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新论

作者:邓联繁

时代法学 2007年08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2007)03-0018-07

  一、从实践意义到理论价值——分析美国总统宪法观的新缘由

  之所以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当初的考虑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学习与借鉴美国宪法领域的经验,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完善与实施①。这种分析侧重的是实践意义,但随着思考的深入越来越发现,这种分析还具有多方面的理论价值。这些价值不仅体现在有助于深化对美国宪法本身的认识上,而且可以反映在整个法学研究中。分析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就是在这种问题意识下展开的。

  (一)从宏观研究到微观研究——充实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

  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成效最为显著,域外影响最为广泛。研究宪法显然绕不过美国宪法,我国学者有大量对美国宪法的称赞与推崇之言。特别是近些年来,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明显加大了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取得了不少很有分量的成果。这些成果以论文、著作与教材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涉及到美国宪法的观念、历史、制度等多个方面,既有严格的学术专著,也有可读性较强的通俗作品,还有融学术性与可读性于一体的评介美国宪法案例的作品。可以断言,随着中美两国学术交流的不断进行以及我国宪法学的不断繁荣,关于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会越来越多,对美国宪法的研究会越来越充分。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仅有助于在一般意义上丰富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而且在研究美国宪法的全局中具有独特性。

  应该看到,既有的关于美国宪法的研究,偏重于宏观角度。宏观的研究当然是必要的,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美国宪法,甚至构成了从微观角度来研究美国宪法的重要基础,但仅有宏观研究或者微观研究过少,都是不够的。在加强宏观研究的同时,充实微观方面的研究,有益于使美国宪法的研究更加丰富、更加深入、更加精细。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研究范围来看,都属于从微观角度来分析美国宪法的一种探索。这就有助于改变美国宪法研究中微观研究不够的情形。

  (二)从美国学者到美国官员——丰富美国宪法研究的视角

  宪法既是规范与制度的集合,又是观念与文化的载体。研究美国宪法,不是仅仅研究其条文,还要分析条文背后的观念与文化。这就必然涉及到介绍与研究美国社会的宪法思想与宪法文化。纵览我国现有的关于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可发现,它们主要介绍与研究美国学者关于宪法的论述,较少关注其他美国人群包括美国总统关于宪法的阐述。美国学者关于宪法的论述无疑需要研究,但局限于此难免显得单调,恐怕也难以透彻理解美国宪法这样一部“活着的宪法”②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③曾任纽约州州长和两度出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休斯曾感慨,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宪法是什么意思却由法官们说了算。学者出身并且在竞选总统前曾任普林斯顿大学校长的美国第28任总统威尔逊也曾说到,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④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美国宪法与美国宪法文化,必须格外注重研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美国总统这两大官员群体关于宪法的论述。

  美国总统无论是在美国宪法文本还是美国宪法实践中都举足轻重,离开美国总统来谈美国宪法是不可思议的,不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思想而试图把握美国宪法文化同样难以想象。美国第38任总统福特在告别演说中说:“对全世界的人民来说,代表美国发言的是总统。”⑤从福特总统的谈话以及美国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与武装力量总司令于一身的宪法地位来看,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有益于从一个新的人群角度来透视美国社会的宪法思想与宪法文化,从而丰富美国宪法的研究视角,改善美国宪法研究的总体状况。

  (三)从抽象法治到具体法治⑥——深化法治判断标准的讨论

  法治理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不仅充分论述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而且明确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⑦应该看到,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即法治乃普遍之治,反对在守法上存在特权。从各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法治之难就难在“普遍”守法上。而这种“普遍”之难,集中在官员而不是平民百姓身上。用今天理论界的共识来说,法治的重点是治官、治权,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分野或者说根本判断标准是:当法的权威与人的权威发生冲突时,究竟哪种权威高于另一种权威;如果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则为法治,反之则为人治。正如思想家们所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官员⑧;国王在专制政府中是法律,法律在自由国家里中是国王⑨。

  以上关于法治判断标准的讨论显然是一种抽象的或者说一般意义上的讨论,这样的讨论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关于法治标准的讨论仍然有必要引向深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追问“人的权威”与“法的权威”。法治判断标准中的“人的权威”,显然应指各级领导人尤其是最高领导人的权威;“法的权威”显然应该首先体现为宪法的权威,也应该集中体现为宪法的权威。因此,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领导人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处理问题。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反复强调,民主要法律化、制度化,使之不受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受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具体到美国法治而言,尽管学者们在法治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及对美国与美国法治的评价上众说纷纭,但似乎少有人否认美国是法治国家的典范。因此,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入地解剖美国法治,而且构成了对法治判断标准理论的一种具体的、典型的个案分析,有利于更加生动地体验抽象的或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判断标准理论,有益于更加精确地把握一般法治理论的精髓,以及更加可靠地在法治理论探索中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二、从就职演说到施政演说——分析美国总统宪法观的新路径

  尽管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涉及到多项工作,但本文进行的是文本分析。不过所选用的文本不再是已经分析过的美国总统就职演说,而是美国总统们的施政演说⑩。这是对分析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的宪法观的延续和深化。“事非经过不知难”,那些初为总统者在就职演说时,还没接触繁琐的日常工作与复杂的突发事件,仍然专注于施政构想,其对宪法的论述与施政后对宪法的论述,应该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分析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关于宪法的论述,有助于全面和充分地把握美国总统的宪法观(11)。同时,鉴于美国总统的施政演说非常多,难以全面收集,加之论文写作篇幅上的限制,本文仅以《美国历届总统执政与告别演说精选》(王建华主编,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为分析范本。该书收录了16位总统在内政方面的21篇施政演说,其中有12篇演说明确说到宪法,兹详述如下(12):

  1790年1月8日,华盛顿总统向参众两院发表了第一篇国情咨文,在其中说到:“知识可以以多种方式维护自由宪法:它可以使那些受托担任政府职务的人懂得,政府的每一重要目标都会得到民众通情达理的信任;它可以使民众理解并珍惜他们的权利;使他们能预见并预防这些权利可能遭到侵犯;使他们懂得什么是压迫,什么事必须行使的合法权威;使他们懂得,什么是由于不顾他们的困难而加给他们的负担,什么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需要带来的负担;使他们分清什么是自由精神,什么是无法无天;使他们懂得珍惜前者,避免后者,联合起来,尊重法律的不可违犯性,并保持警惕,防止人们犯法。”与华盛顿的观点不同,第39任总统卡特在1979年7月15日的演说中指出,对未来的信心维系着其它一切,包括美国宪法本身。

  第16任总统林肯与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一样被美国社会公认为伟大总统。他处于美国南北战争的风口浪尖,坚决主张宪法的权威,以宪法为重要武器与叛乱分子斗争。针对南方叛乱分子的挑战,他于1861年7月4日向国会特别会议发表了题为《发动战争愚不可及》的咨文。他在咨文中义正辞严地指出,南方10州宣布脱离联邦这一事件不仅涉及到这些州的命运,而且向人类大家庭提出了一个大问题:一个宪法规定的共和国或民主国到底能否抵挡它自己内部的敌人而维护领土完整?他批评叛乱分子通过的独立宣言与杰斐逊起草的那份古老而优秀的宣言不同,删除了“一切人生来平等”这句话;以及他们通过的临时宪法的序言与华盛顿签署的那份古老而优秀的宪法序言不同,以“我们,有主权的独立州的代表们”取代了“我们,人民”。据此,他斩钉截铁地指出,与叛乱分子的斗争是一次人民的斗争,体现在联邦方面是一次在世界上维护民主政府的斗争,叛乱一定能够被平定。为了避免有些老实人忧虑叛乱被子定后,联邦政府将对南部诸州采取什么政策,林肯表示,那时他将像过去一样,决意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指导方针。1964年12月6日,他在获得连任后不久向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中向叛乱分子喊话,只要放下武器,服从宪法规定的权力,和平就随时都可以得到;如果还有问题,可以用在宪法和法律渠道里的和平手段来解决。由此可见,林肯始终是立足宪法来反对叛乱分子的,宪法在战时并未“失语”。

  第32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临危授命,连任4届,空前绝后,因新政成效显著与反法西斯功绩显赫而成为美国人民心目中的又一个伟大总统。最高法院在他推行新政之初,曾判决他主导推出的一些法令违宪无效,以至于他考虑用增补最高法院法官的办法来改组最高法院,引发了一次宪法危机。从罗斯福1934年6月28日在以下讲话《你比去年生活得好一些吗?》来看,罗斯福与最高法院在宪法问题上的关注重点可能不同:前者强调实质正义,后者强调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前者强调宪法的现实性,后者强调宪法的规范性。他在讲话中首先总结了新政一年多来在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绩,尤其是人民生活的改善。针对部分人士关于民众生活的改善以丧失个人自由为代价的论调,罗斯福对民众说:“还是用你们自己生活的现实去回答这个问题吧!你们是不是丧失了任何权利,或者自由,或者宪法规定的行动和选择的自由?回过头再读一读宪法的权利法案吧!我曾宣誓加以信守,而你们的自由也是靠它保障的。把权利法案的每一条款都读一读,问一问你自己是不是个人在这些伟大的保证上遭受了一丝一毫的损害?你的回答是什么,在我的思想上是绝无疑问的。成绩单是用你们本人生活的经验写出来的。”他进一步指出,否认新政进展的,不是绝大多数的农场主与工厂主,或者工人;大喊大叫得最厉害的怀疑论者,主要是追求政治特权或经济特权的人。

  第34任总统艾森豪威尔是二战英雄,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威名远扬,但在从1953年至1961年的8年总统任期内却少有政绩。不过,从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来看,他对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是相当尊重的。种族问题在相当长时期内是美国的一块心病,美国内战就有很深的种族矛盾背景。在艾森豪威尔任期内,美国的种族矛盾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小石城事件就是种族矛盾严重与深刻的反映。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判决,公共教育事业不容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公立教育设施进行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强制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法律违反了宪法。1955年5月31日,最高法院将执行消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权力交给联邦地方法院。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遭到了不少抵制。1957年,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的教育委员会接受联邦地方法院执行布朗案的判决,允许9名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读。但在秋季开学之际,该州州长福布斯动用国民警卫队禁止黑人学生入学,并任凭一些白人暴民闹事捣乱。在这种情况下,艾森豪威尔派遣美国陆军101空降师进驻小石城,直接控制了该州国民警卫队,护送黑人学生入学。在解释这一行动的原因时,艾森豪威尔开门见山地端出了最高法院关于“隔离但平等”法律是违反宪法的判决,并反复强调,个人对这项裁决的看法与它的实施并无关系,最高法院有权力、有责任解释宪法是很清楚的;美国是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家,而不是种族至上的国家;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基础,建立在确信总统与政府行政机构会支持并保证联邦法院裁决的施行之上;为了充分实现法律的要求,国家利益不能屈从于少数人的反抗与示威;美国生活方式的基础就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不能允许暴民统治凌驾于法院裁决之上。

  艾森豪威尔总统的以上论说振振有辞,极富感染力,但小石城事件的翻版很快出现。不过,这回考验的是他的继任者、第35任总统肯尼迪。1963年初夏,亚拉巴马州州长挑战法院判决,扬言要堵在学校大门口,阻止两名黑人学生进入亚拉巴马大学。面对高涨的民权运动,以及为了兑现改善民权的竞选诺言,肯尼迪于6月11日动用国民警卫队开赴亚拉巴马大学,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他在就这一行动发表讲话时指出,种族歧视不是一个地方性问题,也不是在国内危机中出现的党派问题,甚至也不仅是一个法律或立法的问题,而首先是一个道德问题,其古老如圣经,其明晰如美国宪法。这一问题的中心是:美国人是否人人都将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是否打算将心比心地对待美国同胞。他最后强调:“正如我过去所说,不是每个孩子都有相同的智力、相同的能力、相同的动力,但他们应该有相同的权利来开发智力、提高能力、增强动力,使自己成为有用的人。哈兰法官在世纪之交曾说过,我们有权期望黑人承担责任、拥护法律,但他们也有权期望法律公正、期望宪法没有种族差异。”

  第36任总统约翰逊在肯尼迪被刺身亡后就任总统。虽然比肯尼迪年长10岁,但其雄心、抱负与激情似乎并不逊色于肯尼迪。1964年3月16日,他在向国会提交的一篇特别咨文《向贫困开战》中,描绘了美国人民“全新的希望蓝图”。值得指出的是,他是从宪法说到提交这一国情咨文的。他说,根据宪法,国会有责任筹设合众国的公共福利,人民现在的丰裕是衡量国会是否成功履行其责任的标准,而且,国会需要把这种幸福扩展到全体人民;由于美国总统是全国各地区所有人的总统,同样承担着对那些在丰裕的美国里仍然忍受贫困的、被剥夺应享权利的、饥饿的和无望的人们的特殊责任,因此,是为了承担这一责任,他向国会提交这一国情咨文。换言之,约翰逊提出这一咨文的依据是美国宪法序言中的“促进公共福利”。

  第37任总统尼克松在打破中美关系坚冰等外交问题上频频得分之时,却因国内“水门事件”黯然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迄今为止唯一辞职的总统。不过,从尼克松所撰写的《1999不战而胜》等一系列有重要影响的著作来看,他确实可位居志存高远、满腹经纶之列。1971年1月22日,他就在向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中提出六大目标,强调改革美国施政的整个结构,以打开对于所有美国人来说都充满机会的新时代的大门、实现人类希望的大门。他在论述第五大目标“加强和革新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时称赞了宪法以及制宪者,认为:“他们给我们留下了一部包含均衡的权力的宪法,一个把统一和多样化结合起来的宪法——他们的远见十分正确,因此这部宪法是今天仍在使用的世界上最古老的一部成文的宪法。”在详细论述完六大目标后,尼克松号召大家不仅从当时的观点而且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这些目标,对制宪者又表示了崇高的敬意——“我们应以共同努力的意愿和那些在差不多190年前为了拟订一部宪法而在费城集会的伟大的美国人的远见、胆量和勇气来行事。”

  第38任总统福特接任因水门事件而辞职的尼克松后力排众议,于1974年9月8日在白宫发表了赦免尼克松的电视演说。尽管赦免尼克松使他遭受了不少非议,但他在演说中反复强调是从宪法的角度来考虑的。他在连续的三段话中说到:“我发誓要维护宪法,要正确行事——因为上帝赋予我辨识正确的能力,要为美国而尽我全力。”“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法律,它制约着我们作为公民的行为。只有制约我们良知的上帝的律法,才高于它。”“我们是上帝名下的一个国家,因此我发誓要在上帝的帮助之下维护宪法。我寻求这样的指引,深刻反省,决定对我的前任理查德·尼克松和它忠诚的妻子及家庭做这件对我来说是正确的事。”他认为,“水门事件”是一个悲剧,是一个恶梦,不能再继续下去,因此,“良知告诉我,只有我,身为总统,才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牢牢地合上并封存这本书。”他在特赦公告中亦明确强调“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二节授予我的赦免权”。

  三、从宪法信仰到宪法思维——分析美国总统宪法观的新启示

  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关于宪法的论述,涉及到宪法的历史、现状、精神、目的、原则、性质、体系、地位、作用、效果、特点、效力以及实施、解释、维护和捍卫等多个领域,可给我们多方面启示,本文仅集中讨论更加注重宪法思维。

  (一)剖析不同演说特点,导出宪法思维话题

  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与就职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就共同点而言,虽然总统们谈论宪法时涵盖面非常广,但仍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赞扬宪法以及制宪者。如林肯与肯尼迪分别称赞宪法古老而优秀、明晰;尼克松认为宪法结合了统一性与多样化,称赞制宪者具有远见、胆量与勇气。还有,华盛顿称宪法为“自由宪法”,罗斯福强调宪法对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尊重并表示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林肯宣告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指导方针,卡特发誓“维护宪法”。此外,演说中还反复出现“宪法规定的”、“宪法赋予的”、“根据宪法”、“宪法要求”、“宪法和法律渠道里”等用语。这两个方面,也正是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谈论宪法时的主要内容与突出特点。

  就不同点而言,主要是美国总统在执政演说(尤其是针对个别问题的执政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相对于他们在就职演说(尤其是第一次就职演说与唯一的就职演说)中对宪法的讨论而言,更有实践基础,更具针对性、现实性与具体性。这与不同演说的性质有相当大的关系。就职演说非常正规,非随意之作,主要是就整个任期而言,侧重说明完整的施政蓝图。施政演说数量多,随机性大,一般比就职演说更具体与细致,针对特殊事件而发表的施政演说尤其如此。换言之,虽然就职演说与施政演说都会涉及对宪法的一般认识与在某种语境下对宪法的具体认识,但相比较而言,就职演说涉及宪法一般认识的比重要高,施政演说则在具体语境下对宪法有更多的具体讨论。这样一种差别,实际上也体现了宪法信仰与宪法思维的不同侧重点。

  所谓宪法信仰,大意是指人们在主观上对宪法信任、信奉、信赖的一种状态,它强调的是尊重、认同宪法的价值尤其是宪法的理性价值。所谓宪法思维,简而言之是指人们立足宪法、围绕宪法(13)、归于宪法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强调的是运用对宪法的认识来观察问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14)。相比较而言,宪法信仰主“内”(内心世界),宪法思维则主“外”(外部世界);宪法信仰侧重反映从客观(宪法)到主观(信仰),宪法思维则侧重反映从主观(对宪法的认识)到客观(外部世界的问题);宪法信仰更具宏观性、抽象性、一般性、普遍性、共同性,宪法思维则更具微观性、具体性、个别性、特殊性、差异性。之所以在分析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的宪法观时突出从宪法信仰这个角度来谈启示,在分析他们在施政演说中的宪法观时则主要从宪法思维这个角度来谈启示,原因就在于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关于宪法的一般讨论较多,施政演说则较多地结合了具体问题。

  (二)把握宪法思维要义,认真对待宪法思维

  形象地说,宪法思维的要义在于让宪法成为眼睛。从宪法的角度、立场与以宪法为视角、视野,以及以宪法为分析工具、分析框架,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将宪法作为眼睛来看待世界,意味着宪法思维在主要意义上是自觉的、习惯的。这一点在美国总统的演说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作为一个群体来说,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与施政演说中多次讨论到宪法,既表达了他们对宪法的热爱与拥护之情,如福特在就职演说与施政演说都说到维护宪法;又结合宪法表明了对一系列问题的看法。如,不少总统肯定宪法在美国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作用,林肯从宪法的立场否定叛乱势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福特从宪法的视角评论“水门事件”。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总统越是遇到严峻挑战与复杂考验,越是注意立足宪法考虑问题。这一点尤为重要,也许就是美国在宪法领域成效卓著而一些国家的宪法实施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的确,把宪法作为眼睛,不是一时的头脑发热、心血来潮,而是一项长期性、稳定性的要求——在宪法的立场上,拒绝朝秦暮楚、喜新厌旧、摇摆不定、翻来覆去,欢迎忠贞不渝、一以贯之、坚定不移、义无反顾。

  为什么要认真对待宪法思维?是因为宪法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宪政与法治的命运。宪政与法治的一个基本内容都是宪法的充分实施,一个基本标志都是宪法的权威至上。但是,无论是宪法的充分实施还是宪法的权威至上,都不会自动出现与形成,也不会一蹴而就与一帆风顺。宪政与法治的实现既需要有良好的宪法,又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任地实施宪法,还需要全社会养成宪法思维的习惯,从宪法的立场来观察世界,辨别是非,评论优劣,让宪法成为社会共识的基本内容、社会团结的基本纽带、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15)。可以说,宪法思维的过程,就是人们运用宪法认识世界的过程;宪法思维在社会中不断普遍化的过程,就是宪法文化在社会中逐步形成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宪法会随着人们的思考更加广泛、更加全面地进入社会的现实生活,不再停留于纸上,不再遥不可及、高不可攀、深不可测;人们会更加真切地、生动地感受到宪法的美丽与魅力,从而有利于人们遵守宪法、捍卫宪法;人们也会更加充分、更加深刻地发现宪法的固有缺陷与现实困境,从而有利于人们反思宪法、完善宪法。也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宪法的充分实施与权威至上才具有牢固的主体基础与可靠的文化条件。

  认真对待宪法思维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包含多方面的要求,其中一个关键要求就是认真对待宪法学。从宪法思维与宪政、法治的关系来看,宪法学是成就宪政与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成就宪政与法治不仅仅需要“硬件”,而且需要“软件”,需要法律文化与宪法文化在全社会得到应有发展,确而言之,需要法律精神与原则尤其是宪法精神与原则在全社会得到普遍体认,需要法学知识与方法尤其是宪法学知识与方法在全社会得到广泛运用(16)。这正是宪法思维的关切所在,指向所在,也正是努力改善宪法教育、注重提高宪法思维能力的原因所在、动力所在。

  (三)反思宪法角色定位,夯实宪法思维根基

  虽然宪法思维的重心在于运用宪法,但要运用宪法,首先就得了解宪法,否则宪法思维就成了无米之炊。究竟该如何认识宪法?这显然是一个宏大的问题,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但是可以肯定,尽管回答这个问题很困难(17),而且答案会多种多样,但回答本身确实很重要;同时,这个问题在近些年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回答,特别是随着这些年宪法学的发展,学界对宪法概念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从宪法思维的角度讲,认识宪法必须格外注重宪法的角色定位,澄清长期以来的一些片面观点与模糊认识。从美国总统们的演说来看,有必要在宪法认识上实现从政治法到治政法的转换。

  美国总统在演说中不断赞美宪法并反复表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捍卫宪法,给人一个直观的感受是:宪法的最靓丽之处在于它的权威至上,宪法在主要意义上是“治政法”而不是“政治法”。无论是开国元勋如第1任总统华盛顿,还是在美国200周年时任总统的里根;无论是平民出身的总统如杰克逊,还是学者出身的总统如威尔逊;无论是和平时期的总统如布坎南,还是战时总统林肯;无论是经选举产生的总统如范布伦,还是没经选举而产生的总统如福特;无论是伟大的总统如小罗斯福,还是平庸的总统如格兰特;无论是只有一个任期的总统如海斯,还是连任的总统如门罗;无论是对宪法有专门研究的总统如麦迪逊,还是对宪法没有特别研究的总统如艾森豪威尔;无论是圆满完成任期的总统如杰斐逊,还是死于任上的总统如麦金莱;无论是声名显赫的总统如肯尼迪,还是名望一般的总统如皮尔斯;无论是在历史上有很大争议的总统如尼克松,还是没多少争议的总统如上任仅一个月就去世的第9任总统哈里森,都表示服从宪法权威,以宪法为行动准则与施政旗帜,充分体现出宪法具有实实在在的最高权威。

  所谓从政治法到治政法,主要意思是将宪法理解为治政法,摒弃宪法是政治法的陈旧观念。将宪法作为政治法,由来已久,根深蒂固(18),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交替使用“宪法”与“政体”。宪法与政治之间的紧密联系不容否认,但政治法并不能准确、全面地概括这种关系。而且,“政治法”的提法本身是含糊的,容易产生歧义:究竟意指政治优先、宪法次之、宪法服务于政治、政治主导宪法,还是指政治服从宪法、宪法控制政治、宪法约束政治、宪法规范政治?从美国总统在演说中对宪法的讨论来看,与其称宪法为政治法,不如称之为治政法——治理政治之法,更细致地说,宪法是治理政权之法、治理政府之法、治理政事之法。因此,仅仅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这个角度讲,如果说政治法是反映宪法的现象、宪法的工具性的话,那么治政法则同时体现了宪法的现象与本质、宪法的工具性与价值性。而且,在反映宪法的现象与工具性上,政治法的说法有失偏颇,欠缺精准,治政法的称谓则相当明确、准确与精确。更重要的是,治政法的称呼非常简便、非常清晰地突出了宪法的规制对象——政治、政权、政府、政事,既有利于张扬人民主权的宝贵原则,实现从民主到民治、从自由到自治的转换;又有益于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实现从偏重政治性的宪政到偏重法律性的宪治之转换。

  收稿日期 2007-02-18

  注释:

  ①邓联繁.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上)[J].时代法学,2005,(1).(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期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6期);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下)[J].时代法学,2006,(2).(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期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6年第8期)。

  ②李剑鸣.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J].美国研究,2001,(2).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1.

  ④任东来.美国最高法院刍议[J].美国研究,2002,(2).

  ⑤王建华.美国历届总统执政与告别演说精选[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372.

  ⑥贺卫方.具体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⑧[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5.

  ⑨[美]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5-36.

  ⑩美国总统的就职演说集在国内已有多个版本,但施政演说集还比较少见。王建华等先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从事美国总统演说的收集与编译工作,在这方面做出了开创性、奠基性的突出贡献,他们编译的《美国总统演说文库》影响巨大。该文库为人们了解和研究美国总统、美国社会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材料,也为本文创造了极为难得的条件,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11)需要指出的是,本文选取的分析文本也借鉴吸收了其它作品的相关成果,其中有10篇演说选自或节选自《罗斯福选集》、《现代史资料》、《美国总统国情咨文选编》、《艾森豪威尔言论选辑》、《改变历史的演讲》、《华盛顿选集》、《林肯选集》,这些都在演说结尾予以了注明。这也为进一步全面分析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的宪法观提供了线索。

  (12)以下8位总统关于宪法的论述,分别参见王建华主编《美国历届总统执政与告别演说精选》一书,第4页、第8-16页、第44页、第66-68页、第72-76页、第85-86页、第100-103页、第111-114页。

  (13)林来梵等.所谓“围绕规范”——续谈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J].浙江学刊,2005,(4).

  (14)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410.

  (15)韩大元.比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

  (16)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17)韩大元.“什么是宪法”这个命题也许是没有答案的[J].山东社会科学,2006,(8).

  (18)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8.张义清.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J].学术探索,2005,(6).杨海坤.宪法学基本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10.

作者介绍:邓联繁(1977-),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治原理与实践。湖南 长沙 410083

作者:邓联繁

时代法学 2007年08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2007)03-0018-07

  一、从实践意义到理论价值——分析美国总统宪法观的新缘由

  之所以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当初的考虑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学习与借鉴美国宪法领域的经验,以促进我国宪法的完善与实施①。这种分析侧重的是实践意义,但随着思考的深入越来越发现,这种分析还具有多方面的理论价值。这些价值不仅体现在有助于深化对美国宪法本身的认识上,而且可以反映在整个法学研究中。分析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就是在这种问题意识下展开的。

  (一)从宏观研究到微观研究——充实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

  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成效最为显著,域外影响最为广泛。研究宪法显然绕不过美国宪法,我国学者有大量对美国宪法的称赞与推崇之言。特别是近些年来,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明显加大了对美国宪法的研究,取得了不少很有分量的成果。这些成果以论文、著作与教材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涉及到美国宪法的观念、历史、制度等多个方面,既有严格的学术专著,也有可读性较强的通俗作品,还有融学术性与可读性于一体的评介美国宪法案例的作品。可以断言,随着中美两国学术交流的不断进行以及我国宪法学的不断繁荣,关于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会越来越多,对美国宪法的研究会越来越充分。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仅有助于在一般意义上丰富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而且在研究美国宪法的全局中具有独特性。

  应该看到,既有的关于美国宪法的研究,偏重于宏观角度。宏观的研究当然是必要的,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美国宪法,甚至构成了从微观角度来研究美国宪法的重要基础,但仅有宏观研究或者微观研究过少,都是不够的。在加强宏观研究的同时,充实微观方面的研究,有益于使美国宪法的研究更加丰富、更加深入、更加精细。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研究范围来看,都属于从微观角度来分析美国宪法的一种探索。这就有助于改变美国宪法研究中微观研究不够的情形。

  (二)从美国学者到美国官员——丰富美国宪法研究的视角

  宪法既是规范与制度的集合,又是观念与文化的载体。研究美国宪法,不是仅仅研究其条文,还要分析条文背后的观念与文化。这就必然涉及到介绍与研究美国社会的宪法思想与宪法文化。纵览我国现有的关于美国宪法研究的成果可发现,它们主要介绍与研究美国学者关于宪法的论述,较少关注其他美国人群包括美国总统关于宪法的阐述。美国学者关于宪法的论述无疑需要研究,但局限于此难免显得单调,恐怕也难以透彻理解美国宪法这样一部“活着的宪法”②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③曾任纽约州州长和两度出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休斯曾感慨,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宪法是什么意思却由法官们说了算。学者出身并且在竞选总统前曾任普林斯顿大学校长的美国第28任总统威尔逊也曾说到,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④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美国宪法与美国宪法文化,必须格外注重研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美国总统这两大官员群体关于宪法的论述。

  美国总统无论是在美国宪法文本还是美国宪法实践中都举足轻重,离开美国总统来谈美国宪法是不可思议的,不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思想而试图把握美国宪法文化同样难以想象。美国第38任总统福特在告别演说中说:“对全世界的人民来说,代表美国发言的是总统。”⑤从福特总统的谈话以及美国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与武装力量总司令于一身的宪法地位来看,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有益于从一个新的人群角度来透视美国社会的宪法思想与宪法文化,从而丰富美国宪法的研究视角,改善美国宪法研究的总体状况。

  (三)从抽象法治到具体法治⑥——深化法治判断标准的讨论

  法治理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不仅充分论述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而且明确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⑦应该看到,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即法治乃普遍之治,反对在守法上存在特权。从各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法治之难就难在“普遍”守法上。而这种“普遍”之难,集中在官员而不是平民百姓身上。用今天理论界的共识来说,法治的重点是治官、治权,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分野或者说根本判断标准是:当法的权威与人的权威发生冲突时,究竟哪种权威高于另一种权威;如果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则为法治,反之则为人治。正如思想家们所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官员⑧;国王在专制政府中是法律,法律在自由国家里中是国王⑨。

  以上关于法治判断标准的讨论显然是一种抽象的或者说一般意义上的讨论,这样的讨论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关于法治标准的讨论仍然有必要引向深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追问“人的权威”与“法的权威”。法治判断标准中的“人的权威”,显然应指各级领导人尤其是最高领导人的权威;“法的权威”显然应该首先体现为宪法的权威,也应该集中体现为宪法的权威。因此,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领导人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处理问题。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反复强调,民主要法律化、制度化,使之不受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受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具体到美国法治而言,尽管学者们在法治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及对美国与美国法治的评价上众说纷纭,但似乎少有人否认美国是法治国家的典范。因此,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入地解剖美国法治,而且构成了对法治判断标准理论的一种具体的、典型的个案分析,有利于更加生动地体验抽象的或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判断标准理论,有益于更加精确地把握一般法治理论的精髓,以及更加可靠地在法治理论探索中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二、从就职演说到施政演说——分析美国总统宪法观的新路径

  尽管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涉及到多项工作,但本文进行的是文本分析。不过所选用的文本不再是已经分析过的美国总统就职演说,而是美国总统们的施政演说⑩。这是对分析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的宪法观的延续和深化。“事非经过不知难”,那些初为总统者在就职演说时,还没接触繁琐的日常工作与复杂的突发事件,仍然专注于施政构想,其对宪法的论述与施政后对宪法的论述,应该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分析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关于宪法的论述,有助于全面和充分地把握美国总统的宪法观(11)。同时,鉴于美国总统的施政演说非常多,难以全面收集,加之论文写作篇幅上的限制,本文仅以《美国历届总统执政与告别演说精选》(王建华主编,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为分析范本。该书收录了16位总统在内政方面的21篇施政演说,其中有12篇演说明确说到宪法,兹详述如下(12):

  1790年1月8日,华盛顿总统向参众两院发表了第一篇国情咨文,在其中说到:“知识可以以多种方式维护自由宪法:它可以使那些受托担任政府职务的人懂得,政府的每一重要目标都会得到民众通情达理的信任;它可以使民众理解并珍惜他们的权利;使他们能预见并预防这些权利可能遭到侵犯;使他们懂得什么是压迫,什么事必须行使的合法权威;使他们懂得,什么是由于不顾他们的困难而加给他们的负担,什么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需要带来的负担;使他们分清什么是自由精神,什么是无法无天;使他们懂得珍惜前者,避免后者,联合起来,尊重法律的不可违犯性,并保持警惕,防止人们犯法。”与华盛顿的观点不同,第39任总统卡特在1979年7月15日的演说中指出,对未来的信心维系着其它一切,包括美国宪法本身。

  第16任总统林肯与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一样被美国社会公认为伟大总统。他处于美国南北战争的风口浪尖,坚决主张宪法的权威,以宪法为重要武器与叛乱分子斗争。针对南方叛乱分子的挑战,他于1861年7月4日向国会特别会议发表了题为《发动战争愚不可及》的咨文。他在咨文中义正辞严地指出,南方10州宣布脱离联邦这一事件不仅涉及到这些州的命运,而且向人类大家庭提出了一个大问题:一个宪法规定的共和国或民主国到底能否抵挡它自己内部的敌人而维护领土完整?他批评叛乱分子通过的独立宣言与杰斐逊起草的那份古老而优秀的宣言不同,删除了“一切人生来平等”这句话;以及他们通过的临时宪法的序言与华盛顿签署的那份古老而优秀的宪法序言不同,以“我们,有主权的独立州的代表们”取代了“我们,人民”。据此,他斩钉截铁地指出,与叛乱分子的斗争是一次人民的斗争,体现在联邦方面是一次在世界上维护民主政府的斗争,叛乱一定能够被平定。为了避免有些老实人忧虑叛乱被子定后,联邦政府将对南部诸州采取什么政策,林肯表示,那时他将像过去一样,决意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指导方针。1964年12月6日,他在获得连任后不久向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中向叛乱分子喊话,只要放下武器,服从宪法规定的权力,和平就随时都可以得到;如果还有问题,可以用在宪法和法律渠道里的和平手段来解决。由此可见,林肯始终是立足宪法来反对叛乱分子的,宪法在战时并未“失语”。

  第32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临危授命,连任4届,空前绝后,因新政成效显著与反法西斯功绩显赫而成为美国人民心目中的又一个伟大总统。最高法院在他推行新政之初,曾判决他主导推出的一些法令违宪无效,以至于他考虑用增补最高法院法官的办法来改组最高法院,引发了一次宪法危机。从罗斯福1934年6月28日在以下讲话《你比去年生活得好一些吗?》来看,罗斯福与最高法院在宪法问题上的关注重点可能不同:前者强调实质正义,后者强调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前者强调宪法的现实性,后者强调宪法的规范性。他在讲话中首先总结了新政一年多来在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绩,尤其是人民生活的改善。针对部分人士关于民众生活的改善以丧失个人自由为代价的论调,罗斯福对民众说:“还是用你们自己生活的现实去回答这个问题吧!你们是不是丧失了任何权利,或者自由,或者宪法规定的行动和选择的自由?回过头再读一读宪法的权利法案吧!我曾宣誓加以信守,而你们的自由也是靠它保障的。把权利法案的每一条款都读一读,问一问你自己是不是个人在这些伟大的保证上遭受了一丝一毫的损害?你的回答是什么,在我的思想上是绝无疑问的。成绩单是用你们本人生活的经验写出来的。”他进一步指出,否认新政进展的,不是绝大多数的农场主与工厂主,或者工人;大喊大叫得最厉害的怀疑论者,主要是追求政治特权或经济特权的人。

  第34任总统艾森豪威尔是二战英雄,在反法西斯战争中威名远扬,但在从1953年至1961年的8年总统任期内却少有政绩。不过,从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来看,他对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是相当尊重的。种族问题在相当长时期内是美国的一块心病,美国内战就有很深的种族矛盾背景。在艾森豪威尔任期内,美国的种族矛盾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小石城事件就是种族矛盾严重与深刻的反映。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判决,公共教育事业不容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公立教育设施进行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强制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法律违反了宪法。1955年5月31日,最高法院将执行消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权力交给联邦地方法院。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遭到了不少抵制。1957年,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的教育委员会接受联邦地方法院执行布朗案的判决,允许9名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读。但在秋季开学之际,该州州长福布斯动用国民警卫队禁止黑人学生入学,并任凭一些白人暴民闹事捣乱。在这种情况下,艾森豪威尔派遣美国陆军101空降师进驻小石城,直接控制了该州国民警卫队,护送黑人学生入学。在解释这一行动的原因时,艾森豪威尔开门见山地端出了最高法院关于“隔离但平等”法律是违反宪法的判决,并反复强调,个人对这项裁决的看法与它的实施并无关系,最高法院有权力、有责任解释宪法是很清楚的;美国是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家,而不是种族至上的国家;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基础,建立在确信总统与政府行政机构会支持并保证联邦法院裁决的施行之上;为了充分实现法律的要求,国家利益不能屈从于少数人的反抗与示威;美国生活方式的基础就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不能允许暴民统治凌驾于法院裁决之上。

  艾森豪威尔总统的以上论说振振有辞,极富感染力,但小石城事件的翻版很快出现。不过,这回考验的是他的继任者、第35任总统肯尼迪。1963年初夏,亚拉巴马州州长挑战法院判决,扬言要堵在学校大门口,阻止两名黑人学生进入亚拉巴马大学。面对高涨的民权运动,以及为了兑现改善民权的竞选诺言,肯尼迪于6月11日动用国民警卫队开赴亚拉巴马大学,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他在就这一行动发表讲话时指出,种族歧视不是一个地方性问题,也不是在国内危机中出现的党派问题,甚至也不仅是一个法律或立法的问题,而首先是一个道德问题,其古老如圣经,其明晰如美国宪法。这一问题的中心是:美国人是否人人都将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是否打算将心比心地对待美国同胞。他最后强调:“正如我过去所说,不是每个孩子都有相同的智力、相同的能力、相同的动力,但他们应该有相同的权利来开发智力、提高能力、增强动力,使自己成为有用的人。哈兰法官在世纪之交曾说过,我们有权期望黑人承担责任、拥护法律,但他们也有权期望法律公正、期望宪法没有种族差异。”

  第36任总统约翰逊在肯尼迪被刺身亡后就任总统。虽然比肯尼迪年长10岁,但其雄心、抱负与激情似乎并不逊色于肯尼迪。1964年3月16日,他在向国会提交的一篇特别咨文《向贫困开战》中,描绘了美国人民“全新的希望蓝图”。值得指出的是,他是从宪法说到提交这一国情咨文的。他说,根据宪法,国会有责任筹设合众国的公共福利,人民现在的丰裕是衡量国会是否成功履行其责任的标准,而且,国会需要把这种幸福扩展到全体人民;由于美国总统是全国各地区所有人的总统,同样承担着对那些在丰裕的美国里仍然忍受贫困的、被剥夺应享权利的、饥饿的和无望的人们的特殊责任,因此,是为了承担这一责任,他向国会提交这一国情咨文。换言之,约翰逊提出这一咨文的依据是美国宪法序言中的“促进公共福利”。

  第37任总统尼克松在打破中美关系坚冰等外交问题上频频得分之时,却因国内“水门事件”黯然辞职,成为美国历史上迄今为止唯一辞职的总统。不过,从尼克松所撰写的《1999不战而胜》等一系列有重要影响的著作来看,他确实可位居志存高远、满腹经纶之列。1971年1月22日,他就在向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中提出六大目标,强调改革美国施政的整个结构,以打开对于所有美国人来说都充满机会的新时代的大门、实现人类希望的大门。他在论述第五大目标“加强和革新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时称赞了宪法以及制宪者,认为:“他们给我们留下了一部包含均衡的权力的宪法,一个把统一和多样化结合起来的宪法——他们的远见十分正确,因此这部宪法是今天仍在使用的世界上最古老的一部成文的宪法。”在详细论述完六大目标后,尼克松号召大家不仅从当时的观点而且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这些目标,对制宪者又表示了崇高的敬意——“我们应以共同努力的意愿和那些在差不多190年前为了拟订一部宪法而在费城集会的伟大的美国人的远见、胆量和勇气来行事。”

  第38任总统福特接任因水门事件而辞职的尼克松后力排众议,于1974年9月8日在白宫发表了赦免尼克松的电视演说。尽管赦免尼克松使他遭受了不少非议,但他在演说中反复强调是从宪法的角度来考虑的。他在连续的三段话中说到:“我发誓要维护宪法,要正确行事——因为上帝赋予我辨识正确的能力,要为美国而尽我全力。”“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法律,它制约着我们作为公民的行为。只有制约我们良知的上帝的律法,才高于它。”“我们是上帝名下的一个国家,因此我发誓要在上帝的帮助之下维护宪法。我寻求这样的指引,深刻反省,决定对我的前任理查德·尼克松和它忠诚的妻子及家庭做这件对我来说是正确的事。”他认为,“水门事件”是一个悲剧,是一个恶梦,不能再继续下去,因此,“良知告诉我,只有我,身为总统,才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牢牢地合上并封存这本书。”他在特赦公告中亦明确强调“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二节授予我的赦免权”。

  三、从宪法信仰到宪法思维——分析美国总统宪法观的新启示

  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关于宪法的论述,涉及到宪法的历史、现状、精神、目的、原则、性质、体系、地位、作用、效果、特点、效力以及实施、解释、维护和捍卫等多个领域,可给我们多方面启示,本文仅集中讨论更加注重宪法思维。

  (一)剖析不同演说特点,导出宪法思维话题

  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与就职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就共同点而言,虽然总统们谈论宪法时涵盖面非常广,但仍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赞扬宪法以及制宪者。如林肯与肯尼迪分别称赞宪法古老而优秀、明晰;尼克松认为宪法结合了统一性与多样化,称赞制宪者具有远见、胆量与勇气。还有,华盛顿称宪法为“自由宪法”,罗斯福强调宪法对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尊重并表示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林肯宣告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指导方针,卡特发誓“维护宪法”。此外,演说中还反复出现“宪法规定的”、“宪法赋予的”、“根据宪法”、“宪法要求”、“宪法和法律渠道里”等用语。这两个方面,也正是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谈论宪法时的主要内容与突出特点。

  就不同点而言,主要是美国总统在执政演说(尤其是针对个别问题的执政演说)中对宪法的论述,相对于他们在就职演说(尤其是第一次就职演说与唯一的就职演说)中对宪法的讨论而言,更有实践基础,更具针对性、现实性与具体性。这与不同演说的性质有相当大的关系。就职演说非常正规,非随意之作,主要是就整个任期而言,侧重说明完整的施政蓝图。施政演说数量多,随机性大,一般比就职演说更具体与细致,针对特殊事件而发表的施政演说尤其如此。换言之,虽然就职演说与施政演说都会涉及对宪法的一般认识与在某种语境下对宪法的具体认识,但相比较而言,就职演说涉及宪法一般认识的比重要高,施政演说则在具体语境下对宪法有更多的具体讨论。这样一种差别,实际上也体现了宪法信仰与宪法思维的不同侧重点。

  所谓宪法信仰,大意是指人们在主观上对宪法信任、信奉、信赖的一种状态,它强调的是尊重、认同宪法的价值尤其是宪法的理性价值。所谓宪法思维,简而言之是指人们立足宪法、围绕宪法(13)、归于宪法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强调的是运用对宪法的认识来观察问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14)。相比较而言,宪法信仰主“内”(内心世界),宪法思维则主“外”(外部世界);宪法信仰侧重反映从客观(宪法)到主观(信仰),宪法思维则侧重反映从主观(对宪法的认识)到客观(外部世界的问题);宪法信仰更具宏观性、抽象性、一般性、普遍性、共同性,宪法思维则更具微观性、具体性、个别性、特殊性、差异性。之所以在分析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的宪法观时突出从宪法信仰这个角度来谈启示,在分析他们在施政演说中的宪法观时则主要从宪法思维这个角度来谈启示,原因就在于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关于宪法的一般讨论较多,施政演说则较多地结合了具体问题。

  (二)把握宪法思维要义,认真对待宪法思维

  形象地说,宪法思维的要义在于让宪法成为眼睛。从宪法的角度、立场与以宪法为视角、视野,以及以宪法为分析工具、分析框架,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将宪法作为眼睛来看待世界,意味着宪法思维在主要意义上是自觉的、习惯的。这一点在美国总统的演说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作为一个群体来说,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与施政演说中多次讨论到宪法,既表达了他们对宪法的热爱与拥护之情,如福特在就职演说与施政演说都说到维护宪法;又结合宪法表明了对一系列问题的看法。如,不少总统肯定宪法在美国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作用,林肯从宪法的立场否定叛乱势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福特从宪法的视角评论“水门事件”。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总统越是遇到严峻挑战与复杂考验,越是注意立足宪法考虑问题。这一点尤为重要,也许就是美国在宪法领域成效卓著而一些国家的宪法实施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的确,把宪法作为眼睛,不是一时的头脑发热、心血来潮,而是一项长期性、稳定性的要求——在宪法的立场上,拒绝朝秦暮楚、喜新厌旧、摇摆不定、翻来覆去,欢迎忠贞不渝、一以贯之、坚定不移、义无反顾。

  为什么要认真对待宪法思维?是因为宪法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宪政与法治的命运。宪政与法治的一个基本内容都是宪法的充分实施,一个基本标志都是宪法的权威至上。但是,无论是宪法的充分实施还是宪法的权威至上,都不会自动出现与形成,也不会一蹴而就与一帆风顺。宪政与法治的实现既需要有良好的宪法,又需要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任地实施宪法,还需要全社会养成宪法思维的习惯,从宪法的立场来观察世界,辨别是非,评论优劣,让宪法成为社会共识的基本内容、社会团结的基本纽带、社会秩序的基本要素(15)。可以说,宪法思维的过程,就是人们运用宪法认识世界的过程;宪法思维在社会中不断普遍化的过程,就是宪法文化在社会中逐步形成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宪法会随着人们的思考更加广泛、更加全面地进入社会的现实生活,不再停留于纸上,不再遥不可及、高不可攀、深不可测;人们会更加真切地、生动地感受到宪法的美丽与魅力,从而有利于人们遵守宪法、捍卫宪法;人们也会更加充分、更加深刻地发现宪法的固有缺陷与现实困境,从而有利于人们反思宪法、完善宪法。也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宪法的充分实施与权威至上才具有牢固的主体基础与可靠的文化条件。

  认真对待宪法思维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包含多方面的要求,其中一个关键要求就是认真对待宪法学。从宪法思维与宪政、法治的关系来看,宪法学是成就宪政与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成就宪政与法治不仅仅需要“硬件”,而且需要“软件”,需要法律文化与宪法文化在全社会得到应有发展,确而言之,需要法律精神与原则尤其是宪法精神与原则在全社会得到普遍体认,需要法学知识与方法尤其是宪法学知识与方法在全社会得到广泛运用(16)。这正是宪法思维的关切所在,指向所在,也正是努力改善宪法教育、注重提高宪法思维能力的原因所在、动力所在。

  (三)反思宪法角色定位,夯实宪法思维根基

  虽然宪法思维的重心在于运用宪法,但要运用宪法,首先就得了解宪法,否则宪法思维就成了无米之炊。究竟该如何认识宪法?这显然是一个宏大的问题,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但是可以肯定,尽管回答这个问题很困难(17),而且答案会多种多样,但回答本身确实很重要;同时,这个问题在近些年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回答,特别是随着这些年宪法学的发展,学界对宪法概念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从宪法思维的角度讲,认识宪法必须格外注重宪法的角色定位,澄清长期以来的一些片面观点与模糊认识。从美国总统们的演说来看,有必要在宪法认识上实现从政治法到治政法的转换。

  美国总统在演说中不断赞美宪法并反复表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捍卫宪法,给人一个直观的感受是:宪法的最靓丽之处在于它的权威至上,宪法在主要意义上是“治政法”而不是“政治法”。无论是开国元勋如第1任总统华盛顿,还是在美国200周年时任总统的里根;无论是平民出身的总统如杰克逊,还是学者出身的总统如威尔逊;无论是和平时期的总统如布坎南,还是战时总统林肯;无论是经选举产生的总统如范布伦,还是没经选举而产生的总统如福特;无论是伟大的总统如小罗斯福,还是平庸的总统如格兰特;无论是只有一个任期的总统如海斯,还是连任的总统如门罗;无论是对宪法有专门研究的总统如麦迪逊,还是对宪法没有特别研究的总统如艾森豪威尔;无论是圆满完成任期的总统如杰斐逊,还是死于任上的总统如麦金莱;无论是声名显赫的总统如肯尼迪,还是名望一般的总统如皮尔斯;无论是在历史上有很大争议的总统如尼克松,还是没多少争议的总统如上任仅一个月就去世的第9任总统哈里森,都表示服从宪法权威,以宪法为行动准则与施政旗帜,充分体现出宪法具有实实在在的最高权威。

  所谓从政治法到治政法,主要意思是将宪法理解为治政法,摒弃宪法是政治法的陈旧观念。将宪法作为政治法,由来已久,根深蒂固(18),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交替使用“宪法”与“政体”。宪法与政治之间的紧密联系不容否认,但政治法并不能准确、全面地概括这种关系。而且,“政治法”的提法本身是含糊的,容易产生歧义:究竟意指政治优先、宪法次之、宪法服务于政治、政治主导宪法,还是指政治服从宪法、宪法控制政治、宪法约束政治、宪法规范政治?从美国总统在演说中对宪法的讨论来看,与其称宪法为政治法,不如称之为治政法——治理政治之法,更细致地说,宪法是治理政权之法、治理政府之法、治理政事之法。因此,仅仅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这个角度讲,如果说政治法是反映宪法的现象、宪法的工具性的话,那么治政法则同时体现了宪法的现象与本质、宪法的工具性与价值性。而且,在反映宪法的现象与工具性上,政治法的说法有失偏颇,欠缺精准,治政法的称谓则相当明确、准确与精确。更重要的是,治政法的称呼非常简便、非常清晰地突出了宪法的规制对象——政治、政权、政府、政事,既有利于张扬人民主权的宝贵原则,实现从民主到民治、从自由到自治的转换;又有益于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实现从偏重政治性的宪政到偏重法律性的宪治之转换。

  收稿日期 2007-02-18

  注释:

  ①邓联繁.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上)[J].时代法学,2005,(1).(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期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6期);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下)[J].时代法学,2006,(2).(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期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6年第8期)。

  ②李剑鸣.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J].美国研究,2001,(2).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1.

  ④任东来.美国最高法院刍议[J].美国研究,2002,(2).

  ⑤王建华.美国历届总统执政与告别演说精选[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372.

  ⑥贺卫方.具体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⑧[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5.

  ⑨[美]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5-36.

  ⑩美国总统的就职演说集在国内已有多个版本,但施政演说集还比较少见。王建华等先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从事美国总统演说的收集与编译工作,在这方面做出了开创性、奠基性的突出贡献,他们编译的《美国总统演说文库》影响巨大。该文库为人们了解和研究美国总统、美国社会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材料,也为本文创造了极为难得的条件,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11)需要指出的是,本文选取的分析文本也借鉴吸收了其它作品的相关成果,其中有10篇演说选自或节选自《罗斯福选集》、《现代史资料》、《美国总统国情咨文选编》、《艾森豪威尔言论选辑》、《改变历史的演讲》、《华盛顿选集》、《林肯选集》,这些都在演说结尾予以了注明。这也为进一步全面分析美国总统在施政演说中的宪法观提供了线索。

  (12)以下8位总统关于宪法的论述,分别参见王建华主编《美国历届总统执政与告别演说精选》一书,第4页、第8-16页、第44页、第66-68页、第72-76页、第85-86页、第100-103页、第111-114页。

  (13)林来梵等.所谓“围绕规范”——续谈方法论意义上的规范宪法学[J].浙江学刊,2005,(4).

  (14)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410.

  (15)韩大元.比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

  (16)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17)韩大元.“什么是宪法”这个命题也许是没有答案的[J].山东社会科学,2006,(8).

  (18)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8.张义清.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J].学术探索,2005,(6).杨海坤.宪法学基本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10.

作者介绍:邓联繁(1977-),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治原理与实践。湖南 长沙 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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