致个别人员不慎交友,从最初的一支烟、一顿饭开始,慢慢成瘾,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作案,一发而不可收拾.

(三)制度因素

首先,一些管理制度流程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着某些漏洞,这些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人的犯罪动机。如原锻造厂重大钢坯系列盗窃案件,持续了一年多时间无人发现、无人过问,使职务侵占犯罪轻易地得逞。 其次, 上级领导对下级的监督检查不到位、不经常、

不严格,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形同虚设,造成违法犯罪的漏洞、空间。

二、 职务侵占罪的预防

(一)从源头上把好用人关,在考察员工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注重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反映出了企业和基层单位用人方面存在着缺陷。因此,企业从招聘时就必须注意员工队伍的纯洁性,全面考核他们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水平;对于管理人员的聘用任职更应慎之又慎;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遏制和消除利用职务犯罪的机会。

建立和健全利用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让遵纪守法的员工有章可循,使心怀不轨的员工无机可趁, 从制度上消除职务侵占犯罪产生的“温床”。 今年以来保卫部在护卫人员管理中坚持开展了“三查”治理活动,从健全制度流程、开展实时监控、加强巡逻督察和加大奖惩力度等方面采取了多项重大举措,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三)切实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机制,警钟长鸣。

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内容、采取有效的方法,

培养员工与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观体系与行为模式。为了保证教育的效果,有必要将法制教育内容列为员工培训课程,纳入选拔考核范围。法制教育不应当局限于法律基础知识,而应有意识地着重培养职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光荣,侵占可耻的意识和观念,培育抵制职务侵占和其他违法犯罪的理性抗体。可以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如举办培训班、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召开座谈会、看法制录像、旁听庭审等等,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平衡好自我的心态,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的关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而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只有时刻敲响警钟,才能预防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才能使企业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道路。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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