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供货合同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明细及费用清单 1.1
1.2以上单价含发票、运费,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负责。 1.3 如果合同签订之后,产品型号和数量有增加,合同附表中已有产品的,根据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已有产品单价确定产品价格,如果合同附表中没有的产品,在交货前由双方另行商议确定产品价格。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2.1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2.2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灯具总金额30%预付款,待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安排生产;
2.3 待乙方收到甲方合同灯具总金额的65%提货款后,乙方安排交货,交货期限根据灯具采购订单的交货日期进行交货。
2.4 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即 元 ,质保期满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2.5 乙方向甲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 三、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3.1 交货时间: 3.2 交货地点:
3.3 交货联系人: 电话:
3.4 供货形式:将合格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配合甲方验收。
四、质量标准及质保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和技术规格应与甲方采购定单中所提出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规格相一致;若甲方对货物质量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乙方货物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
4.2 本合同灯具的质保期为两年,自安装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保期内如灯具出现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进行维修,如确定不能维修或经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则由乙方免费替甲方更换,经甲方同意,可更换其他同等价位及使用性能的新产品。
4.3 质保期满后,灯具出现质量问题时,需维修或更换的乙方按规定收取成本费,所需的备件应优惠供应。
4.4 货物验收后,在质保期内(但甲方应在合理的存放及规范使用的前提下),乙方有义务对所有非人为因素(除战争、灾害、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第三方电力不稳因素等造成的产品损坏除外)导致的故障进行技术服务和支持。 五、验收标准
5.1 验收标准按照乙方给甲方提供的货物样品,以甲方确认的样品质量为准。 5.2 货物到现场或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到货验收,货物的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的包装完整无损坏,逾期甲方未验收或验收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
5.3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除非乙方供货与本合同约定的名称、规格不符,甲方不得拒收。甲方拒绝签收应将拒收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不视为乙
方逾期交货。
5.4 到货验收以双方共同验收签字确认为准。 六、违约责任
6.1 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延迟交货日期超过7天,逾期不交货,第8天起由乙方赔偿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违约金。如遇天气等不可抗因素,延误交货时间,乙方不承担相应损失。
6.2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七、其他事项
7.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取消合同,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供货规格、数量和交货日期,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7.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传真件、扫描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灯具供货合同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明细及费用清单 1.1
1.2以上单价含发票、运费,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负责。 1.3 如果合同签订之后,产品型号和数量有增加,合同附表中已有产品的,根据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已有产品单价确定产品价格,如果合同附表中没有的产品,在交货前由双方另行商议确定产品价格。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2.1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2.2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灯具总金额30%预付款,待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安排生产;
2.3 待乙方收到甲方合同灯具总金额的65%提货款后,乙方安排交货,交货期限根据灯具采购订单的交货日期进行交货。
2.4 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即 元 ,质保期满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2.5 乙方向甲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 三、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3.1 交货时间: 3.2 交货地点:
3.3 交货联系人: 电话:
3.4 供货形式:将合格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配合甲方验收。
四、质量标准及质保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和技术规格应与甲方采购定单中所提出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规格相一致;若甲方对货物质量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乙方货物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
4.2 本合同灯具的质保期为两年,自安装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保期内如灯具出现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进行维修,如确定不能维修或经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则由乙方免费替甲方更换,经甲方同意,可更换其他同等价位及使用性能的新产品。
4.3 质保期满后,灯具出现质量问题时,需维修或更换的乙方按规定收取成本费,所需的备件应优惠供应。
4.4 货物验收后,在质保期内(但甲方应在合理的存放及规范使用的前提下),乙方有义务对所有非人为因素(除战争、灾害、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第三方电力不稳因素等造成的产品损坏除外)导致的故障进行技术服务和支持。 五、验收标准
5.1 验收标准按照乙方给甲方提供的货物样品,以甲方确认的样品质量为准。 5.2 货物到现场或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到货验收,货物的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的包装完整无损坏,逾期甲方未验收或验收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
5.3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除非乙方供货与本合同约定的名称、规格不符,甲方不得拒收。甲方拒绝签收应将拒收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不视为乙
方逾期交货。
5.4 到货验收以双方共同验收签字确认为准。 六、违约责任
6.1 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延迟交货日期超过7天,逾期不交货,第8天起由乙方赔偿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违约金。如遇天气等不可抗因素,延误交货时间,乙方不承担相应损失。
6.2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延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七、其他事项
7.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取消合同,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供货规格、数量和交货日期,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7.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传真件、扫描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