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修订村规民约

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村规民约 (本公约2011年7月15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什么要修订村规民约?

1、 落实科学发展观

修订村规民约,是在新的形势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最好抓手和切入口。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修订村民规发约不但是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可以将计生,民生(富裕、教育、医改、养老)和基层民主整合起来,使其相得益彰,互惠多赢。

2、 贯彻新农村建设的方针:

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不但是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将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环境与国土资源保护、改革开放这五在国策落实在基层的绝好契机。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重要利器,修订村规民约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的资源,生态环境的管理保护,更涉及到社会人文生活环境的改善。每个村庄有了由村民修订、村民执行的新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民主可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民生才有保证,20字方针的新农村蓝图才能变成现实。 村庄事务管理

长梅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凡村内大事要事,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执行,村民代表监督。

第二条:村“两委”成员带头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遵守、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全村村民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自觉抵制邪教和黄、赌、毒。

第四条: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换届选举中,女性当选村民代表不少于30%,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以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

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多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五条:严格执行各项村务、财务管理制度,村务财务要定期公开,实行村账镇管,组账村管,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村民有异议可向村“两委”提出,村组干部不得打击报复村民。

第六条:为维护村庄及田间生产道路的顺畅,在本村规划的现有宽度内,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开挖、损毁、种树、种菜,以及长期在路面上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等;村民不得在距离农田五米内种竹、果树、蕉等作物。如有违反者,村组干部告诫其停止占用或平整、清除,若不听告诫,由村、组强制处理。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民事调解组织,积极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第八条: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并领有结婚证者方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集体资源管理

第九条:村组干部及村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集体及他人财务,如有发生者,由村“两委”干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并承认错误,作出检讨,如已造成财物损坏,按原价赔偿;触犯法律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家庭饲养的犬、牛等各类禽兽,因管理不善导致纠纷者,可

做如下处理:1、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者,赔付受损方全部经济损失。

2、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赔付受害方全部医药、疗养及误工费。3、给他人造成重伤或危及生命者,依法解决。经证实因盗窃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人不赔付受害方任何损失。

第十一条:依法合理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禁止任何破坏耕地行为。土地权属归村组集体所有,村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调配建设用地,未经合法审批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十二条:土地在规定的承包期内,只要承包户按合同正常经营,承包关系一般不变动;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承包关系,必须经本人(原承包户)和原发包户的同意,由村民小组或原发包单位通过村委会研究批准、调整发包。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责任,在承包期间内按承包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提高地力。

第十四条:经地批准允许取土的耕地,使用前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原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同时还要与村、镇签订复垦合同。

第十五条:在土地承包期,一般不准退包,但可以转让;须经原发包方同意和村民委员会批准,并办理转让手续,新的经营者继续执行土地承包合同和义务。

第十六条:根据我村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乡规民约规定:1、划分责任山后,原各户所放的蜜蜂房和树空养蜂的归原主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强迫迁移,同时允许保留自然蜂

房和利用空心树做蜂房。2、未分责任山前,原历史性各农户的开荒坝地,根据国土法有关谁开荒,谁受益的政策,均由原开荒户所有,能种植木、竹、果树等(包括开荒田及集体农田),林木山坡除外。3、未分责任山前,各农户以种植的杉树,十亩以上的归原种户长久所有,十亩以下(不含十亩)的,原各农户在砍伐第一代林(最迟不能超过2007年底)后,归现分责任山都所有。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除外。4、分责任山后再调整的责任田边的开荒地及责任田埂以上按原分田规定的耕作者所有,后分田户不得以田边为由争执。但原耕户不得种植竹、木、果树等超过一米半的植物。以种下的一次性砍伐后不得再种。

5、原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我村(原长梅乡)第三届全体代表大会通过的乡规民约和决议,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的仍然有效。6、严格执行护林防火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申报低保户、安排宅基地及其他优惠政策时,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独女户和双女户优先。

第十八条:村民应提高保护森林意识,严禁带火进山,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第十九条:全体村民要爱护公共财物,村“两委”加强管理,维护水利、电力、房产等基本公共设施的安全。

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禁止溺弃女婴,严禁拐卖妇女儿童。如有发生,经查证属实,出上报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村内取消夫

妇一年的村民待遇;触犯法律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居住在本村的育龄妇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纳入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并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遵循婚居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对男到女家落户者,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其他村民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要求将户口迁回本村者给予支持,迁回后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同时需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长期居住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本村已婚出的男女当事人为逃避计划生育而要求迁回本村的,村组应予拒迁。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无论是女方到男方家落户的,还是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均应由婚姻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对男到女家落户,任何人都不应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三条:自学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属查环查孕对象的育龄妇女须按时参加镇村组织一年4次(1月、4月、7月、10月的查环查孕)。外出务工时,必须寄回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否则,上报上级计生部门依法处罚,并取消本户当年的任何村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村民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后,应在3天内报告村委会。未成年子女死亡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没有及时报告造成无

法认定或未能出具有效死亡证明的,以存活论处。

第二十五条:村民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不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规定的,顺产的应在生育后的90天内,剖腹产的应在生育后180天内首选上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后的60天首选结扎。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村委会免费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妇,政策外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工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不得参与村干部竞选,七年内不得享受本村集体福利及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

倡树文明新风

第二十八条:讲文明树新风,不乱堆放杂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排污水,不在墙上乱写乱画,保证村容整洁,环境优美。垃圾必须集中放置在村里指定的垃圾池里,违者一次罚款二十元。

第二十九条: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无特殊条件原因,要准时参加有关会议。村民要服从安排,积极参加维护水利、道路、抢险救灾等工作,误工出勤费按每天20元计发。

第三十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家长保证其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独女户和双女户子女当年考入本科院校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以上,考入专科学院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和社会责任,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关爱女孩,关爱妇女。

第三十二条:夫妻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和继承家

产的权利对等,不得虐待遗弃老人。老人应享受的低保金、救济金、生计奖励金、小组分红款等,满60岁以上的老人直接发放给其本人,他人不得代领。

第三十三条:搞好邻里关系,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第三十四条:落实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实行火化,葬礼力求节俭。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村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纠纷或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最后裁决。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有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可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修订《村规民约》。

第三十七条:全体村民应自学遵守本《村规民约》,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履行,以身作则,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生效,并上报乡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长梅村“两委”。

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村规民约 (本公约2011年7月15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什么要修订村规民约?

1、 落实科学发展观

修订村规民约,是在新的形势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最好抓手和切入口。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修订村民规发约不但是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可以将计生,民生(富裕、教育、医改、养老)和基层民主整合起来,使其相得益彰,互惠多赢。

2、 贯彻新农村建设的方针:

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不但是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将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环境与国土资源保护、改革开放这五在国策落实在基层的绝好契机。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重要利器,修订村规民约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的资源,生态环境的管理保护,更涉及到社会人文生活环境的改善。每个村庄有了由村民修订、村民执行的新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民主可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民生才有保证,20字方针的新农村蓝图才能变成现实。 村庄事务管理

长梅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凡村内大事要事,必须经过“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执行,村民代表监督。

第二条:村“两委”成员带头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遵守、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全村村民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自觉抵制邪教和黄、赌、毒。

第四条: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换届选举中,女性当选村民代表不少于30%,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以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

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多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五条:严格执行各项村务、财务管理制度,村务财务要定期公开,实行村账镇管,组账村管,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村民有异议可向村“两委”提出,村组干部不得打击报复村民。

第六条:为维护村庄及田间生产道路的顺畅,在本村规划的现有宽度内,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开挖、损毁、种树、种菜,以及长期在路面上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等;村民不得在距离农田五米内种竹、果树、蕉等作物。如有违反者,村组干部告诫其停止占用或平整、清除,若不听告诫,由村、组强制处理。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民事调解组织,积极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第八条: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并领有结婚证者方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集体资源管理

第九条:村组干部及村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集体及他人财务,如有发生者,由村“两委”干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并承认错误,作出检讨,如已造成财物损坏,按原价赔偿;触犯法律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家庭饲养的犬、牛等各类禽兽,因管理不善导致纠纷者,可

做如下处理:1、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者,赔付受损方全部经济损失。

2、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赔付受害方全部医药、疗养及误工费。3、给他人造成重伤或危及生命者,依法解决。经证实因盗窃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人不赔付受害方任何损失。

第十一条:依法合理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禁止任何破坏耕地行为。土地权属归村组集体所有,村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调配建设用地,未经合法审批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十二条:土地在规定的承包期内,只要承包户按合同正常经营,承包关系一般不变动;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承包关系,必须经本人(原承包户)和原发包户的同意,由村民小组或原发包单位通过村委会研究批准、调整发包。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责任,在承包期间内按承包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提高地力。

第十四条:经地批准允许取土的耕地,使用前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原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同时还要与村、镇签订复垦合同。

第十五条:在土地承包期,一般不准退包,但可以转让;须经原发包方同意和村民委员会批准,并办理转让手续,新的经营者继续执行土地承包合同和义务。

第十六条:根据我村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乡规民约规定:1、划分责任山后,原各户所放的蜜蜂房和树空养蜂的归原主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强迫迁移,同时允许保留自然蜂

房和利用空心树做蜂房。2、未分责任山前,原历史性各农户的开荒坝地,根据国土法有关谁开荒,谁受益的政策,均由原开荒户所有,能种植木、竹、果树等(包括开荒田及集体农田),林木山坡除外。3、未分责任山前,各农户以种植的杉树,十亩以上的归原种户长久所有,十亩以下(不含十亩)的,原各农户在砍伐第一代林(最迟不能超过2007年底)后,归现分责任山都所有。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除外。4、分责任山后再调整的责任田边的开荒地及责任田埂以上按原分田规定的耕作者所有,后分田户不得以田边为由争执。但原耕户不得种植竹、木、果树等超过一米半的植物。以种下的一次性砍伐后不得再种。

5、原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我村(原长梅乡)第三届全体代表大会通过的乡规民约和决议,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的仍然有效。6、严格执行护林防火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申报低保户、安排宅基地及其他优惠政策时,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独女户和双女户优先。

第十八条:村民应提高保护森林意识,严禁带火进山,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第十九条:全体村民要爱护公共财物,村“两委”加强管理,维护水利、电力、房产等基本公共设施的安全。

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禁止溺弃女婴,严禁拐卖妇女儿童。如有发生,经查证属实,出上报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村内取消夫

妇一年的村民待遇;触犯法律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居住在本村的育龄妇女,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纳入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并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遵循婚居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对男到女家落户者,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其他村民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要求将户口迁回本村者给予支持,迁回后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同时需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长期居住未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本村已婚出的男女当事人为逃避计划生育而要求迁回本村的,村组应予拒迁。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无论是女方到男方家落户的,还是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均应由婚姻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对男到女家落户,任何人都不应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三条:自学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属查环查孕对象的育龄妇女须按时参加镇村组织一年4次(1月、4月、7月、10月的查环查孕)。外出务工时,必须寄回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否则,上报上级计生部门依法处罚,并取消本户当年的任何村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村民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后,应在3天内报告村委会。未成年子女死亡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村委会,没有及时报告造成无

法认定或未能出具有效死亡证明的,以存活论处。

第二十五条:村民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不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规定的,顺产的应在生育后的90天内,剖腹产的应在生育后180天内首选上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后的60天首选结扎。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村委会免费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妇,政策外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工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不得参与村干部竞选,七年内不得享受本村集体福利及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

倡树文明新风

第二十八条:讲文明树新风,不乱堆放杂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排污水,不在墙上乱写乱画,保证村容整洁,环境优美。垃圾必须集中放置在村里指定的垃圾池里,违者一次罚款二十元。

第二十九条: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无特殊条件原因,要准时参加有关会议。村民要服从安排,积极参加维护水利、道路、抢险救灾等工作,误工出勤费按每天20元计发。

第三十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家长保证其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独女户和双女户子女当年考入本科院校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以上,考入专科学院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和社会责任,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关爱女孩,关爱妇女。

第三十二条:夫妻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和继承家

产的权利对等,不得虐待遗弃老人。老人应享受的低保金、救济金、生计奖励金、小组分红款等,满60岁以上的老人直接发放给其本人,他人不得代领。

第三十三条:搞好邻里关系,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第三十四条:落实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实行火化,葬礼力求节俭。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村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纠纷或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最后裁决。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有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可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修订《村规民约》。

第三十七条:全体村民应自学遵守本《村规民约》,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履行,以身作则,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生效,并上报乡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长梅村“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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