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期 ——落实八项制度 七项要求 十二表格

江苏省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0一0年三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表 格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 :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开展自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相关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 自查报告提交日期: 年 月 日之前

(盖章)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其他检查措施实施日期: 依书面核查工作需要确定并随时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自查日期

(本表从http://www.aqsiq.gov.cn/,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首页“通知公告”栏下载使用)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 10 -

- 11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条

八项制度:

- 12 -

- 13 -

- 14 -

七项要求:

- 15 -

- 16 -

- 17 -

食品安全法涉企罚则(部分)

- 18 -

附件1-1

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

注:1、建议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分开。2、对供货者不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认为有必要对合格证明文件作进一步验证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检或委检,并保存记录。3、表上记录要素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各企业在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设计符合本企业使用习惯、产品特点的表格,但记录要素不能减少(其他各表亦是)。

- 19 -

原辅材料领用记录

产品配料记录

产品名称: 配料日期:

配料人: 校对人:

关键质控点记录

关键控制点名称:

产品过程质量检验记录

产品名称:

出厂检验记录

检验员: 复核: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不合格品包括不合格原料、半成品、产品。

产品入库记录

附件1-6-1

出厂销售记录

- 27 -

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监控记录

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

附件1-9

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记录

附件1-10

人员健康档案

附件1-11

人员培训记录

培训主题: 培训内容:

主办单位: 主讲人: 培训地点: 培训日期:

记录人: 记录时间:

附件1-12

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要求

中小食品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八项制度参考

(各企业要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并严格加以落实)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工作。

2.在购进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可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证明产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3.要对购进产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料表、添加剂名称、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等。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等。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质量等级、产地等。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⑨食品添加剂是否标注使用方法、使用量、适用范围,是否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料表中是否标注具体单一组分名称,具体单一组分名称是否是GB2760、卫生部公告中允许使用范围和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

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采购。

5.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采购者采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后,要详实记录《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中各项内容。

7.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购不符合要求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损失和后果。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工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检验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2.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3.企业应按工艺流程图或作业指导书中关键控制点要求进行控制,详细记录各关键控制点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参数,还要有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4.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5.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6.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7.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8.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保管,每月按时收集各部门各类记录归档,按年或月装订成册归档,各种记录的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如有遗失,追究档案资料管理员责任。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成品出厂销售前,企业要如实详细记录《出厂销售记录》,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2.质检科要保证对检验结果判定的独立性、科学性,对自检或经送检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明,成品库管理人员方可接收该批产品并进入合格区。

3.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质检科要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填写《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成品库管理人员要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合格产品贮存期间质量合格和标识齐全。 5.质检科定期到法定技术机构送样,做比对检验报告,做好产品质量控制。

6.检验员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操作规程,科学、真实、全项目完成出厂检验各项指标,保证不漏检、不误检,做到批批检验,认真填写《出厂检验记录》和原始记录,并报审核人签字。

7.对星号项检验项目,质检科要制定检验计划,每年至少检验2次,无检测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8.《出厂检验报告》和《出厂销售记录》应由档案资料管理员统一保管。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的处置。 2.各部门定期组织不合格品的评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不合格品处置意见的批准。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处置的实施工作。

3.原辅材料、添加剂不合格的不准入厂,并立即退回;半成品不合格的不进入下道工序,立即挑出并进行隔离标识,待指定人员处理;成品不合格坚决不准出厂。

4.不合格一旦发生,相关部门要填写《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记录不合格品名称、数量、供应商、批号等信息,分析不合格品发生的原因,立即纠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返工:经返工后的产品可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情况下。 (2)重新加工:重新加工的产品可以满足预期的用途的。

(3)退回供应商:对原辅料、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合格的必须退回供应商。

(4)降级处理(让步处理):对不能满足产品要求的半成品和成品,但仍能食用的,经主要

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共同批准的可作为降级或让步处理。

(5)报废:上述方法无法安全处置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报废。经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专人负责销毁,防止被重新使用。

5.领导批示后,要严格实施不合格品处置,并如实填写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召回工作。

2.召回信息的来源:一是自身自测或自查发现的;二是职能部门检测出的不安全食品;三是客户的要求及反馈;四是媒体曝光的;五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布的;六是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协会或组织发布的。

3.食品召回的程序:

A.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评估召回信息,经评估确需召回后,车间停止生产,库房停止问题产品出库,销售部门立即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向销售商和消费者发放产品召回告知书,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各部门召回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B.各部门填写《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记录》,记录不安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不安全项目、召回地点等信息,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分析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

C.各部门根据计划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记录实际召回的情况,统计召回数量及未召回品去向。

D.不安全食品召回后要妥善保管,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不安全食品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处理情况,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参与处置的人员要签字。

E.责任部门认真分析不安全食品产生原因,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记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避免再发生。

F.及时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质监、卫生、食安委等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1.投诉处理的原则:以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积极同政府有关机构和新闻媒体配合,

努力提高完善产品质量管理。

2.接诉人要热情、礼貌地接待客户投诉,实事求是填写《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记录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等,不得隐瞒不报和销毁客户投诉材料。

3.接诉人对受理的投诉,应马上着手调查,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告知投诉人答复时间,并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批示,指定具体部门或具体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负责处理。

4.具体处理人员要组织生产、质检、销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同调查,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判定责任归属,调查投诉原因,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5.具体落实部门和人员应积极与投诉人联系沟通,向投诉人反馈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让投诉人满意。

6.投诉者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表示不认可或不满意,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制度

1.为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档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2.培训采取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3.新上岗人员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4.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内部培训计划,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培训的实施、培训、考核以及培训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人员培训记录》。

6.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归档保管。 7.食品安全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不得遗失。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工作,防止食品被污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实行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确保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3.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食品安全管理、保管、出库和检验等岗位的人员,企业应每年定期组织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5.患有上述疾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6.对新进和调整到直接接触食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7.企业应如实填写《人员健康档案》,并保存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健康证等健康档案。

8.企业人员健康档案应指定档案资料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期 ——落实八项制度 七项要求 十二表格

江苏省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0一0年三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表 格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编号)

(受检企业全称) :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开展自查,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相关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 自查报告提交日期: 年 月 日之前

(盖章)

送达回执

本企业已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其他检查措施实施日期: 依书面核查工作需要确定并随时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自查日期

(本表从http://www.aqsiq.gov.cn/,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首页“通知公告”栏下载使用)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 10 -

- 11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条

八项制度:

- 12 -

- 13 -

- 14 -

七项要求:

- 15 -

- 16 -

- 17 -

食品安全法涉企罚则(部分)

- 18 -

附件1-1

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

注:1、建议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分开。2、对供货者不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认为有必要对合格证明文件作进一步验证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检或委检,并保存记录。3、表上记录要素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各企业在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设计符合本企业使用习惯、产品特点的表格,但记录要素不能减少(其他各表亦是)。

- 19 -

原辅材料领用记录

产品配料记录

产品名称: 配料日期:

配料人: 校对人:

关键质控点记录

关键控制点名称:

产品过程质量检验记录

产品名称:

出厂检验记录

检验员: 复核: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不合格品包括不合格原料、半成品、产品。

产品入库记录

附件1-6-1

出厂销售记录

- 27 -

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卫生监控记录

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

附件1-9

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记录

附件1-10

人员健康档案

附件1-11

人员培训记录

培训主题: 培训内容:

主办单位: 主讲人: 培训地点: 培训日期:

记录人: 记录时间:

附件1-12

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要求

中小食品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八项制度参考

(各企业要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并严格加以落实)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工作。

2.在购进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可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证明产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3.要对购进产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料表、添加剂名称、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等。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等。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质量等级、产地等。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⑨食品添加剂是否标注使用方法、使用量、适用范围,是否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料表中是否标注具体单一组分名称,具体单一组分名称是否是GB2760、卫生部公告中允许使用范围和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

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采购。

5.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采购者采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后,要详实记录《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中各项内容。

7.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购不符合要求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损失和后果。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工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检验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2.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3.企业应按工艺流程图或作业指导书中关键控制点要求进行控制,详细记录各关键控制点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参数,还要有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4.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5.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6.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7.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8.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保管,每月按时收集各部门各类记录归档,按年或月装订成册归档,各种记录的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如有遗失,追究档案资料管理员责任。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成品出厂销售前,企业要如实详细记录《出厂销售记录》,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2.质检科要保证对检验结果判定的独立性、科学性,对自检或经送检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明,成品库管理人员方可接收该批产品并进入合格区。

3.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质检科要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填写《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成品库管理人员要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合格产品贮存期间质量合格和标识齐全。 5.质检科定期到法定技术机构送样,做比对检验报告,做好产品质量控制。

6.检验员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操作规程,科学、真实、全项目完成出厂检验各项指标,保证不漏检、不误检,做到批批检验,认真填写《出厂检验记录》和原始记录,并报审核人签字。

7.对星号项检验项目,质检科要制定检验计划,每年至少检验2次,无检测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8.《出厂检验报告》和《出厂销售记录》应由档案资料管理员统一保管。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的处置。 2.各部门定期组织不合格品的评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不合格品处置意见的批准。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处置的实施工作。

3.原辅材料、添加剂不合格的不准入厂,并立即退回;半成品不合格的不进入下道工序,立即挑出并进行隔离标识,待指定人员处理;成品不合格坚决不准出厂。

4.不合格一旦发生,相关部门要填写《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记录不合格品名称、数量、供应商、批号等信息,分析不合格品发生的原因,立即纠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返工:经返工后的产品可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情况下。 (2)重新加工:重新加工的产品可以满足预期的用途的。

(3)退回供应商:对原辅料、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合格的必须退回供应商。

(4)降级处理(让步处理):对不能满足产品要求的半成品和成品,但仍能食用的,经主要

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共同批准的可作为降级或让步处理。

(5)报废:上述方法无法安全处置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报废。经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专人负责销毁,防止被重新使用。

5.领导批示后,要严格实施不合格品处置,并如实填写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召回工作。

2.召回信息的来源:一是自身自测或自查发现的;二是职能部门检测出的不安全食品;三是客户的要求及反馈;四是媒体曝光的;五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布的;六是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协会或组织发布的。

3.食品召回的程序:

A.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评估召回信息,经评估确需召回后,车间停止生产,库房停止问题产品出库,销售部门立即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向销售商和消费者发放产品召回告知书,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各部门召回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B.各部门填写《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记录》,记录不安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不安全项目、召回地点等信息,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分析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

C.各部门根据计划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记录实际召回的情况,统计召回数量及未召回品去向。

D.不安全食品召回后要妥善保管,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不安全食品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处理情况,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参与处置的人员要签字。

E.责任部门认真分析不安全食品产生原因,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记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避免再发生。

F.及时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质监、卫生、食安委等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1.投诉处理的原则:以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积极同政府有关机构和新闻媒体配合,

努力提高完善产品质量管理。

2.接诉人要热情、礼貌地接待客户投诉,实事求是填写《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记录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等,不得隐瞒不报和销毁客户投诉材料。

3.接诉人对受理的投诉,应马上着手调查,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告知投诉人答复时间,并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批示,指定具体部门或具体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负责处理。

4.具体处理人员要组织生产、质检、销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同调查,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判定责任归属,调查投诉原因,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5.具体落实部门和人员应积极与投诉人联系沟通,向投诉人反馈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让投诉人满意。

6.投诉者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表示不认可或不满意,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制度

1.为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档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2.培训采取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3.新上岗人员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4.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内部培训计划,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培训的实施、培训、考核以及培训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人员培训记录》。

6.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归档保管。 7.食品安全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不得遗失。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工作,防止食品被污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实行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确保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3.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食品安全管理、保管、出库和检验等岗位的人员,企业应每年定期组织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5.患有上述疾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6.对新进和调整到直接接触食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7.企业应如实填写《人员健康档案》,并保存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健康证等健康档案。

8.企业人员健康档案应指定档案资料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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