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口铜铡神鬼寒”
以包公为主角的包公戏,是公案类戏曲中最主要的剧目。而包公戏里最重要的道具,就是包公那三把大铡刀。这是包公戏的符号,如京剧《铡美案》开场,包公上场诗:“铁面无私坐南衙,文臣武将胆战麻。任他皇亲并国戚,犯法难逃虎头铡。”《花蝴蝶》一开场,包公上场自表:“铜锣开道人呐喊,谁人不知包青天。我身边随带着张龙、赵虎、王朝和马汉,三口铜铡神鬼寒。一路上断了些个无头案,捉恶霸,断土豪,灭却赃官。黑驴告状真奇案,夜断乌盆伸过冤。只因错断颜查散,地府阴曹铡判官。十里长亭铡包勉,那屈死枉魂速来伸冤。”
包公戏总是以“开铡”这一声怒吼而进入剧情高潮,于是很多戏曲直接将包公戏目总结为“大铡”。河南豫剧就有“四大铡”,即《铡赵王》《铡美案》《铡郭嵩》《铡郭槐》四个经典剧目,梆子戏里也有这样“四大铡”的剧目合称。湖北汉剧的“四大铡”略有不同:《铡美案》《铡包勉》《铡判官》《铡国舅》。
在戏曲的影响下,包公和铡刀就成了不解之缘,有包公史迹的地方,一定要摆出复制的三口大铜铡。比如河南开封“开封府”景点,不仅陈列有三把大铡刀,还作为旅游节目,天天有演员扮演的包公和他的手下,在“开封府”里“开铡”。合肥的包公祠,也陈列着三把大铡刀。
包公和铡刀,在这些普及度最高的文艺形式的推广下,也就成为中国民众最熟悉的古代法官与法律的标志物。只是遗憾的是,这是完全主观的依附性想象。
作为养马工具的铡刀
中国古代法律里从来没有以铡刀作为刑具的。先秦到宋代,从来没有铡刀行刑的记载。秦汉时的死刑种类“腰斩”,是罪人裸体俯身趴在“锧”(也写作櫍、礩)上,用斧子砍断罪人身躯。因此有“斧锧”连称代表死刑的说法。后世死刑制度几经改革,最后在隋朝确定五刑制度,死刑仅有斩、绞两种。斩,是以刀斩首;绞,是以短棍收紧套在罪人颈脖的绳圈使其窒息毙命。以后唐、宋两代都基本沿袭五刑制度,死刑种类仍然只有斩、绞,只是针对个别极其严重的犯罪,才特设“凌迟处死”(碎割罪人身体使之痛苦而缓慢地死去)。
因此在包公所处的北宋,是没有铡刀刑具的。甚至就是“铡”这个字也是很晚才出现的。东汉的《说文解字》里根本就没有这个字,在唐宋两代的文献中也是极难寻找。
铡刀的记载大量出现,是在元朝的时候。建立元朝的是以游牧为生的蒙古族,冬季需要将储备的草料切碎来饲养牲畜。铡刀有固定的支点,能够将草料切割均匀,“铡”字右边部分“则”,按照《说文解字》,“等画(划)物也”,具有均分的字义。明代学者梅膺祚编纂的工具书《字汇》(成书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解释“铡”字,“铡草也”。可见铡刀是专门用来铡草的工具。
元代作家马致远创作的著名散曲《借马》,描写马主人不舍得将马借给朋友使用,又碍于面子不好拒绝,只好百般向朋友交代“注意事项”,其中就有一句“软煮料草铡底细”,请求朋友仔细铡草喂马。杨景贤编写的杂剧《西游记》,木叉向唐僧介绍白龙马的好处:“白日莫摘青丝鞚,黑夜何须水草笼,料槽铡刷不须用。”可见料槽、铡刀、刷子,是当时人认定的养马必备器具。
元朝人很熟悉铡刀的用法和技巧,因此元曲中常见“轮铡跳塔”的形容词,表现身怀绝技,机巧过人。比如王晔散曲《水仙子》中,形容风月场老手“风流双渐惯轮铡,澜浪苏卿能跳塔”。关汉卿在《包待制智斩鲁斋郎》里形容鲁斋郎的权势,即便起诉告发也难以拘拿到案,“被论人有势权,原告人无门下,你便不良会可跳塔轮铡,哪一个官司敢把勾头押?提起他名儿也怕”。
元杂剧中的“势剑铜铡”
铡刀本来只是养马工具,可在元代杂剧里,已经将铡刀视为皇帝特赐的刑具,和“势剑”(尚方宝剑)并列。比如郑廷玉《包待制智勘后庭花》中,包公请求审理疑案的全权,于是上级赵廉访答应,“与你势剑铜铡,限三日便与我问成这桩事”。孙仲章《河南府张鼎勘头巾》里,张鼎被长官逼迫查案,“若问成了,我将你喜孜孜赐赏加官。若问不成呵,尝我这明晃晃势剑铜铡”。岳伯川《吕洞宾度铁拐李岳》,“说俺郑州滥官污吏较多,圣人差的个带牌走马廉访相公,有势剑铜铡,先斩后奏”。“势剑铜铡”也已经被描写为包公在开封府的排场,比如无名氏《叮叮当当盆儿鬼》,“俺则见狠公吏把荆杖挝,恶曹司将文卷押,两边厢摆列着势剑铜铡,中间里端坐个象简乌纱”。
在有的元代杂剧剧目里,铡刀是用来砍头的刑具,比如李行甫《包待制智赚灰阑记》里包公的台词:“可知道为兄妹之情,两次三番,在公厅上胡言乱语的;若不是呵,就把铜铡来切了这个驴头。”无名氏《神奴儿大闹开封府》里台词:“说的是万事都休。说的不是,将铜铡先切了你那驴头。”可是在有些剧本里,铜铡也可以是腰斩的刑具,比如无名氏《冯玉兰夜月泣江舟》唱词:“若不是你金大人势剑铜铡,将贼徒分腰断颈,可不干着俺泣江舟这一段冤情。”
饲马工具铡刀演变为刑具“铜铡”,想来不可能是真的用铜做的铡刀,应该是用铜皮包裹了铡刀的木头铡刀床,防止血液浸透木头,便于洗刷。
尽管元杂剧里有这么多常见铜铡的情节,可是在元代法律里却并没有铜铡刑具。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两种,一种是斩首,一种是凌迟。在元代法律史料里,也找不到使用铜铡作为执行死刑刑具的记载。所以即便是元代确实曾有以铡刀执行死刑的事例,那也只是“非法”行为。
或许是因为元代权豪横行不法事例太多,有些贵族豪强,使用铡刀私自用刑,以至于在社会上留下这样的印象。在武汉臣编写的杂剧《包待制智赚生金阁》里,描写恶霸庞衙内,抢夺秀才郭成的妻子,又命令将郭成“就在他浑家跟前,着铜铡切了头者”。可是随从来报告,说是“小厮每(们)把郭成拿在那马房里,对着他浑家面前,他便按着头,我便提起铜铡来,可叉一下,刀过头落。那郭成提着头,跳过墙头去了”。在马房里行刑,说明就是使用的切饲料的铡刀。在纪君祥《冤报冤赵氏孤儿》里,奸臣屠岸贾唱词:“不争晋公主怀孕在身,产孤儿是我仇人;待满月钢刀铡死,才称我削草除根。”
“失而复得”的大铡刀
包公的传奇在明代继续流传。在1967年出土的明成化(1471-1478)刊本《说唱词话》里,有六个包公为主角的公案故事。到了万历年间,所有当时流传的包公故事都被安遇时编纂的小说《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一网打尽”,全部纳入这本开创性的公案小说,包含了包公身世故事,以及整整一百个包公破案故事。恰如胡适在《三侠五义序》中所言:“包龙图——包拯——也是箭垛式的人物。古来有许多精巧的折狱故事,或载在史书,或流传民间,一般人不知道他们的来历,这些故事容易堆在一两个人身上。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中,民间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
最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成化说唱词话》和《包龙图判百家公案》里,都没有了那个包公陈列在堂的法宝——“势剑铜铡”。前者六个破案故事、后者一百个破案故事里,包公没有使用过一次“势剑铜铡”。显然明朝时的艺人、读书人都知道当时的法定刑具里根本就没有这个铡刀,朝廷也没有赐予官员能够先斩后奏“尚方宝剑”的制度。
《百家公案》成为明清两代包公传奇的蓝本,铜铡这个重要的道具也不再被强调。足足过了几百年,到了晚清时,著名说书艺人石玉昆有关包公传奇的说书,被人改编为《三侠五义》小说,这时包公的铜铡又回来了,而且变成了三件套。
在《三侠五义》第九回“断奇冤奏参封学士造御刑查赈赴陈州”,描写了三把大铡刀的来历。说是包公被宋仁宗封为龙图阁大学士,仍兼开封府事务,前往陈州稽察放赈。包公却跪奏道:“臣无权柄,不能服众,难以奉诏。”于是宋仁宗“又赏了御札三道”。包公回衙后告知他的师爷公孙策,公孙策于是故意以“札”字当“铡”字,设计出龙、虎、狗三把大铡刀,并监督匠人连夜打造。包公第二天向宋仁宗报告:“臣包拯昨蒙圣恩赐臣御札三道,臣谨遵旨,拟得式样,不敢擅用,谨呈御览。”当场呈上铡刀,包公又奏:“如有犯法者,各按品级行法。”宋仁宗居然“龙颜大喜,称羡包公奇才巧思”。
小说作者特别说明,三把大铡刀是“刑外之刑,法外之法”;“光闪闪,令人毛发皆竖;冷飓飓,使人心胆俱寒”。小说第十五回“斩庞昱初试龙头铡遇国母晚宿天齐庙”,还仔细描写了铡刀行刑的细节:“只见四名衙役将龙头铡抬至堂上,安放周正。王朝上前抖开黄龙套,露出金煌煌、光闪闪、惊心落魄的新刑。恶贼一见,胆裂魂飞,才待开言,只见马汉早将他丢翻在地。四名衙役过来,与他口内衔了木嚼,剥去衣服,将芦席铺放(恶贼哪里还能挣扎),立刻卷起,用草绳束了三道。张龙、赵虎二人将他抬起,走至铡前,放入铡口,两头平均。此时马汉、王朝黑面向里,左手执定刀靶,右手按定刀背,直瞅座上。包公将袍袖一拂,虎项一扭,口说‘行刑’二字。王朝将彪躯一纵,两膀用力,只听咔喳一声,将恶贼登时腰斩,分为两头一边齐的两段。”
将铡刀描述为执行腰斩死刑的刑具,而且描写如此仔细,看来《三侠五义》作者是亲眼看到过这样的行刑场面。可是清代法律来自于明代,除了曾对一些重大罪名恢复枭首刑、戮尸刑外,法定死刑仍然只有斩首和绞刑,以及部分罪名适用的凌迟,这三种法定死刑执行的刑具也从来没有规定为铡刀的。因此铡刀肯定是“刑外之刑,法外之法”,是一种非法的刑具。
那么非法的刑具为何成了《三侠五义》的主角?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个说书底本流传的历史背景。《三侠五义》正式成书并出版已是19世纪末,最早的版本是光绪五年(1879年)。说书艺人石玉昆(约1810~1871),生活于晚清“乱世”。太平天国起义极大地动摇了清朝的统治,清廷于1853年开始实行对盗贼等重大犯罪“就地正法”制度,放弃原来全国各地所有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朝廷复审的制度,允许地方督抚有权直接向下属下达“就地正法”的命令。基层地方政府审理此类案件,也不必将被告、证人等“解审”(解送上级复审),可以书面上报督抚。在一些治安差的地方,滥用死刑的情况更为严重。那么可以想见,有些地方没有熟练的刽子手,为了方便执行死刑,很可能会用铡刀来代替行刑。说书艺人见到这样的情形并将之编入包公故事,也就是可能的了。
(作者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央视法律大讲堂主讲人之一)
责任编辑:王封礼
“三口铜铡神鬼寒”
以包公为主角的包公戏,是公案类戏曲中最主要的剧目。而包公戏里最重要的道具,就是包公那三把大铡刀。这是包公戏的符号,如京剧《铡美案》开场,包公上场诗:“铁面无私坐南衙,文臣武将胆战麻。任他皇亲并国戚,犯法难逃虎头铡。”《花蝴蝶》一开场,包公上场自表:“铜锣开道人呐喊,谁人不知包青天。我身边随带着张龙、赵虎、王朝和马汉,三口铜铡神鬼寒。一路上断了些个无头案,捉恶霸,断土豪,灭却赃官。黑驴告状真奇案,夜断乌盆伸过冤。只因错断颜查散,地府阴曹铡判官。十里长亭铡包勉,那屈死枉魂速来伸冤。”
包公戏总是以“开铡”这一声怒吼而进入剧情高潮,于是很多戏曲直接将包公戏目总结为“大铡”。河南豫剧就有“四大铡”,即《铡赵王》《铡美案》《铡郭嵩》《铡郭槐》四个经典剧目,梆子戏里也有这样“四大铡”的剧目合称。湖北汉剧的“四大铡”略有不同:《铡美案》《铡包勉》《铡判官》《铡国舅》。
在戏曲的影响下,包公和铡刀就成了不解之缘,有包公史迹的地方,一定要摆出复制的三口大铜铡。比如河南开封“开封府”景点,不仅陈列有三把大铡刀,还作为旅游节目,天天有演员扮演的包公和他的手下,在“开封府”里“开铡”。合肥的包公祠,也陈列着三把大铡刀。
包公和铡刀,在这些普及度最高的文艺形式的推广下,也就成为中国民众最熟悉的古代法官与法律的标志物。只是遗憾的是,这是完全主观的依附性想象。
作为养马工具的铡刀
中国古代法律里从来没有以铡刀作为刑具的。先秦到宋代,从来没有铡刀行刑的记载。秦汉时的死刑种类“腰斩”,是罪人裸体俯身趴在“锧”(也写作櫍、礩)上,用斧子砍断罪人身躯。因此有“斧锧”连称代表死刑的说法。后世死刑制度几经改革,最后在隋朝确定五刑制度,死刑仅有斩、绞两种。斩,是以刀斩首;绞,是以短棍收紧套在罪人颈脖的绳圈使其窒息毙命。以后唐、宋两代都基本沿袭五刑制度,死刑种类仍然只有斩、绞,只是针对个别极其严重的犯罪,才特设“凌迟处死”(碎割罪人身体使之痛苦而缓慢地死去)。
因此在包公所处的北宋,是没有铡刀刑具的。甚至就是“铡”这个字也是很晚才出现的。东汉的《说文解字》里根本就没有这个字,在唐宋两代的文献中也是极难寻找。
铡刀的记载大量出现,是在元朝的时候。建立元朝的是以游牧为生的蒙古族,冬季需要将储备的草料切碎来饲养牲畜。铡刀有固定的支点,能够将草料切割均匀,“铡”字右边部分“则”,按照《说文解字》,“等画(划)物也”,具有均分的字义。明代学者梅膺祚编纂的工具书《字汇》(成书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解释“铡”字,“铡草也”。可见铡刀是专门用来铡草的工具。
元代作家马致远创作的著名散曲《借马》,描写马主人不舍得将马借给朋友使用,又碍于面子不好拒绝,只好百般向朋友交代“注意事项”,其中就有一句“软煮料草铡底细”,请求朋友仔细铡草喂马。杨景贤编写的杂剧《西游记》,木叉向唐僧介绍白龙马的好处:“白日莫摘青丝鞚,黑夜何须水草笼,料槽铡刷不须用。”可见料槽、铡刀、刷子,是当时人认定的养马必备器具。
元朝人很熟悉铡刀的用法和技巧,因此元曲中常见“轮铡跳塔”的形容词,表现身怀绝技,机巧过人。比如王晔散曲《水仙子》中,形容风月场老手“风流双渐惯轮铡,澜浪苏卿能跳塔”。关汉卿在《包待制智斩鲁斋郎》里形容鲁斋郎的权势,即便起诉告发也难以拘拿到案,“被论人有势权,原告人无门下,你便不良会可跳塔轮铡,哪一个官司敢把勾头押?提起他名儿也怕”。
元杂剧中的“势剑铜铡”
铡刀本来只是养马工具,可在元代杂剧里,已经将铡刀视为皇帝特赐的刑具,和“势剑”(尚方宝剑)并列。比如郑廷玉《包待制智勘后庭花》中,包公请求审理疑案的全权,于是上级赵廉访答应,“与你势剑铜铡,限三日便与我问成这桩事”。孙仲章《河南府张鼎勘头巾》里,张鼎被长官逼迫查案,“若问成了,我将你喜孜孜赐赏加官。若问不成呵,尝我这明晃晃势剑铜铡”。岳伯川《吕洞宾度铁拐李岳》,“说俺郑州滥官污吏较多,圣人差的个带牌走马廉访相公,有势剑铜铡,先斩后奏”。“势剑铜铡”也已经被描写为包公在开封府的排场,比如无名氏《叮叮当当盆儿鬼》,“俺则见狠公吏把荆杖挝,恶曹司将文卷押,两边厢摆列着势剑铜铡,中间里端坐个象简乌纱”。
在有的元代杂剧剧目里,铡刀是用来砍头的刑具,比如李行甫《包待制智赚灰阑记》里包公的台词:“可知道为兄妹之情,两次三番,在公厅上胡言乱语的;若不是呵,就把铜铡来切了这个驴头。”无名氏《神奴儿大闹开封府》里台词:“说的是万事都休。说的不是,将铜铡先切了你那驴头。”可是在有些剧本里,铜铡也可以是腰斩的刑具,比如无名氏《冯玉兰夜月泣江舟》唱词:“若不是你金大人势剑铜铡,将贼徒分腰断颈,可不干着俺泣江舟这一段冤情。”
饲马工具铡刀演变为刑具“铜铡”,想来不可能是真的用铜做的铡刀,应该是用铜皮包裹了铡刀的木头铡刀床,防止血液浸透木头,便于洗刷。
尽管元杂剧里有这么多常见铜铡的情节,可是在元代法律里却并没有铜铡刑具。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两种,一种是斩首,一种是凌迟。在元代法律史料里,也找不到使用铜铡作为执行死刑刑具的记载。所以即便是元代确实曾有以铡刀执行死刑的事例,那也只是“非法”行为。
或许是因为元代权豪横行不法事例太多,有些贵族豪强,使用铡刀私自用刑,以至于在社会上留下这样的印象。在武汉臣编写的杂剧《包待制智赚生金阁》里,描写恶霸庞衙内,抢夺秀才郭成的妻子,又命令将郭成“就在他浑家跟前,着铜铡切了头者”。可是随从来报告,说是“小厮每(们)把郭成拿在那马房里,对着他浑家面前,他便按着头,我便提起铜铡来,可叉一下,刀过头落。那郭成提着头,跳过墙头去了”。在马房里行刑,说明就是使用的切饲料的铡刀。在纪君祥《冤报冤赵氏孤儿》里,奸臣屠岸贾唱词:“不争晋公主怀孕在身,产孤儿是我仇人;待满月钢刀铡死,才称我削草除根。”
“失而复得”的大铡刀
包公的传奇在明代继续流传。在1967年出土的明成化(1471-1478)刊本《说唱词话》里,有六个包公为主角的公案故事。到了万历年间,所有当时流传的包公故事都被安遇时编纂的小说《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一网打尽”,全部纳入这本开创性的公案小说,包含了包公身世故事,以及整整一百个包公破案故事。恰如胡适在《三侠五义序》中所言:“包龙图——包拯——也是箭垛式的人物。古来有许多精巧的折狱故事,或载在史书,或流传民间,一般人不知道他们的来历,这些故事容易堆在一两个人身上。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中,民间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
最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成化说唱词话》和《包龙图判百家公案》里,都没有了那个包公陈列在堂的法宝——“势剑铜铡”。前者六个破案故事、后者一百个破案故事里,包公没有使用过一次“势剑铜铡”。显然明朝时的艺人、读书人都知道当时的法定刑具里根本就没有这个铡刀,朝廷也没有赐予官员能够先斩后奏“尚方宝剑”的制度。
《百家公案》成为明清两代包公传奇的蓝本,铜铡这个重要的道具也不再被强调。足足过了几百年,到了晚清时,著名说书艺人石玉昆有关包公传奇的说书,被人改编为《三侠五义》小说,这时包公的铜铡又回来了,而且变成了三件套。
在《三侠五义》第九回“断奇冤奏参封学士造御刑查赈赴陈州”,描写了三把大铡刀的来历。说是包公被宋仁宗封为龙图阁大学士,仍兼开封府事务,前往陈州稽察放赈。包公却跪奏道:“臣无权柄,不能服众,难以奉诏。”于是宋仁宗“又赏了御札三道”。包公回衙后告知他的师爷公孙策,公孙策于是故意以“札”字当“铡”字,设计出龙、虎、狗三把大铡刀,并监督匠人连夜打造。包公第二天向宋仁宗报告:“臣包拯昨蒙圣恩赐臣御札三道,臣谨遵旨,拟得式样,不敢擅用,谨呈御览。”当场呈上铡刀,包公又奏:“如有犯法者,各按品级行法。”宋仁宗居然“龙颜大喜,称羡包公奇才巧思”。
小说作者特别说明,三把大铡刀是“刑外之刑,法外之法”;“光闪闪,令人毛发皆竖;冷飓飓,使人心胆俱寒”。小说第十五回“斩庞昱初试龙头铡遇国母晚宿天齐庙”,还仔细描写了铡刀行刑的细节:“只见四名衙役将龙头铡抬至堂上,安放周正。王朝上前抖开黄龙套,露出金煌煌、光闪闪、惊心落魄的新刑。恶贼一见,胆裂魂飞,才待开言,只见马汉早将他丢翻在地。四名衙役过来,与他口内衔了木嚼,剥去衣服,将芦席铺放(恶贼哪里还能挣扎),立刻卷起,用草绳束了三道。张龙、赵虎二人将他抬起,走至铡前,放入铡口,两头平均。此时马汉、王朝黑面向里,左手执定刀靶,右手按定刀背,直瞅座上。包公将袍袖一拂,虎项一扭,口说‘行刑’二字。王朝将彪躯一纵,两膀用力,只听咔喳一声,将恶贼登时腰斩,分为两头一边齐的两段。”
将铡刀描述为执行腰斩死刑的刑具,而且描写如此仔细,看来《三侠五义》作者是亲眼看到过这样的行刑场面。可是清代法律来自于明代,除了曾对一些重大罪名恢复枭首刑、戮尸刑外,法定死刑仍然只有斩首和绞刑,以及部分罪名适用的凌迟,这三种法定死刑执行的刑具也从来没有规定为铡刀的。因此铡刀肯定是“刑外之刑,法外之法”,是一种非法的刑具。
那么非法的刑具为何成了《三侠五义》的主角?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个说书底本流传的历史背景。《三侠五义》正式成书并出版已是19世纪末,最早的版本是光绪五年(1879年)。说书艺人石玉昆(约1810~1871),生活于晚清“乱世”。太平天国起义极大地动摇了清朝的统治,清廷于1853年开始实行对盗贼等重大犯罪“就地正法”制度,放弃原来全国各地所有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朝廷复审的制度,允许地方督抚有权直接向下属下达“就地正法”的命令。基层地方政府审理此类案件,也不必将被告、证人等“解审”(解送上级复审),可以书面上报督抚。在一些治安差的地方,滥用死刑的情况更为严重。那么可以想见,有些地方没有熟练的刽子手,为了方便执行死刑,很可能会用铡刀来代替行刑。说书艺人见到这样的情形并将之编入包公故事,也就是可能的了。
(作者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央视法律大讲堂主讲人之一)
责任编辑:王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