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稀释每股收益

浅论稀释每股收益

【摘要】每股收益也称每股税后利润,反映了上市公司每一股所具有的当 前获利能力。为了满足每股收益会计实务的需要并为推动每股收益的标准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一每股收益》。我国财政 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鉴于基本每股收益与以前规定 基本一致,本文主要对新准则中的稀释每股收益进行探讨。

【关键词】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一、稀释每股收益的含义

我国新准则借鉴了国际规范的做法,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 益,代替了现行规定中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对于基本每股收益的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 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 在普通股。

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 策;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自身的公司治理。尤其是在资本结构日趋 “复杂化”之后,披露理解稀释每股收益更显必要。稀释每股收益除了能衡量 上市公司的业绩外,还可以较好地揭示稀释效应,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同时 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信息,投资者可以很容易对潜在普通股的稀 释效应大小做出判断,潜在稀释效应越大,股价波动越大,对上市公司的股票 价格就越不利,对股价有警示作用。此外,发行公司还要努力搞好经营,提高 业绩,及时让募集资金产生效应,提升股票价值,才可能使可转换债券、认股 权证和股份期权顺利转换成股票。稀释每股收益信息,向发行者和市场及时传 递未来的风险,可以较好发挥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作用。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收益的计算

对丁•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来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利润会因当期确认的股利 和减少利息的税后金额而增加,且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引起的收益或 费用的所有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包括:(1)当期己确认为费用的稀释 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 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股数的计算

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 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 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在计算股数时,以前发行的具有稀 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具有稀释 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发行日转变为普通股。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 在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根据合 并过程中发行或取消的股票数调整加权平均数;第二,在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 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 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股)下,需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追溯调整 所有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在计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特别耍注意 的是企业合并中所采取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不同。外发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时 间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核算。在购买法下,被合 并企业的合并前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因此,调整增加的普 通股股数=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X每股稀释金额+平均市场价格。计算稀释 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 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稀释性 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己在当期期初或潜在普通股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

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的,从期初至转换日,应当将 其计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转换完成后,从转换日到期末, 应当将其计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三、新准则对稀释 每股收益规定的不足

1. 新准则对潜在普通股缺少具体解释

国际会计准则形成对潜在普通股界定为“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 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并出了潜在普通股的具体释例,包括可转换成普 通股的债务或权益工具、优先股、认股权证或认股选择权、允许员工取得普通 股作为其一部分酬劳的员工计划或其他股份购买计划、或有股份等。而且对这 些证券在何种情况下具有稀释性,并如何计入潜在普通股进行了进一步的描述。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直接引用了 “潜在普通股”的概念,但在潸在普通股 的释例中只提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而没有涉及优先 股和或有股份,对所提到的各种潜在普通股未作具体解释和进一步说明。这样 做主要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如果一一列举可能 会造成对准则的误解。特别是在我国也广泛存在的优先股,只是由于国目前新 修订的《公司法》未涉及优先股发行的规定,所以新准则也未考虑其对基本和 稀释的每股收益的影响。

2. 新准则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没有考虑“反稀释”影响

所谓反稀释,是指因假定对可转换证券进行转换、期权和认股权证被行权、 或者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发行普通股,从而导致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亏损的 减少。

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第40条认为,“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 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正常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 释性的。”而且,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具有反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不予考虑。而我国每股收益准则没有界定“反稀释”,更无从提及对存在反稀 释情况时是否计算稀释每股收益。从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品种的发行看,期权的 法律地位还没有确立,认股权证也刚刚进入试点阶段,目前已具有一定规模的 金融工具只有可转换债券。在我国特殊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发行可转债上市公 司的资金流动性普遍不足,公司一般都希望可转债持有人在转债到期前转换成 普通股,而不愿意最终偿本付息。基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潜在普通股的行

权或转换时一般不会出现“反稀释”问题,所以新会计准则在制定时没有对反 稀释问题进行界定和说明,但现阶段不出现不表示以后也没有这种情况发生, 为了准则的完整性,缺少这部分内容有待商榷。

3.新准则没有对涉及企业合并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关于涉及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工具对每股收益的 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合并,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作为对价发行 的普通股包括在每股收益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因企业合并而发行的普 通股,应包括在列报各期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中;对于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 营企业可能发行或转换成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如果子公司、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这些普通股对报告企业的合并基本每股收益有稀释影响, 则应将其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对企业合并 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所发行的股份,在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处理方法 未予提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唐欲静.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的比较:趋同、差异 及改进.会计之友,2006,(12).

[3] 汪寿成.《企业会计准则一每股收益》解读.财政监督,2006,07.

[4] 张丹.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当代经济,2007.

[5] 王莉.浅议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和披露.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学报,2006,06.

浅论稀释每股收益

【摘要】每股收益也称每股税后利润,反映了上市公司每一股所具有的当 前获利能力。为了满足每股收益会计实务的需要并为推动每股收益的标准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一每股收益》。我国财政 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一每股收益》。鉴于基本每股收益与以前规定 基本一致,本文主要对新准则中的稀释每股收益进行探讨。

【关键词】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一、稀释每股收益的含义

我国新准则借鉴了国际规范的做法,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 益,代替了现行规定中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对于基本每股收益的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 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 在普通股。

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 策;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自身的公司治理。尤其是在资本结构日趋 “复杂化”之后,披露理解稀释每股收益更显必要。稀释每股收益除了能衡量 上市公司的业绩外,还可以较好地揭示稀释效应,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同时 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信息,投资者可以很容易对潜在普通股的稀 释效应大小做出判断,潜在稀释效应越大,股价波动越大,对上市公司的股票 价格就越不利,对股价有警示作用。此外,发行公司还要努力搞好经营,提高 业绩,及时让募集资金产生效应,提升股票价值,才可能使可转换债券、认股 权证和股份期权顺利转换成股票。稀释每股收益信息,向发行者和市场及时传 递未来的风险,可以较好发挥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作用。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收益的计算

对丁•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来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利润会因当期确认的股利 和减少利息的税后金额而增加,且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引起的收益或 费用的所有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包括:(1)当期己确认为费用的稀释 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 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股数的计算

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 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 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在计算股数时,以前发行的具有稀 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具有稀释 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发行日转变为普通股。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 在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根据合 并过程中发行或取消的股票数调整加权平均数;第二,在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 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 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股)下,需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追溯调整 所有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在计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特别耍注意 的是企业合并中所采取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不同。外发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时 间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核算。在购买法下,被合 并企业的合并前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因此,调整增加的普 通股股数=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X每股稀释金额+平均市场价格。计算稀释 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 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稀释性 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己在当期期初或潜在普通股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

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的,从期初至转换日,应当将 其计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转换完成后,从转换日到期末, 应当将其计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三、新准则对稀释 每股收益规定的不足

1. 新准则对潜在普通股缺少具体解释

国际会计准则形成对潜在普通股界定为“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 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并出了潜在普通股的具体释例,包括可转换成普 通股的债务或权益工具、优先股、认股权证或认股选择权、允许员工取得普通 股作为其一部分酬劳的员工计划或其他股份购买计划、或有股份等。而且对这 些证券在何种情况下具有稀释性,并如何计入潜在普通股进行了进一步的描述。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直接引用了 “潜在普通股”的概念,但在潸在普通股 的释例中只提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而没有涉及优先 股和或有股份,对所提到的各种潜在普通股未作具体解释和进一步说明。这样 做主要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如果一一列举可能 会造成对准则的误解。特别是在我国也广泛存在的优先股,只是由于国目前新 修订的《公司法》未涉及优先股发行的规定,所以新准则也未考虑其对基本和 稀释的每股收益的影响。

2. 新准则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没有考虑“反稀释”影响

所谓反稀释,是指因假定对可转换证券进行转换、期权和认股权证被行权、 或者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发行普通股,从而导致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亏损的 减少。

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第40条认为,“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 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正常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 释性的。”而且,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具有反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不予考虑。而我国每股收益准则没有界定“反稀释”,更无从提及对存在反稀 释情况时是否计算稀释每股收益。从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品种的发行看,期权的 法律地位还没有确立,认股权证也刚刚进入试点阶段,目前已具有一定规模的 金融工具只有可转换债券。在我国特殊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发行可转债上市公 司的资金流动性普遍不足,公司一般都希望可转债持有人在转债到期前转换成 普通股,而不愿意最终偿本付息。基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潜在普通股的行

权或转换时一般不会出现“反稀释”问题,所以新会计准则在制定时没有对反 稀释问题进行界定和说明,但现阶段不出现不表示以后也没有这种情况发生, 为了准则的完整性,缺少这部分内容有待商榷。

3.新准则没有对涉及企业合并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关于涉及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工具对每股收益的 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合并,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作为对价发行 的普通股包括在每股收益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因企业合并而发行的普 通股,应包括在列报各期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中;对于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 营企业可能发行或转换成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如果子公司、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这些普通股对报告企业的合并基本每股收益有稀释影响, 则应将其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对企业合并 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所发行的股份,在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处理方法 未予提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唐欲静.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的比较:趋同、差异 及改进.会计之友,2006,(12).

[3] 汪寿成.《企业会计准则一每股收益》解读.财政监督,2006,07.

[4] 张丹.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当代经济,2007.

[5] 王莉.浅议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和披露.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学报,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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