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小知识]投资方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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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

浙江张先生 :

我们是一家高科技企业, 这段时间以来一直在和风险投资商接触, 希望找到合适的投资人支持我们事 业的进一步发展。 可能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我们接触的大部分投资者态度都很谨慎和保守。 令人高兴的 是,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 终于有两家机构表示愿意投资。 但是, 我们在投资意向书里发现, 对方要求以后在 公司一些事项的决策上, 例如, 投资资金用途的改变和对外投资等方面, 有一票否决权。 我们感到很疑惑, 投 资方只是一个小股东, 要求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合法?这种要求是不是风险投资中通行的做法?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程厚博 :

去年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篇文章, 叫做 《私募基 金 来 了, 中小企业笑了》 。 还 没 看 内 容, 光是看文章题 目, 我就笑了。 风险投资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 很多人可能还不够了解。 作为风险投资的从业人员, 我 们的理想是 :风险投资来了, 不仅中小企业笑了, 投资 机构最后也笑了。 先介绍一个案例, 说明风险投资的 “一票否决权” 等保护条款从何而来、 投资机构为何要坚持一些保护 条款。 我们曾投资过一家企业, 其业务方向及业绩成长 都不错,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高学历、 有 (也是大股东) 地位的社会名流, 管理团队在技术开发、 市场开拓以及 内部管理等方面也有较强的能力, 符合投资的要求。 但 在投资时我们疏忽了利用 “一票否决权” 来保护自己的 权益, 当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 遇到一个并购上市 的重大机会, 这时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出现了, 在实施并 购上市时, 他们仅把自己的股权并入上市公司, 然后在 证券市场高价套现, 而我们投资的股权既得不到分红, 也无法增值变现, 权益受到损害, 由于没有保护条款, 我们对此也无可奈何。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 就是大股东利用投资机构的 钱 办 了 自 己 的 事, 并 且 把 投 资 机 构 给 甩 了。 风险投资 机构通常在所投企业中只是小股东, 对企业的经营参 与有限, 因此, 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 投资机构 往往会在投资条款中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 一票否决 权” 就 是 其 中 的 一 条。 “一票否决权” 在法律上没有障

碍, 其本质上相当于 “全票通过” , 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事 先作好约定。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 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 对外投资和担保、 重大资产购 置、 增资扩股、 股权出售限制、 董事席位变化等。 由于每 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不同, 每个创业企业的

具体情况不 同, 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就我们自身的经验而言, 一般情况下, 风险投资机 构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会超过 30% , 但是需要在 企业的董事会里占有至少一个席位, 在 “改变被投企业 的经营方向、 对外投资和担保、 重大资产的购置、 管理 层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定、 股份出售及再融资和上市” 这 五个方面, 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有明确的决策参与权, 这是风险投资行业的普遍做法。 这也意味着投资机构 虽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 但是, 在企业规范化发展、 重大事件的决策上要求有一定的话语权。 从这个角度 讲, 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及管理的渗透程 度要高于股市融资和银行贷款。 “一票否决权” 的存在不仅在于保护投资机构的 权益, 也旨在保护被投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被侵犯。 涉及 “一票否决权” 的大多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 相关决策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 审慎 决策和规范发展对企业也很有利。 投资机构往往也会 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慎行使手中的投票权, 没 有一个投资者会对有利企业发展的决策行使 “一票否 决权” 。

如果您有任何有关创业、投资方面的问题,请发邮件至 xincaifu@p5 w. net ,本刊将邀请权威为您作答。

2009.02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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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高科技企业, 这段时间以来一直在和风险投资商接触, 希望找到合适的投资人支持我们事 业的进一步发展。 可能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我们接触的大部分投资者态度都很谨慎和保守。 令人高兴的 是,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 终于有两家机构表示愿意投资。 但是, 我们在投资意向书里发现, 对方要求以后在 公司一些事项的决策上, 例如, 投资资金用途的改变和对外投资等方面, 有一票否决权。 我们感到很疑惑, 投 资方只是一个小股东, 要求一票否决权是否合理合法?这种要求是不是风险投资中通行的做法?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程厚博 :

去年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篇文章, 叫做 《私募基 金 来 了, 中小企业笑了》 。 还 没 看 内 容, 光是看文章题 目, 我就笑了。 风险投资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 很多人可能还不够了解。 作为风险投资的从业人员, 我 们的理想是 :风险投资来了, 不仅中小企业笑了, 投资 机构最后也笑了。 先介绍一个案例, 说明风险投资的 “一票否决权” 等保护条款从何而来、 投资机构为何要坚持一些保护 条款。 我们曾投资过一家企业, 其业务方向及业绩成长 都不错,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高学历、 有 (也是大股东) 地位的社会名流, 管理团队在技术开发、 市场开拓以及 内部管理等方面也有较强的能力, 符合投资的要求。 但 在投资时我们疏忽了利用 “一票否决权” 来保护自己的 权益, 当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 遇到一个并购上市 的重大机会, 这时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出现了, 在实施并 购上市时, 他们仅把自己的股权并入上市公司, 然后在 证券市场高价套现, 而我们投资的股权既得不到分红, 也无法增值变现, 权益受到损害, 由于没有保护条款, 我们对此也无可奈何。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 就是大股东利用投资机构的 钱 办 了 自 己 的 事, 并 且 把 投 资 机 构 给 甩 了。 风险投资 机构通常在所投企业中只是小股东, 对企业的经营参 与有限, 因此, 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 投资机构 往往会在投资条款中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 “ 一票否决 权” 就 是 其 中 的 一 条。 “一票否决权” 在法律上没有障

碍, 其本质上相当于 “全票通过” , 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事 先作好约定。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 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 对外投资和担保、 重大资产购 置、 增资扩股、 股权出售限制、 董事席位变化等。 由于每 家投资机构的要求不同, 每个创业企业的

具体情况不 同, 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就我们自身的经验而言, 一般情况下, 风险投资机 构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会超过 30% , 但是需要在 企业的董事会里占有至少一个席位, 在 “改变被投企业 的经营方向、 对外投资和担保、 重大资产的购置、 管理 层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定、 股份出售及再融资和上市” 这 五个方面, 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有明确的决策参与权, 这是风险投资行业的普遍做法。 这也意味着投资机构 虽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 但是, 在企业规范化发展、 重大事件的决策上要求有一定的话语权。 从这个角度 讲, 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及管理的渗透程 度要高于股市融资和银行贷款。 “一票否决权” 的存在不仅在于保护投资机构的 权益, 也旨在保护被投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被侵犯。 涉及 “一票否决权” 的大多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事件, 相关决策往往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 审慎 决策和规范发展对企业也很有利。 投资机构往往也会 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慎行使手中的投票权, 没 有一个投资者会对有利企业发展的决策行使 “一票否 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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