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院关于如何全面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研报告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确立起来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

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导方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

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实现司法的价值;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近年来,人民

检察院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和检察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在依法严厉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各种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遇到一

些问题。为此,我们根据自治区院《关于“十二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规划开展

专题调研方案》的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

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

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

尊严,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缩小社会矛盾,真正

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做法

(一)坚持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该严则严。

检察院对“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及毒品犯罪案坚持“严打”方针,

始 终保持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

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切实做到工作上不放

松,行动上不手软,该批捕的坚决批捕,该起诉的坚决起诉,该从重判处的坚决

从重判处。2

(二)坚持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

1. 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明确从宽政

策的适用对象及案件范围,即针对过失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

事案件,予以从宽处理。检察院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即在把握事实

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全面审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注重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于可以作轻

缓处理的犯罪,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于不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不予批捕。对于情节较

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和不危害社会的前提

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立面。2008年以来检察院共对主

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捕决定,对122名犯

罪嫌疑人做出不批捕释放的决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试行

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

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或者轻微犯罪中的初犯、

偶犯, 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一般不适用逮捕措施,符合不起诉的案件依法作

不起诉处理。

2. 严格掌握起诉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全面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充分

运用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震慑、改造功能,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依法

决定不起诉,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的宽大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

观恶性,有效地挽救了失足人员,既体现了人权保障,又达到了社会保护的效果。

(三)切实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努力

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融入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

审慎地把握逮捕、起诉的尺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摸清

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除主观恶性大、

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缓刑的,主

动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初犯、偶

犯以及被协迫、被诱骗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的,则不予批捕。

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批捕的同时,尽力引导他们认识自己行

为的危害性,使他们真正认罪服法。对于在校生犯罪,积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所在学校、教委、妇联、青团、公安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

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为实现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的社会

效果奠定基础。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的偶然性,许多犯罪皆因一念之差,具有

盲目性和冲动性,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往往较小。对其采用宽松的刑

事政策,通过思想疏导等方式,有利于及时有效对其帮教,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

价值观和人生观,可以达到矫治犯罪的目的。在办案中,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人

员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

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在审查逮捕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区别情况,着重对

其进行教育和感化,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同时积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和学校联系,落实对其的帮教措施。(四)转变执法观念,

细化办案规程

观念的转变是行动的先导。在工作实践中,办案人员注意到,审前羁押容

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来许多不利于身心健康的 消极因素,因此要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不仅要考虑保障刑事诉讼的需要,更要兼顾对

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和权利保护的需要。为此,他们转变执法观念,尽量减少对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适用,并逐步过渡到对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行

“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例”的原则。

三、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不容易掌握,缺乏可操作性。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对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

意义。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受办案人的素质、办案单

位领导的决策能力、办案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等诸多因素影响,使案件的不确定

性增加,有时对一起案件会产生明显分歧。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实践中并不容

易把握到位,有时全由执法者来自行掌握,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宽严相济做好

了能够收到既打击犯罪,又最大限度体现法律公正的目的,做的不好甚至可能放

纵了犯罪。

(二)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指导性和

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

适用的标准,而是全部依赖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

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另外,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

也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畏首畏尾。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

而且司法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一部分

执法者来说,可能会因面临多用多担险,少用少担险的尴尬局面,而不用或者谨

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鉴于此,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适用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的实施细则,让基层司法人员在适用时有据可依。同时在业绩考核中相应

增加适用该政策的内容,以形成激励效应。

(三)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求不相适应。

由于历史的原因,从重从快已成为惯性思维,相对于在办案中贯彻“宽”的

政策,司法人员适用“严”的政策更多。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往往强调以严厉的法

律手段惩罚犯罪,片面强调打击和惩罚的目的,同时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

任,可捕可不捕的都捕了,可诉可不诉的都诉了,可判可不判的都判了,忽视了

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没有

起到挽救失足者的目的。

(四)相应配套措施不完善,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效果的发挥。

在实践中,一些案件本可以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定从宽处理,但由

于缺乏相应的社会配套措施,从而限制了宽缓的刑事政策的适用。如对一些可以

不予批捕处理的未成人案件从宽处理,由于帮教体系的不完善,其本人极易产生

意外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可能会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致使社会上误解检察

机关放纵罪犯。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人性化,全面辩证地理解宽

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对

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

理。只有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

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

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

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

统一,以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二)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明确总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

体的作用范围,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

作性。可以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从而

既保持必要的明确性,又留有一定的伸缩性,便于应对新情形,以充分发挥该刑

事政策的效用。一般来说,可以适用该政策的情形包括:轻微犯罪,一般偶犯,

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

或者盲人犯罪,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

(三)健全相关配套刑罚、非刑罚制度和措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是一

项系统的工程,只有将其纳入到整个刑罚体系和轻缓化大环境下加以综合考虑才

能为其良性运行提供充足的制度保证。就现阶段而言,需要健全完善的配套制度

和措施有:增设替代短期监禁刑的刑罚措施;完善社区矫正的制度建构,适当扩

大社区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建立由实行减刑为主,变为实行假释为主的现代

行刑政策;创立暂缓起诉制度,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暂缓起诉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

最终提起公诉等等。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保障机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从审查案卷到提审、

审结的每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提审时,需了

解其个人情况、查明其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其认罪悔过,对于受理的是未成年人案件,还应与其家长、学校教师见面,了解其成长过程、家庭情况、在校现实表现,思想、学习变化情况等。通过以上方法,查明犯罪案件的性质、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影响情况。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在校表现好,学校,父母请求从宽处理,有条件监护、帮教的,可由承办人提出不捕建议及跟踪帮教方案,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加强侦查监督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衔接,依法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侦查监督机关要增强《补充侦查提纲》、《提供庭审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实务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好批捕和不捕后的跟踪监督,经常召开联系会议,就个案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对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就不必报捕,此举有效的减少了不捕率,保证了批捕案件的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提高了运用逮捕强制措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能

力,这样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才能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需要除司法机关以外的党委、政府、人大等国家机关的共同参与和强有力的支持。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它不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国之道。现行刑事政策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序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否顺利实现。那么,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情,司法机关仅仅是 其中一个环节,或者说体现最为集中的环节,党委、政府、人大同样责无旁贷。例如从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增加司法投入,以及提高司法的地位,树立法律权威,都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再比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挽 救,更是需要党和政府、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共同参与,为其改过自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物质精神条件。 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法文明的必要选择,是体现立法宗旨、

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的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就是要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对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检察院关于如何全面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研报告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确立起来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

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导方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

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实现司法的价值;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近年来,人民

检察院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和检察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在依法严厉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各种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遇到一

些问题。为此,我们根据自治区院《关于“十二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规划开展

专题调研方案》的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

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

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

尊严,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缩小社会矛盾,真正

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做法

(一)坚持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该严则严。

检察院对“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及毒品犯罪案坚持“严打”方针,

始 终保持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

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切实做到工作上不放

松,行动上不手软,该批捕的坚决批捕,该起诉的坚决起诉,该从重判处的坚决

从重判处。2

(二)坚持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

1. 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明确从宽政

策的适用对象及案件范围,即针对过失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

事案件,予以从宽处理。检察院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即在把握事实

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全面审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注重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于可以作轻

缓处理的犯罪,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于不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不予批捕。对于情节较

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和不危害社会的前提

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立面。2008年以来检察院共对主

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捕决定,对122名犯

罪嫌疑人做出不批捕释放的决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试行

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

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或者轻微犯罪中的初犯、

偶犯, 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一般不适用逮捕措施,符合不起诉的案件依法作

不起诉处理。

2. 严格掌握起诉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全面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充分

运用相对不起诉对犯罪的震慑、改造功能,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依法

决定不起诉,使有轻微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的宽大态度,进而悔过自新,减少主

观恶性,有效地挽救了失足人员,既体现了人权保障,又达到了社会保护的效果。

(三)切实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努力

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融入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

审慎地把握逮捕、起诉的尺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摸清

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除主观恶性大、

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缓刑的,主

动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初犯、偶

犯以及被协迫、被诱骗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的,则不予批捕。

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批捕的同时,尽力引导他们认识自己行

为的危害性,使他们真正认罪服法。对于在校生犯罪,积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所在学校、教委、妇联、青团、公安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

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为实现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的社会

效果奠定基础。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的偶然性,许多犯罪皆因一念之差,具有

盲目性和冲动性,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往往较小。对其采用宽松的刑

事政策,通过思想疏导等方式,有利于及时有效对其帮教,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

价值观和人生观,可以达到矫治犯罪的目的。在办案中,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人

员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

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在审查逮捕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区别情况,着重对

其进行教育和感化,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同时积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和学校联系,落实对其的帮教措施。(四)转变执法观念,

细化办案规程

观念的转变是行动的先导。在工作实践中,办案人员注意到,审前羁押容

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来许多不利于身心健康的 消极因素,因此要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不仅要考虑保障刑事诉讼的需要,更要兼顾对

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和权利保护的需要。为此,他们转变执法观念,尽量减少对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适用,并逐步过渡到对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行

“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例”的原则。

三、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不容易掌握,缺乏可操作性。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对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

意义。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受办案人的素质、办案单

位领导的决策能力、办案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等诸多因素影响,使案件的不确定

性增加,有时对一起案件会产生明显分歧。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实践中并不容

易把握到位,有时全由执法者来自行掌握,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宽严相济做好

了能够收到既打击犯罪,又最大限度体现法律公正的目的,做的不好甚至可能放

纵了犯罪。

(二)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指导性和

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

适用的标准,而是全部依赖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

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另外,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

也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畏首畏尾。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

而且司法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一部分

执法者来说,可能会因面临多用多担险,少用少担险的尴尬局面,而不用或者谨

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鉴于此,建议上级部门尽快出台适用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的实施细则,让基层司法人员在适用时有据可依。同时在业绩考核中相应

增加适用该政策的内容,以形成激励效应。

(三)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求不相适应。

由于历史的原因,从重从快已成为惯性思维,相对于在办案中贯彻“宽”的

政策,司法人员适用“严”的政策更多。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往往强调以严厉的法

律手段惩罚犯罪,片面强调打击和惩罚的目的,同时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

任,可捕可不捕的都捕了,可诉可不诉的都诉了,可判可不判的都判了,忽视了

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没有

起到挽救失足者的目的。

(四)相应配套措施不完善,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效果的发挥。

在实践中,一些案件本可以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定从宽处理,但由

于缺乏相应的社会配套措施,从而限制了宽缓的刑事政策的适用。如对一些可以

不予批捕处理的未成人案件从宽处理,由于帮教体系的不完善,其本人极易产生

意外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可能会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致使社会上误解检察

机关放纵罪犯。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人性化,全面辩证地理解宽

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对

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

理。只有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

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

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

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

统一,以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二)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明确总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

体的作用范围,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

作性。可以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从而

既保持必要的明确性,又留有一定的伸缩性,便于应对新情形,以充分发挥该刑

事政策的效用。一般来说,可以适用该政策的情形包括:轻微犯罪,一般偶犯,

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

或者盲人犯罪,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

(三)健全相关配套刑罚、非刑罚制度和措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是一

项系统的工程,只有将其纳入到整个刑罚体系和轻缓化大环境下加以综合考虑才

能为其良性运行提供充足的制度保证。就现阶段而言,需要健全完善的配套制度

和措施有:增设替代短期监禁刑的刑罚措施;完善社区矫正的制度建构,适当扩

大社区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建立由实行减刑为主,变为实行假释为主的现代

行刑政策;创立暂缓起诉制度,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暂缓起诉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

最终提起公诉等等。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保障机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从审查案卷到提审、

审结的每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提审时,需了

解其个人情况、查明其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其认罪悔过,对于受理的是未成年人案件,还应与其家长、学校教师见面,了解其成长过程、家庭情况、在校现实表现,思想、学习变化情况等。通过以上方法,查明犯罪案件的性质、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影响情况。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在校表现好,学校,父母请求从宽处理,有条件监护、帮教的,可由承办人提出不捕建议及跟踪帮教方案,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加强侦查监督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衔接,依法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侦查监督机关要增强《补充侦查提纲》、《提供庭审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实务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好批捕和不捕后的跟踪监督,经常召开联系会议,就个案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对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就不必报捕,此举有效的减少了不捕率,保证了批捕案件的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提高了运用逮捕强制措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能

力,这样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才能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需要除司法机关以外的党委、政府、人大等国家机关的共同参与和强有力的支持。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它不仅是治罪方略,而且也是治国之道。现行刑事政策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序上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否顺利实现。那么,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贯彻,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情,司法机关仅仅是 其中一个环节,或者说体现最为集中的环节,党委、政府、人大同样责无旁贷。例如从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增加司法投入,以及提高司法的地位,树立法律权威,都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再比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挽 救,更是需要党和政府、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共同参与,为其改过自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物质精神条件。 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法文明的必要选择,是体现立法宗旨、

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的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就是要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对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相关文章

  • 法律知识见]最高人民法院解读[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
  • 最高人民法院解读<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的下发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 ...查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2010-04-26 17:37:00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 ...查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 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查看


  •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适用取保候审
  • 摘要当前对取保候审的适用在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很少使用.本文认为依法适用好取保候审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在实践中要大胆探索,灵活使用,这项工作做好了,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有利 ...查看


  •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正义能否得到实现,还是一国人权保护的窗口.近几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 ...查看


  • 刑事政策学复习提纲
  • <刑事政策学>学习提纲 一.刑事政策概念 对于什么是刑事政策?学者们的认识大相径庭,存在着极大的分歧. 被西方学者誉为"刑事政策之父"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于1800年最早使用了"刑事政策"( ...查看


  • 品格证据在逮捕必要性审查中的适用
  • 0714 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11期 作者:李若宽  马乐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检察院) 论品格证据在逮捕必要性审查中的适用 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的现状1 目前适用品格证据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相关的司法解 ...查看


  • aq-dnfgs检察官晋升资格培训复习资料
  • . .~ ① 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法学前沿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 ...查看


  • 临安市人大会议检察院工作报告
  • 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9年2月13日在临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有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二○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