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和财富、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
――再论我的服务业资本分析和《资本论》体系的关系
胡景北
2008年5月25日
感谢赵辉先生对拙文《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论》)的再次评论(见赵辉《从马克思体系的分析框架看服务业和服务业资本——再评》,载于www.hujingbei.net,以下简称《再评》)。赵先生做了许多仔细的研究工作,在《再评》中,从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分析框架,我提出的人化劳动与服务业资本的概念等几个方面对《略论》再次提出批评。
《略论》试图把马克思《资本论》的分析体系扩展到《略论》所说的服务业资本,因此它“追求的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逻辑体系的一致。对可能得出的结论,对可能与马克思某些话的不协调,不予重视。”(《略论》)。所以,《略论》的前提是对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理解。如果《略论》对《资本论》逻辑体系理解错误或者有明显漏洞,那么,即使《略论》本身的逻辑没有问题,它也没有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以,评价《略论》的第一步,就是理解《资本论》本身。因此,《再评》对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和《资本论》分析框架做了许多论述,试图就此表明《略论》不符合《资本论》的框架。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出回应,我的这篇短文也从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开始。我认为《再评》对马克思价值理论尤其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不准确,这种不准确又影响了《再评》对《略论》的理解。下面我分几个小节,说明我对《资本论》体系的理解、对《略论》插入《资本论》体系的方式和对有关概念的看法。
第一,价值不是一个永恒的概念
《再评》认为,马克思提出价值概念,是用它“标记商品之间的统一体”,使之能够交换。因为,如果两种商品能够交换,那两种商品就都有价值;如果商品和服务产品交换,服务产品也就有价值,否则它们不可能相互比较,也不可能交换。
《再评》进一步认为,价值只是指代马克思理论中的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的符号或称谓。人们完全可以不用“价值”这个称谓,而直接用比如社会必要劳动。
《再评》还认为,因为服务产品有价值,其价值的实体是社会必要劳动,服务业资本家直接把服务业工人的一部分社会必要劳动变成剩余价值而占有。
因此,《再评》给读者的感觉,似乎是把价值看成一种永恒的概念,只要有分工就有交换,就有价值。如果这样的话,《再评》就是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当成了人类社会的一般生产方式。
但是,在马克思体系中,价值是个历史的概念。它仅仅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甚至可以说,它的完全形态仅仅和资本主义经济相联系。向未来展望,我们可以说,
在马克思体系里,一旦没有资本主义,价值概念也就失去了意义。
其实,无论交换、价值、社会必要劳动等等,马克思的这些概念,应用范围都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离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些概念就失去了意义。
顺便说一句,如果在毛泽东政府下,一篇文章给别人这种感觉,作者就够上“反动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了。所以,没有学术自由,连对马克思经济学的讨论都谈不上,更谈不上发展了。
第二,价值概念和人与人的对立关系相联系
为什么价值不是一个永恒的概念呢?这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价值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在商品关系掩盖下的人与人关系。人与人之间为什么要把各自的劳动产品互相交换并从而把产品变成商品呢?这是由于人与人的对立。这种对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发展到完全形态,并突出地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
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是如何反映为商品以及价值关系的呢?在不考虑互相欺骗和暴力强制的情况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可是,每个人又仅仅考虑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互相之间才是对立的)。分工使得他们必须交换。可每个人又不愿意让对方在交换中欺骗自己。所以,当两个人把各自产品拿出来交换时,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换入更多、换出更少。这就是对立关系。
当交换成功时,出现了两个人自愿接受的两种产品的某一交换比率。这个比率可以称作价值,或者是社会必要劳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该比率最终是由生产所交换的两种商品各自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
读者可能要问,没有人与人的对立关系,就没有价值吗?根据我对马克思的理解,回答是确定的:没有人与人的对立关系,就没有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孙冶方四十多年前提出的“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位”是不符合马克思理论的,因为根据马克思理论,在新的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制度下,人与人不再对立,价值范畴失去意义,价值规律更无从谈起。我们今天纪念孙冶方,说到底,只是因为四十年前,中国的制度根本没有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在掌权者欺骗公众(把专制者与公民的对立说成专制者是人民的球星)的同时,孙冶方既相信了那种欺骗,又感觉到了人与人关系的尖锐对立,在这样的矛盾中,他提出了新的社会仍然有价值范畴、价值规律仍然发生作用的观点,而我们今天佩服了孙冶方的感觉,忽视或者原谅了他对欺骗的相信和对马克思的错误理解。
没有人与人的对立关系,就没有价值吗?是的。我们可以想象没有对立的人与人关系下的“交换”。一个人帮助他或她钟爱的另一个人,需要通过自己付出最少、取得最多的“交换”吗?在马克思的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为一特征的共产主义社会内,需要那样的“交换“吗?不需要。既然不需要,我们也找不到一种交换比率,找不到价值。同时,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也不再对产品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起重要作用。
第三、私有制
《再评》在忽视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殊性建立在人与人的对立上之后,就不再考虑财富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 —— 私有制。人与人的对立和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的私有制相联系。马克思没有特别注意生活资料的私有制。强调它的作用是《略论》对马克思体系的一个重大贡献。试想,如果生活资料是公有制,那么,不管生产资料的制度如何,一个人都可能获得生活资料,显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无法运转的。马克思提出资本主义出现的条件之一是工人的一无所有。《略论》指出劳动力价值提高的可能性,揭示了从社会看的生活资料被服务业资本家用作生产资料的必然性,因此,从社会看的生活资料的私有制也开始发挥作用。
私有制为什么重要?就是因为在经济学上,人与人的对立表现为一件产品的所有权在各个人之间是互斥的。所有权归A,A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再对该产品拥有所有权。我们今天理解的交换,指的是A、B两个平等的人拿出他们各自私有但种类不同的产品并为各自利益的产品交换。两个人是对立的,谁都想少拿出自己的产品、多取得别人的产品。只是因为人与人的平等,A不能强制B,B不能强制A,才使得成功的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等价交换、价值、社会必要劳动等等概念,必须在这里取得理解。
四、私有制或私有权的客体,财富的概念
明白了私有制概念的必要性,我们就可以考虑一个人能够具有所有权即私有权的客体是什么。私有权的客体可以是他人例如奴隶、可以是劳动产品、可以是自然资源例如一座山。我们说一个苹果是张三的,我们的意思是说这个苹果不是李
四、王五或其他每一个不是张三的人的。我们说某人A属于某人B私有,那意味着A是B的奴隶。奴隶A虽然是人,但在这里,他和B拥有的一匹马、一头牛的地位一样。可是,在一个承认生物人个体之间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我们排除奴隶制度。
经济学家往往把被某个人拥有的产品或物品称为那个人的财富。苹果是张三的财富,表示苹果为张三拥有并且可以拿出去与李四交换其他物品的财富。把我们的研究限制在仅仅由劳动产品组成的财富,那么,张三和李四的财富交换,可以看成是凝结在他们各自产品中的人类劳动的交换,是物化劳动。从交换比率看,是物化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交换。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开宗明义便指出:
“The wealth of those societies in which the 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 prevails, presents itself as „an immense accumulation of commodities,‟ its unit being a single commodity. Our investigation must therefore begin with the analysis of a commodity.
“A commodity is, in the first place, an object outside us, a thing that by its properties satisfies human wants of some sort or another.”(Marx,Capital,Vol. 1, p. 35. 我用英文版, 部分是因为英文与德文属同一语系,翻译的困难不那么大,部分是因为学者都应当通晓英文。)
马克思的意思很明显,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内,财富表现为商品的累积,而商品又是独立于我们人身之外的客体,更严格地说是劳动产品。
因此,在马克思的体系内,财富是私有权的客体,财富表现为商品,商品作为劳动产品表现了物化劳动。因此,我们可以说私有权的客体是物化劳动。
张三是工人,他拥有比如说若干粮食。这是他的财富,这是一种商品,也是一种劳动产品,也是一定数量的物化劳动。
李四是资本家,他拥有比如说若干机器。这是他的财富,是一种商品,也是一
种劳动产品,也是一定数量的物化劳动。
那么,私有权的客体除了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财富外,还有什么呢?
我们考虑其他可能成为私有权客体的事物:
1.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不是劳动产品,但它可以成为私有权的客体。这是因为自然资源第一可以满足人的某种带有现实性的欲望,第二它独立于人之外,第三它可以用来交换以得到其他人拥有的产品和物品,第四当然也是因为它的物理性质使它可以作为某种个别物品被界定。
对马克思来说,自然资源不构成严重的理论困难。虽然马克思以后的学者没有把他的体系扩展到自然资源,但就马克思现有体系来说,如果我们像马克思那样把考察范围限定在劳动产品,那么自然资源不构成财富。
2.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
能够以产权形式成为交换对象并且成为财富的知识或其他无形资产,是劳动产品,甚至是特殊或者稀有才能的劳动的产品,比如著作、歌曲、软件以及它们的使用权。它们符合我们上面对自然资源成为财富的四个条件,同时它们又是劳动产品,依然是物化劳动。当然,这里需要认真仔细的考察,以便把它们明确地纳入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
3.人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人平等,一个人不可能为他人私有。因此人不能够成为私有权的客体,不是财富。马克思的理论体系拒绝把人作为私有权的客体。
4.人的某种能力
人的什么能力可以为他人私有呢?比如博士学位所相应的知识?无疑,博士学位证可以买卖(可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非法的),但博士学位获得者拥有的相应知识,却是无法买卖或者为他人私有的。
人的任何一种能力,如果不转化到或者物化到某种独立于人的产品上,似乎是不能够为他人私有的,因此也不能够成为私有权的对象。
一个人的能力是不是可以成为他本人的财富?也不行,一个满腹经纶的人完全可能穷途潦倒,成为赤贫。这一点就表明了某种特殊能力并不能成为该能力拥有者的财富。
我们可以考虑自己的或任何他人的财富计算。一位博士教授在计算自己在最近过去的一个年末的财富时,会算上他拥有私有权的房子、车子、贵重物品、家具、书籍、股票、存款、外人欠款,以及甚至未来才获得但有确定性的版权费的折现,甚至家里厨房的半袋米等等。他会把他的博士学位算入吗?他会把他的教授职位算入吗?显然不会。他会把自己这个人算入吗?更不会。
一个资本家在计算财富时,会算上他拥有私有权的机器、厂房、无形资产、存款、股票、外人欠款、本人居住的房子、开的车子以及个人消费用的物品。他会把他的企业家才能算入吗?他会把他正雇佣的工人算入吗?显然也都不会。之所以不会,是因为他自己的才能不可独立于他而单独存在,是因为他雇佣的工人并不属于他私有。
所以,人以及人的才能是不能成为财富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是剩余价值或者利润。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个生产者生产的目的,是获得剩余价值和利润,或者说尽可能地把产品或财富作为剩余价值或者利润归于自己私有。但剩余价值必须首先是财富,才能够成为私有权的对象。张三拥有的若干粮食,是他的财富,但不是利润。李四拥有
的机器也是财富,但也不是利润(就我们考虑的生产周期来说),虽然它能够用来生产利润。财富不一定是剩余价值,可剩余价值一定是财富。在前面的计算中,如果某个资本家把他本年末的财富和上年末的财富总量比较,本年末多出来的部分,就是他在本年度获得的剩余价值(假如不考虑他劳动的收入)。这笔剩余价值可以间接地来自股票收益、存款利息,当然更可以直接地来自他雇佣工人生产后获得的额外价值。
五、人化劳动
现在我们考虑人化劳动。三十年前我提出这个概念,不是为了找出物化劳动的对应词,而是为了揭示服务业劳动的性质。劳动人化了,体现在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增进上。假如我们说人化劳动也有产品,那么产品是人或人的某种特殊能力。可是,由于资本主义排除对他人人身的私有权,所以,人化劳动的产品不能被别人拥有,自然也不能成为财富。
举个例子,孔夫子讲学。不是奴隶的学生来听,学费是一块牛肉。孔夫子的讲学劳动与学生的思考劳动,转为为学生的某种“人力资本”或能力。孔夫子能够说他的人化劳动的产品是自己的财富吗?或者这类产品可以成为孔夫子的私有权对象吗?或者另外一个非学生的人可以这样说吗?显然不能。反过来,孔夫子完全可以说学生交来的牛肉是他的财富,牛肉的私有权现在是他的而非学生或者任何其他人的。如果孔夫子把自己办学所花费的教师、桌椅、粉笔的费用加起来,再加上自己如果到别的学堂做一个普通受雇佣教师所得到的工资,再和现在那些私有权归他的牛肉的出售总收入相比。如果收入更多,孔夫子获得“利润”。“利润”是什么?是他卖出弥补了办学费用和自己工资的牛肉后所剩余的牛肉,或者是剩余牛肉的出售收入。可这些牛肉是物化劳动,出售这些牛肉获得的收入,体现的也是物化劳动。
如果我们简化一些。孔夫子在自己或者公有草地上讲学,不需要任何“生产资料”(或从社会角度看的生活资料,见《略论》),那么,学生拿来的所有牛肉都是他的人化劳动报酬。如果他到别的学堂受雇佣讲学一天是1条肉,他自己在草地讲学一天收到两条肉,那么,有一条牛肉可以说是他的“利润”。
可孔夫子的人化劳动到哪里去了?它体现在学生的身上。但学生是人,因此孔夫子不能够把学生据为己有。在《略论》中,我把用在人身上的产品中体现的物化劳动在人身上的使用(为了生产劳动力),称为物化劳动的消失。就此而言,我也可以说,孔夫子的人化劳动亦消失了。施加在人身上的人化劳动和物化劳动都转化为人,但是,由于人不是财富,不是私有权的客体,因此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可以说这些劳动都消失了。
这个例子清楚地表明了学生用物化劳动来和孔夫子的人化劳动相交换。孔夫子得到了两条肉的物化劳动。如果他必须消费一条牛肉,还有一条肉留下来。那么,消费掉的那条牛肉的物化劳动转移到他身上,物化劳动消失了。为什么消失?因为孔夫子本人也不是财富,不能成为他人私有权的对象。还有一条肉,如果孔夫子当天晚上计算他的财富,他的财富就比前一天晚上多了这条肉。整个社会在相同时段里也多了一条肉的财富。但另一方面,如果其他情况不变,学生那边的财富在相同时段里少了两块肉。所以,整个社会合计,还是少了一块肉的财富。
整个社会多了什么?多的是学生智力的增进。可这不是财富,这不能成为非学生的他人私有权的对象,也不能成为社会的财富。
那么,为什么社会能容忍财富减少而人的增进?这是因为,社会需要财富是为了让社会的人更好地生活,社会的人更好地增进自身的体力和智力。所以,社会不但不禁止孔夫子的讲学(在学术专制下对孔夫子讲学的禁止是另一回事),反而会鼓励之。
资本主义社会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追求的是剩余价值或利润,是财富可以作为剩余价值或利润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即利润越多越好,这就意味着财富越多越好。而且,在马克思的体系中,没有消费掉的财富或者没有消失的物化劳动,只有作为剩余价值才存留下来,才成为利润和财富。因此,社会不能容忍为人的增进而减少财富即利润,除非增进了的人在生产过程中能够生产出多于为人的增进所消费的财富。但即使后一个条件成立,在“为人的增进”即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减少生产一定劳动力所需要的物化劳动,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所需要做的事情。这就是《略论》所考察的服务业资本存在的意义。
还是继续孔夫子的例子。如果孔夫子扩大学生规模而又不降低讲学质量或者学生学习质量,他现在一天收四个学生,获得四条肉。他仅仅消费一条肉。那么,社会财富总的加减结果是少了一条肉,但四个学生的智力增进了。从社会角度看,平均每个学生增进智力所需要减少的肉从二分之一条降低到四分之一条。社会财富相对增加了,孔夫子自己的财富绝对增加了。
假如一个资本家投资了教室,并且给孔夫子一天五条肉的工资,同时一下子招收学生50名,学费为0.8条肉。孔夫子乐而往之。资本家给了孔夫子5条肉,固定资产折旧算5条肉,管理费用5条肉,自己工资5条肉(举个例子),剩下的20 条肉是资本家的利润,也是资本家的财富和社会保留下来的财富。当然,如果我们设想孔夫子和资本家每人各消费一条肉,那么,从社会消费财富(物化劳动)来增进人的角度看,每个人智力的增进所需要消费的财富现在为 (5+5+1+1)/50=0.24
在这个实物经济中,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利润依然是物化劳动,是人类劳动生产的牛肉。我们需要把人化劳动做为剩余产品、剩余价值或利润吗?不需要,也不可能。学生不是资本占有的对象,凝结在学生身上的孔夫子的人化劳动也不是资本占有的对象或者追求的对象。
《再评》说:“至于服务产品由于人化,不能被资本家占有,又有什么关系呢?” 可怎么没有关系呢?资本家生产的目的是占有剩余价值,是把财富作为剩余价值变成自己的私有物。如果一种产品不能够被资本家占有,成为资本家私有权的客体,资本家不会需要它。如果一种劳动不能够为资本家占有,资本家不会需要这种劳动(至于资本家为什么又需要,就是《略论》研究的问题了!)。
六、《略论》插入《资本论》体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多次说过剩余价值是价值的一个部分。我们考虑剩余价值如何成为价值的一个部分。价值总量中的任何两个单位的价值是同质的,价值总量中的任何部分都可以成为剩余价值并为资本家所占有;或者用马克思自己的词汇“an immense accumulation of commodities”,在这个accumulation中的每一个商品,都有价值,都凝结了人类一般劳动(物化劳动),每个商品都可能成为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物质形式。
可是,如果把人化劳动产品加到这个商品accumulation里,我们就必须加上一个额外条件:这个accumulation中有一部分商品不能被资本家作为剩余价值占有。 显然,这个额外条件不符合马克思体系,或者说和马克思体系不相容。
正是由于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里连商业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可能性都否定了,以保证他的an immense accumulation of commodities 中的每一个别商品都能够成为被资本家占有的财富或者剩余价值的物质形式。
为了否认商业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可能性,《资本论》干脆否认了商业劳动创造价值的可能性。
其实,马克思不但否认了商业劳动创造价值的可能性,也否认了金融业劳动创造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的可能性。
我们看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资本论》第一卷研究产业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第二卷研究产业资本的流通过程。下面是第三卷的目录 (参见中文《资本论》第三卷)
第一篇 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
第二篇 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
第三篇 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
第四篇 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
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生息资本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在第三卷的第一、二、三篇中,马克思研究的仍然是《资本论》第一卷与第二卷所讨论的产业资本。但在第三卷中,马克思反复强调产业资本是唯一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本。而我们也知道,产业资本是活动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资本,是统治着人类劳动物化过程的资本。
《略论》讨论消费过程中的服务业资本。如果它和《资本论》体系相容,那么,按照《资本论》的逻辑,它应当插入《资本论》第三卷的第四篇和第五篇之间。 我们来看《资本论》第三卷的目录:第四篇讨论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第五篇是生息资本或者说继续是金融资本,第六篇主题是地租,第七篇则讨论了其他比较次要的收入范畴。马克思反复强调,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土地私有权等等都不生产价值,当然都不生产剩余价值,这是因为商业资本支配下的商业劳动、金融资本支配下的金融业劳动都不能凝结为价值,自然都不能成为资本占有的对象剩余价值。而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土地私有权所得到的利润或者剩余价值,都是从产业资本那里转移来的。
《略论》分析了活动在消费领域的服务业资本。产业资本生产出具有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品即物化劳动后,商业资本通过其支配的商业劳动把这些产品转移到面向消费者的市场,服务业资本进一步通过其支配的服务业劳动把这些产品“消费”在人身上,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金融资本则支配金融业劳动以融通资本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服务业资本服务。商业资本、服务业资本、金融资本由于其对产业资本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有用性而分别获得了最初由产业资本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或利润。
因此,在我最初写作《略论》时,我所设想的《略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位置是在商业资本分析之后、金融资本分析之前,也就是以下的目录:
第一篇 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
第二篇 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
第三篇 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
第四篇 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
补篇: 服务业资本 (或服务业资本转化为服务业经营资本)
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生息资本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七、商业劳动、金融业劳动是否生产价值的问题
毫无疑问,《略论》即使和《资本论》体系相容,也不表示它没有错误或者不错误。也许《资本论》体系错了?也许《略论》的叙述错了?它们都有可能。可是,评价《略论》看的是它与《资本论》体系是否相容,而非《资本论》或《略论》孤立起来看是否正确。
比如,《再评》提出的服务业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理由,应当可以直接应用到商业劳动和金融业劳动上。如果这样的话,《再评》正确,《资本论》第四篇和第五篇的论述就是错误的。反过来,如果承认《资本论》第四篇和第五篇的论述基本正确,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类劳动中就有一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即使其“产品”能够交换,而《再评》对价值的理解就过泛(按照我的看法,是没有注意到价值和私有权的联系)。
当然,人类劳动中有一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一定意味着服务业劳动恰好属于这些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可是,如果承认人类劳动中有一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自然也就不创造剩余价值),我们就要问:区分一种劳动创造或者不创造价值的标志是什么?《略论》试图解答这个问题,并且提出了这样的答案:
如果人类劳动可以而且仅仅可以分为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两类,那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人化劳动不创造价值。
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又体现在为私有者拥有的财富上,所以我们也可以说,物化劳动(和其他要素一起)创造财富、人化劳动不创造财富。
用这个标准来考察《资本论》,我认为马克思对商业资本和商业劳动的分析是错误的,因为后者创造价值因此也创造剩余价值。
为什么说它创造价值呢?因为商业劳动也是物化劳动。商业劳动把商品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转到另一个部门、一个私有者转到另一个私有者。通过商业过程,产业资本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最终转到了下一个直接生产过程(生产资料)、还是转到最终消费过程(生活资料),都保持着物质形态,因此,商业劳动都可以物化。而劳动只要可以物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就能够成为私有权的客体,就有了价值,也就可以成为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
金融业劳动比较复杂。为直接生产过程和商业过程融资的金融业劳动,会体现到产业资本生产的产品上,也就是说会物化。但为消费过程融资的金融业劳动,
其中一部分将不经过物化而体现到人身上。前一部分创造财富、价值和剩余价值,后一部分则不创造财富、价值和剩余价值。
三十年前,我在撰写《略论》时没有直接提出商业劳动也创造价值的问题。《略论》是作为我的学士论文写的。由于学术专制,在那个时代,任何认为马克思理论有错误的文字不但不可能发表,而且也不可能写入学位论文内。再次,在那个时代,除了毛泽东,任何其他中国人都没有资格去“发展”马克思理论:一个人所能够做的,最高层次也仅仅是学习领会;所谓《资本论》研究,也都是学习心得。所以,《略论》不能够明确地讨论商业劳动的物化或人化问题。同时,《略论》还需要用马克思关于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说法,来让别人接受该文的服务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所以,《略论》只是初步提出关于商业劳动不可能生产价值的怀疑。今天,我虽然没有时间在《略论》的基础上专门在马克思理论范畴内讨论商业资本,甚至重新写作《资本论》第三卷第四篇和其后诸篇。但是,我在马克思理论范畴内提出的人化劳动概念,给马克思理论增加了一个新的分析工具,让我(们)对不同于产业资本的其他资本有了新的认识。
《再评》说:“说到占有,不知胡教授认为修理业和运输业(货运)是否生产价值。… 修理业对于他人所有的物品进行修理,都不占有该物品,是否修理劳动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货运业是对他人物品进行位置的移动,那么运输工人也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运输业劳动是生产价值的。”《再评》提出的问题在《略论》中早已经明确解答:修理业和货运业的劳动都是物化劳动,当然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可是,比如人化劳动的客运(纯粹为旅游的)服务呢?如果马克思认为客运业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那么《再评》作者首先要讨论马克思为什么那样认为,要指出马克思的错误。如果《再评》作者对马克思的批评是令人信服的,那么,他对《略论》的批评也才有令人信服的可能性。这里,我再一次声明,我完全支持《再评》作者对《资本论》的批评(如果《再评》作者批评《资本论》的话),不管他的批评是否有错误。
八、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的交换
孔夫子教学的例子显示了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的交换:学生给孔夫子人化劳动产品,孔夫子给学生人化劳动产品。既然交换,就有共性,共性是一般人类劳动;既然交换,就有交换比率,交换比率是生产两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之比。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物化劳动、人化劳动,都是人的体力和智力有目的的支出,都是一般意义上的人类劳动。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一种劳动物化了,一种劳动人化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它们的又一个区别是物化劳动表现为财富,成为私有制的客体;而人化劳动表现为人,后者不能成为私有制的客体,而仅仅能够成为私有制的主体。
人化劳动产品和物化劳动产品之间有了交换比率,人化劳动产品也就有了价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个自利的个人不可能为了与自己对立的他人的劳动力的增进而无偿地付出自己的可人化的劳动,所以,两个人之间的交换就得自愿,也得等价。人化劳动产品也有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人化劳动产品和物化劳动产品的交换,可以视为生产两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交换。《再评》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略论》所指出的仅仅是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在生产的同时便消费了或者便人化了。所以,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没有形成价值,也不能成为支配人化劳动的资本的剩余价值。
在孔夫子教学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例子里,学生不会“多”给孔夫子送牛肉,孔夫子也不会“多”把知识传授给学生,双方会达成某种协议,比如一个学生一条牛肉换孔夫子十天的教学,同时孔夫子一次教授的学生比如最多不超过十名最少不少于五名。我们把这样的交换比率视为等价交换,这是孔夫子教学的社会必要劳动和牛肉物化的社会必要劳动相等的交换。孔夫子教学的社会必要劳动有了价格,但是,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本身被学生消费了。
《再评》举的例子是一个服务业工人生产其劳动力需要5个社会必要劳动小时,或5个货币。服务业资本家给他5个货币,但他必须为前者工作10 个社会必要劳动小时,换取服务业消费者的10个货币。因此,服务业资本家获得了5个社会必要劳动小时(5个货币)。说到这里,《再评》和《略论》没有矛盾。但接着,《再评》认为服务业资本家占有了服务业工人5个小时劳动或服务业劳动生产的5小时价值即剩余价值。《略论》认为服务业工人的全部10个小时劳动都转化到服务业消费者人身上了,因此,服务业工人的劳动没有被服务业资本家直接占有,只是服务业工人用其中的5小时无酬劳动“等价交换”来的物化劳动(5 个货币)被服务业资本家作为价值和剩余价值占有了。
《再评》认为《略论》这样的复杂论述没有必要。是的,《略论》的论述更复杂更不易理解。但是,《略论》的复杂论述又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
1)《资本论》明确区分了产业资本和非产业资本
2)《资本论》明确认为只有产业资本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
3)《资本论》明确指出资本支配下的劳动并不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
4)《资本论》明确承认无论资本支配的劳动是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资本
都能取得利润
所以,为了说明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本如何取得利润,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中需要复杂的论述,我在《略论》中也需要复杂的论述。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许像地心说和日心说的争论。在说明太阳东升西落现象时,地心说无疑简单易明,日心说则复杂且不易理解。可问题在于地球事实上是绕太阳旋转的,因此我们今天只好学习复杂的日心说。可见,理论是否直观或复杂,不是判断一个理论正确或错误的标准。《资本论》是否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事实,现在还没有定论,经济学家还在争论。因此,《略论》和《再评》各自提出的观点中哪一个更符合事实也还没有定论。然而,《略论》和《再评》哪一个更符合《资本论》体系,却是可以有判断的。就现在而言,我认为,《略论》提出的服务业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更符合《资本论》体系。
价值和财富、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
――再论我的服务业资本分析和《资本论》体系的关系
胡景北
2008年5月25日
感谢赵辉先生对拙文《略论服务业资本》(以下简称《略论》)的再次评论(见赵辉《从马克思体系的分析框架看服务业和服务业资本——再评》,载于www.hujingbei.net,以下简称《再评》)。赵先生做了许多仔细的研究工作,在《再评》中,从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分析框架,我提出的人化劳动与服务业资本的概念等几个方面对《略论》再次提出批评。
《略论》试图把马克思《资本论》的分析体系扩展到《略论》所说的服务业资本,因此它“追求的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逻辑体系的一致。对可能得出的结论,对可能与马克思某些话的不协调,不予重视。”(《略论》)。所以,《略论》的前提是对马克思《资本论》体系的理解。如果《略论》对《资本论》逻辑体系理解错误或者有明显漏洞,那么,即使《略论》本身的逻辑没有问题,它也没有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以,评价《略论》的第一步,就是理解《资本论》本身。因此,《再评》对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和《资本论》分析框架做了许多论述,试图就此表明《略论》不符合《资本论》的框架。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出回应,我的这篇短文也从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开始。我认为《再评》对马克思价值理论尤其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不准确,这种不准确又影响了《再评》对《略论》的理解。下面我分几个小节,说明我对《资本论》体系的理解、对《略论》插入《资本论》体系的方式和对有关概念的看法。
第一,价值不是一个永恒的概念
《再评》认为,马克思提出价值概念,是用它“标记商品之间的统一体”,使之能够交换。因为,如果两种商品能够交换,那两种商品就都有价值;如果商品和服务产品交换,服务产品也就有价值,否则它们不可能相互比较,也不可能交换。
《再评》进一步认为,价值只是指代马克思理论中的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或一般人类劳动的符号或称谓。人们完全可以不用“价值”这个称谓,而直接用比如社会必要劳动。
《再评》还认为,因为服务产品有价值,其价值的实体是社会必要劳动,服务业资本家直接把服务业工人的一部分社会必要劳动变成剩余价值而占有。
因此,《再评》给读者的感觉,似乎是把价值看成一种永恒的概念,只要有分工就有交换,就有价值。如果这样的话,《再评》就是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当成了人类社会的一般生产方式。
但是,在马克思体系中,价值是个历史的概念。它仅仅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甚至可以说,它的完全形态仅仅和资本主义经济相联系。向未来展望,我们可以说,
在马克思体系里,一旦没有资本主义,价值概念也就失去了意义。
其实,无论交换、价值、社会必要劳动等等,马克思的这些概念,应用范围都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离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些概念就失去了意义。
顺便说一句,如果在毛泽东政府下,一篇文章给别人这种感觉,作者就够上“反动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了。所以,没有学术自由,连对马克思经济学的讨论都谈不上,更谈不上发展了。
第二,价值概念和人与人的对立关系相联系
为什么价值不是一个永恒的概念呢?这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价值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在商品关系掩盖下的人与人关系。人与人之间为什么要把各自的劳动产品互相交换并从而把产品变成商品呢?这是由于人与人的对立。这种对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发展到完全形态,并突出地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
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是如何反映为商品以及价值关系的呢?在不考虑互相欺骗和暴力强制的情况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可是,每个人又仅仅考虑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互相之间才是对立的)。分工使得他们必须交换。可每个人又不愿意让对方在交换中欺骗自己。所以,当两个人把各自产品拿出来交换时,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换入更多、换出更少。这就是对立关系。
当交换成功时,出现了两个人自愿接受的两种产品的某一交换比率。这个比率可以称作价值,或者是社会必要劳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该比率最终是由生产所交换的两种商品各自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
读者可能要问,没有人与人的对立关系,就没有价值吗?根据我对马克思的理解,回答是确定的:没有人与人的对立关系,就没有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孙冶方四十多年前提出的“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位”是不符合马克思理论的,因为根据马克思理论,在新的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制度下,人与人不再对立,价值范畴失去意义,价值规律更无从谈起。我们今天纪念孙冶方,说到底,只是因为四十年前,中国的制度根本没有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在掌权者欺骗公众(把专制者与公民的对立说成专制者是人民的球星)的同时,孙冶方既相信了那种欺骗,又感觉到了人与人关系的尖锐对立,在这样的矛盾中,他提出了新的社会仍然有价值范畴、价值规律仍然发生作用的观点,而我们今天佩服了孙冶方的感觉,忽视或者原谅了他对欺骗的相信和对马克思的错误理解。
没有人与人的对立关系,就没有价值吗?是的。我们可以想象没有对立的人与人关系下的“交换”。一个人帮助他或她钟爱的另一个人,需要通过自己付出最少、取得最多的“交换”吗?在马克思的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为一特征的共产主义社会内,需要那样的“交换“吗?不需要。既然不需要,我们也找不到一种交换比率,找不到价值。同时,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也不再对产品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起重要作用。
第三、私有制
《再评》在忽视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殊性建立在人与人的对立上之后,就不再考虑财富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 —— 私有制。人与人的对立和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的私有制相联系。马克思没有特别注意生活资料的私有制。强调它的作用是《略论》对马克思体系的一个重大贡献。试想,如果生活资料是公有制,那么,不管生产资料的制度如何,一个人都可能获得生活资料,显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无法运转的。马克思提出资本主义出现的条件之一是工人的一无所有。《略论》指出劳动力价值提高的可能性,揭示了从社会看的生活资料被服务业资本家用作生产资料的必然性,因此,从社会看的生活资料的私有制也开始发挥作用。
私有制为什么重要?就是因为在经济学上,人与人的对立表现为一件产品的所有权在各个人之间是互斥的。所有权归A,A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再对该产品拥有所有权。我们今天理解的交换,指的是A、B两个平等的人拿出他们各自私有但种类不同的产品并为各自利益的产品交换。两个人是对立的,谁都想少拿出自己的产品、多取得别人的产品。只是因为人与人的平等,A不能强制B,B不能强制A,才使得成功的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等价交换、价值、社会必要劳动等等概念,必须在这里取得理解。
四、私有制或私有权的客体,财富的概念
明白了私有制概念的必要性,我们就可以考虑一个人能够具有所有权即私有权的客体是什么。私有权的客体可以是他人例如奴隶、可以是劳动产品、可以是自然资源例如一座山。我们说一个苹果是张三的,我们的意思是说这个苹果不是李
四、王五或其他每一个不是张三的人的。我们说某人A属于某人B私有,那意味着A是B的奴隶。奴隶A虽然是人,但在这里,他和B拥有的一匹马、一头牛的地位一样。可是,在一个承认生物人个体之间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我们排除奴隶制度。
经济学家往往把被某个人拥有的产品或物品称为那个人的财富。苹果是张三的财富,表示苹果为张三拥有并且可以拿出去与李四交换其他物品的财富。把我们的研究限制在仅仅由劳动产品组成的财富,那么,张三和李四的财富交换,可以看成是凝结在他们各自产品中的人类劳动的交换,是物化劳动。从交换比率看,是物化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交换。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开宗明义便指出:
“The wealth of those societies in which the 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 prevails, presents itself as „an immense accumulation of commodities,‟ its unit being a single commodity. Our investigation must therefore begin with the analysis of a commodity.
“A commodity is, in the first place, an object outside us, a thing that by its properties satisfies human wants of some sort or another.”(Marx,Capital,Vol. 1, p. 35. 我用英文版, 部分是因为英文与德文属同一语系,翻译的困难不那么大,部分是因为学者都应当通晓英文。)
马克思的意思很明显,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内,财富表现为商品的累积,而商品又是独立于我们人身之外的客体,更严格地说是劳动产品。
因此,在马克思的体系内,财富是私有权的客体,财富表现为商品,商品作为劳动产品表现了物化劳动。因此,我们可以说私有权的客体是物化劳动。
张三是工人,他拥有比如说若干粮食。这是他的财富,这是一种商品,也是一种劳动产品,也是一定数量的物化劳动。
李四是资本家,他拥有比如说若干机器。这是他的财富,是一种商品,也是一
种劳动产品,也是一定数量的物化劳动。
那么,私有权的客体除了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财富外,还有什么呢?
我们考虑其他可能成为私有权客体的事物:
1.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不是劳动产品,但它可以成为私有权的客体。这是因为自然资源第一可以满足人的某种带有现实性的欲望,第二它独立于人之外,第三它可以用来交换以得到其他人拥有的产品和物品,第四当然也是因为它的物理性质使它可以作为某种个别物品被界定。
对马克思来说,自然资源不构成严重的理论困难。虽然马克思以后的学者没有把他的体系扩展到自然资源,但就马克思现有体系来说,如果我们像马克思那样把考察范围限定在劳动产品,那么自然资源不构成财富。
2.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
能够以产权形式成为交换对象并且成为财富的知识或其他无形资产,是劳动产品,甚至是特殊或者稀有才能的劳动的产品,比如著作、歌曲、软件以及它们的使用权。它们符合我们上面对自然资源成为财富的四个条件,同时它们又是劳动产品,依然是物化劳动。当然,这里需要认真仔细的考察,以便把它们明确地纳入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
3.人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人平等,一个人不可能为他人私有。因此人不能够成为私有权的客体,不是财富。马克思的理论体系拒绝把人作为私有权的客体。
4.人的某种能力
人的什么能力可以为他人私有呢?比如博士学位所相应的知识?无疑,博士学位证可以买卖(可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非法的),但博士学位获得者拥有的相应知识,却是无法买卖或者为他人私有的。
人的任何一种能力,如果不转化到或者物化到某种独立于人的产品上,似乎是不能够为他人私有的,因此也不能够成为私有权的对象。
一个人的能力是不是可以成为他本人的财富?也不行,一个满腹经纶的人完全可能穷途潦倒,成为赤贫。这一点就表明了某种特殊能力并不能成为该能力拥有者的财富。
我们可以考虑自己的或任何他人的财富计算。一位博士教授在计算自己在最近过去的一个年末的财富时,会算上他拥有私有权的房子、车子、贵重物品、家具、书籍、股票、存款、外人欠款,以及甚至未来才获得但有确定性的版权费的折现,甚至家里厨房的半袋米等等。他会把他的博士学位算入吗?他会把他的教授职位算入吗?显然不会。他会把自己这个人算入吗?更不会。
一个资本家在计算财富时,会算上他拥有私有权的机器、厂房、无形资产、存款、股票、外人欠款、本人居住的房子、开的车子以及个人消费用的物品。他会把他的企业家才能算入吗?他会把他正雇佣的工人算入吗?显然也都不会。之所以不会,是因为他自己的才能不可独立于他而单独存在,是因为他雇佣的工人并不属于他私有。
所以,人以及人的才能是不能成为财富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是剩余价值或者利润。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个生产者生产的目的,是获得剩余价值和利润,或者说尽可能地把产品或财富作为剩余价值或者利润归于自己私有。但剩余价值必须首先是财富,才能够成为私有权的对象。张三拥有的若干粮食,是他的财富,但不是利润。李四拥有
的机器也是财富,但也不是利润(就我们考虑的生产周期来说),虽然它能够用来生产利润。财富不一定是剩余价值,可剩余价值一定是财富。在前面的计算中,如果某个资本家把他本年末的财富和上年末的财富总量比较,本年末多出来的部分,就是他在本年度获得的剩余价值(假如不考虑他劳动的收入)。这笔剩余价值可以间接地来自股票收益、存款利息,当然更可以直接地来自他雇佣工人生产后获得的额外价值。
五、人化劳动
现在我们考虑人化劳动。三十年前我提出这个概念,不是为了找出物化劳动的对应词,而是为了揭示服务业劳动的性质。劳动人化了,体现在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增进上。假如我们说人化劳动也有产品,那么产品是人或人的某种特殊能力。可是,由于资本主义排除对他人人身的私有权,所以,人化劳动的产品不能被别人拥有,自然也不能成为财富。
举个例子,孔夫子讲学。不是奴隶的学生来听,学费是一块牛肉。孔夫子的讲学劳动与学生的思考劳动,转为为学生的某种“人力资本”或能力。孔夫子能够说他的人化劳动的产品是自己的财富吗?或者这类产品可以成为孔夫子的私有权对象吗?或者另外一个非学生的人可以这样说吗?显然不能。反过来,孔夫子完全可以说学生交来的牛肉是他的财富,牛肉的私有权现在是他的而非学生或者任何其他人的。如果孔夫子把自己办学所花费的教师、桌椅、粉笔的费用加起来,再加上自己如果到别的学堂做一个普通受雇佣教师所得到的工资,再和现在那些私有权归他的牛肉的出售总收入相比。如果收入更多,孔夫子获得“利润”。“利润”是什么?是他卖出弥补了办学费用和自己工资的牛肉后所剩余的牛肉,或者是剩余牛肉的出售收入。可这些牛肉是物化劳动,出售这些牛肉获得的收入,体现的也是物化劳动。
如果我们简化一些。孔夫子在自己或者公有草地上讲学,不需要任何“生产资料”(或从社会角度看的生活资料,见《略论》),那么,学生拿来的所有牛肉都是他的人化劳动报酬。如果他到别的学堂受雇佣讲学一天是1条肉,他自己在草地讲学一天收到两条肉,那么,有一条牛肉可以说是他的“利润”。
可孔夫子的人化劳动到哪里去了?它体现在学生的身上。但学生是人,因此孔夫子不能够把学生据为己有。在《略论》中,我把用在人身上的产品中体现的物化劳动在人身上的使用(为了生产劳动力),称为物化劳动的消失。就此而言,我也可以说,孔夫子的人化劳动亦消失了。施加在人身上的人化劳动和物化劳动都转化为人,但是,由于人不是财富,不是私有权的客体,因此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可以说这些劳动都消失了。
这个例子清楚地表明了学生用物化劳动来和孔夫子的人化劳动相交换。孔夫子得到了两条肉的物化劳动。如果他必须消费一条牛肉,还有一条肉留下来。那么,消费掉的那条牛肉的物化劳动转移到他身上,物化劳动消失了。为什么消失?因为孔夫子本人也不是财富,不能成为他人私有权的对象。还有一条肉,如果孔夫子当天晚上计算他的财富,他的财富就比前一天晚上多了这条肉。整个社会在相同时段里也多了一条肉的财富。但另一方面,如果其他情况不变,学生那边的财富在相同时段里少了两块肉。所以,整个社会合计,还是少了一块肉的财富。
整个社会多了什么?多的是学生智力的增进。可这不是财富,这不能成为非学生的他人私有权的对象,也不能成为社会的财富。
那么,为什么社会能容忍财富减少而人的增进?这是因为,社会需要财富是为了让社会的人更好地生活,社会的人更好地增进自身的体力和智力。所以,社会不但不禁止孔夫子的讲学(在学术专制下对孔夫子讲学的禁止是另一回事),反而会鼓励之。
资本主义社会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追求的是剩余价值或利润,是财富可以作为剩余价值或利润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即利润越多越好,这就意味着财富越多越好。而且,在马克思的体系中,没有消费掉的财富或者没有消失的物化劳动,只有作为剩余价值才存留下来,才成为利润和财富。因此,社会不能容忍为人的增进而减少财富即利润,除非增进了的人在生产过程中能够生产出多于为人的增进所消费的财富。但即使后一个条件成立,在“为人的增进”即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减少生产一定劳动力所需要的物化劳动,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所需要做的事情。这就是《略论》所考察的服务业资本存在的意义。
还是继续孔夫子的例子。如果孔夫子扩大学生规模而又不降低讲学质量或者学生学习质量,他现在一天收四个学生,获得四条肉。他仅仅消费一条肉。那么,社会财富总的加减结果是少了一条肉,但四个学生的智力增进了。从社会角度看,平均每个学生增进智力所需要减少的肉从二分之一条降低到四分之一条。社会财富相对增加了,孔夫子自己的财富绝对增加了。
假如一个资本家投资了教室,并且给孔夫子一天五条肉的工资,同时一下子招收学生50名,学费为0.8条肉。孔夫子乐而往之。资本家给了孔夫子5条肉,固定资产折旧算5条肉,管理费用5条肉,自己工资5条肉(举个例子),剩下的20 条肉是资本家的利润,也是资本家的财富和社会保留下来的财富。当然,如果我们设想孔夫子和资本家每人各消费一条肉,那么,从社会消费财富(物化劳动)来增进人的角度看,每个人智力的增进所需要消费的财富现在为 (5+5+1+1)/50=0.24
在这个实物经济中,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利润依然是物化劳动,是人类劳动生产的牛肉。我们需要把人化劳动做为剩余产品、剩余价值或利润吗?不需要,也不可能。学生不是资本占有的对象,凝结在学生身上的孔夫子的人化劳动也不是资本占有的对象或者追求的对象。
《再评》说:“至于服务产品由于人化,不能被资本家占有,又有什么关系呢?” 可怎么没有关系呢?资本家生产的目的是占有剩余价值,是把财富作为剩余价值变成自己的私有物。如果一种产品不能够被资本家占有,成为资本家私有权的客体,资本家不会需要它。如果一种劳动不能够为资本家占有,资本家不会需要这种劳动(至于资本家为什么又需要,就是《略论》研究的问题了!)。
六、《略论》插入《资本论》体系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多次说过剩余价值是价值的一个部分。我们考虑剩余价值如何成为价值的一个部分。价值总量中的任何两个单位的价值是同质的,价值总量中的任何部分都可以成为剩余价值并为资本家所占有;或者用马克思自己的词汇“an immense accumulation of commodities”,在这个accumulation中的每一个商品,都有价值,都凝结了人类一般劳动(物化劳动),每个商品都可能成为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物质形式。
可是,如果把人化劳动产品加到这个商品accumulation里,我们就必须加上一个额外条件:这个accumulation中有一部分商品不能被资本家作为剩余价值占有。 显然,这个额外条件不符合马克思体系,或者说和马克思体系不相容。
正是由于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里连商业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可能性都否定了,以保证他的an immense accumulation of commodities 中的每一个别商品都能够成为被资本家占有的财富或者剩余价值的物质形式。
为了否认商业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可能性,《资本论》干脆否认了商业劳动创造价值的可能性。
其实,马克思不但否认了商业劳动创造价值的可能性,也否认了金融业劳动创造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的可能性。
我们看马克思的《资本论》体系。《资本论》第一卷研究产业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第二卷研究产业资本的流通过程。下面是第三卷的目录 (参见中文《资本论》第三卷)
第一篇 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
第二篇 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
第三篇 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
第四篇 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
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生息资本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在第三卷的第一、二、三篇中,马克思研究的仍然是《资本论》第一卷与第二卷所讨论的产业资本。但在第三卷中,马克思反复强调产业资本是唯一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本。而我们也知道,产业资本是活动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资本,是统治着人类劳动物化过程的资本。
《略论》讨论消费过程中的服务业资本。如果它和《资本论》体系相容,那么,按照《资本论》的逻辑,它应当插入《资本论》第三卷的第四篇和第五篇之间。 我们来看《资本论》第三卷的目录:第四篇讨论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第五篇是生息资本或者说继续是金融资本,第六篇主题是地租,第七篇则讨论了其他比较次要的收入范畴。马克思反复强调,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土地私有权等等都不生产价值,当然都不生产剩余价值,这是因为商业资本支配下的商业劳动、金融资本支配下的金融业劳动都不能凝结为价值,自然都不能成为资本占有的对象剩余价值。而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土地私有权所得到的利润或者剩余价值,都是从产业资本那里转移来的。
《略论》分析了活动在消费领域的服务业资本。产业资本生产出具有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产品即物化劳动后,商业资本通过其支配的商业劳动把这些产品转移到面向消费者的市场,服务业资本进一步通过其支配的服务业劳动把这些产品“消费”在人身上,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金融资本则支配金融业劳动以融通资本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服务业资本服务。商业资本、服务业资本、金融资本由于其对产业资本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有用性而分别获得了最初由产业资本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或利润。
因此,在我最初写作《略论》时,我所设想的《略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位置是在商业资本分析之后、金融资本分析之前,也就是以下的目录:
第一篇 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
第二篇 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
第三篇 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
第四篇 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
补篇: 服务业资本 (或服务业资本转化为服务业经营资本)
第五篇 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生息资本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七、商业劳动、金融业劳动是否生产价值的问题
毫无疑问,《略论》即使和《资本论》体系相容,也不表示它没有错误或者不错误。也许《资本论》体系错了?也许《略论》的叙述错了?它们都有可能。可是,评价《略论》看的是它与《资本论》体系是否相容,而非《资本论》或《略论》孤立起来看是否正确。
比如,《再评》提出的服务业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理由,应当可以直接应用到商业劳动和金融业劳动上。如果这样的话,《再评》正确,《资本论》第四篇和第五篇的论述就是错误的。反过来,如果承认《资本论》第四篇和第五篇的论述基本正确,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类劳动中就有一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即使其“产品”能够交换,而《再评》对价值的理解就过泛(按照我的看法,是没有注意到价值和私有权的联系)。
当然,人类劳动中有一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一定意味着服务业劳动恰好属于这些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可是,如果承认人类劳动中有一部分劳动不创造价值(自然也就不创造剩余价值),我们就要问:区分一种劳动创造或者不创造价值的标志是什么?《略论》试图解答这个问题,并且提出了这样的答案:
如果人类劳动可以而且仅仅可以分为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两类,那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人化劳动不创造价值。
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又体现在为私有者拥有的财富上,所以我们也可以说,物化劳动(和其他要素一起)创造财富、人化劳动不创造财富。
用这个标准来考察《资本论》,我认为马克思对商业资本和商业劳动的分析是错误的,因为后者创造价值因此也创造剩余价值。
为什么说它创造价值呢?因为商业劳动也是物化劳动。商业劳动把商品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转到另一个部门、一个私有者转到另一个私有者。通过商业过程,产业资本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最终转到了下一个直接生产过程(生产资料)、还是转到最终消费过程(生活资料),都保持着物质形态,因此,商业劳动都可以物化。而劳动只要可以物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就能够成为私有权的客体,就有了价值,也就可以成为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
金融业劳动比较复杂。为直接生产过程和商业过程融资的金融业劳动,会体现到产业资本生产的产品上,也就是说会物化。但为消费过程融资的金融业劳动,
其中一部分将不经过物化而体现到人身上。前一部分创造财富、价值和剩余价值,后一部分则不创造财富、价值和剩余价值。
三十年前,我在撰写《略论》时没有直接提出商业劳动也创造价值的问题。《略论》是作为我的学士论文写的。由于学术专制,在那个时代,任何认为马克思理论有错误的文字不但不可能发表,而且也不可能写入学位论文内。再次,在那个时代,除了毛泽东,任何其他中国人都没有资格去“发展”马克思理论:一个人所能够做的,最高层次也仅仅是学习领会;所谓《资本论》研究,也都是学习心得。所以,《略论》不能够明确地讨论商业劳动的物化或人化问题。同时,《略论》还需要用马克思关于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说法,来让别人接受该文的服务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所以,《略论》只是初步提出关于商业劳动不可能生产价值的怀疑。今天,我虽然没有时间在《略论》的基础上专门在马克思理论范畴内讨论商业资本,甚至重新写作《资本论》第三卷第四篇和其后诸篇。但是,我在马克思理论范畴内提出的人化劳动概念,给马克思理论增加了一个新的分析工具,让我(们)对不同于产业资本的其他资本有了新的认识。
《再评》说:“说到占有,不知胡教授认为修理业和运输业(货运)是否生产价值。… 修理业对于他人所有的物品进行修理,都不占有该物品,是否修理劳动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货运业是对他人物品进行位置的移动,那么运输工人也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运输业劳动是生产价值的。”《再评》提出的问题在《略论》中早已经明确解答:修理业和货运业的劳动都是物化劳动,当然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可是,比如人化劳动的客运(纯粹为旅游的)服务呢?如果马克思认为客运业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那么《再评》作者首先要讨论马克思为什么那样认为,要指出马克思的错误。如果《再评》作者对马克思的批评是令人信服的,那么,他对《略论》的批评也才有令人信服的可能性。这里,我再一次声明,我完全支持《再评》作者对《资本论》的批评(如果《再评》作者批评《资本论》的话),不管他的批评是否有错误。
八、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的交换
孔夫子教学的例子显示了物化劳动和人化劳动的交换:学生给孔夫子人化劳动产品,孔夫子给学生人化劳动产品。既然交换,就有共性,共性是一般人类劳动;既然交换,就有交换比率,交换比率是生产两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之比。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物化劳动、人化劳动,都是人的体力和智力有目的的支出,都是一般意义上的人类劳动。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一种劳动物化了,一种劳动人化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它们的又一个区别是物化劳动表现为财富,成为私有制的客体;而人化劳动表现为人,后者不能成为私有制的客体,而仅仅能够成为私有制的主体。
人化劳动产品和物化劳动产品之间有了交换比率,人化劳动产品也就有了价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个自利的个人不可能为了与自己对立的他人的劳动力的增进而无偿地付出自己的可人化的劳动,所以,两个人之间的交换就得自愿,也得等价。人化劳动产品也有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人化劳动产品和物化劳动产品的交换,可以视为生产两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交换。《再评》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略论》所指出的仅仅是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在生产的同时便消费了或者便人化了。所以,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没有形成价值,也不能成为支配人化劳动的资本的剩余价值。
在孔夫子教学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例子里,学生不会“多”给孔夫子送牛肉,孔夫子也不会“多”把知识传授给学生,双方会达成某种协议,比如一个学生一条牛肉换孔夫子十天的教学,同时孔夫子一次教授的学生比如最多不超过十名最少不少于五名。我们把这样的交换比率视为等价交换,这是孔夫子教学的社会必要劳动和牛肉物化的社会必要劳动相等的交换。孔夫子教学的社会必要劳动有了价格,但是,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本身被学生消费了。
《再评》举的例子是一个服务业工人生产其劳动力需要5个社会必要劳动小时,或5个货币。服务业资本家给他5个货币,但他必须为前者工作10 个社会必要劳动小时,换取服务业消费者的10个货币。因此,服务业资本家获得了5个社会必要劳动小时(5个货币)。说到这里,《再评》和《略论》没有矛盾。但接着,《再评》认为服务业资本家占有了服务业工人5个小时劳动或服务业劳动生产的5小时价值即剩余价值。《略论》认为服务业工人的全部10个小时劳动都转化到服务业消费者人身上了,因此,服务业工人的劳动没有被服务业资本家直接占有,只是服务业工人用其中的5小时无酬劳动“等价交换”来的物化劳动(5 个货币)被服务业资本家作为价值和剩余价值占有了。
《再评》认为《略论》这样的复杂论述没有必要。是的,《略论》的论述更复杂更不易理解。但是,《略论》的复杂论述又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
1)《资本论》明确区分了产业资本和非产业资本
2)《资本论》明确认为只有产业资本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
3)《资本论》明确指出资本支配下的劳动并不都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
4)《资本论》明确承认无论资本支配的劳动是否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资本
都能取得利润
所以,为了说明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本如何取得利润,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中需要复杂的论述,我在《略论》中也需要复杂的论述。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许像地心说和日心说的争论。在说明太阳东升西落现象时,地心说无疑简单易明,日心说则复杂且不易理解。可问题在于地球事实上是绕太阳旋转的,因此我们今天只好学习复杂的日心说。可见,理论是否直观或复杂,不是判断一个理论正确或错误的标准。《资本论》是否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事实,现在还没有定论,经济学家还在争论。因此,《略论》和《再评》各自提出的观点中哪一个更符合事实也还没有定论。然而,《略论》和《再评》哪一个更符合《资本论》体系,却是可以有判断的。就现在而言,我认为,《略论》提出的服务业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更符合《资本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