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建法规要点总结

1、«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代理的主要种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院指定);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行为能力都存在问题

3、有下列情形,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届满或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

4、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

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有关不动产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

影响合同效力)

6、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

得利。注:合同是约定之债,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7、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

8、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

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9、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

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

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0、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

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1、留置:指债权人按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负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

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13、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另一种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

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将工程分解擅自施工,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16、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建设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

施工人承担责任。

17、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承揽工程。

18、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9、注册建造师变更企业的,应与新聘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 个月内通过申请变更手续,因申报不及时,由所在聘用企业承担

责任,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20、建造师执业范围:(1)担任项目经理;(2)从事施工管理(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二建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企业资

质的项目经理

21、注册建造师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参加或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弄虚作假取得的,一发现即取消并记入信用

22、招标范围:(1)大型基础公用设施(2)全部国有资金项目(3)使用国外贷款项目;另外,涉及基础设施的项目有:(1)

煤、油、气(2)铁路公路管道(3)邮政、电信(4)防洪灌溉(5)道路桥梁地铁(6)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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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时间不够的顺延截止时间)

23、招标项目按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4、招标文件需要修改应在投标文件截止 15 天前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自发

出至截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资格预审修改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投标截止 15 前书面通知

25、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

标段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26、投标文件包括:(1)投标函(2)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

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表(10)投标人须知

2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协商投标报价 2)投标人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4)属于同

一集团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8、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人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29、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不得少于 3 日。如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

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资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招标的对中标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补救招投中均无效,

应重招或评)

31、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32、违法分包指“1)总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2)合同中未有规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再分包的。

3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以本企业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4、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未取得资质承担工程(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的(4)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转让的(6)技术工种人员未培训上岗的

3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 7 日内,公布期限为 6 个月至 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35、社会中介信用结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

合评价

36、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7、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按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

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38、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9、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所受

到的损失。

40、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应予支持;验收不合格的(1)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承

包人承担(2)修复仍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款

4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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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4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4、承包人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45、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6、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我国仅承认不可

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47、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

采用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48、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4 小时每

周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9、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不满 1 年,试用期不超 1 个月,1-3 年的试用期不超 2 个月;3 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

超 6 个月

50、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患病或非因公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2)不能胜任工作(3)合同订立时依据发生变化

51、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满一年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1 年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劳动者月工资高

于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年限不超过 12 年)

52、女工的特殊保护:禁止从事矿山井下;不得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第 3 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在怀孕期间从事

第 3 级体力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 90 天产假;不得安排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

儿期间从事第 3 级体力劳动

5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1 年不订合同的视为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4、承揽合同的特征 1)已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为标的 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工作具有独立性

55、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转移租赁物,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只要达成

协议即成立)

56、多式联运合同指两种及以上的交通工具互相衔接、运转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

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57、噪音限值:昼间 70dB 夜间 55dB,夜间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昼 6:00-22:00,夜 22:00-6:00

58、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实行分

类计量和统计,不得对能源实行包费制

5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60、哄抢、私分文物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追缴;严重的,处 5000-5 万罚款

(发现不报或拒不上交;未按规定移交文物)

61、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

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安全活动)

63、施工作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 2)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

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64、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 2 万-20 万罚款或撤职;自刑法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

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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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人身经济和社会三个要素

65、安全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30 以上死 100 以上伤(包括中毒)1 亿以上损(2)重大事故:10-30 死 50-100

伤 5000-1 亿损(3)较大事故:3-10 死 10-50 伤 1000-5000 损(4)一般事故:3 以下死 10 以下伤 1000 以下损

6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6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9、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监理

70、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书,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3)经检验达不到安

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71、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工程中,如果采用的新技术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

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72、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签书面合同),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

应出具检测报告,如果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3、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

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质量符合要求,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4、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75、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和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材料试验报告(4)

有勘察设计等签署的合格文件(5)有保修书

7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

程量或质量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不

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7、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

程、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78、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79、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80、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

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81、协议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还包括侵

犯物权或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的行为发生地)

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82、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内容错误,可以自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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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立的应改变或撤销原判决,不成立的驳回

8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查明无中止事由的,驳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

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8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

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起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

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85、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

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98、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审查,符合本

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99、地方各级人民检查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

家利益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查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00、执行根据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3)仲裁机构制

作的仲裁裁决书(4)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回转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7)人民法院发布的支付令

101、执行申请: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1)具有给付的生效民事判决(2)具有财产执行的刑事判决书(3)审判员认为

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

102、仲裁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103、仲裁协议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2)对法院的约束力 3)对机构的法律效力

4)协议的独立性 5)仲裁协议

效力的确认

104、仲裁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由被执行人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

后 1 日起算起)

105、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1)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仲裁庭的组成违反

法定程序(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影响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时受贿

106、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不服的(1)(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不服的(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变更中止的决定等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

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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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代理的主要种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院指定);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行为能力都存在问题

3、有下列情形,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届满或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

4、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

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有关不动产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

影响合同效力)

6、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

得利。注:合同是约定之债,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7、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

8、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

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9、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

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

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0、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

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1、留置:指债权人按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负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

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13、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另一种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4、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

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将工程分解擅自施工,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16、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建设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

施工人承担责任。

17、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承揽工程。

18、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9、注册建造师变更企业的,应与新聘企业签订合同后的 1 个月内通过申请变更手续,因申报不及时,由所在聘用企业承担

责任,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20、建造师执业范围:(1)担任项目经理;(2)从事施工管理(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二建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企业资

质的项目经理

21、注册建造师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参加或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弄虚作假取得的,一发现即取消并记入信用

22、招标范围:(1)大型基础公用设施(2)全部国有资金项目(3)使用国外贷款项目;另外,涉及基础设施的项目有:(1)

煤、油、气(2)铁路公路管道(3)邮政、电信(4)防洪灌溉(5)道路桥梁地铁(6)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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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时间不够的顺延截止时间)

23、招标项目按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4、招标文件需要修改应在投标文件截止 15 天前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自发

出至截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资格预审修改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投标截止 15 前书面通知

25、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

标段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26、投标文件包括:(1)投标函(2)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

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表(10)投标人须知

2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协商投标报价 2)投标人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4)属于同

一集团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8、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人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29、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不得少于 3 日。如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

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资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招标的对中标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补救招投中均无效,

应重招或评)

31、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32、违法分包指“1)总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2)合同中未有规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再分包的。

3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以本企业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4、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未取得资质承担工程(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

位名义承揽的(4)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转让的(6)技术工种人员未培训上岗的

3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 7 日内,公布期限为 6 个月至 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

35、社会中介信用结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

合评价

36、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7、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按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

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38、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9、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所受

到的损失。

40、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应予支持;验收不合格的(1)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承

包人承担(2)修复仍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款

4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

4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4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4、承包人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45、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6、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我国仅承认不可

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47、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

采用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48、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4 小时每

周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9、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不满 1 年,试用期不超 1 个月,1-3 年的试用期不超 2 个月;3 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

超 6 个月

50、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患病或非因公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2)不能胜任工作(3)合同订立时依据发生变化

51、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满一年支付 1 个月工资;6 个月-1 年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劳动者月工资高

于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年限不超过 12 年)

52、女工的特殊保护:禁止从事矿山井下;不得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第 3 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在怀孕期间从事

第 3 级体力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 90 天产假;不得安排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

儿期间从事第 3 级体力劳动

5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1 年不订合同的视为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4、承揽合同的特征 1)已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为标的 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工作具有独立性

55、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转移租赁物,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只要达成

协议即成立)

56、多式联运合同指两种及以上的交通工具互相衔接、运转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

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57、噪音限值:昼间 70dB 夜间 55dB,夜间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昼 6:00-22:00,夜 22:00-6:00

58、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实行分

类计量和统计,不得对能源实行包费制

5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

60、哄抢、私分文物的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追缴;严重的,处 5000-5 万罚款

(发现不报或拒不上交;未按规定移交文物)

61、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

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安全活动)

63、施工作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 2)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

权 4)紧急避险权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

64、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 2 万-20 万罚款或撤职;自刑法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

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3

66、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人身经济和社会三个要素

65、安全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30 以上死 100 以上伤(包括中毒)1 亿以上损(2)重大事故:10-30 死 50-100

伤 5000-1 亿损(3)较大事故:3-10 死 10-50 伤 1000-5000 损(4)一般事故:3 以下死 10 以下伤 1000 以下损

6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6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9、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监理

70、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书,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3)经检验达不到安

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71、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工程中,如果采用的新技术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

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72、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签书面合同),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

应出具检测报告,如果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3、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

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质量符合要求,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4、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75、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和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材料试验报告(4)

有勘察设计等签署的合格文件(5)有保修书

7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

程量或质量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不

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7、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

程、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78、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79、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80、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

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81、协议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还包括侵

犯物权或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的行为发生地)

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82、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内容错误,可以自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 6

4

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成立的应改变或撤销原判决,不成立的驳回

8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查明无中止事由的,驳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

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8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

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起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

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85、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

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98、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审查,符合本

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99、地方各级人民检查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

家利益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查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00、执行根据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3)仲裁机构制

作的仲裁裁决书(4)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回转的裁定(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7)人民法院发布的支付令

101、执行申请: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1)具有给付的生效民事判决(2)具有财产执行的刑事判决书(3)审判员认为

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

102、仲裁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103、仲裁协议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2)对法院的约束力 3)对机构的法律效力

4)协议的独立性 5)仲裁协议

效力的确认

104、仲裁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由被执行人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

后 1 日起算起)

105、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1)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仲裁庭的组成违反

法定程序(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影响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时受贿

106、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不服的(1)(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不服的(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变更中止的决定等不服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

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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