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永安市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永安市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三明市、永安市三级确定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资金额度每年为1000万元。

第二条 发展基金每年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项目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一章 发展基金适用范围

第四条 发展基金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列入省地市小城镇改革发展试点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规划;

(二)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四)上级政府部门支持的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项目资金配套;

(五)获得亚洲开发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贷款,在永政文[2010]93号通知规定的担保额度内,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六)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生产性项目建设;

(七)产业项目防灾减灾配套设施建设;

(八)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

(九)市小城镇办(指挥部办公室 下同)经费和小城镇考评激励资金按3%计提。

第五条 发展基金补助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和列入市小城镇办确定的重点项目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按照当年上级下达的责任目标和责任重点研究确定。

第六条 发展基金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贴息扶持按金融机构结算时间执行。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 发展基金补助项目由试点镇根据项目工作情况和深度,向市小城镇办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达到申报条件的小城镇办将予以受理。主要条件包括:投资补助适用范围内委托合同协议、建设项目开工、项目得到上级政府部门资金扶持文件等支持性材料。

第八条 市小城镇办根据试点镇的资金申请材料,每季度末汇总整理后,由小城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确定后,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指挥长 下同)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发展基金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设立“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专户”,专人负责

管理和拨付资金。

第十条 试点镇根据市小城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的补助标准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市小城镇办办理资金拨付申请表,并经小城镇办核实盖章后,由财政局给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小城镇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办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基金的;

(二)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基金的;

(三) 项目建设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 未按规划建设实施的或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五) 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发展基金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竣工验收后需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试点镇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填报小城镇项目进展和工作进展旬报、月报制度。

第十四条 市纪检、监察、小城镇办、财政局、审计局等要加强对发展基金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抽查使用发展基金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发展基金按规定安排使

用。

第十五条 试点镇和项目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发展基金补助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发展基金。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和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试点镇和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发展基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小城镇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

永安市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永安市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三明市、永安市三级确定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资金额度每年为1000万元。

第二条 发展基金每年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项目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一章 发展基金适用范围

第四条 发展基金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列入省地市小城镇改革发展试点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规划;

(二)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四)上级政府部门支持的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项目资金配套;

(五)获得亚洲开发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贷款,在永政文[2010]93号通知规定的担保额度内,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六)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生产性项目建设;

(七)产业项目防灾减灾配套设施建设;

(八)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

(九)市小城镇办(指挥部办公室 下同)经费和小城镇考评激励资金按3%计提。

第五条 发展基金补助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和列入市小城镇办确定的重点项目进行安排。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按照当年上级下达的责任目标和责任重点研究确定。

第六条 发展基金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贴息扶持按金融机构结算时间执行。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 发展基金补助项目由试点镇根据项目工作情况和深度,向市小城镇办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达到申报条件的小城镇办将予以受理。主要条件包括:投资补助适用范围内委托合同协议、建设项目开工、项目得到上级政府部门资金扶持文件等支持性材料。

第八条 市小城镇办根据试点镇的资金申请材料,每季度末汇总整理后,由小城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确定后,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指挥长 下同)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发展基金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设立“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专户”,专人负责

管理和拨付资金。

第十条 试点镇根据市小城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的补助标准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市小城镇办办理资金拨付申请表,并经小城镇办核实盖章后,由财政局给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小城镇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办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补助资金: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基金的;

(二)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发展基金的;

(三) 项目建设资金没有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

(四) 未按规划建设实施的或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五) 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发展基金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竣工验收后需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试点镇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填报小城镇项目进展和工作进展旬报、月报制度。

第十四条 市纪检、监察、小城镇办、财政局、审计局等要加强对发展基金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抽查使用发展基金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发展基金按规定安排使

用。

第十五条 试点镇和项目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发展基金补助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发展基金。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和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试点镇和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发展基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小城镇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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