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纪委 省监察厅

(二○○六年七月)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省纪委第九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和网吧经营权等。

所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公共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更加科学化、效率化、合理化,促进其自我滚动、自我积累、自我增值和自我发展,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二)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实行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能够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成份参与公共资源领域的开发与经营,为各种经济成份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达到精简和统一的目的,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节约行政成本,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能够进一步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从根本上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条件和机会,起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作用。

(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能够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够加快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建立起良好的公共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够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眼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目标,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在坚持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四者统一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共资源配置的主体、程序、范围、条件、方式等,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配置”,提高透

明度。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岐视任何单位和个人。坚持诚实守信,禁止非法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对涉及公益事业、属于政策性经营亏损的项目,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偿。

3、效率原则。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后的利用率及产生的质量、效果等,必须优于配置前,达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4、利民原则。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和促进发展为根本标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注重协调利益关系,及时防范和化解负面影响。

(三)配置范围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已推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探矿权“招拍挂”制度的,要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的范围;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如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

3、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4、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

理等;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出让、租赁等;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如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委托处置权、物品采购权等。

除以上六个方面要加以重点推进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人民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

(四)配置方式

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按规定必须进入有形市场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五)收益处置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财政有关规定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

三、努力推动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

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抓好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等诸环节,不断推进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一)科学规划

公共资源分布领域广,构成复杂,性质各异。要摸清底数,制定总体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

(二)准确评估

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要进行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可行性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估,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基准,防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依法审核

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采取公开办事、征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必须听证的项目,要依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在此基础上,政府及主管(监管)部门应依法做好配置项目的审核、批准、确认等工作。

(四)公平交易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合理合法地确定准入条件、标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拍卖、挂牌

和协议出让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对相关的评估、审计、监理、审验、代理等中介机构,必须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产生。

(五)后续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对于已经过市场化配置的项目,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应从简办理。要加强后续监管,对不依照法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处罚,并清理出市场。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作为我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一)明确监督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是否有应实行而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交易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收益处置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要求,以及配置效果是否得到群众认可等。

(二)完善监督制度

加强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完善相关制度,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制定考核评

价办法,对实行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与分析。有关部门要完善再监督制度,对政府及相关主管(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防止出现越位、缺位和借位现象。

(三)健全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监督主体密切配合,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有序地进行。要充分发挥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要重视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其依法承接政府所转移的职能,规范行为,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监督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的整体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的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纪委 省监察厅

(二○○六年七月)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省纪委第九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和网吧经营权等。

所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公共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更加科学化、效率化、合理化,促进其自我滚动、自我积累、自我增值和自我发展,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二)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实行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能够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成份参与公共资源领域的开发与经营,为各种经济成份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达到精简和统一的目的,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节约行政成本,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能够进一步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从根本上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条件和机会,起到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作用。

(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能够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够加快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建立起良好的公共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够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眼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目标,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在坚持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四者统一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共资源配置的主体、程序、范围、条件、方式等,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配置”,提高透

明度。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岐视任何单位和个人。坚持诚实守信,禁止非法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对涉及公益事业、属于政策性经营亏损的项目,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偿。

3、效率原则。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后的利用率及产生的质量、效果等,必须优于配置前,达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4、利民原则。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和促进发展为根本标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注重协调利益关系,及时防范和化解负面影响。

(三)配置范围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已推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探矿权“招拍挂”制度的,要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的范围;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如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

3、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4、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

理等;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出让、租赁等;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如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委托处置权、物品采购权等。

除以上六个方面要加以重点推进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人民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

(四)配置方式

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按规定必须进入有形市场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五)收益处置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财政有关规定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

三、努力推动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

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

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抓好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等诸环节,不断推进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一)科学规划

公共资源分布领域广,构成复杂,性质各异。要摸清底数,制定总体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

(二)准确评估

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要进行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可行性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估,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基准,防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依法审核

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采取公开办事、征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必须听证的项目,要依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在此基础上,政府及主管(监管)部门应依法做好配置项目的审核、批准、确认等工作。

(四)公平交易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合理合法地确定准入条件、标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拍卖、挂牌

和协议出让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对相关的评估、审计、监理、审验、代理等中介机构,必须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产生。

(五)后续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对于已经过市场化配置的项目,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应从简办理。要加强后续监管,对不依照法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处罚,并清理出市场。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作为我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一)明确监督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是否有应实行而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交易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收益处置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要求,以及配置效果是否得到群众认可等。

(二)完善监督制度

加强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完善相关制度,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制定考核评

价办法,对实行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与分析。有关部门要完善再监督制度,对政府及相关主管(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防止出现越位、缺位和借位现象。

(三)健全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监督主体密切配合,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有序地进行。要充分发挥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要重视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其依法承接政府所转移的职能,规范行为,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监督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的整体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的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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