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俊能律师:为聊天非法拘禁女友,怎么处罚
本期介绍: 便认识了一手机城售货员邱某。经过一个多月的聊天,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并多次见面。2012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非常想念被害人邱某,于是就驾驶一辆轿车去接邱某。见面后,两人在一起吃饭聊天。晚19时许,两人因买东西及生活琐事而发生口角。一气之下,被害人邱某执意要回自己住处,而被告人张某某执意要被害人去自己家聊天,故被告人张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带走。在途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到住处后仍然不准其离开房间,并进行长时间聊天,诉说自己非常喜欢被害人。直到次日12时许,被害人邱某才借被告人熟睡之机快速逃脱。被告人张某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7个小时。逃脱后,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于次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湖南衡阳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侯俊能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问题。
访谈嘉宾:
侯俊能先生是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处理案件多年,工作经验丰富,法律理论基础深厚,办事作风严谨。他是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代理民事、经济等诉讼案件。常年担任国有企业、各种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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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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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侯律师,您好!欢迎您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侯俊能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
2、法律快车网:
张某某为了跟邱某聊天,限制邱某人身自由长达17个小时,触犯了什么罪? 侯俊能律师: 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3、法律快车网: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触犯非法拘禁该如何处罚?
侯俊能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关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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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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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非法拘禁的处罚如下: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法律快车网:
张某某将邱某强行带走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该怎么处罚?
侯俊能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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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快车网: 张某某2012年1月才刑满出狱,2012年9月份又因非法拘禁被抓,他构成累犯吗?
侯俊能律师: 张某某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我国刑法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6、法律快车网:
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减轻处罚吗?
侯俊能律师:
能。认罪态度好符合是我国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7、法律快车网: 对于张某某非法拘禁邱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
侯俊能律师:
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将邱某强行带走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具有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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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情形,另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但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在量刑时可以酌情减轻,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判处张某某三年以内的实刑。
访谈总结:
不要为了自己的私欲而触犯刑法,往往最后会后悔莫及。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article/1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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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为了跟邱某聊天,限制邱某人身自由长达17个小时,触犯了什么罪? 侯俊能律师: 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3、法律快车网: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触犯非法拘禁该如何处罚?
侯俊能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关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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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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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非法拘禁的处罚如下: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法律快车网:
张某某将邱某强行带走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该怎么处罚?
侯俊能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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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俊能律师: 张某某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我国刑法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6、法律快车网:
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减轻处罚吗?
侯俊能律师:
能。认罪态度好符合是我国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7、法律快车网: 对于张某某非法拘禁邱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
侯俊能律师:
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将邱某强行带走过程中对其进行殴打,具有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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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情形,另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但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在量刑时可以酌情减轻,法院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判处张某某三年以内的实刑。
访谈总结:
不要为了自己的私欲而触犯刑法,往往最后会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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