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
某某某,男,现年28岁。在盗取我的银行卡并获取密码后,分别于2012年12月29日从该卡上取走人民币12500元、2013年1月2日又取走100元。我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某某某的父母已将盗取我的钱全部归还于我,并赔偿了给我造成的一切损失,某某某本人在事发后也积极向我道歉,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案发后我的损失已挽回,且我和某某某也是朋友、老乡、同事,该事情的发生,都是因为某某某社会经验少、不懂法、不知法造成的,事后某某某也认识到自己错了。故,某某某的窃取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我对杨华萍表示谅解,请求办案机关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要求再追究某某某的刑事责任。
谅解人: 2013年1月20日
刑事谅解书
某某某,男,现年28岁。在盗取我的银行卡并获取密码后,分别于2012年12月29日从该卡上取走人民币12500元、2013年1月2日又取走100元。我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某某某的父母已将盗取我的钱全部归还于我,并赔偿了给我造成的一切损失,某某某本人在事发后也积极向我道歉,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因案发后我的损失已挽回,且我和某某某也是朋友、老乡、同事,该事情的发生,都是因为某某某社会经验少、不懂法、不知法造成的,事后某某某也认识到自己错了。故,某某某的窃取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我对杨华萍表示谅解,请求办案机关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要求再追究某某某的刑事责任。
谅解人: 201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