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奖惩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利用自有以及筹集来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集团财务中心、****集团总裁是****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集团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审计等综合管理职能。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集团以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并依据****集团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各企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投资意向报告,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集团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1、 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执行单位应依

次提交《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

计》。

2、 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投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次提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3、 项目投资总在50万元以下、30万以上(含30万元)的投资

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可直接提交《实施方案》。

第八条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重大项目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审批项目建议书》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可外请有关专家)召开研讨会,并形成书面报告呈总裁办公会或分别征询总裁们的意见,最终形成批复下达项目执行单位。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执行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重大投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参加评估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执行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前,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并对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后,应立即上报总裁办公会或分别上报各位总裁。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及政策性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上报财务中心。财务中心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投资评审,核定施工图预算并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纳入****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团总体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的项目;

(二)项目执行单位自身有能力实施建设、经营管理和确保发展的项目; 第十五条 ****集团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团年度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项目偿债主体及偿债资金来源等;

(三)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投资补助、贴息资金总量。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因急需,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执行单位制定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7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财务中心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并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予以清算。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拆借、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七)工程达不到计划进度的。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初步方案需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财务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严格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在30日内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务部门审核,以财务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决算审计并完成验收备案手续后30日内,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综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按月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

第七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执行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偿债主体、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保证措施,并按照“谁承贷、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依自觉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两次以上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对投资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第九章 奖惩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工程决算低于预算的,按结余资金的30%奖励给项目执行单位,70%滚动作为基本建设再投入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五)工程预算未经审核批准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

(六)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

(八)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集团内部成员在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监管、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以及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等,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咨询机构或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集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项目名称、拟建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框算及资金筹措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电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附件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

四、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五、工程技术方案(比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八、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九、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情况;

十、项目偿债资金来源及偿债保证措施;

十一、招标初步方案;

十二、项目风险管理方案;

十三、经济效益和社会益分析;

十四、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五、项目领导小组组建方案;

十六、结论。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

4.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5.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6.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等。

附件三:

《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设计说明书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设计依据;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的确定;

(四)建设场址及其建设条件评价;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以及各专业设计;

(六)施工组织计划;

(七)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八)项目总投资概算及建设资金组织计划。

二、工程概算书

三、初步设计图集

报送初步设计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初步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2.需征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蓝线);

4.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等。

附件四: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实现政策目标和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以及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等;

三、资金用款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结论。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审批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附件五:

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需附以下文件:

1.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4.设计合同、地质勘察合同;

5.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6.建筑节能计算书。

总裁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奖惩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利用自有以及筹集来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集团财务中心、****集团总裁是****集团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集团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审计等综合管理职能。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集团以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并依据****集团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各企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投资意向报告,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由****集团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集团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1、 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执行单位应依

次提交《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

计》。

2、 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投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次提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3、 项目投资总在50万元以下、30万以上(含30万元)的投资

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可直接提交《实施方案》。

第八条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重大项目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审批项目建议书》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可外请有关专家)召开研讨会,并形成书面报告呈总裁办公会或分别征询总裁们的意见,最终形成批复下达项目执行单位。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执行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重大投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参加评估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执行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前,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并对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后,应立即上报总裁办公会或分别上报各位总裁。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及政策性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上报财务中心。财务中心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投资评审,核定施工图预算并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纳入****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团总体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的项目;

(二)项目执行单位自身有能力实施建设、经营管理和确保发展的项目; 第十五条 ****集团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团年度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执行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项目偿债主体及偿债资金来源等;

(三)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投资补助、贴息资金总量。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因急需,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执行单位制定调整方案,报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7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财务中心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并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予以清算。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拆借、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七)工程达不到计划进度的。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初步方案需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财务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严格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在30日内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务部门审核,以财务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决算审计并完成验收备案手续后30日内,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综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按月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

第七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执行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偿债主体、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保证措施,并按照“谁承贷、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依自觉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两次以上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对投资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第九章 奖惩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工程决算低于预算的,按结余资金的30%奖励给项目执行单位,70%滚动作为基本建设再投入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五)工程预算未经审核批准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

(六)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

(八)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集团内部成员在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监管、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以及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等,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咨询机构或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集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项目名称、拟建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框算及资金筹措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电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附件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

四、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五、工程技术方案(比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八、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九、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情况;

十、项目偿债资金来源及偿债保证措施;

十一、招标初步方案;

十二、项目风险管理方案;

十三、经济效益和社会益分析;

十四、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五、项目领导小组组建方案;

十六、结论。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

4.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5.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6.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等。

附件三:

《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设计说明书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设计依据;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的确定;

(四)建设场址及其建设条件评价;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以及各专业设计;

(六)施工组织计划;

(七)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八)项目总投资概算及建设资金组织计划。

二、工程概算书

三、初步设计图集

报送初步设计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初步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2.需征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蓝线);

4.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等。

附件四: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实现政策目标和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以及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等;

三、资金用款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结论。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审批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附件五:

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需附以下文件:

1.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4.设计合同、地质勘察合同;

5.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6.建筑节能计算书。

总裁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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