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工作指南

EHS工作指南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5月10日

目录

一、消防

二、化学品

三、机械设备及工具

四、电气

五、施工

六、车间安全

七、仓库安全

八、职业卫生

九、环境保护

十、员工异常事件处理流程

一、消防安全

1、消防档案

1.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1.1.1、工厂四周布置情况;

1.1.2、生产性质;

1.1.3、建筑结构;

1.1.4、水源情况;

1.1.5、消防安全人员组织情况。

1.2、所需图表,包括如下内容:

1.2.1、厂区总体平面图;

1.2.2、厂区四置平面图;

1.2.3、重点防火部位平面图;

1.2.4、消防设施平面图;

1.2.5、消防设施、器材一览表。

1.3、基本证照

1.3.1、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1.3.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3、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

1.3.4、消防工程维修保养合同;

1.3.5、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特种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1.3.6、有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工厂,应增如下内容:

1.3.6.1、防雷设施合格证;

1.3.6.2、仓库、储罐平面图;

1.3.6.3、危险化学品名称、特性及月用量;

1.3.6.4、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

1.4、基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4.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4.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4.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4.4、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4.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4.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4.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4.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4.9、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0、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4.11、紧急避险、灭火作战演练制度;

1.4.12、企业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5、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1.5.1、整体灭火作战计划;

1.5.2、分区灭火作战计划。

2、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

2.2、因施工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3、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公司所有消防安全规定;

2.4、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2.6、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7、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2.8、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不应少于 2 个;

2.9、厂区内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0m×18.0m。

3、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3.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2、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3.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3.5、一般区域应设置ABC、BC等4公斤干粉灭火器;无尘车间、数据中心(DC

C)、精密机器车间、贵重设备车间、IT机房应设3公斤CO2灭火器;IT主机室设置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化学仓库、发电房、油库应设置自动灭火器;

3.6、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20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40m;

3.7、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3.7.1、设有灭火系统的最低配置基准150 m2/2A ;

3.7.2、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最低配置基准75m2/2A。

4、消防应急灯的设置要求

4.1、消防应急灯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4.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4.3、疏散指示标志应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4.4、仓库及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4.4.1、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消防安全检查

5.1、检查防火档案建立、建全情况;

5.2、检查消防设置、设备完好情况;

5.3、检查疏散信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5.4、检查消防缺失改善情况;

5.5、检查化学品、用油、燃气使用情况;

5.6、检查电气、使用及缺失改善情况;

5.7、检查可燃物的储存、防火情况;

5.8、检查工程动火情况;

5.9、检查消防培训情况;

二、化学品

1、化学仓库的设置要求

1.1、化学品仓库应远离生活区和车间,两者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仓外必须张

贴“禁止烟火”、“必须戴防毒面具”等相关安全标示;

1.2、化学品仓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建筑

材质;设有防泄露槽;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定期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1.3、化学品仓库必须安装避雷设备,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排风

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1.4、化学品仓库应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自动灭火器,可燃气

体浓度报警器;

1.5、化学品仓库应加装门禁系统,只对专门的管理人员(化学品管理员)开通,

由工安课核准并登记在案;

1.6、化学品仓库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

证)方可上岗;

1.7、每种化学品均应有中文版物质安全数据(MSDS),并将复印件张贴于明显处;

1.8、化学品仓库需根据所存放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防护手套、防护目镜)和消防沙、碎布等应急处理设施,同时应在仓库外围设置洗眼器等清洗设备;

1.8、 严禁在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品必须全部移

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工业安全课审查和

签发『安全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1.9、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和参加化学品泄露演习,掌握一定

的消防知识和应急措施;并对仓库内消防器材进行周点检,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业安全课汇报;

1.10、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对化学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2、化学品的请购

2.1、使用单位依生产之需向安全事务部提出新化学品的需求申请,由安全事务

部-工业安全课对所需化学品进行安全审核;

2.2、工业安全课(安全主任)接到申请后,收集新增化学品相关数据,核定是

否属于有毒有害高危化学品,若属有毒有害化学品则先考虑寻找低危代替品;在寻找不到代替品后再由工安课核准请购;

2.3、安全事务部核准后由使用单位知会各厂采购人员寻找有资质(具有危险、

有害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进行采购;

2.4、采购部门应要求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危险、有害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备案;

2.5、供货商必须向公司提供化学品原出厂物质安全数据(Matter Safety Data Sheet)

(加盖公章,且必须是中文版本,方便广大员工查阅),否则不予采购;

2.6、采购量可视化学品储存仓容量而定,但不应超过1周使用量。

3、化学品的储存与搬输

3.1、化学品入库前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检查,核对数量、质量、包装(或容器)上的

安全标志、有无泄漏等,并做好入、出库记录;

3.2、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

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3.3、装卸对人身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

应的防护用品;

3.4、 化学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壹类型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应分开存放。不

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道路通畅;

3.5、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

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3.6、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不应超过正常使用量的1周用量;海外材料不应超

过正常使用量的1月用量

4、车间化学品使用

4.1、车间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化学品柜,存放量不得超过车间1天平均使用量,

4.2、车间化学品柜必须带有防泄露槽,旁边配置防泄露设施、材料,并配备护

目镜、防毒面具等劳保用品,柜外应张贴化学品的MSDS数据,方便领取者阅读;

4.3、车间化学品领取者由车间主管指定且必须接受公司化学品管理培训或取得

危险化学品作业员证,掌握一定的化学品安全知识,了解所使用的化学品MSDS,懂得相应的紧急应变措施;

4.4、提取化学品时必须使用标准的化学品器皿和提取器,器皿上必须张贴标准

的安全标签,要求小瓶分装后送车间产线使用,同时做好领取登记;

4.5、产线领班应加强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巡查,禁止员工使用饮料瓶盛装或使

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清洗地板、设备等;

4.6、在车间里使用有害有毒化学品的(如:TP厂Primer94车间),应在车间内

增设洗眼台、清洗房、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等设施;

4.7、化学品管理员应每日对车间的化学品使用量进行统计,形成月报,上报工

业安全课备案。

5、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5.1、车间使用化学品产生的空瓶空罐、擦拭纸、擦拭布、接触过化学品的指套/

手套、废溶剂等应分类回收,并定期送到“公司资源回收仓”,由公司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6、紧急预案

6.1、公司每年进行化学品房泄漏演习,培训并提高化学品管理应急能力。

三、机械设备及工具

1、一般机械设备危险性及安全防范措施

1.1、机械产生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机械危险,包括:挤压危险、剪切危险、切割或切断危险、缠绕危险、引入或卷入危险、冲击危险、刺伤或扎穿危险、摩擦或磨损危险、高压流体喷射危险等;

1.2、第二类是非机械危险,包括:电气危险、热危险、噪声危险、振动危险、辐射危险、材料的物质产生的危险、机器设计时忽略人类工效学原则而产生的危险等;

1.3、机械必须按要求装设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4、注塑机械、金属切削机床等设备、设施其动作机构均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1.5、一般安全装置有:固定安全装置、联锁安全装置、控制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隔离安全装置、可调安全装置、自动调节安全装置、跳闸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等;

1.6、安全装置的选择尽可能满足以下要求:

1.6.1、在系统正常运转,不需要进入危险区域时安装固定安全装置、隔离装置、跳闸装置;

1.6.2、在系统正常运转,需要进入危险区域时安装联锁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跳闸装置、可调安全装置、自动调节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

1.6.3、工作场所防止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如人体自身肢体的上伸、下伸、向前、越过、旋转及伸入等动作所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空间)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1.6.4、机器的润滑系统应选自动加油润滑系统,无法设置时,应选用蓄油器式的加油润滑装置。如果采用人工加油的,应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润滑的部位应明确规定,采用停机注油润滑或班前/班后加油润滑;

1.6.5、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加设防护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法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必须配置报警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由机械产生的危险,对人员发生伤害;

1.6.6、检修或清扫机器时,必须停机,并挂“检修中”等标牌;

1.6.7、作业现场应加强作业时的配合和联络,自动化机器运行时,不得冒险进入机器的活动范围。

2、一般机械设备安全要求

2.1、不得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机械设备,设备档案应齐全、完整;

2.2、机械设备的外观应干净、清洁;

2.2、机械设备附件等完整、固定、无缺陷;

2.3、传动带、明齿轮、砂轮、锯条、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且有一定的稳定性;

2.4、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双手起动装置必须同步;

2.5、转部位防护要求:

2.5.1、作业现场或生产在线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加装防护罩或防护网:

2.5.1.1、距操作者站立地面高度在2米以下的、可能触及操作者的外露旋转部位;

2.5.1.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

2.5.1.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2.5.1.4、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

2.5.1.5、伸入信道或作业区域的超长工件;

2.5.1.6、容易造成伤害的往复运动部位;

2.5.1.7、防护罩或网应完好,无变形和破损且稳定性强;

2.5.1.8、跨越地面信道或作业人员上方的生产线,应装设防护网,且牢固、屏护可靠。

2.6、转部位防护要求

2.6.1、架体有足够强度,焊接牢固,基础坚实,紧固件有防震动措施;

2.6.2、锁紧限位装置牢固可靠,安全有效;

2.6.3、翻转区域周围1.5米范围内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链,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2.7、重机械

2.7.1、起重机械的制动器动作平稳可靠,符合起重机械的有关要求;

2.7.2、连锁开关、过卷扬限位开关、紧急断电开关、行程限位器、缓冲器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灵活;

2.7.3、吊索具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绳股挤出、裂纹和补焊或超出规定的断丝现象。

2.8急停保护装置

2.8.1、各控制开关(按钮)、限位开关和控制系统动作灵敏可靠,声、光、电、仪表信号运行正常;

2.8.2、每个操作点、生产线间隔20米必须装设急停开关装置;

2.8.3、各急停开关、开线、停线、必须有明显指示信号。

2.9、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要求

2.9.1机械传动系统的外露传动部位,都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屏;

2.9.2防护罩或防护屏应安装牢固,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符合要求。

2.10、辅机

2.10.1储气罐应符合压力容器的各项要求;

2.10.2布局合理,基础牢固,且采取了减振措施;

2.10.3在可能危机人体的地方设置防护栏杆;

2.10.4登高梯台、作业平台的防护符合要求。

3、机械运行作业安全

3.1、工作场所保持清洁,废料不得堆置走道,妨碍通行;

3.2、砂轮未经检查合格或无明显标示最高转速及制造厂商者不得使用;

3.3、砂轮更换时,最少应有5分钟之安全试车,操作砂轮时,人员严禁正面操作;

3.4、砂轮及其它转动带作用点应加装良好护罩;

3.5、工作服应合身,不得过于宽大或未扣钮扣,领带应扣入上衣,防止卷入机械,并有适当的劳保用品,如防护眼镜、口罩、耳塞等;

3.6、不能排除运转中机械之工作点粉末,碎屑或积油,应使用刷子或其他适当之器具;

3.7、机械应予以良好接地;

3.8、有喷出碎屑可能之机械,操作人员应配戴好安全护目镜;

3.9、车床之工作物未能夹紧放妥前,不得开动机械;

3.10、不论工具,刀具或工作物等,不得放置在车床上。随手应用之工具,应放置于指定位置;

3.11、在工作机上度量制品时,应先停车,度量或调整完毕后,才可再行动;

3.12、操作车床时,应避免用手靠近车刀之刀刃;

3.13、对车床各开关操纵设备应熟练,不得用身体之任何部分代替剎车;

3.14、清扫、加油、调整、维修等工作前,应先停车,完成后再开动;

3.15、烧焊工作应该配戴防护面具、眼镜、保护好脸部,工作场所严禁有易燃物

之存在;

3.16、乙炔筒应以固定架固定,防止倒落互撞,并应尽可能放置屋外;

3.17、机械产生噪声的车间或工位音量超过85分贝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耳塞或耳罩;

3.18、安全开关必须确实使用,不使之无效;

3.19、擦拭工作中碎屑及油料,必须使用适当工具,不得直接用手擦拭;

3.20、吊材料之架应注间重心稳定,保持平恒,且行车下不得站人或过人;

3.21、车辆搬运模具或重物时应注意固定或捆绑牢固;

3.22、故障或其他不正常之机械,须停用待检时,应挂上警告标示牌;

3.23、运行或使用中的机械设备,其安全装置、仪表、仪器、警示标示不得私自拆除;

3.24、设备设施不得超温、超速、超载荷运行;

3.25、严禁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3.26、设备设施运转时,严禁人员跨越、触摸、擦拭运动部位;

3.27、调整、检修、清扫设备设施,应关闭电源,未停车严禁测量工件;

3.28、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清扫、吹排铁屑);

3.29、严禁使用压力机作业时,把手伸入危险区域;

3.30、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或在吊物吊臂下行走、逗留;

3.31、严禁厂(场)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3.32、严禁人员在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仍物品;

3.33、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

3.34、严禁非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35、严禁新安装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3.36、工作前应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或安全装置失效运行。

4、特种设备

4.1、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要求

4.1.1、公司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管理;

4.1.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由已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1.3、新装、异地移装锅炉、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应按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

4.1.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应经地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准使用;

4.1.5、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钢丝绳的断丝数、

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吊钩等取物装置应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制动器工作可靠,连接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有效;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露天作业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完好使用;

4.1.6、受压容器必须有完好的压力表,安全阀;乙炔瓶须有乙炔压力调节装置;

4.1.7、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才准运行使用;

4.1.8、厂内机动车辆的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声音;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方便灵活可靠;燃油、机油箱无泄漏;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制动距离符合要求;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车况良好,箱板、轮胎等齐全可靠;

4.1.9、特种应进行定期检验。

4.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2.1、公司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液氮、工业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升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4.2.2、建立特种设备登记台帐,登记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标号、购入时间、使用地点、检验维修情况、管理负责人等;

4.2.3、特种设备采购

4.2.3.1、新购入特种设备应有设计数据、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安全使用说明、检测证明等文件;

4.2.3.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企业;

4.2.3.3、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使用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固定在特种设备上才可使用。

4.2.4、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4.2.4.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设备总数量及检查记录;

4.2.4.2、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2.4.3、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的维护保养记录;

4.2.4.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2.4.5、注册登记证、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安全合格证等;

4.2.4.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

4.2.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4.2.5.1、工务部门必须按期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4.2.5.2、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

4.2.5.2.1、电梯:1年

4.2.5.2.2、叉车:1年

4.2.5.2.3、压力容器:3年

4.2.5.2.4、安全阀:1年

4.2.5.2.5、压力表:半年

4.2.5.2.6、天车:2年

4.2.5.3、检验合格后要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才可使用。

4.2.6、机械设备安全警示牌

4.2.6.1、机械设备安全警示

4.2.6.1.1、机械存在安全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必须设置能提供相应安全信息的安全警示牌、或禁止标示牌;

4.2.6.1.2、机械设备有触电危险的部位,应选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安全警示牌。

4.2.6.1.3、产生高温、振动、辐射、噪声、粉尘的机械及场所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警示牌、指令标示牌;

4.2.6.1.4、辅助机械的高压容器储气罐、起重机械、电梯等高危设备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牌;

4.2.7、机械设备操作岗位劳保用品佩戴规范

4.2.7.1、工作服饰及个人防护设备操作机器时应避免穿戴饰物(如项链、手链、)及过于松散的工作服及长发,因这些都容易被转动的机件卷缠;

4.2.7.2、操作打磨与切割设备须佩戴防护冲击眼镜、防尘口罩、防护耳塞;

4.2.7.3、操作起重设备或搬运工模必须佩戴安全帽、防砸鞋;

4.2.7.4、操作产生高温、振动、辐射、噪声、粉尘的机械及场所应按劳保用品佩备相关标准执行。

4.2.7、机械设备安全评估

4.2.7.1、购买机器时,应向供货商列明具体的安全防护要求;

4.2.7.2、凡是新制造、新购置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并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2.8、常用机械设备安全检查标准

4.2.8.1、空压机

4.2.8.1.1、机身曲轴箱等无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4.2.8.1.2、力表、温度表、安全阀、液位计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合格周期内使用;

4.2.8.1.3、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4.2.8.1.4、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4.2.8.1.5、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4.2.8.2、输送机械、输送带

4.2.8.2.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2.8.2.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4.2.8.2.3、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4.2.8.2.4、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4.2.8.2.5、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有预警信号;

4.2.8.2.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2.7、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8.3金属切削机床

4.2.8.3.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4.2.8.3.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4.2.8.3.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2.8.3.4、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3.5、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8.3.6、机床照明符合安全电压要求;

4.2.8.3.7、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4.2.8.3.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2.8.3.9、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和摆动;

4.2.8.3.10、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4.2.8.3.11、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4.2.8.3.12、锯床:锯条及锯片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4.2.8.4冲、剪、压机械

4.2.8.4.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4.2.8.4.2、制动器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4.2.8.4.3、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2.8.4.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2.8.4.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4.2.8.4.6、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4.2.8.4.7、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4.2.8.4.8、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4.9、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8.5砂轮机

4.2.8.5.1、砂轮机安装位置能保证安全使用,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4.2.8.5.2、托架安装牢固;

4.2.8.5.3、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4.2.8.5.4、砂轮机运行平稳可靠,砂轮片与砂轮机尺寸型号相匹配,砂轮磨损量不超标,在有效期内使用;

4.2.8.5.5、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5.6、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8.6、注塑机

4.2.8.6.1、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4.2.8.6.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4.2.8.6.3、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4.2.8.6.4、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4.2.8.6.5、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动作灵敏,所控制的工作部件动作准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4.2.8.6.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6.7、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非标设备

5.1.非标设备指公司制做或公司委外制做非标准化的设备;

5.2、现有之非标设备,均应由设备课指定专人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清单;

5.3、对现有非标设备逐一完善其书面之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机张贴生产现场。

5.4、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非标设备,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装置不足,相关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实时对其进行改进,使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5、使用非标设备之单位应对操作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3.6、公司自主设计及生产非标设备时,设计及生产单位务必考虑安全性能;

3.7、任何单位新增之非标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一律先填写《非标设备安全验收表》,由工安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审核非标设备的安全性,经审核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8、使用单位在接收非标设备时,应持有工安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共同验收合格的《非标设备安全验收表》,方可使用。

3.9、外部厂商提供的非标设备,亦应由使用单位(采购单位)填写《非标设备安全验收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0、在投入使用前,设备设计及制作单位应制定书面安全操作规程,并由使用单位参照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四、电气安全

1.电气工作人员从业条件

1.1、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1.2、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安全技术水准,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1.3、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1.4、电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实验合格的电工劳保用品和电工用具。

2、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2.1、各厂区变配电系统、消防设备及特种设备均属公司工务部管理(含设备和电工);

2.2、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础知识和触电急救常识;

2.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2.4、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2.5、厂区电工人员应对整个厂区之用电系统熟知掌握,未经厂区电工人员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电工人员应对厂区用电线路图纸保持每半年一次的更新状态。因厂内生产需要所进行的“改、扩、建"工程依“工程申请单"、“联络单"交工务部门承办,以降低因电气变更而带来的风险;

2.6、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2.7、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现有的电气室内禁止堆放杂物,对配置的配电箱实行周点检制度,对新增接线没有申请或申请后没有得到许可或标示不清楚,厂区电工均可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2.8、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测试;

2.9、临时用电应先征得厂区电工同意并到工安部门审请许可证方可使用,由厂区电工负责接线及使用后拆除;

2.10、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2.11、各厂区发电机都已采取了与供电电网隔离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2.12、禁止将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接地线使用。每半年一次对厂区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并将结果记录在册;

2.13、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2.14、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裸线或直接插入座内使用;

2.15、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作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2.16、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必须是护套线。

3、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要求

3.1、公司电工作业人员均每一年体验一次,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才能上岗工作,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

3.2、电工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3.3、电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实验合格的电工劳保用品和电工用具;

3.4、当进行现场电气工作时,应有熟悉该工作和对现场有足够了解的电工去执行,并有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5、当非电工人员有必要参加接近电气装置的辅助性工作时,应有电工人员先介绍现场情况和电气安全知识及要求,并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3.6、厂区变配电系统及厂务设备及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设备及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3.7、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人员按规定进行;

3.8、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报废;

3.9、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安全检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3.10、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3.11、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3.12、停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严禁超时停送电;

3.13、当有必要进行带电作业时,应由专人做监护,操作人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绝缘电阻要求

4.1、相间及相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 兆欧;

4.2、电房、各电柜、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电动机绝缘电阻在安装好时测试绝缘电阻;平时每半年测试1次,并将测试数据记录在册。

5、接地电阻要求

5.1、接地装置要求:

5.1.1、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5.1.2、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5.1.3、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5.2、接地电阻规定:电房接地电阻≦10Ω,低压电力设备接地电阻≦4Ω,计算机电话接地电阻≦1Ω,静电接地电阻≦1Ω;

5.3、电房配电系统接地、用电设备保护接地、电话计算机系统接地及静电接地每年测试一次,并将测试数据记录在册。

6、建筑物防雷要求

6.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国标规定的数值;

6.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接地、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必须按已批准的正式设计施工。安装与验收标准应按国标《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数据。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数据,使其与实际相符;

6.5、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7、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7.1、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7.2、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7.3、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7.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7.5、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8、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8.1、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国家的规定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

8.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8.3、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8.4、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9、电气事故处理

9.1、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五、工程施工安全

5.1、工厂工程改造,安全主任参与安全评估,防止出现违章或影响消防安全等事项;

5.2、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要知会承揽商到厂区安全主任处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 同时到公司总部办理施工人员识别卡、马甲(施工服);同时签署相关施工期间安全条约,内容包含:

5.2.1、承揽商施工期间和施工场所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2.2、承揽商工作环境及危害因素告知书;

5.2.3、在厂区内施工之厂商须知;

5.2.4、施工安全承诺书;

5.2.5、承揽商施工违规扣款通知书;

5.3、工程施工前人员需经过安全主任培训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5.4、工程施工期间承揽商要严格按照施工要求,正确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5.5、施工期间如有动火作业,必须先办理好动火申请,作业前需清理干凈动火区域易燃、易爆物品,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期间安排专人督导;

5.6、工程施工中的特种作业,如电工作业、焊接等,其操作人员必须要有国家

相关机构培训合格证件,而且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5.7、承揽商的施工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劳动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5.8、在施工作业期间随时注意工作现场环境、安全及健康卫生工作; 5.9、车间作业现场施工必须加设隔离设施,施工现场相关标示牌;

5.10、严格遵守我公司安全用电规定,施工现场用电或电箱接电,必须通知工厂电工到现场处理,不得私自乱接;

5.11、施工期间厂区安全主任随时现场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司将按承揽商施工违规扣款通知书内条文处理;

5.12、工程施工完毕,必须通知安全主任现场检查,并填写完工确认单。

六、车间安全规则概要

1、车间人员管理

1.1、生产场所的所有员工之作业活动,必须依照公司制度及车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1.2、车间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训练并考核合格,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

1.3、长发员工进入车间时务必将头发扎入帽内;

1.4、车间生产线员工不可将编织吊带类作厂卡吊用,以免产生卷入危险。

2、车间各区域管理

2.1、车行道(厂内叉车等)、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 2.1.1、安全通道应划出醒目标志,交叉处、转弯处应划园弧形或半园弧形; 2.1.2、不能划线的车间以车间的中心轴为准,两边各0.75m判定; 2.1.3、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2.1.4、车间占道率应低于5%; 2.2、作业区域地面状况

2.2.1、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2.2.2、地面应做到定期清扫,当班生产中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油、积水不得超过1㎡。; 2.2.3、人行通道和设备设施操作点的脚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采取了防滑措施。2.3、车间采光

2.3.1、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 2.3.2、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2.4、车间消防设施

2.4.1、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消防标志;

2.4.2、应保持车间消防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3、现场物品存放管理 3.1、存放位置

3.1.1、使用频率高,即经常使用的工具、物品放在附近; 3.1.2、不常用的东西应整齐地放入箱、柜内,或物品架上; 3.1.3、很少用的东西应放进公用箱、柜内,由专人妥善保管;

3.1.4、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毒品、腐蚀品等)要有专门的场所存放、保管;

3.1.5、对于推车等简易搬运工具也应明确规定放置地点(包括工作中暂放的地点); 3.1.6、安全通道上,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存放物品。 3.2、存放方式原则

3.2.1、物料堆放整齐平稳可靠;

3.2.2、立体堆放的材料和物品要限制堆放高度,最高不得超过底边长度的三倍; 3.2.3、危险化学物品的放置、保管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2.4、对安全通道和堆放物品的场所要划出明显的界限或架设围栏;堆放物品的场所应悬挂标牌,写明放置物品的名称和要求; 3.2.5、在放置物品时,要保证安全; 3.2.6、物料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七、仓库安全

1、仓库内部布局 1.1、仓库通道

1.1.1、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5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 1.1.2、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1.1.3、占道率小于5%; 1.2、仓库采光

1.2.1、作业点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标准;

1.2.2、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凡有易燃物的地方应采取防爆措施。 1.3、仓库消防设施

1.3.1、防火制度齐全,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标志准确、齐全;

1.3.2、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

1.3.3、防火间距符合标准要求,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1.4、物品储存

1.4.1、物品应分类储存,定置区域线清晰,数量和区域不超限;

1.4.2、物品存放平稳,物品体积较大或较重者应储存下层,较小或较轻者应储存于上层。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升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打好板或围好膜之成品堆放高度,单板高度小于1.8米,叠板高度不可超过2.3米;

1.4.3、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1.4.4、储存物应避免日光直射及防止受潮湿;半成品、IC 等贵重材料须有防静电防尘等措施,且环境温度于物料储存温度相适宜;

1.4.5、易燃、易爆、易腐蚀化学物品或其它有危害性的物品应单独隔离存放。

2、仓库内作业管理

2.1、库房内动用明火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2、取出堆积物料时,应由上往下依序拿取,切勿中间或下面抽取,以免倒塌; 2.3、高处存放或拿取物料时,应使用梯子,不可以攀登料架拿取;

2.4、在机器操作前,应注意检查设备性能的好与坏;

2.5、叉车驾驶须经叉车驾驶技能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不得超载装卸及在偏心载荷下驾驶叉车。

八、职业安全健康

1.1、公司特种作业和特殊岗位包含如下项目: 1.1.1、X-Ray作业人员; 1.1.2、焊锡作业人员; 1.1.3、叉车司机;

1.1.4、电工/电焊;

1.1.5、化学品管理、化学品擦拭作业人员; 1.1.6、喷漆﹑丝印作业人员;

1.1.7、接触噪声﹑粉尘作业人员(粉碎﹑制粒﹑编织缠绕); 1.1.8、高温作业人员 1.2、所有从事特种作业和特殊岗位人员必须要年满18周岁以上;而且岗位不得随意调动,若需调动,必须经厂区安全主任签字确认;

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指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相关证件方可上岗,并且证件要按法规要求定期年检;

1.4、所有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要经市级以上职业病防治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确认身体健康并且出具可以从事该特殊岗位后,方可安排上岗; 1.5、所有从事特殊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安全培训;

1.6、所有特殊岗位人员;各厂区安全主任负责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1.7、特殊岗位人员每年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体检一次,包含在特殊岗位已经从业三个月以上人员;

1.8、已经在特殊岗位从业三个月以上人员离职,须提前2周将名单报告厂区安全主任,统一安排做离职前的职业安全健康体检,根据报告结果确认该员是否可

以离职;

1.9工厂必须使用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各厂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全主任检查确认无误方可投入使用;

1.10、所有特殊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正确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1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各安全主任在平时厂区巡査中,注意要将特殊岗位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纳入检查;

1.12、各厂区安全主任评估特殊岗位的职业危害,要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工作现场工程改造); 1.13、特殊岗位作业场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测;

1.14、对于在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出现身体异常的人员,公司将按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报告要求执行;(调离原岗位、送上一级机构复查、立即治疗等) 1.15、督导厂区总务部门管理好食堂、小卖陪、清洁工等特种行业外包人员,要求每年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安全主任保留体检报告,预防传染疾病的发生。

九、环境保护

1、建、改、扩厂房时,须先制作『建设项目环保影响报告表(书)』; 2、按照当地环保局的审批意见,进行相应工程治理; 3、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预监测,查验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4、进行正式环境验收; 5、申办排污许可证;

6、每日检查设备、设置是否完好,是否正常运行;

7、切实进行周、月、季、年维护保养,做好相应记录;

8、每年进行环境监测,查验环境排放值是否仍能达到国家标准; 9、生产工艺流程变化时,及时进行环境风险辨识; 10、 对辨识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及控制; 11、 委托有资质能力的环保单位处理危险废弃物; 12、 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 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前,应持有『危险废弃物转移报告表』; 14、 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转移时,受委托方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给我方; 15、 公司危险废弃物的种类有: 15.1、擦拭布/纸; 15.2、废灯管;

15.3、废化学品空桶、空瓶; 15.4、废PCB板;

15.5、废工业废水、漆渣;

15.6、废干电池、蓄电池; 15.7、废电子产品; 15.8、废机油;

15.9、废化学有机溶剂; 15.10、废油墨、墨盒。

十、员工异常事件处理流程

1、异常事件处理小组组织结构

员工异常事件处理小组组织结构

职责:

组长

综理全面事务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副组长

协助组长落实各方面工作。

工安干事

1. 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处理进展;

2. 对外联络政府职能部门(工贸、社保、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3. 社保手续办理; 4. 参与抚恤商谈。

人资干事

1. 负责档案查询、家属通知事宜;

2. 员工薪资、合同等发放(劳资法规提出); 3. 参与抚恤商谈; 4. 劳动局报备; 5. 保险公司报备; 6. 律师援助。

总务课干事

1. 食、宿、交通等后勤事务安排;

2. 总务警卫负责接警、报警、现场控制及保护; 3. 通知公安部门。

当事员工单位干事

1. 照顾、安抚员工及其家属,协助公司行政单位处理异常事件; 2. 提供必要的援助。

法务干事

1. 提供事业法律援助及意见; 2. 草拟协议等相关文书等。 2、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流程 流程说明 权责单位 备注

2.1、拨打120求救送医; 2.2、知会安全主任,开转诊单; 2.3、24小时内通知人资/总务/社保单位。

事故单位 事故单位/工安 工安

3.1、提供让工照顾伤者;

3.2、视伤情严重程度通知员工家属; 3.3、视伤情严重程度向劳动局报备; 3.4、跟踪病情及费用,向主管报告。

医院/事故单位人资 人资 工安

4.1、调查事故原因,建议改善措施; 4.2、协助调查,填写事件报告书; 4.3、事故原因通报一级主管。

安全主任 事故单位主管工安

5.1、结算治疗费用;

5.2、派车接伤者出院(上班/休养)。

工安

事故单位/总务

7.1、通知工伤评定日期及地点;

7.2、车辆安排及费用措施; 7.3、前往鉴定。

工安

事故单位主管 事故单位派员/伤者

8.1、按伤残评级结果及国家法规进行补助; 工安 8.2、四级(含)以上伤残向劳动局报备。

人资

备注:根据出院诊断证明判定是否需进行工伤评定;若工伤人员自行要求工伤评定,协助员工去社保局开介绍信进行评定。

3、员工危急送医流程

员工危急送医流程

流程 流程说明 2.1、拨打120求救送医; 2.2、知会安全主任,开转诊单; 2.3、24小时内通知人资/总务/社保单位;

2.4、24小时内补员工危急送医告 知单给厂处长。

3.1、提供让工照顾伤者; 3.2、通知病者家属; 3.3、劳动局报备;

3.4、兴病者家属商谈治疗费用事宜; 3.5、跟踪病情及费用,向主管报告。 4.1、结算治疗费用(当事者单位或

其家属支付);

4.2、说明案情经过及公司处理立场; 4.3、援助金额商谈、确定; 4.4、双方协商签订协议。

转至死亡事件处理流程第4步骤。

4、员工失踪案件处理流程

权责单位 事故单位 事故单位/工安 工安 工安

医院/事故单位 人资 人资 工安/人资 工安

当事者单位/工安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

备注

员工回厂继续工作

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失踪案件处理流程

流程 流程说明 2.1、发现者立即报告部门主管;

2.2、当事员工单位主管当日报告人事,查阅员工档案讯息; 2.3、单位主管联络当事员工周边亲属人等,查询员工去向; 2.4、员工去向不明三日内有异常的向工安报告; 2.5、安全主任决定是否需电话寻问其家属(员工去向)。

3.1、员工去向不明三日后需拨打110报案(提供员

工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去向不明情况说明等线索等。);

3.2、电话通知家属(公司不明员工去向,现已报公

安侦查备案)。

4.1、跟踪案情进展,督促公安局破案; 4.2、把公安最新案情进展告知员工家属。

5、员工消极怠工事件处理流程

权责单位 备注

发现者/领班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 工安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工安 工安

工安

人资(驻厂人事)

员工消极怠工事件处理流程

6.1、分析消极怠工原因并提出问题改善办法;

各小组 各小组

流程 流程说明 权责单位 备注

2.1、发现者或领班立即报告部门主管;

2.2、部门主管立即知会人资处理级以上主管;

2.3、人资单位主管调阅消极怠工员工档案,了解员工思想。

发现者/领班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

人资单位主管

3.1、对消极怠工员工进行教育,解除其思想包袱,劝说上岗; 3.2、暖化关心员工生活,掌握其思想变化,予以积极开导; 3.3、思想包袱彻底消除,怠工员工

单位主管/人资主管

领班/部门主管

恢复原态,积极上下班。

4.1、根据事件情况,决定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公安/劳动局/工贸); 4.2、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调解处理。

人资/总务

政府主管部门/人资/总务

5.1、怠工者违反公司行政规定的,按相应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5.2、怠工者违反公司行政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开除处分。

单位主管/人资

单位主管/人资

6

6.2、总结处理经验。

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流程 流程说明 1.1、发现者报告警卫,由警卫拨打110报案;

1.2、及时报告主管(总务主管/当事者单位主管/安全主任); 1.3、保护现场,控制局势。

2.1、伤势严重者报告安全主任,开转诊单送医治疗; 2.2、提供让工照顾伤者;

2.3、跟踪病情及费用,向主管报告; 2.4、报备主管部门(工贸/社保); 2.5、以薪资转现金方式支付医药费。

3.1、警察调查及破案;

3.2、视案情轻重程度通知当事员工家属; 3.3、兴当事员工家属商谈治疗费用支付事宜; 3.4、内部案件原因了解,报告上级主管。

4.1、结算治疗费用(当事者支付);

5.1、按公司管理规定,提报《员工奖惩通知单》; 5.2、执行《员工奖惩通知单》。

6.1、追踪案件处理,督促公安尽快破案。

4步骤。 转至死亡事件处理流程第

7、员工死亡事件处理流程

员工死亡事件处理流程

权责单位 备注

发现者/警卫 警卫 公安警察/警卫

工安/事发当事者 医院/当事者单位 工安 工安/人资 人资

公安警察 人资 工安/人资 工安

当事者单位/工安

总务警卫/员工单位 HR/当事者单位

工安

流程

流程说明

8、接待异常员工亲属食宿费用标准(东莞地区)

接待异常员工亲属食宿费用标准权责单位

发现者 发现者

警卫 警卫 工安 工安

120专业医务人员 警卫 工安/人资 工安 总务舍管

工安 总务 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死者家属工安

死者单位/死者家属 工安/死者家属

备注

转员工危急送医流程第3步。

备注:

1、 本表膳难、住宿费及广东省东莞地区消费水平制定,仅供东莞地区员工异常时接待其亲属

使用;

2、 接待员工亲属之食、宿地点安排应远离事发厂区,尽量避免员工亲属因情绪波动带来的不

便;

3、 工伤事故类员工亲属来厂处理异常时,其人数不应超过四人,其他异常类员工亲属来厂处

理异常其人数不应超过三人;

4、 住宿房间数量应控制在三间以内;

5、 交通费以该表为准;工伤事故类视具体情况员工亲属可乘坐火车卧铺、飞机经济仓,其交

通费用以实际票额为准;

6、 工伤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应在两周内处理完毕,其他异常事件应在一周内处理完毕。否则员

工亲属之膳难、住宿、交通等费用一律自付;

7、 邻省地区系指广西、海南、湖南、江西、福建五省,五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统称其他省外地

区。

EHS工作指南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5月10日

目录

一、消防

二、化学品

三、机械设备及工具

四、电气

五、施工

六、车间安全

七、仓库安全

八、职业卫生

九、环境保护

十、员工异常事件处理流程

一、消防安全

1、消防档案

1.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1.1.1、工厂四周布置情况;

1.1.2、生产性质;

1.1.3、建筑结构;

1.1.4、水源情况;

1.1.5、消防安全人员组织情况。

1.2、所需图表,包括如下内容:

1.2.1、厂区总体平面图;

1.2.2、厂区四置平面图;

1.2.3、重点防火部位平面图;

1.2.4、消防设施平面图;

1.2.5、消防设施、器材一览表。

1.3、基本证照

1.3.1、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1.3.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3、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

1.3.4、消防工程维修保养合同;

1.3.5、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特种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1.3.6、有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工厂,应增如下内容:

1.3.6.1、防雷设施合格证;

1.3.6.2、仓库、储罐平面图;

1.3.6.3、危险化学品名称、特性及月用量;

1.3.6.4、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

1.4、基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4.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4.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4.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4.4、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4.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4.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4.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4.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4.9、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4.10、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4.11、紧急避险、灭火作战演练制度;

1.4.12、企业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5、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1.5.1、整体灭火作战计划;

1.5.2、分区灭火作战计划。

2、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

2.2、因施工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3、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公司所有消防安全规定;

2.4、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5、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2.6、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7、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2.8、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不应少于 2 个;

2.9、厂区内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0m×18.0m。

3、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3.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2、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3.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3.5、一般区域应设置ABC、BC等4公斤干粉灭火器;无尘车间、数据中心(DC

C)、精密机器车间、贵重设备车间、IT机房应设3公斤CO2灭火器;IT主机室设置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化学仓库、发电房、油库应设置自动灭火器;

3.6、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20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40m;

3.7、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3.7.1、设有灭火系统的最低配置基准150 m2/2A ;

3.7.2、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最低配置基准75m2/2A。

4、消防应急灯的设置要求

4.1、消防应急灯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4.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4.3、疏散指示标志应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4.4、仓库及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4.4.1、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消防安全检查

5.1、检查防火档案建立、建全情况;

5.2、检查消防设置、设备完好情况;

5.3、检查疏散信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5.4、检查消防缺失改善情况;

5.5、检查化学品、用油、燃气使用情况;

5.6、检查电气、使用及缺失改善情况;

5.7、检查可燃物的储存、防火情况;

5.8、检查工程动火情况;

5.9、检查消防培训情况;

二、化学品

1、化学仓库的设置要求

1.1、化学品仓库应远离生活区和车间,两者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仓外必须张

贴“禁止烟火”、“必须戴防毒面具”等相关安全标示;

1.2、化学品仓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建筑

材质;设有防泄露槽;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定期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1.3、化学品仓库必须安装避雷设备,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排风

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1.4、化学品仓库应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自动灭火器,可燃气

体浓度报警器;

1.5、化学品仓库应加装门禁系统,只对专门的管理人员(化学品管理员)开通,

由工安课核准并登记在案;

1.6、化学品仓库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

证)方可上岗;

1.7、每种化学品均应有中文版物质安全数据(MSDS),并将复印件张贴于明显处;

1.8、化学品仓库需根据所存放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防护手套、防护目镜)和消防沙、碎布等应急处理设施,同时应在仓库外围设置洗眼器等清洗设备;

1.8、 严禁在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品必须全部移

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工业安全课审查和

签发『安全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1.9、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和参加化学品泄露演习,掌握一定

的消防知识和应急措施;并对仓库内消防器材进行周点检,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业安全课汇报;

1.10、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对化学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2、化学品的请购

2.1、使用单位依生产之需向安全事务部提出新化学品的需求申请,由安全事务

部-工业安全课对所需化学品进行安全审核;

2.2、工业安全课(安全主任)接到申请后,收集新增化学品相关数据,核定是

否属于有毒有害高危化学品,若属有毒有害化学品则先考虑寻找低危代替品;在寻找不到代替品后再由工安课核准请购;

2.3、安全事务部核准后由使用单位知会各厂采购人员寻找有资质(具有危险、

有害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进行采购;

2.4、采购部门应要求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危险、有害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备案;

2.5、供货商必须向公司提供化学品原出厂物质安全数据(Matter Safety Data Sheet)

(加盖公章,且必须是中文版本,方便广大员工查阅),否则不予采购;

2.6、采购量可视化学品储存仓容量而定,但不应超过1周使用量。

3、化学品的储存与搬输

3.1、化学品入库前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检查,核对数量、质量、包装(或容器)上的

安全标志、有无泄漏等,并做好入、出库记录;

3.2、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

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3.3、装卸对人身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

应的防护用品;

3.4、 化学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壹类型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应分开存放。不

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道路通畅;

3.5、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

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3.6、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不应超过正常使用量的1周用量;海外材料不应超

过正常使用量的1月用量

4、车间化学品使用

4.1、车间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化学品柜,存放量不得超过车间1天平均使用量,

4.2、车间化学品柜必须带有防泄露槽,旁边配置防泄露设施、材料,并配备护

目镜、防毒面具等劳保用品,柜外应张贴化学品的MSDS数据,方便领取者阅读;

4.3、车间化学品领取者由车间主管指定且必须接受公司化学品管理培训或取得

危险化学品作业员证,掌握一定的化学品安全知识,了解所使用的化学品MSDS,懂得相应的紧急应变措施;

4.4、提取化学品时必须使用标准的化学品器皿和提取器,器皿上必须张贴标准

的安全标签,要求小瓶分装后送车间产线使用,同时做好领取登记;

4.5、产线领班应加强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巡查,禁止员工使用饮料瓶盛装或使

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清洗地板、设备等;

4.6、在车间里使用有害有毒化学品的(如:TP厂Primer94车间),应在车间内

增设洗眼台、清洗房、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等设施;

4.7、化学品管理员应每日对车间的化学品使用量进行统计,形成月报,上报工

业安全课备案。

5、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处理

5.1、车间使用化学品产生的空瓶空罐、擦拭纸、擦拭布、接触过化学品的指套/

手套、废溶剂等应分类回收,并定期送到“公司资源回收仓”,由公司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6、紧急预案

6.1、公司每年进行化学品房泄漏演习,培训并提高化学品管理应急能力。

三、机械设备及工具

1、一般机械设备危险性及安全防范措施

1.1、机械产生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机械危险,包括:挤压危险、剪切危险、切割或切断危险、缠绕危险、引入或卷入危险、冲击危险、刺伤或扎穿危险、摩擦或磨损危险、高压流体喷射危险等;

1.2、第二类是非机械危险,包括:电气危险、热危险、噪声危险、振动危险、辐射危险、材料的物质产生的危险、机器设计时忽略人类工效学原则而产生的危险等;

1.3、机械必须按要求装设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4、注塑机械、金属切削机床等设备、设施其动作机构均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1.5、一般安全装置有:固定安全装置、联锁安全装置、控制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隔离安全装置、可调安全装置、自动调节安全装置、跳闸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等;

1.6、安全装置的选择尽可能满足以下要求:

1.6.1、在系统正常运转,不需要进入危险区域时安装固定安全装置、隔离装置、跳闸装置;

1.6.2、在系统正常运转,需要进入危险区域时安装联锁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跳闸装置、可调安全装置、自动调节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

1.6.3、工作场所防止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如人体自身肢体的上伸、下伸、向前、越过、旋转及伸入等动作所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空间)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1.6.4、机器的润滑系统应选自动加油润滑系统,无法设置时,应选用蓄油器式的加油润滑装置。如果采用人工加油的,应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润滑的部位应明确规定,采用停机注油润滑或班前/班后加油润滑;

1.6.5、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加设防护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法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必须配置报警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由机械产生的危险,对人员发生伤害;

1.6.6、检修或清扫机器时,必须停机,并挂“检修中”等标牌;

1.6.7、作业现场应加强作业时的配合和联络,自动化机器运行时,不得冒险进入机器的活动范围。

2、一般机械设备安全要求

2.1、不得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机械设备,设备档案应齐全、完整;

2.2、机械设备的外观应干净、清洁;

2.2、机械设备附件等完整、固定、无缺陷;

2.3、传动带、明齿轮、砂轮、锯条、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且有一定的稳定性;

2.4、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双手起动装置必须同步;

2.5、转部位防护要求:

2.5.1、作业现场或生产在线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加装防护罩或防护网:

2.5.1.1、距操作者站立地面高度在2米以下的、可能触及操作者的外露旋转部位;

2.5.1.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

2.5.1.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2.5.1.4、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

2.5.1.5、伸入信道或作业区域的超长工件;

2.5.1.6、容易造成伤害的往复运动部位;

2.5.1.7、防护罩或网应完好,无变形和破损且稳定性强;

2.5.1.8、跨越地面信道或作业人员上方的生产线,应装设防护网,且牢固、屏护可靠。

2.6、转部位防护要求

2.6.1、架体有足够强度,焊接牢固,基础坚实,紧固件有防震动措施;

2.6.2、锁紧限位装置牢固可靠,安全有效;

2.6.3、翻转区域周围1.5米范围内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链,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2.7、重机械

2.7.1、起重机械的制动器动作平稳可靠,符合起重机械的有关要求;

2.7.2、连锁开关、过卷扬限位开关、紧急断电开关、行程限位器、缓冲器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灵活;

2.7.3、吊索具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绳股挤出、裂纹和补焊或超出规定的断丝现象。

2.8急停保护装置

2.8.1、各控制开关(按钮)、限位开关和控制系统动作灵敏可靠,声、光、电、仪表信号运行正常;

2.8.2、每个操作点、生产线间隔20米必须装设急停开关装置;

2.8.3、各急停开关、开线、停线、必须有明显指示信号。

2.9、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要求

2.9.1机械传动系统的外露传动部位,都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屏;

2.9.2防护罩或防护屏应安装牢固,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符合要求。

2.10、辅机

2.10.1储气罐应符合压力容器的各项要求;

2.10.2布局合理,基础牢固,且采取了减振措施;

2.10.3在可能危机人体的地方设置防护栏杆;

2.10.4登高梯台、作业平台的防护符合要求。

3、机械运行作业安全

3.1、工作场所保持清洁,废料不得堆置走道,妨碍通行;

3.2、砂轮未经检查合格或无明显标示最高转速及制造厂商者不得使用;

3.3、砂轮更换时,最少应有5分钟之安全试车,操作砂轮时,人员严禁正面操作;

3.4、砂轮及其它转动带作用点应加装良好护罩;

3.5、工作服应合身,不得过于宽大或未扣钮扣,领带应扣入上衣,防止卷入机械,并有适当的劳保用品,如防护眼镜、口罩、耳塞等;

3.6、不能排除运转中机械之工作点粉末,碎屑或积油,应使用刷子或其他适当之器具;

3.7、机械应予以良好接地;

3.8、有喷出碎屑可能之机械,操作人员应配戴好安全护目镜;

3.9、车床之工作物未能夹紧放妥前,不得开动机械;

3.10、不论工具,刀具或工作物等,不得放置在车床上。随手应用之工具,应放置于指定位置;

3.11、在工作机上度量制品时,应先停车,度量或调整完毕后,才可再行动;

3.12、操作车床时,应避免用手靠近车刀之刀刃;

3.13、对车床各开关操纵设备应熟练,不得用身体之任何部分代替剎车;

3.14、清扫、加油、调整、维修等工作前,应先停车,完成后再开动;

3.15、烧焊工作应该配戴防护面具、眼镜、保护好脸部,工作场所严禁有易燃物

之存在;

3.16、乙炔筒应以固定架固定,防止倒落互撞,并应尽可能放置屋外;

3.17、机械产生噪声的车间或工位音量超过85分贝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耳塞或耳罩;

3.18、安全开关必须确实使用,不使之无效;

3.19、擦拭工作中碎屑及油料,必须使用适当工具,不得直接用手擦拭;

3.20、吊材料之架应注间重心稳定,保持平恒,且行车下不得站人或过人;

3.21、车辆搬运模具或重物时应注意固定或捆绑牢固;

3.22、故障或其他不正常之机械,须停用待检时,应挂上警告标示牌;

3.23、运行或使用中的机械设备,其安全装置、仪表、仪器、警示标示不得私自拆除;

3.24、设备设施不得超温、超速、超载荷运行;

3.25、严禁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3.26、设备设施运转时,严禁人员跨越、触摸、擦拭运动部位;

3.27、调整、检修、清扫设备设施,应关闭电源,未停车严禁测量工件;

3.28、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清扫、吹排铁屑);

3.29、严禁使用压力机作业时,把手伸入危险区域;

3.30、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或在吊物吊臂下行走、逗留;

3.31、严禁厂(场)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3.32、严禁人员在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仍物品;

3.33、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

3.34、严禁非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35、严禁新安装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3.36、工作前应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或安全装置失效运行。

4、特种设备

4.1、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要求

4.1.1、公司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管理;

4.1.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由已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1.3、新装、异地移装锅炉、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应按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

4.1.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应经地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准使用;

4.1.5、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钢丝绳的断丝数、

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吊钩等取物装置应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制动器工作可靠,连接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有效;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露天作业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完好使用;

4.1.6、受压容器必须有完好的压力表,安全阀;乙炔瓶须有乙炔压力调节装置;

4.1.7、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才准运行使用;

4.1.8、厂内机动车辆的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声音;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方便灵活可靠;燃油、机油箱无泄漏;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制动距离符合要求;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车况良好,箱板、轮胎等齐全可靠;

4.1.9、特种应进行定期检验。

4.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2.1、公司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液氮、工业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升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4.2.2、建立特种设备登记台帐,登记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标号、购入时间、使用地点、检验维修情况、管理负责人等;

4.2.3、特种设备采购

4.2.3.1、新购入特种设备应有设计数据、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安全使用说明、检测证明等文件;

4.2.3.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企业;

4.2.3.3、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使用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固定在特种设备上才可使用。

4.2.4、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4.2.4.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设备总数量及检查记录;

4.2.4.2、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2.4.3、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的维护保养记录;

4.2.4.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2.4.5、注册登记证、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安全合格证等;

4.2.4.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

4.2.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4.2.5.1、工务部门必须按期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4.2.5.2、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

4.2.5.2.1、电梯:1年

4.2.5.2.2、叉车:1年

4.2.5.2.3、压力容器:3年

4.2.5.2.4、安全阀:1年

4.2.5.2.5、压力表:半年

4.2.5.2.6、天车:2年

4.2.5.3、检验合格后要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才可使用。

4.2.6、机械设备安全警示牌

4.2.6.1、机械设备安全警示

4.2.6.1.1、机械存在安全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必须设置能提供相应安全信息的安全警示牌、或禁止标示牌;

4.2.6.1.2、机械设备有触电危险的部位,应选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安全警示牌。

4.2.6.1.3、产生高温、振动、辐射、噪声、粉尘的机械及场所应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警示牌、指令标示牌;

4.2.6.1.4、辅助机械的高压容器储气罐、起重机械、电梯等高危设备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示牌;

4.2.7、机械设备操作岗位劳保用品佩戴规范

4.2.7.1、工作服饰及个人防护设备操作机器时应避免穿戴饰物(如项链、手链、)及过于松散的工作服及长发,因这些都容易被转动的机件卷缠;

4.2.7.2、操作打磨与切割设备须佩戴防护冲击眼镜、防尘口罩、防护耳塞;

4.2.7.3、操作起重设备或搬运工模必须佩戴安全帽、防砸鞋;

4.2.7.4、操作产生高温、振动、辐射、噪声、粉尘的机械及场所应按劳保用品佩备相关标准执行。

4.2.7、机械设备安全评估

4.2.7.1、购买机器时,应向供货商列明具体的安全防护要求;

4.2.7.2、凡是新制造、新购置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并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2.8、常用机械设备安全检查标准

4.2.8.1、空压机

4.2.8.1.1、机身曲轴箱等无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4.2.8.1.2、力表、温度表、安全阀、液位计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合格周期内使用;

4.2.8.1.3、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4.2.8.1.4、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4.2.8.1.5、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4.2.8.2、输送机械、输送带

4.2.8.2.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2.8.2.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4.2.8.2.3、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4.2.8.2.4、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4.2.8.2.5、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有预警信号;

4.2.8.2.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2.7、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8.3金属切削机床

4.2.8.3.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4.2.8.3.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4.2.8.3.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2.8.3.4、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3.5、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8.3.6、机床照明符合安全电压要求;

4.2.8.3.7、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4.2.8.3.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2.8.3.9、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和摆动;

4.2.8.3.10、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4.2.8.3.11、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4.2.8.3.12、锯床:锯条及锯片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4.2.8.4冲、剪、压机械

4.2.8.4.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4.2.8.4.2、制动器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4.2.8.4.3、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2.8.4.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2.8.4.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4.2.8.4.6、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4.2.8.4.7、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4.2.8.4.8、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4.9、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8.5砂轮机

4.2.8.5.1、砂轮机安装位置能保证安全使用,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4.2.8.5.2、托架安装牢固;

4.2.8.5.3、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4.2.8.5.4、砂轮机运行平稳可靠,砂轮片与砂轮机尺寸型号相匹配,砂轮磨损量不超标,在有效期内使用;

4.2.8.5.5、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5.6、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8.6、注塑机

4.2.8.6.1、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4.2.8.6.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4.2.8.6.3、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4.2.8.6.4、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4.2.8.6.5、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动作灵敏,所控制的工作部件动作准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4.2.8.6.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4.2.8.6.7、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非标设备

5.1.非标设备指公司制做或公司委外制做非标准化的设备;

5.2、现有之非标设备,均应由设备课指定专人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清单;

5.3、对现有非标设备逐一完善其书面之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机张贴生产现场。

5.4、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非标设备,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装置不足,相关使用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实时对其进行改进,使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5、使用非标设备之单位应对操作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3.6、公司自主设计及生产非标设备时,设计及生产单位务必考虑安全性能;

3.7、任何单位新增之非标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一律先填写《非标设备安全验收表》,由工安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审核非标设备的安全性,经审核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8、使用单位在接收非标设备时,应持有工安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共同验收合格的《非标设备安全验收表》,方可使用。

3.9、外部厂商提供的非标设备,亦应由使用单位(采购单位)填写《非标设备安全验收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0、在投入使用前,设备设计及制作单位应制定书面安全操作规程,并由使用单位参照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四、电气安全

1.电气工作人员从业条件

1.1、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1.2、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安全技术水准,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1.3、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1.4、电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实验合格的电工劳保用品和电工用具。

2、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2.1、各厂区变配电系统、消防设备及特种设备均属公司工务部管理(含设备和电工);

2.2、对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础知识和触电急救常识;

2.3 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

2.4、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2.5、厂区电工人员应对整个厂区之用电系统熟知掌握,未经厂区电工人员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电工人员应对厂区用电线路图纸保持每半年一次的更新状态。因厂内生产需要所进行的“改、扩、建"工程依“工程申请单"、“联络单"交工务部门承办,以降低因电气变更而带来的风险;

2.6、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2.7、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现有的电气室内禁止堆放杂物,对配置的配电箱实行周点检制度,对新增接线没有申请或申请后没有得到许可或标示不清楚,厂区电工均可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2.8、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测试;

2.9、临时用电应先征得厂区电工同意并到工安部门审请许可证方可使用,由厂区电工负责接线及使用后拆除;

2.10、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2.11、各厂区发电机都已采取了与供电电网隔离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2.12、禁止将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接地线使用。每半年一次对厂区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并将结果记录在册;

2.13、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2.14、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裸线或直接插入座内使用;

2.15、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作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2.16、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必须是护套线。

3、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要求

3.1、公司电工作业人员均每一年体验一次,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才能上岗工作,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

3.2、电工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3.3、电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实验合格的电工劳保用品和电工用具;

3.4、当进行现场电气工作时,应有熟悉该工作和对现场有足够了解的电工去执行,并有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5、当非电工人员有必要参加接近电气装置的辅助性工作时,应有电工人员先介绍现场情况和电气安全知识及要求,并有专人监护、监护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3.6、厂区变配电系统及厂务设备及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设备及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3.7、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人员按规定进行;

3.8、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报废;

3.9、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安全检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3.10、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3.11、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3.12、停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严禁超时停送电;

3.13、当有必要进行带电作业时,应由专人做监护,操作人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绝缘电阻要求

4.1、相间及相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 兆欧;

4.2、电房、各电柜、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电动机绝缘电阻在安装好时测试绝缘电阻;平时每半年测试1次,并将测试数据记录在册。

5、接地电阻要求

5.1、接地装置要求:

5.1.1、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5.1.2、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5.1.3、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5.2、接地电阻规定:电房接地电阻≦10Ω,低压电力设备接地电阻≦4Ω,计算机电话接地电阻≦1Ω,静电接地电阻≦1Ω;

5.3、电房配电系统接地、用电设备保护接地、电话计算机系统接地及静电接地每年测试一次,并将测试数据记录在册。

6、建筑物防雷要求

6.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6.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国标规定的数值;

6.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接地、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必须按已批准的正式设计施工。安装与验收标准应按国标《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数据。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数据,使其与实际相符;

6.5、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7、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7.1、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7.2、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7.3、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7.4、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7.5、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8、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8.1、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国家的规定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

8.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8.3、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8.4、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9、电气事故处理

9.1、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五、工程施工安全

5.1、工厂工程改造,安全主任参与安全评估,防止出现违章或影响消防安全等事项;

5.2、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要知会承揽商到厂区安全主任处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 同时到公司总部办理施工人员识别卡、马甲(施工服);同时签署相关施工期间安全条约,内容包含:

5.2.1、承揽商施工期间和施工场所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2.2、承揽商工作环境及危害因素告知书;

5.2.3、在厂区内施工之厂商须知;

5.2.4、施工安全承诺书;

5.2.5、承揽商施工违规扣款通知书;

5.3、工程施工前人员需经过安全主任培训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5.4、工程施工期间承揽商要严格按照施工要求,正确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5.5、施工期间如有动火作业,必须先办理好动火申请,作业前需清理干凈动火区域易燃、易爆物品,准备好灭火器材,动火期间安排专人督导;

5.6、工程施工中的特种作业,如电工作业、焊接等,其操作人员必须要有国家

相关机构培训合格证件,而且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5.7、承揽商的施工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劳动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5.8、在施工作业期间随时注意工作现场环境、安全及健康卫生工作; 5.9、车间作业现场施工必须加设隔离设施,施工现场相关标示牌;

5.10、严格遵守我公司安全用电规定,施工现场用电或电箱接电,必须通知工厂电工到现场处理,不得私自乱接;

5.11、施工期间厂区安全主任随时现场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司将按承揽商施工违规扣款通知书内条文处理;

5.12、工程施工完毕,必须通知安全主任现场检查,并填写完工确认单。

六、车间安全规则概要

1、车间人员管理

1.1、生产场所的所有员工之作业活动,必须依照公司制度及车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1.2、车间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训练并考核合格,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

1.3、长发员工进入车间时务必将头发扎入帽内;

1.4、车间生产线员工不可将编织吊带类作厂卡吊用,以免产生卷入危险。

2、车间各区域管理

2.1、车行道(厂内叉车等)、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 2.1.1、安全通道应划出醒目标志,交叉处、转弯处应划园弧形或半园弧形; 2.1.2、不能划线的车间以车间的中心轴为准,两边各0.75m判定; 2.1.3、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2.1.4、车间占道率应低于5%; 2.2、作业区域地面状况

2.2.1、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2.2.2、地面应做到定期清扫,当班生产中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油、积水不得超过1㎡。; 2.2.3、人行通道和设备设施操作点的脚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采取了防滑措施。2.3、车间采光

2.3.1、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 2.3.2、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2.4、车间消防设施

2.4.1、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消防标志;

2.4.2、应保持车间消防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3、现场物品存放管理 3.1、存放位置

3.1.1、使用频率高,即经常使用的工具、物品放在附近; 3.1.2、不常用的东西应整齐地放入箱、柜内,或物品架上; 3.1.3、很少用的东西应放进公用箱、柜内,由专人妥善保管;

3.1.4、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毒品、腐蚀品等)要有专门的场所存放、保管;

3.1.5、对于推车等简易搬运工具也应明确规定放置地点(包括工作中暂放的地点); 3.1.6、安全通道上,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存放物品。 3.2、存放方式原则

3.2.1、物料堆放整齐平稳可靠;

3.2.2、立体堆放的材料和物品要限制堆放高度,最高不得超过底边长度的三倍; 3.2.3、危险化学物品的放置、保管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2.4、对安全通道和堆放物品的场所要划出明显的界限或架设围栏;堆放物品的场所应悬挂标牌,写明放置物品的名称和要求; 3.2.5、在放置物品时,要保证安全; 3.2.6、物料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七、仓库安全

1、仓库内部布局 1.1、仓库通道

1.1.1、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5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 1.1.2、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1.1.3、占道率小于5%; 1.2、仓库采光

1.2.1、作业点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标准;

1.2.2、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凡有易燃物的地方应采取防爆措施。 1.3、仓库消防设施

1.3.1、防火制度齐全,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标志准确、齐全;

1.3.2、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

1.3.3、防火间距符合标准要求,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1.4、物品储存

1.4.1、物品应分类储存,定置区域线清晰,数量和区域不超限;

1.4.2、物品存放平稳,物品体积较大或较重者应储存下层,较小或较轻者应储存于上层。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升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打好板或围好膜之成品堆放高度,单板高度小于1.8米,叠板高度不可超过2.3米;

1.4.3、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1.4.4、储存物应避免日光直射及防止受潮湿;半成品、IC 等贵重材料须有防静电防尘等措施,且环境温度于物料储存温度相适宜;

1.4.5、易燃、易爆、易腐蚀化学物品或其它有危害性的物品应单独隔离存放。

2、仓库内作业管理

2.1、库房内动用明火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2、取出堆积物料时,应由上往下依序拿取,切勿中间或下面抽取,以免倒塌; 2.3、高处存放或拿取物料时,应使用梯子,不可以攀登料架拿取;

2.4、在机器操作前,应注意检查设备性能的好与坏;

2.5、叉车驾驶须经叉车驾驶技能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不得超载装卸及在偏心载荷下驾驶叉车。

八、职业安全健康

1.1、公司特种作业和特殊岗位包含如下项目: 1.1.1、X-Ray作业人员; 1.1.2、焊锡作业人员; 1.1.3、叉车司机;

1.1.4、电工/电焊;

1.1.5、化学品管理、化学品擦拭作业人员; 1.1.6、喷漆﹑丝印作业人员;

1.1.7、接触噪声﹑粉尘作业人员(粉碎﹑制粒﹑编织缠绕); 1.1.8、高温作业人员 1.2、所有从事特种作业和特殊岗位人员必须要年满18周岁以上;而且岗位不得随意调动,若需调动,必须经厂区安全主任签字确认;

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指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相关证件方可上岗,并且证件要按法规要求定期年检;

1.4、所有从事特殊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要经市级以上职业病防治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确认身体健康并且出具可以从事该特殊岗位后,方可安排上岗; 1.5、所有从事特殊岗位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安全培训;

1.6、所有特殊岗位人员;各厂区安全主任负责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1.7、特殊岗位人员每年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体检一次,包含在特殊岗位已经从业三个月以上人员;

1.8、已经在特殊岗位从业三个月以上人员离职,须提前2周将名单报告厂区安全主任,统一安排做离职前的职业安全健康体检,根据报告结果确认该员是否可

以离职;

1.9工厂必须使用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各厂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全主任检查确认无误方可投入使用;

1.10、所有特殊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正确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1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各安全主任在平时厂区巡査中,注意要将特殊岗位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纳入检查;

1.12、各厂区安全主任评估特殊岗位的职业危害,要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工作现场工程改造); 1.13、特殊岗位作业场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测;

1.14、对于在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出现身体异常的人员,公司将按市职业病防治中心报告要求执行;(调离原岗位、送上一级机构复查、立即治疗等) 1.15、督导厂区总务部门管理好食堂、小卖陪、清洁工等特种行业外包人员,要求每年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安全主任保留体检报告,预防传染疾病的发生。

九、环境保护

1、建、改、扩厂房时,须先制作『建设项目环保影响报告表(书)』; 2、按照当地环保局的审批意见,进行相应工程治理; 3、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预监测,查验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4、进行正式环境验收; 5、申办排污许可证;

6、每日检查设备、设置是否完好,是否正常运行;

7、切实进行周、月、季、年维护保养,做好相应记录;

8、每年进行环境监测,查验环境排放值是否仍能达到国家标准; 9、生产工艺流程变化时,及时进行环境风险辨识; 10、 对辨识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及控制; 11、 委托有资质能力的环保单位处理危险废弃物; 12、 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 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前,应持有『危险废弃物转移报告表』; 14、 危险废弃物委托处理转移时,受委托方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给我方; 15、 公司危险废弃物的种类有: 15.1、擦拭布/纸; 15.2、废灯管;

15.3、废化学品空桶、空瓶; 15.4、废PCB板;

15.5、废工业废水、漆渣;

15.6、废干电池、蓄电池; 15.7、废电子产品; 15.8、废机油;

15.9、废化学有机溶剂; 15.10、废油墨、墨盒。

十、员工异常事件处理流程

1、异常事件处理小组组织结构

员工异常事件处理小组组织结构

职责:

组长

综理全面事务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副组长

协助组长落实各方面工作。

工安干事

1. 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处理进展;

2. 对外联络政府职能部门(工贸、社保、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3. 社保手续办理; 4. 参与抚恤商谈。

人资干事

1. 负责档案查询、家属通知事宜;

2. 员工薪资、合同等发放(劳资法规提出); 3. 参与抚恤商谈; 4. 劳动局报备; 5. 保险公司报备; 6. 律师援助。

总务课干事

1. 食、宿、交通等后勤事务安排;

2. 总务警卫负责接警、报警、现场控制及保护; 3. 通知公安部门。

当事员工单位干事

1. 照顾、安抚员工及其家属,协助公司行政单位处理异常事件; 2. 提供必要的援助。

法务干事

1. 提供事业法律援助及意见; 2. 草拟协议等相关文书等。 2、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流程 流程说明 权责单位 备注

2.1、拨打120求救送医; 2.2、知会安全主任,开转诊单; 2.3、24小时内通知人资/总务/社保单位。

事故单位 事故单位/工安 工安

3.1、提供让工照顾伤者;

3.2、视伤情严重程度通知员工家属; 3.3、视伤情严重程度向劳动局报备; 3.4、跟踪病情及费用,向主管报告。

医院/事故单位人资 人资 工安

4.1、调查事故原因,建议改善措施; 4.2、协助调查,填写事件报告书; 4.3、事故原因通报一级主管。

安全主任 事故单位主管工安

5.1、结算治疗费用;

5.2、派车接伤者出院(上班/休养)。

工安

事故单位/总务

7.1、通知工伤评定日期及地点;

7.2、车辆安排及费用措施; 7.3、前往鉴定。

工安

事故单位主管 事故单位派员/伤者

8.1、按伤残评级结果及国家法规进行补助; 工安 8.2、四级(含)以上伤残向劳动局报备。

人资

备注:根据出院诊断证明判定是否需进行工伤评定;若工伤人员自行要求工伤评定,协助员工去社保局开介绍信进行评定。

3、员工危急送医流程

员工危急送医流程

流程 流程说明 2.1、拨打120求救送医; 2.2、知会安全主任,开转诊单; 2.3、24小时内通知人资/总务/社保单位;

2.4、24小时内补员工危急送医告 知单给厂处长。

3.1、提供让工照顾伤者; 3.2、通知病者家属; 3.3、劳动局报备;

3.4、兴病者家属商谈治疗费用事宜; 3.5、跟踪病情及费用,向主管报告。 4.1、结算治疗费用(当事者单位或

其家属支付);

4.2、说明案情经过及公司处理立场; 4.3、援助金额商谈、确定; 4.4、双方协商签订协议。

转至死亡事件处理流程第4步骤。

4、员工失踪案件处理流程

权责单位 事故单位 事故单位/工安 工安 工安

医院/事故单位 人资 人资 工安/人资 工安

当事者单位/工安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

备注

员工回厂继续工作

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失踪案件处理流程

流程 流程说明 2.1、发现者立即报告部门主管;

2.2、当事员工单位主管当日报告人事,查阅员工档案讯息; 2.3、单位主管联络当事员工周边亲属人等,查询员工去向; 2.4、员工去向不明三日内有异常的向工安报告; 2.5、安全主任决定是否需电话寻问其家属(员工去向)。

3.1、员工去向不明三日后需拨打110报案(提供员

工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去向不明情况说明等线索等。);

3.2、电话通知家属(公司不明员工去向,现已报公

安侦查备案)。

4.1、跟踪案情进展,督促公安局破案; 4.2、把公安最新案情进展告知员工家属。

5、员工消极怠工事件处理流程

权责单位 备注

发现者/领班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 工安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工安 工安

工安

人资(驻厂人事)

员工消极怠工事件处理流程

6.1、分析消极怠工原因并提出问题改善办法;

各小组 各小组

流程 流程说明 权责单位 备注

2.1、发现者或领班立即报告部门主管;

2.2、部门主管立即知会人资处理级以上主管;

2.3、人资单位主管调阅消极怠工员工档案,了解员工思想。

发现者/领班

当事员工单位主管

人资单位主管

3.1、对消极怠工员工进行教育,解除其思想包袱,劝说上岗; 3.2、暖化关心员工生活,掌握其思想变化,予以积极开导; 3.3、思想包袱彻底消除,怠工员工

单位主管/人资主管

领班/部门主管

恢复原态,积极上下班。

4.1、根据事件情况,决定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公安/劳动局/工贸); 4.2、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调解处理。

人资/总务

政府主管部门/人资/总务

5.1、怠工者违反公司行政规定的,按相应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5.2、怠工者违反公司行政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开除处分。

单位主管/人资

单位主管/人资

6

6.2、总结处理经验。

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流程 流程说明 1.1、发现者报告警卫,由警卫拨打110报案;

1.2、及时报告主管(总务主管/当事者单位主管/安全主任); 1.3、保护现场,控制局势。

2.1、伤势严重者报告安全主任,开转诊单送医治疗; 2.2、提供让工照顾伤者;

2.3、跟踪病情及费用,向主管报告; 2.4、报备主管部门(工贸/社保); 2.5、以薪资转现金方式支付医药费。

3.1、警察调查及破案;

3.2、视案情轻重程度通知当事员工家属; 3.3、兴当事员工家属商谈治疗费用支付事宜; 3.4、内部案件原因了解,报告上级主管。

4.1、结算治疗费用(当事者支付);

5.1、按公司管理规定,提报《员工奖惩通知单》; 5.2、执行《员工奖惩通知单》。

6.1、追踪案件处理,督促公安尽快破案。

4步骤。 转至死亡事件处理流程第

7、员工死亡事件处理流程

员工死亡事件处理流程

权责单位 备注

发现者/警卫 警卫 公安警察/警卫

工安/事发当事者 医院/当事者单位 工安 工安/人资 人资

公安警察 人资 工安/人资 工安

当事者单位/工安

总务警卫/员工单位 HR/当事者单位

工安

流程

流程说明

8、接待异常员工亲属食宿费用标准(东莞地区)

接待异常员工亲属食宿费用标准权责单位

发现者 发现者

警卫 警卫 工安 工安

120专业医务人员 警卫 工安/人资 工安 总务舍管

工安 总务 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

人资/工安/死者家属工安

死者单位/死者家属 工安/死者家属

备注

转员工危急送医流程第3步。

备注:

1、 本表膳难、住宿费及广东省东莞地区消费水平制定,仅供东莞地区员工异常时接待其亲属

使用;

2、 接待员工亲属之食、宿地点安排应远离事发厂区,尽量避免员工亲属因情绪波动带来的不

便;

3、 工伤事故类员工亲属来厂处理异常时,其人数不应超过四人,其他异常类员工亲属来厂处

理异常其人数不应超过三人;

4、 住宿房间数量应控制在三间以内;

5、 交通费以该表为准;工伤事故类视具体情况员工亲属可乘坐火车卧铺、飞机经济仓,其交

通费用以实际票额为准;

6、 工伤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应在两周内处理完毕,其他异常事件应在一周内处理完毕。否则员

工亲属之膳难、住宿、交通等费用一律自付;

7、 邻省地区系指广西、海南、湖南、江西、福建五省,五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统称其他省外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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