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公务员法》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经过了五年的大力推行和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已经成为广大公务员心目中最具权威性的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性法律。我作为一名曾长期工作在基层的公务员,亲身经历了从加强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再到认真学习《公务员法》的整个过程,切身体会到《公务员法》实施五年来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对整个经济社会、尤其是对整个公务员队伍产生了深远影响,个人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规范了公务员的管理
《公务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有三个: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用这三条标准去衡量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务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的工作人员、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都属于公务员。而被废除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才属于公务员。相比较,《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队伍明显扩大,对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整体质量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并且根
据工作的需要,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务员的类别。《公务员法》在这方面最大的变化即公务员管理科学性的体现。公务员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前提,不同的分类制度管理的方式也就不同,将公务员按职位类别进行分类, 表明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公务员法》实施的这五年,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通过总结吸收后再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了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二、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实施之前,由于没有规定统一的工资制,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导致不同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不一样,甚至有很大的差距。而且,不规范的各种补贴、津贴在各地普遍存在,这样不但不利于全国公务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之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水平都由国家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趋于稳定,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职务和职级晋升方面,《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有对应关系,一个职务对应一个级别, 职务升, 级别就升; 职务降, 级别就降。而《公务员法》实行职务职级晋升相分离的制度。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
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公务员法》还为公务员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其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定提起诉讼。”这表明,公务员不仅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而且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公务员法》对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多了一条救济途径;而对于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机关来说,又多了一套法律监督机制。
三、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督
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强化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这是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有助于培育领导干部良好的从政道德,有效防止公务员“不作为”、“乱作为”。严格规定了公务员的离职从业限制,明确公务员不得兼职“赚外快”。《公务员法》第102条对公务员离职从业作出了严格的立法限制,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
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个规定为遏制“期权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并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手执权力的公务员在辞官下海或者退休后,利用曾经的权力资源获得利益的渠道。在官僚制体系中, 下级应当无条件的服从上级的命令和安排并且不得拒绝执行, 哪怕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或者会对行政相对人带来严重后果。而《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任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 如果上级坚持执行, 后果由上级承担,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有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破除了行政系统的唯命是从, 做到依法办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公务员有拒绝执行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的权利,这也是公务员加强自我监督的一种体现。
四、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党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决定着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水平。邓小平同志当年曾经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来讲,关键在于人。我认为这个“关键在于人”,其中之一就是需要高素质的党政机关人才,党政机
关人才在改革开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公务员法》施行后,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这一规定从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广大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的考核作了重大调整,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在原有“德、能、勤、绩”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公务员法》增加了“廉”的内容,把对公务员“廉”的要求,从政策、制度上的要求上升为法律上的规范。这对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本色,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然,这些个人体会比较粗浅,远远不能概括《公务员法》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坚信,随着《公务员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随着国家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进一步革新,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必将创造出新中国的辉煌。
实施《公务员法》之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经过了五年的大力推行和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已经成为广大公务员心目中最具权威性的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性法律。我作为一名曾长期工作在基层的公务员,亲身经历了从加强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再到认真学习《公务员法》的整个过程,切身体会到《公务员法》实施五年来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对整个经济社会、尤其是对整个公务员队伍产生了深远影响,个人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规范了公务员的管理
《公务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有三个: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用这三条标准去衡量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务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的工作人员、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都属于公务员。而被废除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才属于公务员。相比较,《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队伍明显扩大,对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整体质量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并且根
据工作的需要,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务员的类别。《公务员法》在这方面最大的变化即公务员管理科学性的体现。公务员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前提,不同的分类制度管理的方式也就不同,将公务员按职位类别进行分类, 表明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公务员法》实施的这五年,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通过总结吸收后再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了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二、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实施之前,由于没有规定统一的工资制,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导致不同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不一样,甚至有很大的差距。而且,不规范的各种补贴、津贴在各地普遍存在,这样不但不利于全国公务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之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水平都由国家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趋于稳定,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职务和职级晋升方面,《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有对应关系,一个职务对应一个级别, 职务升, 级别就升; 职务降, 级别就降。而《公务员法》实行职务职级晋升相分离的制度。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
提升也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公务员法》还为公务员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其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定提起诉讼。”这表明,公务员不仅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而且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公务员法》对于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多了一条救济途径;而对于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机关来说,又多了一套法律监督机制。
三、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督
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强化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这是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有助于培育领导干部良好的从政道德,有效防止公务员“不作为”、“乱作为”。严格规定了公务员的离职从业限制,明确公务员不得兼职“赚外快”。《公务员法》第102条对公务员离职从业作出了严格的立法限制,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
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个规定为遏制“期权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并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手执权力的公务员在辞官下海或者退休后,利用曾经的权力资源获得利益的渠道。在官僚制体系中, 下级应当无条件的服从上级的命令和安排并且不得拒绝执行, 哪怕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或者会对行政相对人带来严重后果。而《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任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 如果上级坚持执行, 后果由上级承担,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有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破除了行政系统的唯命是从, 做到依法办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公务员有拒绝执行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的权利,这也是公务员加强自我监督的一种体现。
四、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党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决定着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水平。邓小平同志当年曾经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来讲,关键在于人。我认为这个“关键在于人”,其中之一就是需要高素质的党政机关人才,党政机
关人才在改革开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公务员法》施行后,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这一规定从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广大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的考核作了重大调整,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在原有“德、能、勤、绩”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公务员法》增加了“廉”的内容,把对公务员“廉”的要求,从政策、制度上的要求上升为法律上的规范。这对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仆本色,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然,这些个人体会比较粗浅,远远不能概括《公务员法》在实施过程中带来的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坚信,随着《公务员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随着国家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进一步革新,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必将创造出新中国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