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出险报案
1、工伤出险报案流程:
参保单位发生因工伤害事故,首先应拨打120,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因情况紧急应将受伤人员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可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的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用人单位需在三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集团及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工伤出险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
1) 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拨打120,同时将现场情况及时上报
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上报公司最高领导,根据最高领导指示安排专人对救治工作进行协调。根据伤情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安全的方法将受伤职工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根据指示电话通知家属到救治医院,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和医院的协调工作。
2) 派专人保护现场并拍照取证,同时 ,当天上报整个事件过程及
下步工作计划。
3) 配合提供集团办理工伤工作人员办理工伤报案、工伤认定、工
伤鉴定等手续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人员。
4) 工伤治疗和伤残鉴定结束后,配合公司领导完成与职工和家属
的后续谈判工作。
集团和各分公司行政部指派专人办理工伤出现后的后续工作,法务予以配合,主要责任:
1) 三日内完成工伤报案工作。
2) 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工作。
3) 6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4) 依据工伤伤情适时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5) 鉴定结束后当月进行工伤待遇审核和医药费审核工作。
6) 根据领导指示积极协调医院和工伤办理政府职能部门完成工伤
的各项工作,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2、报案用相关表单: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须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在单位名称一栏需加盖单位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此表同时附首次就医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二九街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备案。
二、医疗救治:
1、受伤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救治,用人单位持介绍信向首诊医师和医保科说明情况,告知医院应按工伤医疗要求进行救治,并在三日内补交参保证明。如需特殊用药必须告知(必要时,需书面发函)单位,否则单位不予承担。
2、先期医药费由单位以现金形式进行垫付,不得使用医保卡,待鉴定结束后到市工伤医保窗口进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我司也可通过外联工作,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经办机构备案,并由经办机构通知医院实行挂账管理,工伤鉴定后同一结算。)
3、注意事项:
1)用药范围:工伤职工住院抢救和治疗期间,我司要及时通知医院医保科和首诊医师,此为工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治。如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使用医保用药目录范围之外的药品,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我
司不予承担,不能从我司预付医药费中支付。若紧急抢救确需使用医保范围之外用药,医院必须通知我司和家属,我司经办人员将及时上报并按指示办理,同时向市工伤医保处提出用药申请并积极进行沟通,以保障抢救用药,医院每日打一次结算单,每日将情况汇总上报。
2)登记名字一致:员工发生工伤到医院救治时,在医疗手册上登记的名字要与实际受伤的员工的名字(以身份证名字为准)一致。
3)费用支付: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其一系列费用。
A、医药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医药费,待规定治疗期结束和伤残鉴定结束后到市医保工伤处办理结算,日后的医药费用由市医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B、工资。自发生工伤之日起至工伤鉴定结束期间,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并缴纳保险等其它规定费用。工资支付数额和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的工资基数相同。待规定治疗期结束和伤残鉴定结束后到市医保工伤处办理结算,日后由市医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C、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根据职工伤情,如需要护理人员的,原则上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可派专人、聘用他人进行护理或工伤职工家属进行护理,费用支付给护理人员,同时留有护理人员签字的支付凭证。护理费可参照市场标准支付。伤残鉴定结束后到市医保工伤处办理工伤待遇审核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结算后该费用由市医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例如:我司06年至07年我司给其支付的护理费用为45元/天
D、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 。只要不住院治疗,单位将不必再支付此费用。例如:根据福佳文化规定17.14.5.1规定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其住院期间给付标准为:20元/天*70%=14元/天
上述费用在支付给工伤员工或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配偶)时,必须要求其打收条,收条应明确收到款项的用途、数额、性质、时间、收款人签字确认及其他须特殊标明的款项等,同时留存好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工伤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如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4)证据留存。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产生的相关单据,包括病志、诊断书、药费单据、收据等要单独造册、保存,以备鉴定等善后工作需要。
三、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由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劳动保障行政窗口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地点:大连市西岗区南石道街迎春路2号 电话:82185898)。
2、
1)
2) 准备申报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
4)
5) 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首次就医相关资料(原件并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如属下列情况,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 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并复印件);
2) 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交通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
4) 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 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
7)
3、 属因工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根据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将申报材料报至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劳动保障行政窗口。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决定是否安排相关人员到事发现场调查落实。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单位收到后三日内送达工伤职工
本人或直系亲属一份)。
5、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或直系亲属如对认定结果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四、工伤鉴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各项主要费用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只承担少量费用。
1、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到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领取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按规定填写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并粘贴工伤职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2、伤情严重的提前1-2个月;伤情较轻的提前4-6个月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3、申请需准备的材料:按要求填写好的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材料。
4、市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先交100元鉴定费,并给申请人一份工伤鉴定通知单,单上标明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认定编号、具体要求。
5、书面通知职工或直系亲属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配合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医疗手册原件、X光片、治疗守程、CT等病例资料。
6、鉴定结束后凭鉴定通知单15天后周一、周二到市劳鉴办取鉴定结论通知单。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鉴办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企业自领取本通知单三日内送达职工本人一份。
五、医药费用核销及待遇审核
1、带工伤职工参保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区行政综合大厦小额贷款窗口购买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2、带伤残鉴定通知单一份、工伤认定书原件、医疗手册原件、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一本及相关资料到市医保窗口找王琪办理。电话:83709181
3、工伤人员待遇审核
带伤残鉴定通知单一份、工伤认定书原件、企业编号、个人养老编号、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每月1日—20日到市医保窗口找王虹办理。电话:83709181
六、工伤事故后续处理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分为十级。依据工伤鉴定结论后续工作建议如下:
1、依据《工伤管理条例》375号令第三十五款,鉴定结论为七至十级的,由工伤职工部门经理和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研讨
解聘方案,并将所需资料进行汇总上报,根据领导指示及相关法律规定同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谈判解约,按规定支付其补助金和赔偿金,要留有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2、鉴定结论为五至六级的(依据《工伤管理条例》375号令第三十四款):
1)保留与我司的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我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我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做职工思想工作,由职工本人提出与我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职工部门经理和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研讨谈判方案,并将所需资料进行汇总上报,根据领导指示及相关法律规定同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谈判与我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其补助金和赔偿金,要留有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3、鉴定结论为一至四级的(依据《工伤管理条例》375号令第三十三款),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我司为其办理工伤待遇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确需住院治疗并经医保批准的,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我司按
月支付。
6)我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7)医药费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给治疗医院。
我司只承担少量费用,其他事项不用我司办理,均由医保处负责。
新天地行政部
2007.9.20
一、工伤出险报案
1、工伤出险报案流程:
参保单位发生因工伤害事故,首先应拨打120,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因情况紧急应将受伤人员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可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的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用人单位需在三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集团及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工伤出险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
1) 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拨打120,同时将现场情况及时上报
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上报公司最高领导,根据最高领导指示安排专人对救治工作进行协调。根据伤情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安全的方法将受伤职工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根据指示电话通知家属到救治医院,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和医院的协调工作。
2) 派专人保护现场并拍照取证,同时 ,当天上报整个事件过程及
下步工作计划。
3) 配合提供集团办理工伤工作人员办理工伤报案、工伤认定、工
伤鉴定等手续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人员。
4) 工伤治疗和伤残鉴定结束后,配合公司领导完成与职工和家属
的后续谈判工作。
集团和各分公司行政部指派专人办理工伤出现后的后续工作,法务予以配合,主要责任:
1) 三日内完成工伤报案工作。
2) 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工作。
3) 6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4) 依据工伤伤情适时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5) 鉴定结束后当月进行工伤待遇审核和医药费审核工作。
6) 根据领导指示积极协调医院和工伤办理政府职能部门完成工伤
的各项工作,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2、报案用相关表单: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须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在单位名称一栏需加盖单位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此表同时附首次就医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二九街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备案。
二、医疗救治:
1、受伤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救治,用人单位持介绍信向首诊医师和医保科说明情况,告知医院应按工伤医疗要求进行救治,并在三日内补交参保证明。如需特殊用药必须告知(必要时,需书面发函)单位,否则单位不予承担。
2、先期医药费由单位以现金形式进行垫付,不得使用医保卡,待鉴定结束后到市工伤医保窗口进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我司也可通过外联工作,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经办机构备案,并由经办机构通知医院实行挂账管理,工伤鉴定后同一结算。)
3、注意事项:
1)用药范围:工伤职工住院抢救和治疗期间,我司要及时通知医院医保科和首诊医师,此为工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治。如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使用医保用药目录范围之外的药品,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我
司不予承担,不能从我司预付医药费中支付。若紧急抢救确需使用医保范围之外用药,医院必须通知我司和家属,我司经办人员将及时上报并按指示办理,同时向市工伤医保处提出用药申请并积极进行沟通,以保障抢救用药,医院每日打一次结算单,每日将情况汇总上报。
2)登记名字一致:员工发生工伤到医院救治时,在医疗手册上登记的名字要与实际受伤的员工的名字(以身份证名字为准)一致。
3)费用支付: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其一系列费用。
A、医药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医药费,待规定治疗期结束和伤残鉴定结束后到市医保工伤处办理结算,日后的医药费用由市医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B、工资。自发生工伤之日起至工伤鉴定结束期间,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并缴纳保险等其它规定费用。工资支付数额和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的工资基数相同。待规定治疗期结束和伤残鉴定结束后到市医保工伤处办理结算,日后由市医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C、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根据职工伤情,如需要护理人员的,原则上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可派专人、聘用他人进行护理或工伤职工家属进行护理,费用支付给护理人员,同时留有护理人员签字的支付凭证。护理费可参照市场标准支付。伤残鉴定结束后到市医保工伤处办理工伤待遇审核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结算后该费用由市医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例如:我司06年至07年我司给其支付的护理费用为45元/天
D、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 。只要不住院治疗,单位将不必再支付此费用。例如:根据福佳文化规定17.14.5.1规定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其住院期间给付标准为:20元/天*70%=14元/天
上述费用在支付给工伤员工或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配偶)时,必须要求其打收条,收条应明确收到款项的用途、数额、性质、时间、收款人签字确认及其他须特殊标明的款项等,同时留存好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工伤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如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4)证据留存。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产生的相关单据,包括病志、诊断书、药费单据、收据等要单独造册、保存,以备鉴定等善后工作需要。
三、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由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劳动保障行政窗口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地点:大连市西岗区南石道街迎春路2号 电话:82185898)。
2、
1)
2) 准备申报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
4)
5) 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首次就医相关资料(原件并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如属下列情况,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 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并复印件);
2) 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交通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
4) 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 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
7)
3、 属因工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根据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将申报材料报至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劳动保障行政窗口。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决定是否安排相关人员到事发现场调查落实。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单位收到后三日内送达工伤职工
本人或直系亲属一份)。
5、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或直系亲属如对认定结果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四、工伤鉴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各项主要费用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只承担少量费用。
1、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到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领取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按规定填写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并粘贴工伤职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2、伤情严重的提前1-2个月;伤情较轻的提前4-6个月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3、申请需准备的材料:按要求填写好的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材料。
4、市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先交100元鉴定费,并给申请人一份工伤鉴定通知单,单上标明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认定编号、具体要求。
5、书面通知职工或直系亲属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配合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医疗手册原件、X光片、治疗守程、CT等病例资料。
6、鉴定结束后凭鉴定通知单15天后周一、周二到市劳鉴办取鉴定结论通知单。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鉴办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企业自领取本通知单三日内送达职工本人一份。
五、医药费用核销及待遇审核
1、带工伤职工参保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区行政综合大厦小额贷款窗口购买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2、带伤残鉴定通知单一份、工伤认定书原件、医疗手册原件、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一本及相关资料到市医保窗口找王琪办理。电话:83709181
3、工伤人员待遇审核
带伤残鉴定通知单一份、工伤认定书原件、企业编号、个人养老编号、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每月1日—20日到市医保窗口找王虹办理。电话:83709181
六、工伤事故后续处理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分为十级。依据工伤鉴定结论后续工作建议如下:
1、依据《工伤管理条例》375号令第三十五款,鉴定结论为七至十级的,由工伤职工部门经理和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研讨
解聘方案,并将所需资料进行汇总上报,根据领导指示及相关法律规定同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谈判解约,按规定支付其补助金和赔偿金,要留有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2、鉴定结论为五至六级的(依据《工伤管理条例》375号令第三十四款):
1)保留与我司的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我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我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做职工思想工作,由职工本人提出与我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职工部门经理和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研讨谈判方案,并将所需资料进行汇总上报,根据领导指示及相关法律规定同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谈判与我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其补助金和赔偿金,要留有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3、鉴定结论为一至四级的(依据《工伤管理条例》375号令第三十三款),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我司为其办理工伤待遇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确需住院治疗并经医保批准的,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我司按
月支付。
6)我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7)医药费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给治疗医院。
我司只承担少量费用,其他事项不用我司办理,均由医保处负责。
新天地行政部
200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