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如何由虚到实

  在人大的日常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载体主要是决定和决议,如人事任免的决定,预算批准的决定等。伴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序推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否有效行使,能否实现由虚到实的转变,是人大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

  立足于省情,为实现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要更加积极的作出高质量的决议、决定,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这些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内容上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合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充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先行先试,对重大事项的内容进行科学的界定,作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最合拍的决定,特别是要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上有所突破。

  第二,在程序上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与人民合心。重大事项的决定要贴近民生接地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重大事项的选择上要尊重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广泛收集民意、集中民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特别是要重视网络民意。不同于传统媒体表达民意时要考虑整体策略、社会协调等各方面因素而比较谨慎、严肃,网络的虚拟环境和匿名性特征,使民意的表达能够更直接、更真实。

  第三,在执行上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与“一府两院”合力。要与政府畅通沟通渠道,认真督促和大力支持“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在实践工作中应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要畅通沟通渠道。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不同,如果缺少有效的沟通,就容易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的认识不一致。这样就会造成一方面,人大不知道“一府两院”在本年度内或近期要开展哪些重大工作,“一府两院”也不了解所做的哪些工作应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另一方面,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执行情况缺乏及时、全面的了解,“一府两院”也较少主动向人大汇报执行情况。所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工作机构应当就重大事项决定的出台和执行情况,建立与“一府两院”各部门的定期协商制度,并将沟通、协商的情况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其次,可以考虑引入决定执行情况的满意度测评。201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引入满意度测评的监督形式,对山西省水利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应该说,这项创新性的工作方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情况,也可以从规范程序、调查研究、组织视察、开展测评等环节进行准备,引入满意度测评,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执行情况的建议和意见,保证重大事项决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最后,要强化行政问责。“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依法执行或者故意不执行,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问责程序,通过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法定程序强化行政问责。

  总的来说,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人大一项最有分量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就要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努力实现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履职、科学履职、民主履职。

  (作者分别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副主任科员)

  责编/刘建 美编/石玉

  在人大的日常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载体主要是决定和决议,如人事任免的决定,预算批准的决定等。伴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序推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否有效行使,能否实现由虚到实的转变,是人大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

  立足于省情,为实现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要更加积极的作出高质量的决议、决定,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这些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内容上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合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充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先行先试,对重大事项的内容进行科学的界定,作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最合拍的决定,特别是要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上有所突破。

  第二,在程序上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与人民合心。重大事项的决定要贴近民生接地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重大事项的选择上要尊重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广泛收集民意、集中民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特别是要重视网络民意。不同于传统媒体表达民意时要考虑整体策略、社会协调等各方面因素而比较谨慎、严肃,网络的虚拟环境和匿名性特征,使民意的表达能够更直接、更真实。

  第三,在执行上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与“一府两院”合力。要与政府畅通沟通渠道,认真督促和大力支持“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在实践工作中应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要畅通沟通渠道。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不同,如果缺少有效的沟通,就容易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的认识不一致。这样就会造成一方面,人大不知道“一府两院”在本年度内或近期要开展哪些重大工作,“一府两院”也不了解所做的哪些工作应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另一方面,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执行情况缺乏及时、全面的了解,“一府两院”也较少主动向人大汇报执行情况。所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工作机构应当就重大事项决定的出台和执行情况,建立与“一府两院”各部门的定期协商制度,并将沟通、协商的情况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其次,可以考虑引入决定执行情况的满意度测评。201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引入满意度测评的监督形式,对山西省水利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应该说,这项创新性的工作方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情况,也可以从规范程序、调查研究、组织视察、开展测评等环节进行准备,引入满意度测评,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执行情况的建议和意见,保证重大事项决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最后,要强化行政问责。“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依法执行或者故意不执行,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问责程序,通过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法定程序强化行政问责。

  总的来说,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人大一项最有分量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就要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努力实现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履职、科学履职、民主履职。

  (作者分别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副主任科员)

  责编/刘建 美编/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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