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考试答案6.26

财税法考试范围

A

一、简答题

1、财政法定主义P18 10

答: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1)财政权利法定;(2)财政义务法定;(3)财政程序法定;(4)财政责任法定。

2、政府采购的方式 P62 10

答:政府采购是指一国政府部门以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预算的类别P122 10

答:预算又称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其类别包括:(1)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2)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3)增量预算与零基预算。

4、税收的概念P143 1 0

答: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

一般情况下,税收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公法团体;

(2)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

(4)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5)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6)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7)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

5、财政转移支付制度P102 10

答:在财政法上,转移支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转移支付既包括政府对私人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狭义的转移支付仅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从狭义上讲:可将其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它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二、论述题

1、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P152 20

答:税收法津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论述:

第一,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立是现代税法的基本结构,实体法在税法中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是依附于程序法的附庸。就此而言,税收实体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完全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行为对此只具有确认的意义,不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效果。因此,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与权力服从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而税收程序法则更多地受到公法上的权力服从关系所支配,税务机关相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较为优越,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首先必须服从,然后才能根据法律进行救济。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税务机关掌握行政自力执法权,而司法机关又未必能够全面妥善地进行救济,因此,虽然纳税人只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但事实上,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拥有较大的自由空间。广泛存在的税收授权立法和税务机关超出解释权限变相立法等,使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始终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原本应该独立于税收程序法的实体法律关系,仍然处处受到行政权力的掣肘。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法律关系事实上表现出权力服从关系的特征。

第三、从原理上看,为了推进税法学与传统行政法学的诀别,税法的研究必须以实体法为核心。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必须认识到,税收程序只是实现税收债权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以税收债务关系为基础,将程序权力置于实体法的制约之下。

2、量能课税原则P170 20

答:量能课税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应用。量能课税原则,指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简而言之,税收负担必须根据负担能力进行分配。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只有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时,才能实现公平课税,实现分配上的正义。此即为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质所在。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对税额的公平分配和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量能课税与生存权保障。根据量能课税的观点,公民的最低生活费缺乏税负能力,不应列为课税对象。生存权保障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各国宪法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有明确规定,为最生活费不能课税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并不是量能课税的必然要求,而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是宪法生存权保障的作用结果。

2. 量能课税与平等原则。量能课税本身是为解决税收公平问题而提出的,它所主张的同等负担能力的人负担同样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的负担不同的税收的思想,其实也就是税收横向公平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税收的公平问题主要通过平等原则解决。平等原则使用在税法领域会产生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结果。

二、量能课税的适用

在承认纳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尽义务的前提下,量能课税原则除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平等公正,也有对公权力进行必要制约。量能课税原则否定国家职权征税理论,要求课税依据纳税人的经济支付能力,而非依据国家的财政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止政府征税过度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市场竞争自由下的平等税收待遇。

我国在收入分配上的社会矛盾已凸现,在税收公平上应更为注重纵向公平,力求将税收作为矫正国民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工具来运用。因此要大力贯彻量能课税原则,对现在现行税制进行优化,如加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管,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充分发挥税收特殊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防止两极分化,矫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以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

总之,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权、平等、法治、经济自由等现代法律价值理念在税法上的体现。它在维护纳税人权益,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确保公民财产权、经济自由权,防止征税公权力的滥用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功效。

3、谈谈你对个人税收制度改革的看法 10

一、中国现行个税制度的缺陷

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必须以家庭年各项收入的总和计征。如果个税按个人月工资计征,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个税还可能让贫富差距加大了。

假如有一个5口之家,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也就是人均20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同样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0000元的反而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要考虑具体每个家庭差异,有的家庭就业率高,有的家庭就业率低,由于中国工资分配差距巨大,再加之失业等因素,家庭收入和家庭就业者的负担差别会很大,决不能用一个全国平均值来衡量所有家庭的收入和就业者负担情况。由于个税制度的严重缺陷,单纯提高" 起征点" 只能让这种不公更加不公。因此推进税制改革已刻不容缓,必须改成以家庭年收入计征。

二、" 起征点" 已没有上调空间

从纳税人口比例看,中国目前的" 起征点" 已经没有上调空间了,如果再提高,根据工资分布模型,纳税人口会锐减,那就相当于放弃了个税。提高" 起征点" 更不符合税收的" 宽税基" 原则,更不利于培养公民以" 纳税人" 的身份表现出来的公民意识,不利于民主监督机制的发展。

三、中国人的税负主要来自企业的间接税

我们现在进入税改的误区,一提减税,就想到工薪所得税,想到" 起征点" 。事实上,政府征收的任何税,都最后由百姓负担。按纳税途径来分,税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就是公民直接把税交给政府,如个税、房产税、车船税等。间接税是先由企业替公民把税交给政府,企业通过消费者的消费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追缴上来,企业只是名义上的纳税人,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间接税是对所有居民征税,间接税是" 劫贫济富" ,因为收入越高,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越小,也就是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越小。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税制来看,我们应该增加直接税的份额,减少间接税的份额,我们要减的不是个税,而是企业税。

四、个税以家庭计征才科学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中国个税税制必须改为以家庭年收入计征才科学,充分考虑扶养的人口数、孩子教育、医疗等因素家庭的负担情况。由于个税是以家庭年综合收入计征,将个人一切收入(如礼品、礼金等)置于监管下,就堵塞了我们现行个税的漏洞,减少了税源流失。以家庭计征可以很好地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起到" 削峰填谷" 的作用。

B 卷

一、简答

1、预算的类别 10

答:预算又称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其类别包括:(1)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2)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3)增量预算与零基预算。。

2、预算审批制度P128 10

答:(1)预算的初步审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在人大会举行1月前将草案提交人大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预算的审批;人大只批准本级政府的预算

(3)预算的备案;一般是向上级备案

(4)预算的批复。本级人大批复本级政府的预算

3、税收法定主义P161 10

答:税收法定主义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按传统观点,税收法定主义大致包括税收

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对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后者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更不能超出税法的规定加征。

4、税收之债的变更P183 10

答:税收之债的变更是指税收之债要素发生的变化,即税收之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的变化。

税收债权人、税收债务人的变更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变更和基于法律规定的变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死亡、纳税人的合并与分立。税收债务内容的变更、包括税收债务数额的变更、清偿期的变更,后者又分为提前清偿、延期清偿。

5、财政转移支付制度P102 10

答:在财政法上,转移支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转移支付既包括政府对私人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狭义的转移支付仅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从狭义上讲:可将其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它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二、论述

1、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P16 20

答: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所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

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它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

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它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财政平等主义: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财政公平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

2、政府采购 20

答:政府采购是指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关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之所以区别于一般商业采购,就在于其是用财政资金,为政府和公共利益服务,所以其法律原则也有不同于一般商业采购之处。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四条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受到政府采购法规制的采购活动的种类和内容。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和供应商,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方式有:(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3、谈谈你对通过税收降低房价的看法 10

答:一、借税收手段难降房价

对于近年来一系列政策出台,使得房产方面的一些税种开征或者加强征收,但并未收到迅速调降房价作用的问题。税收通常可以起到调节个人或单位收入高低的作用,但税收不是万能的,如果想用税收手段把房价降下来是不容易的。所以只要房产商有利可图,他就会继续开发房产,并把增加的相关税负转嫁到房价中,让消费者承担。

二、设立房产保有环节税

应通过现有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合并,来实现向普通人征收房产保有环节税(相当于物业税的功能) 的问题,实现三税合一。不开征新的物业税,而通过改革原有税种方式来实现征收房产保有环节税,在于这种方法容易让人们接受。因为开征新的物业税,不少人会感觉自己已经交了物业费,还要缴纳物业税,既容易混淆,又不太容易接受。面向个人征收房产保有环节税,税率可考虑为每年1%。但是建议只对人均住房达到25平方米或者房屋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超标者才征税。同时,还应规定农村不征税,对公共场所也不征税等免税范围。

三、减少交易过程中税收环节

在开征房地产税,即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同时,地方政府应着力于减少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税收环节,在房地产市场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减少交易过程中的税负,可以有效减少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压力,从而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

1

财税法考试范围

A

一、简答题

1、财政法定主义P18 10

答: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1)财政权利法定;(2)财政义务法定;(3)财政程序法定;(4)财政责任法定。

2、政府采购的方式 P62 10

答:政府采购是指一国政府部门以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预算的类别P122 10

答:预算又称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其类别包括:(1)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2)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3)增量预算与零基预算。

4、税收的概念P143 1 0

答: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

一般情况下,税收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公法团体;

(2)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

(4)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5)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6)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7)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

5、财政转移支付制度P102 10

答:在财政法上,转移支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转移支付既包括政府对私人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狭义的转移支付仅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从狭义上讲:可将其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它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二、论述题

1、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P152 20

答:税收法津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论述:

第一,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立是现代税法的基本结构,实体法在税法中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是依附于程序法的附庸。就此而言,税收实体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完全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行为对此只具有确认的意义,不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效果。因此,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与权力服从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而税收程序法则更多地受到公法上的权力服从关系所支配,税务机关相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较为优越,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首先必须服从,然后才能根据法律进行救济。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税务机关掌握行政自力执法权,而司法机关又未必能够全面妥善地进行救济,因此,虽然纳税人只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但事实上,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拥有较大的自由空间。广泛存在的税收授权立法和税务机关超出解释权限变相立法等,使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始终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原本应该独立于税收程序法的实体法律关系,仍然处处受到行政权力的掣肘。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法律关系事实上表现出权力服从关系的特征。

第三、从原理上看,为了推进税法学与传统行政法学的诀别,税法的研究必须以实体法为核心。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必须认识到,税收程序只是实现税收债权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以税收债务关系为基础,将程序权力置于实体法的制约之下。

2、量能课税原则P170 20

答:量能课税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应用。量能课税原则,指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简而言之,税收负担必须根据负担能力进行分配。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只有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时,才能实现公平课税,实现分配上的正义。此即为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质所在。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对税额的公平分配和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量能课税与生存权保障。根据量能课税的观点,公民的最低生活费缺乏税负能力,不应列为课税对象。生存权保障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各国宪法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有明确规定,为最生活费不能课税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并不是量能课税的必然要求,而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是宪法生存权保障的作用结果。

2. 量能课税与平等原则。量能课税本身是为解决税收公平问题而提出的,它所主张的同等负担能力的人负担同样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的负担不同的税收的思想,其实也就是税收横向公平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税收的公平问题主要通过平等原则解决。平等原则使用在税法领域会产生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结果。

二、量能课税的适用

在承认纳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尽义务的前提下,量能课税原则除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平等公正,也有对公权力进行必要制约。量能课税原则否定国家职权征税理论,要求课税依据纳税人的经济支付能力,而非依据国家的财政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止政府征税过度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市场竞争自由下的平等税收待遇。

我国在收入分配上的社会矛盾已凸现,在税收公平上应更为注重纵向公平,力求将税收作为矫正国民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工具来运用。因此要大力贯彻量能课税原则,对现在现行税制进行优化,如加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管,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充分发挥税收特殊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防止两极分化,矫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以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

总之,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权、平等、法治、经济自由等现代法律价值理念在税法上的体现。它在维护纳税人权益,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确保公民财产权、经济自由权,防止征税公权力的滥用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功效。

3、谈谈你对个人税收制度改革的看法 10

一、中国现行个税制度的缺陷

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必须以家庭年各项收入的总和计征。如果个税按个人月工资计征,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个税还可能让贫富差距加大了。

假如有一个5口之家,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也就是人均20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同样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0000元的反而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要考虑具体每个家庭差异,有的家庭就业率高,有的家庭就业率低,由于中国工资分配差距巨大,再加之失业等因素,家庭收入和家庭就业者的负担差别会很大,决不能用一个全国平均值来衡量所有家庭的收入和就业者负担情况。由于个税制度的严重缺陷,单纯提高" 起征点" 只能让这种不公更加不公。因此推进税制改革已刻不容缓,必须改成以家庭年收入计征。

二、" 起征点" 已没有上调空间

从纳税人口比例看,中国目前的" 起征点" 已经没有上调空间了,如果再提高,根据工资分布模型,纳税人口会锐减,那就相当于放弃了个税。提高" 起征点" 更不符合税收的" 宽税基" 原则,更不利于培养公民以" 纳税人" 的身份表现出来的公民意识,不利于民主监督机制的发展。

三、中国人的税负主要来自企业的间接税

我们现在进入税改的误区,一提减税,就想到工薪所得税,想到" 起征点" 。事实上,政府征收的任何税,都最后由百姓负担。按纳税途径来分,税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就是公民直接把税交给政府,如个税、房产税、车船税等。间接税是先由企业替公民把税交给政府,企业通过消费者的消费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追缴上来,企业只是名义上的纳税人,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间接税是对所有居民征税,间接税是" 劫贫济富" ,因为收入越高,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越小,也就是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越小。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税制来看,我们应该增加直接税的份额,减少间接税的份额,我们要减的不是个税,而是企业税。

四、个税以家庭计征才科学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中国个税税制必须改为以家庭年收入计征才科学,充分考虑扶养的人口数、孩子教育、医疗等因素家庭的负担情况。由于个税是以家庭年综合收入计征,将个人一切收入(如礼品、礼金等)置于监管下,就堵塞了我们现行个税的漏洞,减少了税源流失。以家庭计征可以很好地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起到" 削峰填谷" 的作用。

B 卷

一、简答

1、预算的类别 10

答:预算又称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其类别包括:(1)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2)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3)增量预算与零基预算。。

2、预算审批制度P128 10

答:(1)预算的初步审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在人大会举行1月前将草案提交人大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预算的审批;人大只批准本级政府的预算

(3)预算的备案;一般是向上级备案

(4)预算的批复。本级人大批复本级政府的预算

3、税收法定主义P161 10

答:税收法定主义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按传统观点,税收法定主义大致包括税收

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对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后者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更不能超出税法的规定加征。

4、税收之债的变更P183 10

答:税收之债的变更是指税收之债要素发生的变化,即税收之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的变化。

税收债权人、税收债务人的变更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变更和基于法律规定的变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死亡、纳税人的合并与分立。税收债务内容的变更、包括税收债务数额的变更、清偿期的变更,后者又分为提前清偿、延期清偿。

5、财政转移支付制度P102 10

答:在财政法上,转移支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转移支付既包括政府对私人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狭义的转移支付仅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从狭义上讲:可将其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 它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二、论述

1、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P16 20

答: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所要求的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重大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

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它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

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它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财政平等主义: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财政公平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

2、政府采购 20

答:政府采购是指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关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之所以区别于一般商业采购,就在于其是用财政资金,为政府和公共利益服务,所以其法律原则也有不同于一般商业采购之处。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四条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受到政府采购法规制的采购活动的种类和内容。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和供应商,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方式有:(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3、谈谈你对通过税收降低房价的看法 10

答:一、借税收手段难降房价

对于近年来一系列政策出台,使得房产方面的一些税种开征或者加强征收,但并未收到迅速调降房价作用的问题。税收通常可以起到调节个人或单位收入高低的作用,但税收不是万能的,如果想用税收手段把房价降下来是不容易的。所以只要房产商有利可图,他就会继续开发房产,并把增加的相关税负转嫁到房价中,让消费者承担。

二、设立房产保有环节税

应通过现有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合并,来实现向普通人征收房产保有环节税(相当于物业税的功能) 的问题,实现三税合一。不开征新的物业税,而通过改革原有税种方式来实现征收房产保有环节税,在于这种方法容易让人们接受。因为开征新的物业税,不少人会感觉自己已经交了物业费,还要缴纳物业税,既容易混淆,又不太容易接受。面向个人征收房产保有环节税,税率可考虑为每年1%。但是建议只对人均住房达到25平方米或者房屋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超标者才征税。同时,还应规定农村不征税,对公共场所也不征税等免税范围。

三、减少交易过程中税收环节

在开征房地产税,即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同时,地方政府应着力于减少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税收环节,在房地产市场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减少交易过程中的税负,可以有效减少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压力,从而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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