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连锁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服务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签订日期:有效期限:
技术服务合同
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复方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9. 技术服务按第一条服务范围,以实施功能模块能正常使用为标准,采用甲方验收
方式验收,由甲方验收出具服务验收证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逾期无异议则视为验收通过。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0. 本项目报酬(技术服务报酬、培训或者中介报酬):
本项目实施服务费按照实施的药店数量计算,单价为:总店5000元/家,分店2000元/家。按照附件一的《实施药店名单》,本项目实施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11. 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
11.1 甲方提供本次需提供实施服务费用的总店及分店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一,根
据附件一计算本次实施服务费用总价。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50%,系统正式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 11.2 甲方如需增加实施服务的药店,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同意后单独计
价,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相关服务。
12. 运维服务费
12.1 甲方如按照第一条第5款约定选择收费运维服务,则运维服务费也按照运维
服务的药店数量计算,单价为:总店500元/年/家,分店365元/年/家;并在运维服务开始前2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年的运维服务费。
12.2 如甲方需提供未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服务,相关报酬及其他约定由双方另
行友好协商。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13.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视为
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如果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
14.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展技术服务,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0.1%向甲方
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5.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6.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选择采取向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途径解决。 八、其它 17. 知识产权
17.1 在本项目建设中,因本项目产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的软件著作权、
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自行/委托他人在系统上进行的任何修改或二次开发的知识产权及所有均归乙方所有。
17.2 本项目中所运用的知识成果的原权利人已享有的知识产权归原权利人所有。17.3 甲方保证仅在本合同实施范围内及本合同之目的使用以上成果,在未经乙方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部分或全部地转移、抵押或转让;甲方不得更改或删除系统中的任何所有权、版权、商标或商业秘密等原权利人相关的标志;甲方不得破解、分解、甲方如有非法解密、复制或其他违反该合同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许可,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18. 责任限制
18.1 除非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引起,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无须就以下情形
承担责任:(i)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ii)任何间接经济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丢失、利润损失、丧失商业机会等;(iii)设备的正常损耗和正常故障。
18.2 乙方对甲方因系统遗失、被盗、被误用或被擅自修改、计算机设备故障、操
作失误等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双方同意,除非后续双方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合同为双方间就本合同主旨
的完整和唯一合同,并且取代此前双方就本合同主旨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形式的建议、及所交换的所有通信。
20. 如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或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或条款的可执行
性,则其他部分或条款依然有效。
21. 任何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均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2. 在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乙
方的关联公司。乙方可将应收款项或票据转让给关联公司。
2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通讯应通过亲自送达、挂号信、航空信、快递或传真送达到
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另一方通知的其他地址。
24.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 本合同于页首“签订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共有肆份正本,双方各执贰
份。
附件一《实施药店名单》
印花税票粘贴处 ~~~~~~~~~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经办人: 技术合同登记处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连锁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服务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签订日期:有效期限:
技术服务合同
北京永民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复方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
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9. 技术服务按第一条服务范围,以实施功能模块能正常使用为标准,采用甲方验收
方式验收,由甲方验收出具服务验收证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逾期无异议则视为验收通过。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0. 本项目报酬(技术服务报酬、培训或者中介报酬):
本项目实施服务费按照实施的药店数量计算,单价为:总店5000元/家,分店2000元/家。按照附件一的《实施药店名单》,本项目实施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11. 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
11.1 甲方提供本次需提供实施服务费用的总店及分店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一,根
据附件一计算本次实施服务费用总价。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价的50%,系统正式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 11.2 甲方如需增加实施服务的药店,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同意后单独计
价,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相关服务。
12. 运维服务费
12.1 甲方如按照第一条第5款约定选择收费运维服务,则运维服务费也按照运维
服务的药店数量计算,单价为:总店500元/年/家,分店365元/年/家;并在运维服务开始前2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年的运维服务费。
12.2 如甲方需提供未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服务,相关报酬及其他约定由双方另
行友好协商。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13.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视为
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如果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
14.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开展技术服务,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0.1%向甲方
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5.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6.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选择采取向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途径解决。 八、其它 17. 知识产权
17.1 在本项目建设中,因本项目产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的软件著作权、
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自行/委托他人在系统上进行的任何修改或二次开发的知识产权及所有均归乙方所有。
17.2 本项目中所运用的知识成果的原权利人已享有的知识产权归原权利人所有。17.3 甲方保证仅在本合同实施范围内及本合同之目的使用以上成果,在未经乙方
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部分或全部地转移、抵押或转让;甲方不得更改或删除系统中的任何所有权、版权、商标或商业秘密等原权利人相关的标志;甲方不得破解、分解、甲方如有非法解密、复制或其他违反该合同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许可,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18. 责任限制
18.1 除非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引起,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无须就以下情形
承担责任:(i)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ii)任何间接经济损害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丢失、利润损失、丧失商业机会等;(iii)设备的正常损耗和正常故障。
18.2 乙方对甲方因系统遗失、被盗、被误用或被擅自修改、计算机设备故障、操
作失误等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双方同意,除非后续双方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合同为双方间就本合同主旨
的完整和唯一合同,并且取代此前双方就本合同主旨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形式的建议、及所交换的所有通信。
20. 如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或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或条款的可执行
性,则其他部分或条款依然有效。
21. 任何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均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2. 在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乙
方的关联公司。乙方可将应收款项或票据转让给关联公司。
2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通讯应通过亲自送达、挂号信、航空信、快递或传真送达到
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另一方通知的其他地址。
24.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 本合同于页首“签订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共有肆份正本,双方各执贰
份。
附件一《实施药店名单》
印花税票粘贴处 ~~~~~~~~~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经办人: 技术合同登记处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