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的通知
2010-05-13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中光热技术应用的步伐,在我市民用建筑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做出规划设计节能专篇,对未提供节能设计专篇的,规划主管门在项目审查时,不予批准。
对于因技术原因不适合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将相关论证意见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批准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后方可办理规划相关手续。对于因规划原因不适合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时进行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对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
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
八、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建筑节能专项认定,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太阳能热系统及相关配件,其生产经销企业应按照我市建筑节能产品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备案产品。
十、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 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的通知
2010-05-13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中光热技术应用的步伐,在我市民用建筑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做出规划设计节能专篇,对未提供节能设计专篇的,规划主管门在项目审查时,不予批准。
对于因技术原因不适合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将相关论证意见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批准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后方可办理规划相关手续。对于因规划原因不适合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同时进行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对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
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
八、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建筑节能专项认定,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太阳能热系统及相关配件,其生产经销企业应按照我市建筑节能产品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备案产品。
十、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 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