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确立

  摘 要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4月26日,天津市全部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作为其中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检察机关在推进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之际,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探究与解决,以便提升检察管理水平,例如如何能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如何能以公开促公正等。对此,本文笔者在深入发掘问题关键的同时,结合自身基层工作实践,尝试性的提出了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 法律文书 检察文书 公开 终结性法律文书

  作者简介:张怡然,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56-02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在测试运行的基础上,4月26日,天津市全部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这一举措推进了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确立,促进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对进一步提高检察业务的公正规范化具有很大的意义。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确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从定性分析的角度出发,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具体解决措施进行探究。

  一、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

  (一)公开的范围

  什么是“终结性法律文书”?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经过查阅资料,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对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文书,该文书一旦生效便导致司法程序终结,有法定事由例外。根据这个定义,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不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意移动机关撤回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驳回申请决定书》、《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

  笔者认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应当加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增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的理由如下:

  第一,起诉书、不诉书等文书的公开与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的不公开存在矛盾。司法实务中往往出现以下情况:一方面现实中记载有涉案财物情况的起诉书、不起诉书都已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作何种处理进行了公开,另一方面作为记载实际执行情况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处理决定书及其清单却并不被允许公开。因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的不公开是没有必要的。

  第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的不公开使执法透明化与社会监督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面纱。目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涉案扣押款物的扣押和处理问题,这也是群众申诉信访的重要诱因。若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公开,向社会完整、清晰地呈现整个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理过程,既能方便社会监督,又能增强执法透明化。

  第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的公开符合司法时效性与执法说服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应当“按时”、“按实”公开,尽可能与不起诉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同步公开,以增强公开时效性;尽可能的与不起诉书、起诉书相互印证,从而提高执法办案的说服力。

  (二)公开的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法律作为程序性、纲领性的规定应该时刻被牢记,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更应该是法律的忠诚卫士,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客观公正的做好检察文书公开工作,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践踏。二是真实有效原则。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案件事实,不存在误报、瞒报情况,所依据事实必须真实、充分。三是及时便民原则。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受众群体,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公示的方式方法,做到及时有效、客观公正。

  (三)公开的程序

  笔者认为,法律文书的公开应该建立审核环节。在法律文书的公开之前,应当首先进行内部审批,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确保公示文书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防止上网文书瑕疵和文书错误,此后经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开上网。

  此外,法律文化公开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工作,涉及多个不同的科室,因此各科室应该明确分工。首先,检察法律文书应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公开。一是因为案件管理办公室具有案件统一职能;二是因为案件管理办公室具备案件监督的职能;三是因为案件管理办公室具有对外职能,具备硬件设施条件,方便查询。其次,检察法律文书本身内容应由业务部门负责。对一个案件的把握,最直观的体现在法律文书上。现检察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检察官对案件的审核至关重要,改革后检察官对案件终身制负责,自然也包括法律文书。再次,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接待工作由控申科负责。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后,群众会到检察机关咨询,必要时可由业务部门来负责释法说理。

  (四)公开的限制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不能一概的公开,应当设置相应的限制措施,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案件性质类限制。对于一些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当事人提出商业机密的案件不予公开。另一个方面是个人隐私类限制。公开的案件中如涉及个人隐私应当特别注意,应当采取技术化处理等措施,隐去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此外,应特别注意处理细节,例如嫌疑人张三,在公开后隐去当事人姓名后应为张某某,而不是张某。

  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问题

  第一,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观念有待加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干警普遍认为检察文书公开对于提高检察公信力、规范检察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运行起来既会增加检察官的负担,又极易引发连锁反应。首先,公开的文书不仅不允许出现笔误,也对释法说理工作要求的更为细致严谨。现在检察机关的现状尤其基层是人少案多,办理案件的任务繁重,检察文书公开势必会在无形中消耗检察官的精力。其次,公开的文书会将案件的质量、进度直接置于社会监督的放大镜下,在舆论的压力下,一些小瑕疵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基于以上原因,检察官对于检察文书公开本能的排斥,不公开或者少公开文书。因此,检察官对于检察文书公开的观念还需要加强,应当意识到检察文书公开的深远意义。   第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途径单一。目前,全国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作为检察文书公开的平台,但是对文书标题仅作简单表述,名字也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而且缺乏高级搜索的功能,这使得公众查阅有一定的难度。检察文书公开作为一项便民举措,应该充分利用网络灵活性与便捷性,全国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受众人群少、可操作性低,故不应局限于这一个平台。此外,对于偏远贫困的地区,检察机关的办公条件与人力资源可能无法达到全国统一公开的标准,并且偏远地区的社会公众,上网查询也缺乏实际性。故对于偏远地区,应该考虑非电子形式。

  第三,检察法律文书的保障措施缺位。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制度需要一套相配的制度才能得到预想的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一是缺乏民意反馈机制,公众上网看到公开的检察法律文书,或许会有不懂的专业术语,或许会对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产生疑问,或许会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误会,此时需要一个平台来反馈公众的疑问,来解答公众的问题。二是缺乏监督问责机制,在公开中检察权会接受各界的监督,但是当发现问题时,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如文书内容改动时,是直接更改,还是在原有的文书后附,或者发表更正说明,并没有相关规定。三是缺乏舆情应对机制,对于法律文书来说,不免会出现笔误等小瑕疵,在舆论压力与网络问责中,小问题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为保障公开的顺利进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中应具备应对措施。

  三、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释法说理工作的力度

  首先,建立与检察文书公开工作相配套的沟通机制,使检察文书的公开并不仅仅停留在纸面,更多的是深入群众,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其次,建议一个沟通的平台,对于文书中存在的专业法律术语、专业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借此平台进行释法说理。这一互动不仅仅有利于公众了解文书背后的法理、情理,更能推动普法工作的开展,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可谓一举多得。

  (二)多途径拓展检察文书公开工作

  第一,以电子形式为主,非电子形式为辅。从成本效益分析出发,电子方式更为可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文书公开网络平台,并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辅之以多种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平台、手机软件等。对于一些网络利用不高、地区偏远的人群应当采用非电子形式,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度。

  第二,多渠道开展检务公开工作。首先,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通过电视、宣传栏、报刊、杂志等,来宣传检察文书公开制度的信息。其次,检察机关要紧跟信息化发展步伐,通过建议网站、开通微博平台等形式,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在开展检务工作的过程中,秉持着“全面、创新、便民、有效”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三)综合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素质与责任意识

  检察官的法律素质与责任意识直接关系到检察文书公开的质量、效率,因此落实检察文书公开的关键在于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素质与责任意识。首先,要加强对检察官的业务培训,不仅要提升对案件的把握,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还要掌握法律文书写作的要点,从而确保公开的文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文书内容格式无瑕疵。其次,要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引导检察官认识到文书公开的必要性与意义,一些文书的小瑕疵在被舆论放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公众的质疑,甚至于影响司法权威。所以,检察官必须增强责任心,审慎思考,准确严谨的把握文书的内容,严格贯彻检查文书公开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首先,建立一个民意反馈平台,例如让访问者能够在文书下方进行评论。检察机关及时听取公众意见,进行解释,有错误的地方及时改正。其次,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可以施行自查与评查相结合的方式,有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中有错误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评选优秀法律文书,给予奖励,促使检察官对文书公开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付鹏飞.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法制与经济.2014(9).

  [2]陈兰、杜淑芳.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实证分析.中国检察官.2014(12).

  [3]李大槐.关于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中国检察官.2014(9).

  摘 要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4月26日,天津市全部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作为其中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毋庸置疑。检察机关在推进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之际,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探究与解决,以便提升检察管理水平,例如如何能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如何能以公开促公正等。对此,本文笔者在深入发掘问题关键的同时,结合自身基层工作实践,尝试性的提出了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 法律文书 检察文书 公开 终结性法律文书

  作者简介:张怡然,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56-02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在测试运行的基础上,4月26日,天津市全部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这一举措推进了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确立,促进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对进一步提高检察业务的公正规范化具有很大的意义。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确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从定性分析的角度出发,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具体解决措施进行探究。

  一、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

  (一)公开的范围

  什么是“终结性法律文书”?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经过查阅资料,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检察终结性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对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文书,该文书一旦生效便导致司法程序终结,有法定事由例外。根据这个定义,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不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意移动机关撤回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驳回申请决定书》、《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

  笔者认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应当加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增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的理由如下:

  第一,起诉书、不诉书等文书的公开与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的不公开存在矛盾。司法实务中往往出现以下情况:一方面现实中记载有涉案财物情况的起诉书、不起诉书都已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作何种处理进行了公开,另一方面作为记载实际执行情况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处理决定书及其清单却并不被允许公开。因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的不公开是没有必要的。

  第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的不公开使执法透明化与社会监督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面纱。目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涉案扣押款物的扣押和处理问题,这也是群众申诉信访的重要诱因。若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公开,向社会完整、清晰地呈现整个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理过程,既能方便社会监督,又能增强执法透明化。

  第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的公开符合司法时效性与执法说服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应当“按时”、“按实”公开,尽可能与不起诉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同步公开,以增强公开时效性;尽可能的与不起诉书、起诉书相互印证,从而提高执法办案的说服力。

  (二)公开的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法律作为程序性、纲领性的规定应该时刻被牢记,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更应该是法律的忠诚卫士,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客观公正的做好检察文书公开工作,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践踏。二是真实有效原则。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案件事实,不存在误报、瞒报情况,所依据事实必须真实、充分。三是及时便民原则。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受众群体,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公示的方式方法,做到及时有效、客观公正。

  (三)公开的程序

  笔者认为,法律文书的公开应该建立审核环节。在法律文书的公开之前,应当首先进行内部审批,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确保公示文书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防止上网文书瑕疵和文书错误,此后经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开上网。

  此外,法律文化公开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工作,涉及多个不同的科室,因此各科室应该明确分工。首先,检察法律文书应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公开。一是因为案件管理办公室具有案件统一职能;二是因为案件管理办公室具备案件监督的职能;三是因为案件管理办公室具有对外职能,具备硬件设施条件,方便查询。其次,检察法律文书本身内容应由业务部门负责。对一个案件的把握,最直观的体现在法律文书上。现检察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检察官对案件的审核至关重要,改革后检察官对案件终身制负责,自然也包括法律文书。再次,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接待工作由控申科负责。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后,群众会到检察机关咨询,必要时可由业务部门来负责释法说理。

  (四)公开的限制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不能一概的公开,应当设置相应的限制措施,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案件性质类限制。对于一些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当事人提出商业机密的案件不予公开。另一个方面是个人隐私类限制。公开的案件中如涉及个人隐私应当特别注意,应当采取技术化处理等措施,隐去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此外,应特别注意处理细节,例如嫌疑人张三,在公开后隐去当事人姓名后应为张某某,而不是张某。

  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问题

  第一,检察法律文书公开观念有待加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干警普遍认为检察文书公开对于提高检察公信力、规范检察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运行起来既会增加检察官的负担,又极易引发连锁反应。首先,公开的文书不仅不允许出现笔误,也对释法说理工作要求的更为细致严谨。现在检察机关的现状尤其基层是人少案多,办理案件的任务繁重,检察文书公开势必会在无形中消耗检察官的精力。其次,公开的文书会将案件的质量、进度直接置于社会监督的放大镜下,在舆论的压力下,一些小瑕疵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基于以上原因,检察官对于检察文书公开本能的排斥,不公开或者少公开文书。因此,检察官对于检察文书公开的观念还需要加强,应当意识到检察文书公开的深远意义。   第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途径单一。目前,全国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作为检察文书公开的平台,但是对文书标题仅作简单表述,名字也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而且缺乏高级搜索的功能,这使得公众查阅有一定的难度。检察文书公开作为一项便民举措,应该充分利用网络灵活性与便捷性,全国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受众人群少、可操作性低,故不应局限于这一个平台。此外,对于偏远贫困的地区,检察机关的办公条件与人力资源可能无法达到全国统一公开的标准,并且偏远地区的社会公众,上网查询也缺乏实际性。故对于偏远地区,应该考虑非电子形式。

  第三,检察法律文书的保障措施缺位。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制度需要一套相配的制度才能得到预想的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一是缺乏民意反馈机制,公众上网看到公开的检察法律文书,或许会有不懂的专业术语,或许会对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产生疑问,或许会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误会,此时需要一个平台来反馈公众的疑问,来解答公众的问题。二是缺乏监督问责机制,在公开中检察权会接受各界的监督,但是当发现问题时,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如文书内容改动时,是直接更改,还是在原有的文书后附,或者发表更正说明,并没有相关规定。三是缺乏舆情应对机制,对于法律文书来说,不免会出现笔误等小瑕疵,在舆论压力与网络问责中,小问题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为保障公开的顺利进行,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中应具备应对措施。

  三、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释法说理工作的力度

  首先,建立与检察文书公开工作相配套的沟通机制,使检察文书的公开并不仅仅停留在纸面,更多的是深入群众,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其次,建议一个沟通的平台,对于文书中存在的专业法律术语、专业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借此平台进行释法说理。这一互动不仅仅有利于公众了解文书背后的法理、情理,更能推动普法工作的开展,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可谓一举多得。

  (二)多途径拓展检察文书公开工作

  第一,以电子形式为主,非电子形式为辅。从成本效益分析出发,电子方式更为可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文书公开网络平台,并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辅之以多种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平台、手机软件等。对于一些网络利用不高、地区偏远的人群应当采用非电子形式,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度。

  第二,多渠道开展检务公开工作。首先,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通过电视、宣传栏、报刊、杂志等,来宣传检察文书公开制度的信息。其次,检察机关要紧跟信息化发展步伐,通过建议网站、开通微博平台等形式,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在开展检务工作的过程中,秉持着“全面、创新、便民、有效”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三)综合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素质与责任意识

  检察官的法律素质与责任意识直接关系到检察文书公开的质量、效率,因此落实检察文书公开的关键在于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素质与责任意识。首先,要加强对检察官的业务培训,不仅要提升对案件的把握,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还要掌握法律文书写作的要点,从而确保公开的文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文书内容格式无瑕疵。其次,要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引导检察官认识到文书公开的必要性与意义,一些文书的小瑕疵在被舆论放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公众的质疑,甚至于影响司法权威。所以,检察官必须增强责任心,审慎思考,准确严谨的把握文书的内容,严格贯彻检查文书公开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首先,建立一个民意反馈平台,例如让访问者能够在文书下方进行评论。检察机关及时听取公众意见,进行解释,有错误的地方及时改正。其次,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可以施行自查与评查相结合的方式,有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中有错误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评选优秀法律文书,给予奖励,促使检察官对文书公开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付鹏飞.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法制与经济.2014(9).

  [2]陈兰、杜淑芳.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实证分析.中国检察官.2014(12).

  [3]李大槐.关于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中国检察官.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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