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续表四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人内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
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续表四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人内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
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