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
行为实行责任倒查的通知
渠沟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区信访形势持续严峻,来区、去市、赴省、进京访数量增幅较大,尤其是全国和省“两会”召开期间以及全市旧城区改造开始以后,群众个访和集体访数量均骤然增加,远远高于去年同期。群众信访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反映某些干部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在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工程建设以及处理历史遗留信访问题过程中不依法办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脱塞责,对正当要求臵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激化矛盾,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给党委、政府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为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减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关于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倒查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如镇、办事处、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二、适用法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逐级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在办理信访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
三、适用原则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倒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责任到人。
(三)责罚相当,宽严相济。
(四)依纪依法,不枉不纵。
四、适用情节
参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引发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等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存在下列十四种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后果和影响程度,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的;
(四)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
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五)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不按有关规定落实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的;
(六)所在辖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的;
(九)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十)对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臵而未到现场处臵或处臵不当的;
(十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十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十三)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信访案件的调查及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纪条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四)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倒查工作的实施,按照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信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办理。责任倒查的追究将采用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减目标考核分值。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七)党纪、政纪处分。
(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
行为实行责任倒查的通知
渠沟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区信访形势持续严峻,来区、去市、赴省、进京访数量增幅较大,尤其是全国和省“两会”召开期间以及全市旧城区改造开始以后,群众个访和集体访数量均骤然增加,远远高于去年同期。群众信访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反映某些干部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在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工程建设以及处理历史遗留信访问题过程中不依法办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脱塞责,对正当要求臵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激化矛盾,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给党委、政府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为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减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关于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倒查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村民(居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如镇、办事处、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二、适用法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逐级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在办理信访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
三、适用原则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倒查,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责任到人。
(三)责罚相当,宽严相济。
(四)依纪依法,不枉不纵。
四、适用情节
参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引发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等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存在下列十四种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后果和影响程度,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的;
(四)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
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五)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不按有关规定落实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的;
(六)所在辖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的;
(九)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十)对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臵而未到现场处臵或处臵不当的;
(十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十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十三)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信访案件的调查及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纪条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四)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倒查工作的实施,按照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信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办理。责任倒查的追究将采用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减目标考核分值。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七)党纪、政纪处分。
(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