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宗衡看官场“双面人”的双重人格 又一位官场“双面人”落马了,他就是曾有着“清廉市长”美誉的原深圳市长许宗衡。 官场“双面人”之所以有两副面孔,是因为他们有着“双重人格”。“双重人格”的形成,也有着多重因素。理论说认为,每一个人都拥有两种理论:拥护的理论和使用的理论。如果拥护的理论与使用的理论背离太远,他较深层次的心智模式就会是他的使用理论,故双重理论决定了人的双重人格。此外,儒家“修己”是为了“治人”,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的而“正心”、“修身”,显然是把道德修养当成了一种手段,它事实上造就了人常态性虚伪、两面和强迫型的人格,这是封建专制遗毒的传统因素;中国旧官僚政治最宝贵的“遗产”,是当官实行层层任命制,因而“报喜不报忧”、“欺上压下”成为做官的铁律,现在,旧的糟粕还不能说已经完全清除,这是旧官僚政治的遗风因素;现在官场显规则与官场潜规则的并存,是现实条件下的规则因素;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信仰缺失的因素,一个压根就没有信仰,或者已将信仰抛在了“爪哇国”的干部,“私下里”的表现与“公开场合”所使用的“脸谱”必然不同。 官场“双面人”现象是目前党内最危险的因素之一,最终抹黑党在群众中的形象,给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因此,从“许宗衡事件”中走出来,我们更期待反腐败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我们更期待制度的创新,如“阳光法”、监督法,使得纪检部门和政府的神经更加敏感,体制内的预防和监督更加有效,体制外的监督更加有力;我们更期待干部任用组织规则加快完善、干部作风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王兰) (摘自6月14日“人民网”) 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性错误 在上海,或者在其他一些地方,能否享有较好的公共服务、公共保障,甚至是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一些公共服务、公共保障,往往决定于是否拥有地方户籍。 说户籍歧视、户籍二元化,其实就是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歧视或二元化。真正的户籍制度改革,必然是在一体化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两大内涵,一则为全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依照相对公平的标准承担各自义务,亦依照相对公平的标准享受服务与保障;二则为通过财富的二次分配实现共同发展,通过向弱势群体的适当倾斜实现共同受益、起点公平,以强化保障功能、保持社会和谐。 上海模式的弊端,在于坚持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标准就是不应该一体化,坚持歧视与二元化,通过量化改革,享受更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标准的绝对人数增加了,或者还会继续增加,但基本面上的群体间待遇不公正没变,甚至被不断强化。不要指望这样能实现“所有愿意获得本地户籍的国民,都可以入籍”,因为其制度核心是入籍者为公共财政做贡献、防止能够为公共财政做大贡献者逃离,而不是为了公共财政承担更大、更多的责任以逐步实现全保障、实现财富的二次分配,不是为了更多、更好地扶助草根市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他们之中的相当部分人,只能一直将歧视与二元化的枷锁顶下去,此为方向性错误,根本没有未来可期。 在不能立即实现完全一体化的前提下,先行给予部分对地方公共财政有大贡献者完全的市民待遇是可以的,但必须建立在已经开始、并正在不断大力推进的一体化改革的基础上,要咬定一体化改革的主方向不动摇,而绝不能用精明算计取代共同受益的发展方向。(许斌) (摘自6月18日“中国网”) 现行个税制度,当真合情合理? 目前我国个税由于设计缺陷存在三种明显的制度失明,并由此形成三种税负不公: 其一,只见“工薪”,而相对不见、无视其他“所得”类型和社会收入。“工资、薪金所得”仅仅只是11项应缴纳个税的所得项目中的一项,但根据学者研究,在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总收入中,除了显性、已被统计到的公开收入之外,还存在大量以隐性状态存在的灰色收入。个税拿其他所得、灰色收入没有办法,而一味将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作为个税的主要来源,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其二,只见“个人”,而无视“家庭”。所谓“养家糊口”是说个人生活以家庭为基本载体展开,“个人所得”严格讲应是“家庭所得”。但目前的同样一份收入,无论家庭成员多寡、养家糊口负担的轻重,均按同一标准征税。这如何谈得上合理,又如何能真切地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 其三,只见“所得”,而无视“所出”(纳税人基本生活支出和成本)。“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乃是一项最基本的个税征收原则,所谓“基本生活费”除了一般的吃饭穿衣等底线生活费用外,在现代社会显然还应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必要生活开支,比如供养子女读书的费用、看病住院的个人支付部分、租房支出或自主房屋的按揭贷款及利息等――可上述三项长期以来被舆论当做“三座大山”的基本生活费用,均不在现行个税法的免征项目中。 这种背景下,当前每月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起征点)何以会被认为是恰当的呢?难道在现今的城市生活(更不用说大城市了)中,一个工薪人员如果每月两三千元的收入,在供养孩子读书、看病、买(租)房后,还足以维持自己和家庭体面的“基本生活”,并有余资纳税?(张贵峰) (摘自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不能把小产权房当事实婚姻来承认 中国有一个很奇怪的法律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时,往往为人民设定大量义务,这不准做,那必须为,但往往很少考虑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否真正合理可行,也没有设计出与之配套的严谨法律实施程序,人民对法律也无敬畏感,普遍性违法造成的既成事实导致“法不责众”,进而法律设定的义务几成一纸空文,更多的人加入到违法的行列中,最后专家学者一同呼吁对此“开禁”――变违法为合法。小产权房就是诠释这一法律现象的最佳范本。 我认为,对小产权房“开禁”并非明智之举。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并非如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及其后果的认定处理那样简单,不但必然意味着对既有事实上建成的小产权房的承认,还意味着对大量即将受此刺激加快建设的小产权房的持续性承认。对违法开发建设交易小产权房行为结果合法效力的承认,就是对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交易行为合法化的承认。开发建设者与行政权力勾结对前者产生的庇护及将违法所得从经济实体中迅速转移,均将使法律对其行政责任的追究落空。这正是刺激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大量涌现的真实原因。 欲解决大量涌现新的准备或正在开发建设小产权房问题,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表述;其次,应真正铲除开发建设者与行政权力勾结产生庇护的土壤,阻断小产权房开发建设者将违法所得从经济实体中迅速转移的路径;再次,纠正阻却、处理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单纯依靠公共执法的思路,引入“社会执法”和“社会制约”机制,具体为授权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者有利害关系的同业竞争者及一些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直接阻却小产权房的违法开发建设行为。(赵红梅) (摘自6月15日《法制日报》) 创造一个“性善论”的文化环境 孟子讲性善,今人多不以为然。一个流传甚广的观点是,中国文化主性善,故行人治;西方文化主性恶,倾向制约权力,行法治。这真是“口吐真言”。姑且不论人治法治一类话头,但性善论普及已是宋以后,而立论者心中的“人治”恐怕至少可以上溯秦汉,岂非自相矛盾?从经验层面看,人是有善有恶。清末一位士人刘大鹏云:“天地生人,其性本善,而有言性恶者,何也?其或有所感而发欤?抑真见性恶者而言之欤?如以有感而发,其说尚有可原,若真谓之性恶,岂非害天下万世者乎!圣人教人,只言性善,犹恐人入于恶,若言性恶,何能使人转而向善也?凡人之情,趋于恶则易,趋于善则难,人苟以善自治,虽至恶之人,亦可移之从善,圣贤千言万语,非恐人之自暴自弃也耶?”
刘大鹏是不是得了圣人真意别是一问题(我个人以为是“虽不中,亦不远矣”),但他自己确有一“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在,而这番苦心在今天尤其值得立言者细心领会。国人中已有相当一部分人“自暴自弃”,也是个不能不正视的问题。人人都揣了恶意对人,也防人揣了恶意对己,社会遂沦于恶性循环而不止。故尤须有人“千言万语”道性善,以可为这个社会培养一点元气,或可转移一时风气。 或有人说,关键还靠制度建设。此言甚是。但一方面,此处所谓“制度”还应包括更“空灵”的因素 (比如思想、言论、风俗等),故用“文化”二字更准确;另一方面,制度建设本身也还有个导向问题。今天一提制度,总有人习惯从防弊角度立意。这自然易于见效,但长远看,流弊无穷。何不换一方向,尽量创造一个更有利于人性中良善一面成长的文化环境,以使“性善论”成为我们日常呼吸的空气呢?(王东杰) (摘自6月4日《南方周末》) 直面生命科学在中国的困境 在中国,生命科学的发展遇到了几个较明显的问题,部分问题存在于科学研究,而更大的问题是应用的落后。 1.科学研究缺乏开创性。目前中国科学界的突出问题,是对于发表论文的追求超过了对于研究内容本身的关注,论文的数量及其所发表刊物的SCI影响因子几乎成了衡量学术水平的唯一标准。当然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生命科学界,但因为生命科学论文的SCI指数和引用数相对较高,导致这个症状更明显。其后果就是科研人员倾向于追随国际研究热点,而不太敢于尝试具有一定风险但可能影响巨大的开创性研究。 2.科学实验用品严重依赖进口,国内产业因此受到抑制。过去,在中国搞生命科学研究因为经费少,不得不使用国产用品,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研制、改进仪器和试剂。近年经费显著增多以后,大量购买进口仪器、试剂,不仅使国内的生产能力下降,维修能力也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某些科学发展,不是刺激中国经济而是在刺激外国经济:我们大量购买的贵重仪器和常规试剂基本全部由国外生产,国外某些品牌在中国市场呈垄断之势,后果是抑制了本国相关领域的发展。 3.生命科学成果应用严重不足。生命科学在医药、农业、林业等各个领域都有广泛应用,而生物技术以及生物制药更是现代产业重要的支柱之一。与国际上生物产业蓬勃发展的局面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生命科学拥有自主专利产权的应用很少,生物产业发展缓慢。没有很好的应用,就不能对国家经济有所推动,就谈不上对人民健康有所贡献,还造成了人才供过于求。长此以往,我国的生命科学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对社会、对人民的价值就不能充分体现。(施一公) (摘自6月19日《文汇报》)
从许宗衡看官场“双面人”的双重人格 又一位官场“双面人”落马了,他就是曾有着“清廉市长”美誉的原深圳市长许宗衡。 官场“双面人”之所以有两副面孔,是因为他们有着“双重人格”。“双重人格”的形成,也有着多重因素。理论说认为,每一个人都拥有两种理论:拥护的理论和使用的理论。如果拥护的理论与使用的理论背离太远,他较深层次的心智模式就会是他的使用理论,故双重理论决定了人的双重人格。此外,儒家“修己”是为了“治人”,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的而“正心”、“修身”,显然是把道德修养当成了一种手段,它事实上造就了人常态性虚伪、两面和强迫型的人格,这是封建专制遗毒的传统因素;中国旧官僚政治最宝贵的“遗产”,是当官实行层层任命制,因而“报喜不报忧”、“欺上压下”成为做官的铁律,现在,旧的糟粕还不能说已经完全清除,这是旧官僚政治的遗风因素;现在官场显规则与官场潜规则的并存,是现实条件下的规则因素;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信仰缺失的因素,一个压根就没有信仰,或者已将信仰抛在了“爪哇国”的干部,“私下里”的表现与“公开场合”所使用的“脸谱”必然不同。 官场“双面人”现象是目前党内最危险的因素之一,最终抹黑党在群众中的形象,给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因此,从“许宗衡事件”中走出来,我们更期待反腐败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我们更期待制度的创新,如“阳光法”、监督法,使得纪检部门和政府的神经更加敏感,体制内的预防和监督更加有效,体制外的监督更加有力;我们更期待干部任用组织规则加快完善、干部作风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王兰) (摘自6月14日“人民网”) 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性错误 在上海,或者在其他一些地方,能否享有较好的公共服务、公共保障,甚至是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一些公共服务、公共保障,往往决定于是否拥有地方户籍。 说户籍歧视、户籍二元化,其实就是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歧视或二元化。真正的户籍制度改革,必然是在一体化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两大内涵,一则为全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依照相对公平的标准承担各自义务,亦依照相对公平的标准享受服务与保障;二则为通过财富的二次分配实现共同发展,通过向弱势群体的适当倾斜实现共同受益、起点公平,以强化保障功能、保持社会和谐。 上海模式的弊端,在于坚持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标准就是不应该一体化,坚持歧视与二元化,通过量化改革,享受更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标准的绝对人数增加了,或者还会继续增加,但基本面上的群体间待遇不公正没变,甚至被不断强化。不要指望这样能实现“所有愿意获得本地户籍的国民,都可以入籍”,因为其制度核心是入籍者为公共财政做贡献、防止能够为公共财政做大贡献者逃离,而不是为了公共财政承担更大、更多的责任以逐步实现全保障、实现财富的二次分配,不是为了更多、更好地扶助草根市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他们之中的相当部分人,只能一直将歧视与二元化的枷锁顶下去,此为方向性错误,根本没有未来可期。 在不能立即实现完全一体化的前提下,先行给予部分对地方公共财政有大贡献者完全的市民待遇是可以的,但必须建立在已经开始、并正在不断大力推进的一体化改革的基础上,要咬定一体化改革的主方向不动摇,而绝不能用精明算计取代共同受益的发展方向。(许斌) (摘自6月18日“中国网”) 现行个税制度,当真合情合理? 目前我国个税由于设计缺陷存在三种明显的制度失明,并由此形成三种税负不公: 其一,只见“工薪”,而相对不见、无视其他“所得”类型和社会收入。“工资、薪金所得”仅仅只是11项应缴纳个税的所得项目中的一项,但根据学者研究,在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总收入中,除了显性、已被统计到的公开收入之外,还存在大量以隐性状态存在的灰色收入。个税拿其他所得、灰色收入没有办法,而一味将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作为个税的主要来源,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其二,只见“个人”,而无视“家庭”。所谓“养家糊口”是说个人生活以家庭为基本载体展开,“个人所得”严格讲应是“家庭所得”。但目前的同样一份收入,无论家庭成员多寡、养家糊口负担的轻重,均按同一标准征税。这如何谈得上合理,又如何能真切地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 其三,只见“所得”,而无视“所出”(纳税人基本生活支出和成本)。“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乃是一项最基本的个税征收原则,所谓“基本生活费”除了一般的吃饭穿衣等底线生活费用外,在现代社会显然还应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必要生活开支,比如供养子女读书的费用、看病住院的个人支付部分、租房支出或自主房屋的按揭贷款及利息等――可上述三项长期以来被舆论当做“三座大山”的基本生活费用,均不在现行个税法的免征项目中。 这种背景下,当前每月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起征点)何以会被认为是恰当的呢?难道在现今的城市生活(更不用说大城市了)中,一个工薪人员如果每月两三千元的收入,在供养孩子读书、看病、买(租)房后,还足以维持自己和家庭体面的“基本生活”,并有余资纳税?(张贵峰) (摘自6月19日《中国青年报》) 不能把小产权房当事实婚姻来承认 中国有一个很奇怪的法律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法律时,往往为人民设定大量义务,这不准做,那必须为,但往往很少考虑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否真正合理可行,也没有设计出与之配套的严谨法律实施程序,人民对法律也无敬畏感,普遍性违法造成的既成事实导致“法不责众”,进而法律设定的义务几成一纸空文,更多的人加入到违法的行列中,最后专家学者一同呼吁对此“开禁”――变违法为合法。小产权房就是诠释这一法律现象的最佳范本。 我认为,对小产权房“开禁”并非明智之举。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并非如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及其后果的认定处理那样简单,不但必然意味着对既有事实上建成的小产权房的承认,还意味着对大量即将受此刺激加快建设的小产权房的持续性承认。对违法开发建设交易小产权房行为结果合法效力的承认,就是对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交易行为合法化的承认。开发建设者与行政权力勾结对前者产生的庇护及将违法所得从经济实体中迅速转移,均将使法律对其行政责任的追究落空。这正是刺激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大量涌现的真实原因。 欲解决大量涌现新的准备或正在开发建设小产权房问题,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表述;其次,应真正铲除开发建设者与行政权力勾结产生庇护的土壤,阻断小产权房开发建设者将违法所得从经济实体中迅速转移的路径;再次,纠正阻却、处理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单纯依靠公共执法的思路,引入“社会执法”和“社会制约”机制,具体为授权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者有利害关系的同业竞争者及一些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直接阻却小产权房的违法开发建设行为。(赵红梅) (摘自6月15日《法制日报》) 创造一个“性善论”的文化环境 孟子讲性善,今人多不以为然。一个流传甚广的观点是,中国文化主性善,故行人治;西方文化主性恶,倾向制约权力,行法治。这真是“口吐真言”。姑且不论人治法治一类话头,但性善论普及已是宋以后,而立论者心中的“人治”恐怕至少可以上溯秦汉,岂非自相矛盾?从经验层面看,人是有善有恶。清末一位士人刘大鹏云:“天地生人,其性本善,而有言性恶者,何也?其或有所感而发欤?抑真见性恶者而言之欤?如以有感而发,其说尚有可原,若真谓之性恶,岂非害天下万世者乎!圣人教人,只言性善,犹恐人入于恶,若言性恶,何能使人转而向善也?凡人之情,趋于恶则易,趋于善则难,人苟以善自治,虽至恶之人,亦可移之从善,圣贤千言万语,非恐人之自暴自弃也耶?”
刘大鹏是不是得了圣人真意别是一问题(我个人以为是“虽不中,亦不远矣”),但他自己确有一“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在,而这番苦心在今天尤其值得立言者细心领会。国人中已有相当一部分人“自暴自弃”,也是个不能不正视的问题。人人都揣了恶意对人,也防人揣了恶意对己,社会遂沦于恶性循环而不止。故尤须有人“千言万语”道性善,以可为这个社会培养一点元气,或可转移一时风气。 或有人说,关键还靠制度建设。此言甚是。但一方面,此处所谓“制度”还应包括更“空灵”的因素 (比如思想、言论、风俗等),故用“文化”二字更准确;另一方面,制度建设本身也还有个导向问题。今天一提制度,总有人习惯从防弊角度立意。这自然易于见效,但长远看,流弊无穷。何不换一方向,尽量创造一个更有利于人性中良善一面成长的文化环境,以使“性善论”成为我们日常呼吸的空气呢?(王东杰) (摘自6月4日《南方周末》) 直面生命科学在中国的困境 在中国,生命科学的发展遇到了几个较明显的问题,部分问题存在于科学研究,而更大的问题是应用的落后。 1.科学研究缺乏开创性。目前中国科学界的突出问题,是对于发表论文的追求超过了对于研究内容本身的关注,论文的数量及其所发表刊物的SCI影响因子几乎成了衡量学术水平的唯一标准。当然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生命科学界,但因为生命科学论文的SCI指数和引用数相对较高,导致这个症状更明显。其后果就是科研人员倾向于追随国际研究热点,而不太敢于尝试具有一定风险但可能影响巨大的开创性研究。 2.科学实验用品严重依赖进口,国内产业因此受到抑制。过去,在中国搞生命科学研究因为经费少,不得不使用国产用品,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研制、改进仪器和试剂。近年经费显著增多以后,大量购买进口仪器、试剂,不仅使国内的生产能力下降,维修能力也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某些科学发展,不是刺激中国经济而是在刺激外国经济:我们大量购买的贵重仪器和常规试剂基本全部由国外生产,国外某些品牌在中国市场呈垄断之势,后果是抑制了本国相关领域的发展。 3.生命科学成果应用严重不足。生命科学在医药、农业、林业等各个领域都有广泛应用,而生物技术以及生物制药更是现代产业重要的支柱之一。与国际上生物产业蓬勃发展的局面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生命科学拥有自主专利产权的应用很少,生物产业发展缓慢。没有很好的应用,就不能对国家经济有所推动,就谈不上对人民健康有所贡献,还造成了人才供过于求。长此以往,我国的生命科学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对社会、对人民的价值就不能充分体现。(施一公) (摘自6月19日《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