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合同
(2011)沪敏律 字第A 号
因 纠纷
一案,聘请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下称律师)为 甲方 与 因 纠纷一案的 阶段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三、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
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
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按照本所计时收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律师
办理该案所需的工作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律师费¥ 元,大写人民币 。另代理该案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查档费用由 承担。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若甲方无故中途提出解除合同的,所收的律师费
不予退还。若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故意侵害甲方合法利益的,所收的律师费应予以退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销诉讼)止。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
聘请律师合同
(2011)沪敏律 字第A 号
因 纠纷
一案,聘请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下称律师)为 甲方 与 因 纠纷一案的 阶段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
三、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
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
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按照本所计时收费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律师
办理该案所需的工作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律师费¥ 元,大写人民币 。另代理该案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查档费用由 承担。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若甲方无故中途提出解除合同的,所收的律师费
不予退还。若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故意侵害甲方合法利益的,所收的律师费应予以退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销诉讼)止。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