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大 学(
教务处通知
)
(2012)厦大教10号
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
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1.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百分制95-100
等级制A+
绩点4.0
- 2 -
90-9485-8981-8475-7772-7464-6760-6360 以下AA-B+B-C+C-DF4.03.73.32.72.31.71.00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良(70-84)、及格(60-69)、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良”对应绩点为3.0,“及格”对应绩点为“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
- 3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试行 绩点 计算 办法
教务处 2012-05-0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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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大 学(
教务处通知
)
(2012)厦大教10号
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
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1.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百分制95-100
等级制A+
绩点4.0
- 2 -
90-9485-8981-8475-7772-7464-6760-6360 以下AA-B+B-C+C-DF4.03.73.32.72.31.71.00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良(70-84)、及格(60-69)、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良”对应绩点为3.0,“及格”对应绩点为“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从2012-2013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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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试行 绩点 计算 办法
教务处 2012-05-0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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