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及农民收入结构分析

作者:胡愈陈晓春许红莲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13年02期

  [中图分类号]F2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12)10—0090—09

  一、引言

  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事实上,2004年起连续七个中央一号文件与“三农”工作息息相关,尤其是农民收入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民收入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民收入持续低速增长。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如1978—1996年农民人均年收入增长25.9%;但1997年以后,农民纯收入增长速度降低,甚至出现下降趋势,如1997年农民收入实际增长为4.6%,1998年实际增长为4.3%,1999年实际增长为3.8%,2000年实际增长下降到2.1%。2007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下滑,即从2007年实际增长的9.5%降到2008年的8.0%,再到2009年实际增长8.5%。另一方面,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户收入增长更加困难,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2006—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增长都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2倍以上,如2009年农民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比为1∶3.33,2010年农民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比为1∶3.23,2011年农民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比为1∶3.13。显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统筹城乡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提高农民收入,成为我国“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此,本文选取湘南国家示范区农民收入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湘南三市(衡阳、郴州、永州)相关统计数据,分析湘南国家示范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及农民收入结构,为探究湘南国家示范区农民收入的科学定位以及中国农村农民增收的路径选择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回顾

  国内外研究大多把农民收入问题同提高个人素质、发展农村经济、均衡区域发展、提升农业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刘易斯(Lewis)认为,提高农民工资,必须减少农业人口,快速发展非农业部门及提高就业率。[1]科克伦(Cochrane)认为,农产品需求弹性低及技术进步少导致农民收入下降。[2]舒尔茨(Schultz)认为,农民贫困的真正原因在于缺乏有利可图的现代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在于采用新的农业生产要素,使农业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发动机。[3]梅尔(Mayer)指出,发展现代农业就是要把农业低生产率改造成高生产率,高生产率依赖于现代农业技术体系的全面进步。[4]奈特等人(Knight et al.)使用人均收入数据分析了中国收入不平等问题。[5][6]斯蒂格利茨(Stiglitz)研究了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指出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在于确保稀缺资本配置到提高生产率的地方。[7]坎布和张(Kanbur and Zhang)提出按人口分组(组内因素)或按要素分组(组间因素)调查城乡收入差距、男女收入差距以分解收入不平等。[8]夏洛克斯等人(Shorrocks et al.)指出中国地区间收入不平等的组间因素(城镇和乡村)占70%~78%,其余部分由组内因素(按人口分组)决定。[9]

  在国内,林毅夫等人指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趋势,政府要以提高落后地区利用市场机会和发展能力为目标,改善落后地区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条件,重点发展第三产业。[10]李实指出,农村劳动力流动对缓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外出打工户家庭收入水平,可抑制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11]黄祖辉和钱峰燕认为,技术进步导致农业边际收益下降,提高农户家庭商品率和扩大农产品市场,可部分抵消技术进步所引致的农产品价格下降以达到增收目的。[12]戴中亮认为,农地制度滞后、经营制度落后、社保制度缺失及户籍制度障碍,导致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及增长缓慢,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因此,增加农民收入须以制度创新为核心。[13]李卫兵认为,社会地位和地理位置收益拉大了中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进而他提出了减少地位收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策。[14]余蔚平指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农民收入直补制度、社保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平等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重要途径。[15]孙文凯等人认为,教育对农户收入提高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政府应在信息、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16]温涛等人指出,中国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负效应,改进现行中国金融结构和功能,提高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创建普惠性金融体系,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及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17][18]姜长云指出,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新亮点。一方面,应改善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农民农业纯收入稳定增长;另一方面,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非农产业纯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19][20]朱广其和赵家风认为,在国际国内区际产业转移背景下,应发挥承接农业产业转移对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21]

  通过文献回顾,笔者认为,提高农民收入必须同发展农村非农经济及缩小城乡差距有机结合,一方面,有序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及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市场化及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土地权益功能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三、城乡收入差距比较

  2011年湘南地区获批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成为全国第四个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湘南国家示范区(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土地面积5.71万平方公里,覆盖34个县(市、区)。[22]

  (一)区域内比较

  1.衡阳市。“十一五”时期衡阳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放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平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大约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2006—2010年衡阳市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趋势如表1所示。

  

  2.郴州市。“十一五”时期郴州市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放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2006—2010年郴州市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趋势如表2所示。

  

  3.永州市。“十一五”时期永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平稳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放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左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6—2010年永州市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趋势如表3所示。

  (二)区域间比较

  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区域性比较。“十一五”时期湘南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增速放缓,持续增长基本平衡,衡阳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第一,永州第二,郴州第三。2006—2010年,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及增速趋势如表4所示。

  2.农民纯收入区域性比较。“十一五”时期湘南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增速平稳,衡阳市增长第一,郴州市第二,永州市第三。2006—2010年,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增速趋势如表5所示。

  

  (三)比较结果:城乡收入差距拉大

  “十一五”期间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虽然持续增长且增速平稳,但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差距拉大。2006年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分别为4265元、3654元、2954元,增长速度分别为11.3%,4.2%,7.9%;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分别为9165元、10606元、8725元,增长速度分别为7.9%,10.5%,13.3%。显然,三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高出4900元、6952元、5771元,且郴州、永州二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速度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分别高出6.3个百分点和5.4个百分点。2010年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分别为7220元、5208元、5061元,增长速度分别为11.4%,15.2%,15.0%;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分别为15635元、15342元、15041元,增长速度分别为12.4%,11.8%,12.0%,且郴州、永州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速度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低3.4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三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高出8415元、10134元、9980元。然而,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

  1.农地制度滞后。我国现行农地按人头比例平均分配的“户均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使农民对土地资源具有不完全产权或土地产权模糊。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采取推进一系列农地流转的宏观经济政策,但农地流转程序欠规范,流转层次低、范围窄、规模小,在实际操作中,权责不明确,诚信意识不强,毁约行为得不到及时公正处理,致使农民或种粮大户土地流转没有保障,土地收益缺乏保护,甚至产生土地纠纷。滞后的现行农地制度,致使农民没有土地出售权、转让处置权和风险抵押权,农民拥有土地难以成为自己的固定资产,农地分散化、零碎化难以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从事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可见,农地长期不能有效流转,难以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限制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2.农户经营制度落后。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尚能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推进,一方面,由于农地不能有效流转,流转形式单一,缺乏租赁、转让、抵押、拍卖等多种流转形式,大多数土地流转均在一般农户间转包且用于种植业,即使有农地流转给农业专业大户,但土地流转期限短、风险大,农村土地户均耕地面积及土地规模较小,先进的农用机械和农业技术无法使用,严重制约了农产品多样化及其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模式,使得农户生产缺乏专业分工,加之湘南地区处于“七山一水两分田”的自然条件,使得农业生产投入大、产出小、效益低,以单个农户为单位的经济主体难以承受市场风险,造成大多数农户表现为农产品自给自足,农民增产不增收。可见,落后的农户经营制度,致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产品商品率低,从而制约了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提高。

  3.农村社保制度缺失。近年来,虽然国家和政府对农村农户提供一定的社保及生产性补贴,但与城市居民享受公费医疗、交通补贴、失业保险、福利住房等相差甚远。一方面,在长期“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通过非农劳动力转移,极大地减少了农业生产劳动力数量,年轻力壮的农民外出务工,留在本地农村劳动力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加之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运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能力,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及农村发展空心化现象严重,已成为农民经营性收入提高的严重桎梏。另一方面,受农民自身因素(文化程度及劳动技能等)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处于盲目无序状态,农民外出务工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就业也不稳定,大多数农民工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差的工作,加之外出务工农民子女的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也遭受歧视,严重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资性收入和政策性收入的提高,从而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4.农村财政金融制度缺位。由于农村具有先天弱质性,农业产业基础薄弱,因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据湖南省2007年和2008年的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湘南三市2006—007年城乡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397.24亿元和170.30亿元,504.32亿元和218.16亿元,城乡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分别为2.33∶1和2.31∶1。另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短缺。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工作重心较多地放在城市及工业方面,即使在农村实行传统贷款业务,也缺乏灵活融资方式,加之农地(权证)质押融资的“地融仓”业务模式尚未发展,土地权益(权证)功能及土地金融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致使农村金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资金需求,尤其是满足农村第三产业(农村物流业)金融需求。[23]截至2010年4月底,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几乎没有,信贷资金集中投入到承接产业转移项目集中的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祁阳县、道县、宁远等地,占全市信贷资金的60%以上,其他地区信贷资金不足全市40%。[24]可见,农村财政投入不足及金融供给短缺,严重制约了农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农民收入结构分析

  (一)收入状况

  一般来说,农民收入是指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农民纯收入增长是由不同来源的纯收入增长共同决定的。2006年和2010年湖南省、湘南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来源及其增长速度如表6所示。

  1.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006年和2010年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390元(增长8.7%)和5622元(增长14.5%)。其中工资性收入分别为1450元(增长18%)和2656元(增长18.9%),经营性收入分别为1744元(增长1.8%)和2464元(增长9.2%),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2006年为197元,增长12%;2010年为503元,增长44%(财产性收入102元,增长25.1%;转移性收入401元,增长19.1%)。显而易见,2006年和2010年湖南省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42.7%和47.2%,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1.4%和43.8%;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8%和8.9%。

  

  2.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006年郴州、永州、衡阳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654元(增长4.2%)、2954元(增长7.9%)、4 265元(增长11.3%)。其中郴州、永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为1450元(增长15.9%)和966元(增长14.4%);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为1974元(增长5.1%)和1843元(增长4.2%);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230元(增长31.9%)和144元(增长14.9%)和衡阳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分别为1198元(19.8%),2313元(4.9%)。2010年郴州、永州、衡阳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208元(增长15.2%)、5061元(增长15%)、7220元(增长11.4%)。其中郴州、永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为2188元(增长20.6%)和1615元(增长18.1%);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为2620元(增长10%)和3060元(增长12.6%);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399元(财产性收入170元,增长45.4%,转移性收入229元,增长10.4%)和386元(增长22.1%)。

  3.三市农民收入占比。2006年郴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39.7%;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524元,占人均纯收入的54.2%;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6.3%。永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32.7%;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877元,占人均纯收入的62.4%;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4.9%。衡阳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28.1%;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1115元,占人均纯收入的54.2%。2010年郴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42%;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432元,占人均纯收入的50.3%;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7.7%。永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31.9%;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1445元,占人均纯收入的60.5%;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7.6%。

  (二)收入特征

  2006年和2010年湘南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值分别为3 624元和5 830元,比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多208元和234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来源,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来源。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具有以下3个方面特征。

  1.农民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06年,郴州、永州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39.7%和32.7%,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4.2%和62.4%。2010年,郴州、永州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42%和31.9%,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0.3%和60.5%。衡阳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6年、2009年衡阳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为1198元和2960元,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28.1%和46.8%,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4.2%和48.2%。

  2.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支撑(主体收入)。2006年,郴州、永州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超出工资性收入524元和877元。2010年,郴州、永州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超出工资性收入432元和1445元。衡阳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06年和2009年衡阳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超出工资性收入1115元和90元。

  3.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2006年,郴州、永州农民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230元和144元,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6.3%和4.9%。2010年,郴州、永州农民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399元和386元,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7.7%和7.6%。2009年衡阳市农民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68元和249元,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1.1%和3.9%。

  (三)分析结果:农民增收的定位

  审视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状况及收入特征,结合我国农民增收发展趋势,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的提高可从以下4个方面定位。

  1.立足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及其增长速度的提高。湘南三市大多农村地区农民收入年均增长率显示:工资性收入增速超出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速。虽然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家庭经营性收入却占人均纯收入的绝大部分。然而,大多农民认为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远超出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性收入,因此他们往往忽视家庭经营性收入对自己收入提高的支撑(主体)作用。事实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的地区,家庭经营性收入都有一个持续、较强的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的地区,家庭经营性收入却增长无力。[25]农民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主要由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共同决定,农产品价格快速上涨是推动农民收入增速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及其增速的提高,重要原因是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因此,提高湘南示范区的农民收入,应该立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价格及农产品商品率,从而提高农民经营收入及其增长速度。

  2.农民就地转移务工与家庭经营双重并举。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变化趋势直接决定农民纯收入增长及速度。湘南三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最大,2006年和2010年,郴州、永州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39.7%和42%,以及32.7%和31.9%,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4%和50.3%,以及62.4%和60.5%。2006年和2009年衡阳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28.1%和46.8%,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4.2%和48.2%。近年来,农民纯收入及其增长速度的提高,主要原因是较快提高了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因此,应该积极鼓励和提倡农业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及家庭经营双重并举。

  3.努力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农民财产转移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补充来源。虽然在补充时受到转移支付方面的限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收入差距拉大,但从整体来看,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提高,能极大地提高农民收入及其增长速度。[25]

  4.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其他服务业。湘南示范区加强产业承接平台建设,以粤港澳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农产品加工品牌战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物流业及农村其他服务业。一方面,充分利用承接产业转移的比较优势,加快农业产业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培育发展龙头企业、规模化业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促进农业产业市场化、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加大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扶持及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物流及鲜活农产品物流的金融支持,提高农产品物流附加值及其商品率,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引进高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物流业及农村其他服务业的升级,增加农民第二产业和第i产业的收益空间。[26]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采集湘南三市(衡阳、郴州、永州)相关统计数据,分析了湘南国家示范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及农民收入结构。结果发现,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其根本原因是农地制度滞后,农户经营制度落后,农村社保制度缺失,农村财政金融制度缺位。然而,在农民不同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提高湘南国家示范区农民收入,应该立足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及其增长速度的提高,农民就地转移务工与家庭经营双举并重,提高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物流业及农村其他服务业。同时,本文研究认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途径为:第一,促进农业产业市场化以增加规模化业主经营性收入,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第二,创造农村劳动力就地或就近转移条件以提高非农劳务性收入,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第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以提高农民政策性收入,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必要途径。

作者介绍:胡愈,湖南商学院经济与贸易研究院(长沙 410205);陈晓春(1973~ ),男,湖南耒阳人,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党委书记(湖南 耒阳 421800);许红莲(1972~ ),女,湖南耒阳人,管理学博士,湖南商学院经济与贸易研究院副教授,湖南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湖南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作者:胡愈陈晓春许红莲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13年02期

  [中图分类号]F2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12)10—0090—09

  一、引言

  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事实上,2004年起连续七个中央一号文件与“三农”工作息息相关,尤其是农民收入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民收入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民收入持续低速增长。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如1978—1996年农民人均年收入增长25.9%;但1997年以后,农民纯收入增长速度降低,甚至出现下降趋势,如1997年农民收入实际增长为4.6%,1998年实际增长为4.3%,1999年实际增长为3.8%,2000年实际增长下降到2.1%。2007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下滑,即从2007年实际增长的9.5%降到2008年的8.0%,再到2009年实际增长8.5%。另一方面,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户收入增长更加困难,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2006—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增长都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2倍以上,如2009年农民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比为1∶3.33,2010年农民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比为1∶3.23,2011年农民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比为1∶3.13。显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统筹城乡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提高农民收入,成为我国“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此,本文选取湘南国家示范区农民收入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湘南三市(衡阳、郴州、永州)相关统计数据,分析湘南国家示范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及农民收入结构,为探究湘南国家示范区农民收入的科学定位以及中国农村农民增收的路径选择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回顾

  国内外研究大多把农民收入问题同提高个人素质、发展农村经济、均衡区域发展、提升农业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刘易斯(Lewis)认为,提高农民工资,必须减少农业人口,快速发展非农业部门及提高就业率。[1]科克伦(Cochrane)认为,农产品需求弹性低及技术进步少导致农民收入下降。[2]舒尔茨(Schultz)认为,农民贫困的真正原因在于缺乏有利可图的现代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在于采用新的农业生产要素,使农业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发动机。[3]梅尔(Mayer)指出,发展现代农业就是要把农业低生产率改造成高生产率,高生产率依赖于现代农业技术体系的全面进步。[4]奈特等人(Knight et al.)使用人均收入数据分析了中国收入不平等问题。[5][6]斯蒂格利茨(Stiglitz)研究了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指出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在于确保稀缺资本配置到提高生产率的地方。[7]坎布和张(Kanbur and Zhang)提出按人口分组(组内因素)或按要素分组(组间因素)调查城乡收入差距、男女收入差距以分解收入不平等。[8]夏洛克斯等人(Shorrocks et al.)指出中国地区间收入不平等的组间因素(城镇和乡村)占70%~78%,其余部分由组内因素(按人口分组)决定。[9]

  在国内,林毅夫等人指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趋势,政府要以提高落后地区利用市场机会和发展能力为目标,改善落后地区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条件,重点发展第三产业。[10]李实指出,农村劳动力流动对缓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外出打工户家庭收入水平,可抑制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11]黄祖辉和钱峰燕认为,技术进步导致农业边际收益下降,提高农户家庭商品率和扩大农产品市场,可部分抵消技术进步所引致的农产品价格下降以达到增收目的。[12]戴中亮认为,农地制度滞后、经营制度落后、社保制度缺失及户籍制度障碍,导致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及增长缓慢,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因此,增加农民收入须以制度创新为核心。[13]李卫兵认为,社会地位和地理位置收益拉大了中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进而他提出了减少地位收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策。[14]余蔚平指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农民收入直补制度、社保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平等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重要途径。[15]孙文凯等人认为,教育对农户收入提高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政府应在信息、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16]温涛等人指出,中国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负效应,改进现行中国金融结构和功能,提高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创建普惠性金融体系,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及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17][18]姜长云指出,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新亮点。一方面,应改善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农民农业纯收入稳定增长;另一方面,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非农产业纯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19][20]朱广其和赵家风认为,在国际国内区际产业转移背景下,应发挥承接农业产业转移对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21]

  通过文献回顾,笔者认为,提高农民收入必须同发展农村非农经济及缩小城乡差距有机结合,一方面,有序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及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市场化及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土地权益功能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三、城乡收入差距比较

  2011年湘南地区获批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成为全国第四个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湘南国家示范区(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土地面积5.71万平方公里,覆盖34个县(市、区)。[22]

  (一)区域内比较

  1.衡阳市。“十一五”时期衡阳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放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平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大约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2006—2010年衡阳市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趋势如表1所示。

  

  2.郴州市。“十一五”时期郴州市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放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2006—2010年郴州市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趋势如表2所示。

  

  3.永州市。“十一五”时期永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平稳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放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左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6—2010年永州市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趋势如表3所示。

  (二)区域间比较

  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区域性比较。“十一五”时期湘南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增速放缓,持续增长基本平衡,衡阳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第一,永州第二,郴州第三。2006—2010年,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及增速趋势如表4所示。

  2.农民纯收入区域性比较。“十一五”时期湘南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增速平稳,衡阳市增长第一,郴州市第二,永州市第三。2006—2010年,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增速趋势如表5所示。

  

  (三)比较结果:城乡收入差距拉大

  “十一五”期间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虽然持续增长且增速平稳,但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差距拉大。2006年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分别为4265元、3654元、2954元,增长速度分别为11.3%,4.2%,7.9%;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分别为9165元、10606元、8725元,增长速度分别为7.9%,10.5%,13.3%。显然,三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高出4900元、6952元、5771元,且郴州、永州二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速度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分别高出6.3个百分点和5.4个百分点。2010年衡阳、郴州、永州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分别为7220元、5208元、5061元,增长速度分别为11.4%,15.2%,15.0%;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分别为15635元、15342元、15041元,增长速度分别为12.4%,11.8%,12.0%,且郴州、永州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速度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低3.4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三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增长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高出8415元、10134元、9980元。然而,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

  1.农地制度滞后。我国现行农地按人头比例平均分配的“户均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使农民对土地资源具有不完全产权或土地产权模糊。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采取推进一系列农地流转的宏观经济政策,但农地流转程序欠规范,流转层次低、范围窄、规模小,在实际操作中,权责不明确,诚信意识不强,毁约行为得不到及时公正处理,致使农民或种粮大户土地流转没有保障,土地收益缺乏保护,甚至产生土地纠纷。滞后的现行农地制度,致使农民没有土地出售权、转让处置权和风险抵押权,农民拥有土地难以成为自己的固定资产,农地分散化、零碎化难以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从事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可见,农地长期不能有效流转,难以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限制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2.农户经营制度落后。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尚能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推进,一方面,由于农地不能有效流转,流转形式单一,缺乏租赁、转让、抵押、拍卖等多种流转形式,大多数土地流转均在一般农户间转包且用于种植业,即使有农地流转给农业专业大户,但土地流转期限短、风险大,农村土地户均耕地面积及土地规模较小,先进的农用机械和农业技术无法使用,严重制约了农产品多样化及其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模式,使得农户生产缺乏专业分工,加之湘南地区处于“七山一水两分田”的自然条件,使得农业生产投入大、产出小、效益低,以单个农户为单位的经济主体难以承受市场风险,造成大多数农户表现为农产品自给自足,农民增产不增收。可见,落后的农户经营制度,致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产品商品率低,从而制约了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提高。

  3.农村社保制度缺失。近年来,虽然国家和政府对农村农户提供一定的社保及生产性补贴,但与城市居民享受公费医疗、交通补贴、失业保险、福利住房等相差甚远。一方面,在长期“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通过非农劳动力转移,极大地减少了农业生产劳动力数量,年轻力壮的农民外出务工,留在本地农村劳动力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加之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运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能力,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及农村发展空心化现象严重,已成为农民经营性收入提高的严重桎梏。另一方面,受农民自身因素(文化程度及劳动技能等)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处于盲目无序状态,农民外出务工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就业也不稳定,大多数农民工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差的工作,加之外出务工农民子女的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也遭受歧视,严重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资性收入和政策性收入的提高,从而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4.农村财政金融制度缺位。由于农村具有先天弱质性,农业产业基础薄弱,因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据湖南省2007年和2008年的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湘南三市2006—007年城乡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397.24亿元和170.30亿元,504.32亿元和218.16亿元,城乡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分别为2.33∶1和2.31∶1。另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短缺。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工作重心较多地放在城市及工业方面,即使在农村实行传统贷款业务,也缺乏灵活融资方式,加之农地(权证)质押融资的“地融仓”业务模式尚未发展,土地权益(权证)功能及土地金融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致使农村金融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资金需求,尤其是满足农村第三产业(农村物流业)金融需求。[23]截至2010年4月底,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几乎没有,信贷资金集中投入到承接产业转移项目集中的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祁阳县、道县、宁远等地,占全市信贷资金的60%以上,其他地区信贷资金不足全市40%。[24]可见,农村财政投入不足及金融供给短缺,严重制约了农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农民收入结构分析

  (一)收入状况

  一般来说,农民收入是指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农民纯收入增长是由不同来源的纯收入增长共同决定的。2006年和2010年湖南省、湘南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来源及其增长速度如表6所示。

  1.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006年和2010年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390元(增长8.7%)和5622元(增长14.5%)。其中工资性收入分别为1450元(增长18%)和2656元(增长18.9%),经营性收入分别为1744元(增长1.8%)和2464元(增长9.2%),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2006年为197元,增长12%;2010年为503元,增长44%(财产性收入102元,增长25.1%;转移性收入401元,增长19.1%)。显而易见,2006年和2010年湖南省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42.7%和47.2%,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1.4%和43.8%;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8%和8.9%。

  

  2.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006年郴州、永州、衡阳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654元(增长4.2%)、2954元(增长7.9%)、4 265元(增长11.3%)。其中郴州、永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为1450元(增长15.9%)和966元(增长14.4%);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为1974元(增长5.1%)和1843元(增长4.2%);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230元(增长31.9%)和144元(增长14.9%)和衡阳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分别为1198元(19.8%),2313元(4.9%)。2010年郴州、永州、衡阳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208元(增长15.2%)、5061元(增长15%)、7220元(增长11.4%)。其中郴州、永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为2188元(增长20.6%)和1615元(增长18.1%);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为2620元(增长10%)和3060元(增长12.6%);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399元(财产性收入170元,增长45.4%,转移性收入229元,增长10.4%)和386元(增长22.1%)。

  3.三市农民收入占比。2006年郴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39.7%;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524元,占人均纯收入的54.2%;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6.3%。永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32.7%;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877元,占人均纯收入的62.4%;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4.9%。衡阳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28.1%;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1115元,占人均纯收入的54.2%。2010年郴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42%;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432元,占人均纯收入的50.3%;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7.7%。永州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31.9%;家庭经营性收入超出工资性收入1445元,占人均纯收入的60.5%;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7.6%。

  (二)收入特征

  2006年和2010年湘南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值分别为3 624元和5 830元,比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多208元和234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来源,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来源。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具有以下3个方面特征。

  1.农民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06年,郴州、永州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39.7%和32.7%,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4.2%和62.4%。2010年,郴州、永州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42%和31.9%,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0.3%和60.5%。衡阳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6年、2009年衡阳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为1198元和2960元,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28.1%和46.8%,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4.2%和48.2%。

  2.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支撑(主体收入)。2006年,郴州、永州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超出工资性收入524元和877元。2010年,郴州、永州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超出工资性收入432元和1445元。衡阳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06年和2009年衡阳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超出工资性收入1115元和90元。

  3.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2006年,郴州、永州农民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230元和144元,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6.3%和4.9%。2010年,郴州、永州农民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399元和386元,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7.7%和7.6%。2009年衡阳市农民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分别为68元和249元,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1.1%和3.9%。

  (三)分析结果:农民增收的定位

  审视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状况及收入特征,结合我国农民增收发展趋势,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的提高可从以下4个方面定位。

  1.立足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及其增长速度的提高。湘南三市大多农村地区农民收入年均增长率显示:工资性收入增速超出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速。虽然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家庭经营性收入却占人均纯收入的绝大部分。然而,大多农民认为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远超出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性收入,因此他们往往忽视家庭经营性收入对自己收入提高的支撑(主体)作用。事实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的地区,家庭经营性收入都有一个持续、较强的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的地区,家庭经营性收入却增长无力。[25]农民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主要由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共同决定,农产品价格快速上涨是推动农民收入增速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及其增速的提高,重要原因是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因此,提高湘南示范区的农民收入,应该立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价格及农产品商品率,从而提高农民经营收入及其增长速度。

  2.农民就地转移务工与家庭经营双重并举。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变化趋势直接决定农民纯收入增长及速度。湘南三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最大,2006年和2010年,郴州、永州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39.7%和42%,以及32.7%和31.9%,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4%和50.3%,以及62.4%和60.5%。2006年和2009年衡阳市农民工资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28.1%和46.8%,家庭经营性收入分别占人均纯收入的54.2%和48.2%。近年来,农民纯收入及其增长速度的提高,主要原因是较快提高了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因此,应该积极鼓励和提倡农业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及家庭经营双重并举。

  3.努力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农民财产转移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补充来源。虽然在补充时受到转移支付方面的限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收入差距拉大,但从整体来看,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提高,能极大地提高农民收入及其增长速度。[25]

  4.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及农村其他服务业。湘南示范区加强产业承接平台建设,以粤港澳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农产品加工品牌战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物流业及农村其他服务业。一方面,充分利用承接产业转移的比较优势,加快农业产业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培育发展龙头企业、规模化业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促进农业产业市场化、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加大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扶持及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物流及鲜活农产品物流的金融支持,提高农产品物流附加值及其商品率,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引进高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物流业及农村其他服务业的升级,增加农民第二产业和第i产业的收益空间。[26]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采集湘南三市(衡阳、郴州、永州)相关统计数据,分析了湘南国家示范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及农民收入结构。结果发现,湘南示范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其根本原因是农地制度滞后,农户经营制度落后,农村社保制度缺失,农村财政金融制度缺位。然而,在农民不同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是湘南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提高湘南国家示范区农民收入,应该立足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及其增长速度的提高,农民就地转移务工与家庭经营双举并重,提高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物流业及农村其他服务业。同时,本文研究认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途径为:第一,促进农业产业市场化以增加规模化业主经营性收入,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第二,创造农村劳动力就地或就近转移条件以提高非农劳务性收入,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第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以提高农民政策性收入,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必要途径。

作者介绍:胡愈,湖南商学院经济与贸易研究院(长沙 410205);陈晓春(1973~ ),男,湖南耒阳人,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党委书记(湖南 耒阳 421800);许红莲(1972~ ),女,湖南耒阳人,管理学博士,湖南商学院经济与贸易研究院副教授,湖南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湖南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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