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之总结
1、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借记卡,如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不要求一定具备透支功能。
2、“使用”、“冒用”必须是依照信用卡的通常功能予以利用的行为。信用卡的通常功能包括取现、转帐、消费和透支。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质押骗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原则上在机器(ATM机) 上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只有在银行或者特约商户(POS机) 使用时,才是信用卡诈骗罪。但最高检司法解释却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 机上使用的也定信用卡诈骗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他人信用卡需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拿的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如果是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但却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应定侵占罪。
4、骗得、夺得、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抢夺、诈骗、捡拾、侵占他人信用卡,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在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时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在ATM 机上使用);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目前还难以成立盗窃罪。
6、抢劫信用卡的,如果行为本身达到了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信用卡的,只评价为抢劫罪一罪。如果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以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7、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由于银行事前有了概括的财产处分的意思,所以无论在机器上还是在银行使用,都只定信用卡诈骗罪。 8、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签订领取信用卡的合同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无论在银行还是在ATM 机上恶意透支,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领取信用卡后,偶尔起犯意,在ATM 机上恶意透支的,成立盗窃罪。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持卡者。
信用卡诈骗罪之总结
1、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借记卡,如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不要求一定具备透支功能。
2、“使用”、“冒用”必须是依照信用卡的通常功能予以利用的行为。信用卡的通常功能包括取现、转帐、消费和透支。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质押骗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原则上在机器(ATM机) 上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只有在银行或者特约商户(POS机) 使用时,才是信用卡诈骗罪。但最高检司法解释却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 机上使用的也定信用卡诈骗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他人信用卡需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拿的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如果是使用自己名义的信用卡,但却处分了他人财产的,应定侵占罪。
4、骗得、夺得、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抢夺、诈骗、捡拾、侵占他人信用卡,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在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时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在ATM 机上使用);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目前还难以成立盗窃罪。
6、抢劫信用卡的,如果行为本身达到了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信用卡的,只评价为抢劫罪一罪。如果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以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7、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由于银行事前有了概括的财产处分的意思,所以无论在机器上还是在银行使用,都只定信用卡诈骗罪。 8、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签订领取信用卡的合同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无论在银行还是在ATM 机上恶意透支,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领取信用卡后,偶尔起犯意,在ATM 机上恶意透支的,成立盗窃罪。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持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