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案例1]:

乙公司是生产药品的企业,2008年9月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一批药品给某灾区,该批药品的成本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价),市场价为150万元(含税价);假设2008年度乙公司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请问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析]: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是乙公司2008年度可以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乙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药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捐赠价值不能以成本价计算,而应以市场价计算;

乙企业应确认销项税额=150/(1+17%)*17%=21.79万元;

对于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一般有两种二种处理方法:

1、只以成本价加应纳增值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1)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1.79万元

贷:产成品                                    1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万元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21.79万元超出扣除限额,需要纳税调整=121.79-120=1.79万元,另外,捐赠支出视同销售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150/(1+17%)-100=128.21-100=28.21万元,本年度因该药品捐赠需要纳税调整金额=1.79+28.21=30万元;

2、以市场价确认营业外支出,同时确认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

(2)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5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8.2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万元

(3)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万元

贷:产成品                           100万元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50万元超出扣除限额,需要纳税调整=150-120=30万元;

上述二种账务处理方法,对当年度利润表利润总额的影响是相同的,都为121.79万元,但在利润表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营业外支出项目是不一样的;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是相同的,都为150万元,其中120万元允许税前列支,30万元需要纳税调整,但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调整项目是不一样的;

从现金流角度看,企业对外捐赠不会产生现金流,不应该确认收入,所以第一种方法更接近实际,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从会计报表与纳税报表的勾稽关系来看,第二种方法更直观,更容易理解。

对于一般企业,上述二种处理方法都可以,但对于需要以营业利润考核业绩的上市公司来说,第二种方法虚增了营业利润,将捐赠支出视同销售的利润也体现在经营者的业绩中,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该类企业应该按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即不能确认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直接按成本与应纳增值税确认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再对视同销售的利润进行调增处理。

[案例2]:

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分析]: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案例3]:

[接例2]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分析]: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案例4]:

[接例2]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分析]: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39万元。

[案例5]:

[接例2]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分析]: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500万元,即会计亏损500万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可申请退还。

[案例1]:

乙公司是生产药品的企业,2008年9月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一批药品给某灾区,该批药品的成本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价),市场价为150万元(含税价);假设2008年度乙公司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请问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析]: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是乙公司2008年度可以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乙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药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捐赠价值不能以成本价计算,而应以市场价计算;

乙企业应确认销项税额=150/(1+17%)*17%=21.79万元;

对于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一般有两种二种处理方法:

1、只以成本价加应纳增值税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1)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1.79万元

贷:产成品                                    1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万元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21.79万元超出扣除限额,需要纳税调整=121.79-120=1.79万元,另外,捐赠支出视同销售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150/(1+17%)-100=128.21-100=28.21万元,本年度因该药品捐赠需要纳税调整金额=1.79+28.21=30万元;

2、以市场价确认营业外支出,同时确认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

(2)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50万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8.2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万元

(3)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万元

贷:产成品                           100万元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50万元超出扣除限额,需要纳税调整=150-120=30万元;

上述二种账务处理方法,对当年度利润表利润总额的影响是相同的,都为121.79万元,但在利润表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营业外支出项目是不一样的;对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是相同的,都为150万元,其中120万元允许税前列支,30万元需要纳税调整,但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调整项目是不一样的;

从现金流角度看,企业对外捐赠不会产生现金流,不应该确认收入,所以第一种方法更接近实际,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从会计报表与纳税报表的勾稽关系来看,第二种方法更直观,更容易理解。

对于一般企业,上述二种处理方法都可以,但对于需要以营业利润考核业绩的上市公司来说,第二种方法虚增了营业利润,将捐赠支出视同销售的利润也体现在经营者的业绩中,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该类企业应该按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即不能确认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直接按成本与应纳增值税确认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再对视同销售的利润进行调增处理。

[案例2]:

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分析]: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案例3]:

[接例2]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分析]: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案例4]:

[接例2]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分析]: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39万元。

[案例5]:

[接例2]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分析]: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500万元,即会计亏损500万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可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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