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BEI PENGZHAN LAW OFFICE
委 托 方:
受委托方: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书 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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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 】 卾鹏律代字第 号
委 托 人 : 【以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乙方】
因 一案(以下称本案),
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代理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崔殿龙 律师处理上述委托事务。
第二条 乙方律师应按时妥善地处理上述委托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必须按照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向乙方叙述事实,并及时提供有关委托事务的证据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提供伪证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律师费: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代理费为:
以上律师费不含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翻译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同意不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应支付全部的律师费。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除因甲方违反第六条规定不足额支付律师费以及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义务外,乙方同意不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均同意不行使撤销权。
第九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案 本审 终结之日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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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方:
受委托方: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书 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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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卾鹏律代字第 号
委 托 人 : 【以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乙方】
因 一案(以下称本案),
甲方委托乙方为本案代理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崔殿龙 律师处理上述委托事务。
第二条 乙方律师应按时妥善地处理上述委托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必须按照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向乙方叙述事实,并及时提供有关委托事务的证据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提供伪证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律师费: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代理费为:
以上律师费不含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翻译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同意不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应支付全部的律师费。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除因甲方违反第六条规定不足额支付律师费以及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义务外,乙方同意不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均同意不行使撤销权。
第九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案 本审 终结之日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