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刑事判决中广泛地适用罚金刑,但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罚金刑判决“执行难”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关键词]罚金刑;判决“执行难”
一、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将罚金的执行作为对犯罪人量刑的依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的主要方式是依靠被告人或其亲属判前预交,且不说这种做法有违背刑诉法所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之嫌,单是其判前预交的做法,缴纳罚金的给予从宽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当事人造成“以钱买刑”的印象。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优点大部分没有得以体现,而罚金刑的缺点却有扩大化和更加明显的趋势。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不仅使罚金刑的经济性和打击贪财图利犯罪的优点大打折扣,极大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刑法的威慑力。
(二)罚金刑执行率低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向人民法院提前预交罚金的情况在已经执结的案件当中比较多,被告人及其家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在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估价之下,往往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先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判决后的罚金。在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中的罚金执行率比较低,特别是对于盗窃罪、抢劫罪的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经济都比较差,罚金的执行更差,而在被告人主体方面,成年人犯罪中罚金的执行率低于未成年人罚金的执行。外省人员犯罪多为在本地打工,在当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外地打工人员犯罪判处罚金的执行率低于本地人犯罪罚金的执行率,例如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马栏监狱的减刑和假释案件,每年到监狱申报减刑假释的时候,犯罪人委托家属或向监狱缴纳罚金,但是每次缴纳的数额都不多,但所缴纳罚金的数额占判处罚金的数额比例很低。以下是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2010年、2011年减刑、假释案件缴纳罚金的统计情况。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犯罪人缴纳罚金较低,且只有缴纳罚金的均予以减刑,在服刑期满能缴纳完全部罚金的不到5%,而对于服刑期满未缴纳完罚金的并无任何措施,谈不上对未缴纳的罚金予以继续追缴。
其次,在罚金执行中,单处罚金刑的执行率高,并处罚金刑的执行率低。对符合单处罚金刑条件的犯罪人单处罚金并且得到实际执行,本是一种好现象。问题在于,一些法院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只要犯罪人有能力缴纳罚金,即使不符合单处罚金条件,也对其判处罚金刑,而对没有缴纳罚金的犯罪人,即使符合单处罚金条件,也不判处罚金,有此导致单处罚金的执行率畸高。
(三)人民法院内部没有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在实践中,对于罚金刑的执行,有的由刑事审判庭自己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在执行机构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方面执行局不执行罚金刑,另一方面刑事审判庭作为审判业务庭,审理刑事案件尚且自顾不暇,又缺乏相应的执行条件和经验,单靠刑事审判庭的力量显然难以有效地执行罚金刑,从而导致罚金刑不能得到执行。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刑事判决中广泛地适用罚金刑,但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罚金刑判决“执行难”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关键词]罚金刑;判决“执行难”
一、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将罚金的执行作为对犯罪人量刑的依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的主要方式是依靠被告人或其亲属判前预交,且不说这种做法有违背刑诉法所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之嫌,单是其判前预交的做法,缴纳罚金的给予从宽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当事人造成“以钱买刑”的印象。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优点大部分没有得以体现,而罚金刑的缺点却有扩大化和更加明显的趋势。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不仅使罚金刑的经济性和打击贪财图利犯罪的优点大打折扣,极大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刑法的威慑力。
(二)罚金刑执行率低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向人民法院提前预交罚金的情况在已经执结的案件当中比较多,被告人及其家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在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估价之下,往往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先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判决后的罚金。在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中的罚金执行率比较低,特别是对于盗窃罪、抢劫罪的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经济都比较差,罚金的执行更差,而在被告人主体方面,成年人犯罪中罚金的执行率低于未成年人罚金的执行。外省人员犯罪多为在本地打工,在当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外地打工人员犯罪判处罚金的执行率低于本地人犯罪罚金的执行率,例如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马栏监狱的减刑和假释案件,每年到监狱申报减刑假释的时候,犯罪人委托家属或向监狱缴纳罚金,但是每次缴纳的数额都不多,但所缴纳罚金的数额占判处罚金的数额比例很低。以下是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2010年、2011年减刑、假释案件缴纳罚金的统计情况。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犯罪人缴纳罚金较低,且只有缴纳罚金的均予以减刑,在服刑期满能缴纳完全部罚金的不到5%,而对于服刑期满未缴纳完罚金的并无任何措施,谈不上对未缴纳的罚金予以继续追缴。
其次,在罚金执行中,单处罚金刑的执行率高,并处罚金刑的执行率低。对符合单处罚金刑条件的犯罪人单处罚金并且得到实际执行,本是一种好现象。问题在于,一些法院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只要犯罪人有能力缴纳罚金,即使不符合单处罚金条件,也对其判处罚金刑,而对没有缴纳罚金的犯罪人,即使符合单处罚金条件,也不判处罚金,有此导致单处罚金的执行率畸高。
(三)人民法院内部没有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在实践中,对于罚金刑的执行,有的由刑事审判庭自己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在执行机构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方面执行局不执行罚金刑,另一方面刑事审判庭作为审判业务庭,审理刑事案件尚且自顾不暇,又缺乏相应的执行条件和经验,单靠刑事审判庭的力量显然难以有效地执行罚金刑,从而导致罚金刑不能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