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算房产税原值时应否包括取得土地的价款(2011-10-04 09: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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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财税实务
原文地址:企业计算房产税原值时应否包括取得土地的价款作者:老会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是应税房产原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对依照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要正确计算应缴房产税,首先必须要对房产原值进行确定。
1、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从上述二个政策对房产原值的确定,都是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核算与记载的价款为依据。但是近年来,会计制度逐步同国际趁同。会计核算还没有要求所有企业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产生了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其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土地价款的会计处理也不同。现将各种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规定原文选录如下:
一、《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关于印发《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01]43号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新准则正式条文中并未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单独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指南中却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七章无形资产对此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土地使用权新旧准则(制度)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这里变化最大的在于企业取得的自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最终转入固定资产,随同房屋建筑物一同计提折旧。而新准则完全推翻了这一规定,回归于《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以前相关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别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自始至终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按期摊销。
为了统一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作出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人理解,该政策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主要是对部分单位如仓储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税负增加过多,需给予一定照顾,允许只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税,即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二是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即一律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例如某企业取得土地面积是1万平方米,全部地价是1000万元,每平方的地价就是1000元;若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8000平方米,那么该宗地容积率为0.8,高于0.5,那么,应将1000万元全部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计算房产税原值时应否包括取得土地的价款(2011-10-04 09: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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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企业计算房产税原值时应否包括取得土地的价款作者:老会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是应税房产原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对依照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要正确计算应缴房产税,首先必须要对房产原值进行确定。
1、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从上述二个政策对房产原值的确定,都是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核算与记载的价款为依据。但是近年来,会计制度逐步同国际趁同。会计核算还没有要求所有企业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产生了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其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土地价款的会计处理也不同。现将各种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规定原文选录如下:
一、《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关于印发《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01]43号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新准则正式条文中并未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单独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指南中却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七章无形资产对此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土地使用权新旧准则(制度)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这里变化最大的在于企业取得的自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最终转入固定资产,随同房屋建筑物一同计提折旧。而新准则完全推翻了这一规定,回归于《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以前相关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别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自始至终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按期摊销。
为了统一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作出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人理解,该政策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主要是对部分单位如仓储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税负增加过多,需给予一定照顾,允许只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税,即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二是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即一律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例如某企业取得土地面积是1万平方米,全部地价是1000万元,每平方的地价就是1000元;若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8000平方米,那么该宗地容积率为0.8,高于0.5,那么,应将1000万元全部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