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离婚纠纷成功案例

离婚纠纷成功案例

代 理 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何某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原、被告的感情尚可,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不应判离婚。理由是:原、被告自2003年4月结婚至今,一直相敬相爱,表现在结婚前被告无学历、无技术、无固定工作、无正当职业,被告也愿以身相许,与之结婚。婚后不久原、被告在外一起打工,两口子相互帮助,相互照顾,过得和和美美。接下来被告冒着生命危险剖腹为原告生下两个小孩,而原告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寄分文钱回家,但被告依就无怨无悔,自己一人照顾小孩,剖腹生小孩所需医药费也由被告父母出。更感人的是,原告本来无任何技术,而被告小哥是医师,被告求小哥教原告按摩技术,并且原告学技术期间的吃穿住用都由被告小哥承担,终于使原告学好了一门技术;2008年原告父母家养猪缺本钱,被告从娘家借3万元为其做本,被告父母还免费提供稻草和劳动;2008年初,被告用自己的全部嫁妆为原告打了一条金项链,以上种种行为,充分反映了被告对原告的爱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二、原告在外与婚外异性同居,依法应给被告赔偿。母庸讳言,原被告近来确实出现了一定的感情裂缝,这完全是因为原告置被告对其的挚爱于不顾,长期与婚外异性张某丽同居造成的。原告在广州卧和堂学技术和执业期间,趁被告在家带养两个小孩之机,与同事张某丽产生婚外情,后来发展到如胶似膝,一起同居。到现在两人的交往依然是斩不断,理还乱。如果原告真的是如此薄情寡义,绝无悔改,被告也只好忍痛割爱,同意与之离婚,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害五万元。

三、原、被告离婚,儿子何杰应由被告直接抚养,小女何安宁应由原告直接抚养。理由是被告生两个小孩都是剖腹产,以后不能生育,如果生育有生命危险,另外儿子何杰比女儿何安宁要大两岁多,直接抚养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一些,做为一个为生小孩两次剖腹而留下一个身体虚弱的女子,在抚养子女时应可得到相应的照顾,还有男孩相对女孩来说要调皮一些,更需要父母的耐心和关爱,而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不寄分文钱回家,只把小孩丢给年迈的父母,而被告同儿子一起相处,相对于由祖父母带小孩,做为母亲的被告应更具优越性。

四、财产分割要求。原告家里有房八间,被告应分得四间房屋,因为原被告离婚,被告已无房住,被告和小孩就无处安身立命,总不能让被告和小孩流落街头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另外被告婚前财产应为被告所有,原告父母养猪被告替其借的三万元本金,被告应予退还。被告给原告买的一条金项链,原告应予退还。

最后,原告为达到迫使被告与之离婚而与张某丽结婚的目的,不惜采用无中生有的诬告手段诽谤被告,其行为应受到遣责,并应当庭向被告道歉。

代理人:邓琼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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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独任审判员: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何某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原、被告的感情尚可,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不应判离婚。理由是:原、被告自2003年4月结婚至今,一直相敬相爱,表现在结婚前被告无学历、无技术、无固定工作、无正当职业,被告也愿以身相许,与之结婚。婚后不久原、被告在外一起打工,两口子相互帮助,相互照顾,过得和和美美。接下来被告冒着生命危险剖腹为原告生下两个小孩,而原告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寄分文钱回家,但被告依就无怨无悔,自己一人照顾小孩,剖腹生小孩所需医药费也由被告父母出。更感人的是,原告本来无任何技术,而被告小哥是医师,被告求小哥教原告按摩技术,并且原告学技术期间的吃穿住用都由被告小哥承担,终于使原告学好了一门技术;2008年原告父母家养猪缺本钱,被告从娘家借3万元为其做本,被告父母还免费提供稻草和劳动;2008年初,被告用自己的全部嫁妆为原告打了一条金项链,以上种种行为,充分反映了被告对原告的爱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二、原告在外与婚外异性同居,依法应给被告赔偿。母庸讳言,原被告近来确实出现了一定的感情裂缝,这完全是因为原告置被告对其的挚爱于不顾,长期与婚外异性张某丽同居造成的。原告在广州卧和堂学技术和执业期间,趁被告在家带养两个小孩之机,与同事张某丽产生婚外情,后来发展到如胶似膝,一起同居。到现在两人的交往依然是斩不断,理还乱。如果原告真的是如此薄情寡义,绝无悔改,被告也只好忍痛割爱,同意与之离婚,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害五万元。

三、原、被告离婚,儿子何杰应由被告直接抚养,小女何安宁应由原告直接抚养。理由是被告生两个小孩都是剖腹产,以后不能生育,如果生育有生命危险,另外儿子何杰比女儿何安宁要大两岁多,直接抚养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一些,做为一个为生小孩两次剖腹而留下一个身体虚弱的女子,在抚养子女时应可得到相应的照顾,还有男孩相对女孩来说要调皮一些,更需要父母的耐心和关爱,而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不寄分文钱回家,只把小孩丢给年迈的父母,而被告同儿子一起相处,相对于由祖父母带小孩,做为母亲的被告应更具优越性。

四、财产分割要求。原告家里有房八间,被告应分得四间房屋,因为原被告离婚,被告已无房住,被告和小孩就无处安身立命,总不能让被告和小孩流落街头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另外被告婚前财产应为被告所有,原告父母养猪被告替其借的三万元本金,被告应予退还。被告给原告买的一条金项链,原告应予退还。

最后,原告为达到迫使被告与之离婚而与张某丽结婚的目的,不惜采用无中生有的诬告手段诽谤被告,其行为应受到遣责,并应当庭向被告道歉。

代理人:邓琼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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