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直到目前为止,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也没有统一的定义。理论上将之总结为四种学说,即一面关系说、二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和多面关系说。
一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二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三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多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形成的多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在此采多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以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形成的多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审判关系是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
成的,受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任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法律调整的,以诉讼权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多种社会关
系
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
义务的人。
除此之外,在我国,还存在诉讼主体这一概念,诉讼主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诉讼主体主要是指法院和当事人。
1、人民法院 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2、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
3、当事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上诉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诉讼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18周岁或者16周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被委托主体:民事诉讼法第58条 将“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改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和权限
指定代理人: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5、其他诉讼参加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
该承担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权利是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与其审判职责结合在一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是在享有其诉讼权利,也是在履行其对国家的职责和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2、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为抗诉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行使抗诉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当事人
作为诉讼主体,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对应着诉讼义务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基于诉讼代理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赋予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相似的诉讼地位,但因代理人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5、其他诉讼参加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既要与法院发生审判法律关系,又与当事人发生争讼法律关系。他们配合法院查明案情,也必须对当当事人负责,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或者协助当事人实现其权利。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这一概念,而存在诉讼客体、诉讼对象、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等概念,这是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相同,是指诉讼标的。与我们这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案件事实、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请求
3、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案件事实
4、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当事人之间:案件事实,实体法律关系和裁判的公正性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裁判的公正性
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裁判的公正性
三.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引起诉讼后果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法律事实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诉讼行为是主要的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二)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也可分为合法和不合法
1、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从整体来看,分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和其他行为
就裁判行为而言,可具体再分准备性行为和决定性行为等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四个特征:任意性、撤销性、期限性和效应性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无法单独通过行为直接获取其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与效性诉讼行为是指无须法院介入,即可直接发生诉讼效果。
诉讼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的合意。学术讨论焦点:是否以法律规定为限
3、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行为
4、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三)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一定民事诉讼法律后宫的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直到目前为止,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也没有统一的定义。理论上将之总结为四种学说,即一面关系说、二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和多面关系说。
一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二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三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多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形成的多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在此采多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在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以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形成的多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审判关系是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
成的,受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任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法律调整的,以诉讼权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多种社会关
系
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
义务的人。
除此之外,在我国,还存在诉讼主体这一概念,诉讼主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诉讼主体主要是指法院和当事人。
1、人民法院 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2、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
3、当事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上诉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不是案件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诉讼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18周岁或者16周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被委托主体:民事诉讼法第58条 将“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改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和权限
指定代理人: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5、其他诉讼参加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
该承担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权利是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与其审判职责结合在一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是在享有其诉讼权利,也是在履行其对国家的职责和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2、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为抗诉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行使抗诉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当事人
作为诉讼主体,其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对应着诉讼义务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基于诉讼代理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赋予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相似的诉讼地位,但因代理人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5、其他诉讼参加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既要与法院发生审判法律关系,又与当事人发生争讼法律关系。他们配合法院查明案情,也必须对当当事人负责,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或者协助当事人实现其权利。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这一概念,而存在诉讼客体、诉讼对象、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等概念,这是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相同,是指诉讼标的。与我们这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案件事实、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请求
3、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案件事实
4、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 当事人之间:案件事实,实体法律关系和裁判的公正性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裁判的公正性
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裁判的公正性
三.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引起诉讼后果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法律事实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诉讼行为是主要的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二)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也可分为合法和不合法
1、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从整体来看,分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和其他行为
就裁判行为而言,可具体再分准备性行为和决定性行为等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四个特征:任意性、撤销性、期限性和效应性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无法单独通过行为直接获取其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与效性诉讼行为是指无须法院介入,即可直接发生诉讼效果。
诉讼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者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的合意。学术讨论焦点:是否以法律规定为限
3、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行为
4、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三)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一定民事诉讼法律后宫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