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是否发给工资?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据此,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劳鉴会按照政策规定核准确定后,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工伤申报办事指南
一、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应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1、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电话申报(或直接通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不申报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待遇支付(医疗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一、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关于XXX同志工伤认定的复函》(原件);
2、珠海市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申请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
4、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相关医疗档案;
5、属门诊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门诊)》、付方及门诊病历。
6、属住院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住院)》、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7、领取伤残待遇者,同时提供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携带伤者本人农行存折或借记卡(须本市开户);
8、涉及民事赔偿的其他形式,需提供公检法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办事程序
1、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电话申报(或直接通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在市内工伤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
3、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带齐第一条所列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待遇审核科或者各区办事处工伤待遇审理部办理未联网结算的待遇报销手续。
4、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下达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工伤死亡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一、所需资料:
问: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是否发给工资?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据此,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劳鉴会按照政策规定核准确定后,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工伤申报办事指南
一、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应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1、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电话申报(或直接通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不申报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待遇支付(医疗费用报销)办事指南
一、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关于XXX同志工伤认定的复函》(原件);
2、珠海市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申请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
4、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相关医疗档案;
5、属门诊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门诊)》、付方及门诊病历。
6、属住院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住院)》、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7、领取伤残待遇者,同时提供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携带伤者本人农行存折或借记卡(须本市开户);
8、涉及民事赔偿的其他形式,需提供公检法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办事程序
1、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电话申报(或直接通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在市内工伤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
3、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带齐第一条所列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待遇审核科或者各区办事处工伤待遇审理部办理未联网结算的待遇报销手续。
4、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下达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工伤死亡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一、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