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农村两委干部严格遵守纪律
加强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农村两委干部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各级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廉洁自律,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以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政治谣言;
(二)未经批准组织或参加各种游行、示威,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等群体性事件,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怂恿、支持或参加闹事;
(三)组织、鼓动或参加群众集体上访;
(四)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组织、参与或者支持封建迷信活动;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条 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不遵守请销假制度;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待人接物态度蛮横、盛气凌人;
(四)工作日中午饮酒(除外事、节庆等重要接待活动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外);
(五)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单独外出或擅自彻夜不回驻地;
(六)利用出差之机携带亲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八)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
(九)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失职渎职,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党和国家及机关工作秘密;
(二)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工作情况和相关文件内容;
(三)携带涉密材料到公共场所;
(四)擅自复印、摘抄、传输、扩散涉密材料;
(五)对涉密材料和物品未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泄密和不良后果;
(六)违反规定使用连接互联网等非保密网络的计算机或非保密通讯工具,擅自传送涉密信息和内部文件资料;
(七)其他违反保密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二)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讲人情、看关系;
(三)在民主推荐干部和选举工作中,打招呼、拉选票,搞团团伙伙,跑官要官,或进行其他非组织活动;
(四)在干部考察和向组织提供有关干部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之便,干预下属和联系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或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的提拔使用谋求特殊照顾;
(七)拒不执行组织调动、交流决定;
(八)伪造或私自更改本人档案,向组织提供假年龄、假工龄、假党龄和假学历材料;
(九)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挪用或者截留公款、公物;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
(三)虚报、多报出差补助或其他费用;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同意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用公款购物,或者随意变更公务接待地点、提高公务接待标准,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七)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集体、个人荣誉;
(二)通奸、包养情妇、嫖娼或接受色情服务;
(三)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四)破坏、盗窃公私财物;
(五)虐待父母、配偶、子女,影响家庭和睦;
(六)与邻居关系紧张,与同事闹矛盾,影响和谐团结;
(七)打架、斗殴、酗酒,严重影响干部形象;
(八)其他违反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下属单位或工作联系单位索取钱物,私自索要或借用交通、通信工具或办公设备等;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或宴请;
(三)接受到办理公务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宴请;
(四)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
(六)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或接受这些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等;
(八)向下属单位推销或代他人推销各种商品、产品等;
(九)利用职权、工作以及机关影响等各种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职权为亲属和他人追讨债务;
(十一)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
(十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
(十四)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滥交友、“傍大款”,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
(十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机关、农村两委干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问题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机关、农村两委干部严格遵守纪律
加强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农村两委干部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各级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廉洁自律,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以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政治谣言;
(二)未经批准组织或参加各种游行、示威,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等群体性事件,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怂恿、支持或参加闹事;
(三)组织、鼓动或参加群众集体上访;
(四)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组织、参与或者支持封建迷信活动;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条 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不遵守请销假制度;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待人接物态度蛮横、盛气凌人;
(四)工作日中午饮酒(除外事、节庆等重要接待活动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外);
(五)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单独外出或擅自彻夜不回驻地;
(六)利用出差之机携带亲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八)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
(九)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失职渎职,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党和国家及机关工作秘密;
(二)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工作情况和相关文件内容;
(三)携带涉密材料到公共场所;
(四)擅自复印、摘抄、传输、扩散涉密材料;
(五)对涉密材料和物品未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泄密和不良后果;
(六)违反规定使用连接互联网等非保密网络的计算机或非保密通讯工具,擅自传送涉密信息和内部文件资料;
(七)其他违反保密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二)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讲人情、看关系;
(三)在民主推荐干部和选举工作中,打招呼、拉选票,搞团团伙伙,跑官要官,或进行其他非组织活动;
(四)在干部考察和向组织提供有关干部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之便,干预下属和联系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或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的提拔使用谋求特殊照顾;
(七)拒不执行组织调动、交流决定;
(八)伪造或私自更改本人档案,向组织提供假年龄、假工龄、假党龄和假学历材料;
(九)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挪用或者截留公款、公物;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
(三)虚报、多报出差补助或其他费用;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同意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用公款购物,或者随意变更公务接待地点、提高公务接待标准,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七)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集体、个人荣誉;
(二)通奸、包养情妇、嫖娼或接受色情服务;
(三)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四)破坏、盗窃公私财物;
(五)虐待父母、配偶、子女,影响家庭和睦;
(六)与邻居关系紧张,与同事闹矛盾,影响和谐团结;
(七)打架、斗殴、酗酒,严重影响干部形象;
(八)其他违反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下属单位或工作联系单位索取钱物,私自索要或借用交通、通信工具或办公设备等;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或宴请;
(三)接受到办理公务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宴请;
(四)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
(六)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或接受这些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等;
(八)向下属单位推销或代他人推销各种商品、产品等;
(九)利用职权、工作以及机关影响等各种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职权为亲属和他人追讨债务;
(十一)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
(十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
(十四)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滥交友、“傍大款”,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
(十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机关、农村两委干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问题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