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承包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书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联系电话: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自有住房、宅基地周围荒地上附着物和承包土地使用权(2016年1月 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下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自有住房、宅基地周围荒地上附着物和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买受。
1、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青椅山乡八棵树(原六道河)村二组,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屋为青石白灰框架、木架起脊瓦房3间。
2、宅基地周围荒地上附着物如下:梧桐树近1000棵,松树近300棵,核桃树20余棵,另有其他杂树近百余棵。
3、承包土地的位臵及亩数。宅基地后面的地8.4亩,
周瞎茔后面地7.142亩,顺道地2亩,南大岗地8亩,葛运成南面地8亩,月亮湾地1亩,共计34.54亩。
第二条 交易金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购买甲方自有住房、宅基地周围荒地上附着物和承包土地使用权三项内容的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与交付时间:
1、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 。
2、乙方所付的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剩余尾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于房屋交付之日付清。
3、乙方应于2016年1月 日前将全额款项(已付定金抵房款)交甲方。
4、甲方自乙方交付全额款项之日起,七天内应将上述三项权利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四条 本合同中自有住房屋、宅基地周围荒地上的附着物及土地承包期内使用权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已征得其他享有权利人(长子: 长女: 二女: 三女: )的同意,拥有完整处分上述使用权的权利。
2、甲方除与乙方外未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
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交付房屋,确认房屋周围附着物,确定承包土地的使用边界。
第五条 乙方需要继续履行甲方已签订的合同
1、周瞎茔后面7.142亩地合同。由甲方与 签订,期限为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 月 日止,该合同继续有效,自2016年起每年租金伍仟元由乙方收取。
2、葛运成南面8亩地合同。由甲方与刘大龙签订,期限为2012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止,该合同继续有效,租金已由甲方一次性收取,其中2016年租金不再返还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若乙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该定金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任意调整、对换承租土地,如确因使用需要要调整,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收回部分调整变更承包土地的权利。
2、乙方有自由使用其所承租土地的权利,但与第三人签定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期限(2016年1月 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3、乙方如变更承租土地的使用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土
地使用政策和有关规定。
4、自2027年1月1日起,乙方需恢复承租的土地原状,协助甲方确定边界,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利完全交由甲方;如甲方继续将承包土地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3、在2027年1月1日后,若农村土地使用权重新确权划分,且当时乙方户口已迁入本村拥有土地承包权利,甲方仍有优先取得原承包土地的承包权,乙方不得以拥有甲方房屋宅地基使用权对抗该权利。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购买方(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字日期:2016年 月 日
农村房屋、承包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书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联系电话: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自有住房、宅基地周围荒地上附着物和承包土地使用权(2016年1月 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下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自有住房、宅基地周围荒地上附着物和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买受。
1、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青椅山乡八棵树(原六道河)村二组,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屋为青石白灰框架、木架起脊瓦房3间。
2、宅基地周围荒地上附着物如下:梧桐树近1000棵,松树近300棵,核桃树20余棵,另有其他杂树近百余棵。
3、承包土地的位臵及亩数。宅基地后面的地8.4亩,
周瞎茔后面地7.142亩,顺道地2亩,南大岗地8亩,葛运成南面地8亩,月亮湾地1亩,共计34.54亩。
第二条 交易金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购买甲方自有住房、宅基地周围荒地上附着物和承包土地使用权三项内容的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与交付时间:
1、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 。
2、乙方所付的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剩余尾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于房屋交付之日付清。
3、乙方应于2016年1月 日前将全额款项(已付定金抵房款)交甲方。
4、甲方自乙方交付全额款项之日起,七天内应将上述三项权利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四条 本合同中自有住房屋、宅基地周围荒地上的附着物及土地承包期内使用权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已征得其他享有权利人(长子: 长女: 二女: 三女: )的同意,拥有完整处分上述使用权的权利。
2、甲方除与乙方外未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
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交付房屋,确认房屋周围附着物,确定承包土地的使用边界。
第五条 乙方需要继续履行甲方已签订的合同
1、周瞎茔后面7.142亩地合同。由甲方与 签订,期限为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 月 日止,该合同继续有效,自2016年起每年租金伍仟元由乙方收取。
2、葛运成南面8亩地合同。由甲方与刘大龙签订,期限为2012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止,该合同继续有效,租金已由甲方一次性收取,其中2016年租金不再返还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若乙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该定金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任意调整、对换承租土地,如确因使用需要要调整,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收回部分调整变更承包土地的权利。
2、乙方有自由使用其所承租土地的权利,但与第三人签定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期限(2016年1月 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3、乙方如变更承租土地的使用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土
地使用政策和有关规定。
4、自2027年1月1日起,乙方需恢复承租的土地原状,协助甲方确定边界,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利完全交由甲方;如甲方继续将承包土地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3、在2027年1月1日后,若农村土地使用权重新确权划分,且当时乙方户口已迁入本村拥有土地承包权利,甲方仍有优先取得原承包土地的承包权,乙方不得以拥有甲方房屋宅地基使用权对抗该权利。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购买方(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字日期: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