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贪官终身监禁比执行死刑好

特大贪官终身监禁比执行死刑好

2015-08-30 23:27:07

特大贪官被死缓,二年后一般可以转无期,然后无期变有期,确实便宜了他们。刑法修改后,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修改在中国司法制度上往前进了一大步。或许,某些其他特殊性质的死缓犯,将来也可以参照这一法律条文。

对有些人来说,恨不得杀尽天下贪官。但杀贪官的实验,大明朝时朱元璋干过。不仅杀,还要用恐怖的酷刑处死,并且动辄灭贪官的九族,却还是没有用。大明朝没有找到有效的反贪防贪制度,只好事后严惩,可贪官还是像割韭菜一样,割掉一茬又生一茬。

对贪官的惩罚,终身监禁看起来没有死刑那么严厉,但你老兄如果是那样一个贪官,只能在监狱过一辈子,没有减刑、假释那样的希望,那又是什么样的一种感觉?国外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执行死刑对控制犯罪率并没有什么帮助。有些贪官掌握别人的犯罪情况。处以死刑,他会把秘密带到地狱里去;像过去一样死缓然后无期到有期,他会心存幻想,外面的哥们兄弟会帮助,只要不把秘密说出来。终身监禁则不同。一个人过着没有希望的日子,就难免有些特殊的心理反应。

从世界司法趋势来看,减少死刑甚至取消死刑是历史潮流。剥夺生命的刑法虽然有一定的阻遏作用,但负作用也很明显。有些人就是在某些特定阶段不怕死,甚至就是想“找死”、“殉道死”,给予死刑反而是“成全”了他们。惩罚的目的是促使他们悔过,重新认识生命的价值。某些一时不怕死的人时间长了,依然会怕死。这是很重要的心理状态。此外,一些案件可能是错案、冤案。草率执行了死刑对一个人的生命无法弥补,也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再说,动不动就想杀,是一种暴戾思维。一个智慧的民族不应当如此。我国新的刑法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集资诈骗罪等9种罪的死刑,也是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进步。

新的刑法不追溯既往。已经被判死缓的谷俊山、刘志军将不适用“终身监禁”措施。有些人感到太便宜他们。确实有一点这样。但中国人也必须学习这样的司法理念。有些问题总是算历史账,那会没完没了,也根本做不到绝对公平。比如追溯到什么时候?一两年还是一二十年?不可能有一个合理的时间点。从新的刑法生效之日开始执行新的规则,也是世界通行的司法法则。

就腐败而言,中国社会确有其特殊性。有些大老虎,你要判他死刑,他可能够死100次。可是,有些人确实不愿意被判死,所以进去之后痛快地交待问题。若没有“终身监禁”这一条新法,对这类罪大恶极的贪官,判死刑不合适,过去“死缓”的预期惩罚又太轻,所以需要这样一种特别规定。你以“立功表现”换取生命,但你的罪行又实在难心宽恕,那就给你“终身监禁”。这样一来,够得上死缓标准的大老虎法官尽管判,对中国艰巨的反腐战也更有现实意义。

特大贪官终身监禁比执行死刑好

2015-08-30 23:27:07

特大贪官被死缓,二年后一般可以转无期,然后无期变有期,确实便宜了他们。刑法修改后,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修改在中国司法制度上往前进了一大步。或许,某些其他特殊性质的死缓犯,将来也可以参照这一法律条文。

对有些人来说,恨不得杀尽天下贪官。但杀贪官的实验,大明朝时朱元璋干过。不仅杀,还要用恐怖的酷刑处死,并且动辄灭贪官的九族,却还是没有用。大明朝没有找到有效的反贪防贪制度,只好事后严惩,可贪官还是像割韭菜一样,割掉一茬又生一茬。

对贪官的惩罚,终身监禁看起来没有死刑那么严厉,但你老兄如果是那样一个贪官,只能在监狱过一辈子,没有减刑、假释那样的希望,那又是什么样的一种感觉?国外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执行死刑对控制犯罪率并没有什么帮助。有些贪官掌握别人的犯罪情况。处以死刑,他会把秘密带到地狱里去;像过去一样死缓然后无期到有期,他会心存幻想,外面的哥们兄弟会帮助,只要不把秘密说出来。终身监禁则不同。一个人过着没有希望的日子,就难免有些特殊的心理反应。

从世界司法趋势来看,减少死刑甚至取消死刑是历史潮流。剥夺生命的刑法虽然有一定的阻遏作用,但负作用也很明显。有些人就是在某些特定阶段不怕死,甚至就是想“找死”、“殉道死”,给予死刑反而是“成全”了他们。惩罚的目的是促使他们悔过,重新认识生命的价值。某些一时不怕死的人时间长了,依然会怕死。这是很重要的心理状态。此外,一些案件可能是错案、冤案。草率执行了死刑对一个人的生命无法弥补,也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再说,动不动就想杀,是一种暴戾思维。一个智慧的民族不应当如此。我国新的刑法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集资诈骗罪等9种罪的死刑,也是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进步。

新的刑法不追溯既往。已经被判死缓的谷俊山、刘志军将不适用“终身监禁”措施。有些人感到太便宜他们。确实有一点这样。但中国人也必须学习这样的司法理念。有些问题总是算历史账,那会没完没了,也根本做不到绝对公平。比如追溯到什么时候?一两年还是一二十年?不可能有一个合理的时间点。从新的刑法生效之日开始执行新的规则,也是世界通行的司法法则。

就腐败而言,中国社会确有其特殊性。有些大老虎,你要判他死刑,他可能够死100次。可是,有些人确实不愿意被判死,所以进去之后痛快地交待问题。若没有“终身监禁”这一条新法,对这类罪大恶极的贪官,判死刑不合适,过去“死缓”的预期惩罚又太轻,所以需要这样一种特别规定。你以“立功表现”换取生命,但你的罪行又实在难心宽恕,那就给你“终身监禁”。这样一来,够得上死缓标准的大老虎法官尽管判,对中国艰巨的反腐战也更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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