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 2

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保证单位资金安全,合法、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授权批准

第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是现金的管理部门。财务股设置出纳岗位,配备合格人员办理现金收入、支付和保管工作。

未经授权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

第三条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工作,不得兼记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不得从事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现金出纳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现金收付业务的办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单位的现金支付程序,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付;

(二)负责现金的存取和保管。确保现金存取的及时性、安全性,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库存现金超出限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

(三)负责现金日记账的登记。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现金

日记账,日清月结;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四)负责本人保管和使用的空白票据的安全。及时将票据的领购、使用情况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按规定办理领用和注销。

第四条 单位任用出纳员应当符合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出纳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人员轮换。

第五条 单位现金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办理。

(一)从开户行提取现金应由出纳员根据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资金需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和库存现金实有数额,分不同预算科目计算提取金额,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现金支票。

出纳员提取现金后应当在当日及时将支票存根粘贴,由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及时记帐;

(二)支票、办理货币资金收支的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

(三)出纳员办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各种预收款、暂存款、代扣款等现金收入,应当依据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记载收入来源、金额、缴款人、审批人审批意见等信息的原始凭证和会计人员传递的记账凭证办理。有关业务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向出纳员提供记载相关信息的原始凭证并签字确认。但本单位工作人员结算备用金和归还个人差旅费借款等现金收入除外

(经还款人签字确认即可);

(四)对属于现金支付范围内的支付申请,出纳员应当依据业务经办人提交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并经复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支付并由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五)领购现金支票由出纳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财务机构负责人核实后按规定程序由出纳员到相关开户银行办理购领手续,并按照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票据的购领、使用情况以及背书转让、注销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 现金的支付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七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职工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一次性奖金;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

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和水利部《关于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的通知》(财经财务„2007‟35号)的规定,下列工资和津贴补贴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第九条 属于现金使用范围内的各项支出凡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支付,以减少现金的流通和使用。

第十条 下列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支付现金:

(一)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等;

(二)因工作急需或物品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且数额超过限额的,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经财务部门批准,可于限额外提取现金。

(三)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转账,必须

使用现金的。

第四章 库存现金与现金存取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现金保险柜,用于存放现金、有价证券以及支票等重要凭证。

现金保险柜不得用于存放个人财物、银行预留印鉴以及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

第十二条 保险柜钥匙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出纳员使用。出纳员应当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未经批准,出纳员不得复制或将保险柜钥匙交他人保管。

新启用保险柜,应当将其中一枚钥匙密封盖印后交单位档案部门登记保管。保险柜的钥匙丢失或发生故障,要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自行找人修理或配制钥匙。如果发现保险柜被盗,出纳员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

第十三条 出纳员接管保险柜后应当立即更换并牢记密码,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密码。出纳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牢记保险柜密码。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财务部门根据日常现金支出量的多少,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并报开户银行批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领一般为3---5天的支用量。

第十五条 出纳员应当根据单位日常现金用量和用款人提

交的需求预测当日现金提取金额。若无特别用款需求,库存现金低于一般限额的方可从银行提取现金,超过最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缴存银行。

第十六条 大额现金用款预约。单位各业务主办部门预计当日现金用量在5000元及以上的,须提前半日通知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合理预测当日现金提取金额,保证用款需要。

第十七条 现金存取的其他规定:

(一)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取得的现金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当天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及时送存;

(二)单位支付现金,应当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上述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得到批准;

(三)出纳员到开户行存取现金时单位应派司机开车一同前往。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对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不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三)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不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私人名义存储或保留帐外公款。 第二十条 出纳员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

入和支付业务,并在原始凭证与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章。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日记账应日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生现金短溢的,应当在当日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查明原因,并将情况报告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编制当月现金收支与库存报告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对总账、现金日记账和实存现金,核对无误的,由出纳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不准将库存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四)不准私自借支现金;

(五)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或其他单位存取现金;

(六)不得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

(七)未经批准,不准将现金交他人代管。

出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出纳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金收支和库存金额组织抽查盘点。不定期的抽查盘点每季度

不少于一次。出现诸如人员变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随时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发现出纳员有前述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保证单位资金安全,合法、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授权批准

第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是现金的管理部门。财务股设置出纳岗位,配备合格人员办理现金收入、支付和保管工作。

未经授权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或直接接触现金。

第三条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工作,不得兼记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不得从事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现金出纳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现金收付业务的办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单位的现金支付程序,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付;

(二)负责现金的存取和保管。确保现金存取的及时性、安全性,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库存现金超出限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

(三)负责现金日记账的登记。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现金

日记账,日清月结;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四)负责本人保管和使用的空白票据的安全。及时将票据的领购、使用情况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按规定办理领用和注销。

第四条 单位任用出纳员应当符合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出纳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人员轮换。

第五条 单位现金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办理。

(一)从开户行提取现金应由出纳员根据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资金需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和库存现金实有数额,分不同预算科目计算提取金额,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现金支票。

出纳员提取现金后应当在当日及时将支票存根粘贴,由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及时记帐;

(二)支票、办理货币资金收支的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

(三)出纳员办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各种预收款、暂存款、代扣款等现金收入,应当依据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记载收入来源、金额、缴款人、审批人审批意见等信息的原始凭证和会计人员传递的记账凭证办理。有关业务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向出纳员提供记载相关信息的原始凭证并签字确认。但本单位工作人员结算备用金和归还个人差旅费借款等现金收入除外

(经还款人签字确认即可);

(四)对属于现金支付范围内的支付申请,出纳员应当依据业务经办人提交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并经复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支付并由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五)领购现金支票由出纳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财务机构负责人核实后按规定程序由出纳员到相关开户银行办理购领手续,并按照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票据的购领、使用情况以及背书转让、注销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 现金的支付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七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职工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一次性奖金;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

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和水利部《关于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的通知》(财经财务„2007‟35号)的规定,下列工资和津贴补贴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第九条 属于现金使用范围内的各项支出凡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支付,以减少现金的流通和使用。

第十条 下列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支付现金:

(一)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等;

(二)因工作急需或物品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且数额超过限额的,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经财务部门批准,可于限额外提取现金。

(三)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转账,必须

使用现金的。

第四章 库存现金与现金存取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现金保险柜,用于存放现金、有价证券以及支票等重要凭证。

现金保险柜不得用于存放个人财物、银行预留印鉴以及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

第十二条 保险柜钥匙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出纳员使用。出纳员应当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未经批准,出纳员不得复制或将保险柜钥匙交他人保管。

新启用保险柜,应当将其中一枚钥匙密封盖印后交单位档案部门登记保管。保险柜的钥匙丢失或发生故障,要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自行找人修理或配制钥匙。如果发现保险柜被盗,出纳员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

第十三条 出纳员接管保险柜后应当立即更换并牢记密码,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密码。出纳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牢记保险柜密码。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财务部门根据日常现金支出量的多少,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并报开户银行批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领一般为3---5天的支用量。

第十五条 出纳员应当根据单位日常现金用量和用款人提

交的需求预测当日现金提取金额。若无特别用款需求,库存现金低于一般限额的方可从银行提取现金,超过最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缴存银行。

第十六条 大额现金用款预约。单位各业务主办部门预计当日现金用量在5000元及以上的,须提前半日通知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合理预测当日现金提取金额,保证用款需要。

第十七条 现金存取的其他规定:

(一)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取得的现金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当天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及时送存;

(二)单位支付现金,应当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上述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得到批准;

(三)出纳员到开户行存取现金时单位应派司机开车一同前往。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对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不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三)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不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私人名义存储或保留帐外公款。 第二十条 出纳员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

入和支付业务,并在原始凭证与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章。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日记账应日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生现金短溢的,应当在当日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查明原因,并将情况报告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编制当月现金收支与库存报告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对总账、现金日记账和实存现金,核对无误的,由出纳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不准将库存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四)不准私自借支现金;

(五)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或其他单位存取现金;

(六)不得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

(七)未经批准,不准将现金交他人代管。

出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出纳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金收支和库存金额组织抽查盘点。不定期的抽查盘点每季度

不少于一次。出现诸如人员变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随时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发现出纳员有前述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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