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 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利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就是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以及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所谓“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坦诚的信息公开,让公众更加理性和沉着,也促使政府不敢懈怠。四川抗震救灾期间,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适时公开地震以及抗震救灾信息,对于众志成城,团结抗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又一基本原则,我国已承诺履行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规定。可以说,这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透明度原则的贯彻。为了实现高效、廉洁、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考试,大网站收集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
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例如,近年来,北京多次发生路面塌陷等事故,每当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都会通过手机短信、交通广播等多种手段对市民广为告知,以避免交通堵塞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放眼十多年前,这类事故也许还被视为市政建设中不可张扬的“丑闻”,难以想象能如此坦荡地晓喻天下。信息公开,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中国的政府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生态,让政府在学会透明化生存的同时,也日渐成熟、自信起来。
从权力运行过程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为治理腐败提供预防机制。
腐败总是在黑暗中进行的,权力的暗箱操作是腐败产生的温床。权力的暗箱操作有内部和外部之分。“内部暗箱操作”根源于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封闭性,这使得政府内部专门的反腐机构无法对权力的行使过程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督,从而为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留下空间。“外部暗箱操作”根源于国家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封闭性,这使得人民群众无法获得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运行绩效、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等相关信息,从而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屏障。
政府信息公开将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使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无疑切断了权钱交易的链条,包括其交易背后的利益共谋渠道。
从权力制约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激励公民参与权力监督,为治理腐败提供监控机制。在现实性上,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消除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神秘感和畏惧感,了解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工作纪律等。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普通公民、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就可以发挥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作用,对行政权力形成一个严密的反腐网络,及时揭发各种腐败行为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作风,从而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保证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保证了公民权利的现实化,从而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从权力主体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为治理腐败提供激励机制。在心理机制上,政府信息公开将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危机感和自觉性。这种机制将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迫使政府工作人员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改善政府形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和透明行政。同时,还会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至于陷入集体腐败网络之中。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的增强将提高政府整体的廉政水平,为建设廉洁政府创造主体性条件。
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我们要更好地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三次立法分别体现了重民意、便民行、通民心的目标。
(一)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对应的是群众的知情权[3],同时,只有让公众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判断力,才能不断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实践也证明,在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持政府与公众、中央和地方之间信息的及时沟通,是对抗各种流言和避免社会剧烈动荡的重要举措。政府应向公民披露信息,公民有权获得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趋势,一个社会性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性的自主能力和随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性才会越稳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及约束公权力滥用有效方法
公权力滥用现象成因非常复杂,但其中有两条极其重要的原因:一是权力高度集中,缺少制衡机制;二是权力的行使不透明、不公开,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公民就难于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赋予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权利,从而使对政府机关权力的制衡机制更加丰富,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的一剂良药。信息的开放与披露是廉洁政府的保障,有效抑制在传统行政方式中容易滋生的公权力滥用现象。
(三)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
政府只有主动公布其施政方针、奋斗目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了解群众的呼声,才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发展、强化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公众的利益;增加行政权力行使中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各类腐败现象,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进而提高行政效率、最终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发展。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三个政府”的主要制度保障
目前正着力于“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服务政府”是政府建设的根本宗旨,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居高临下的“官本位”态度,以服务于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建设“责任政府”体现了这样的理念:政府每作出一个决定,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设定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公务人员权力的同时,必须设定相应的责任。过去利用权力可以得到利益,而权利和责任往往分离。现在要求权力和责任一致,权力和利益必须相分离。“法治政府”要求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要依法办事。为了加快“三个政府”的建设,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对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有权了解,以行使监督的权利。也就是说,从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上看,公众享有知情权是理所应当的。就上海目前“三个政府”建设目标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是达成这个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7页[2] 周汉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考虑[J],法学研究,2002,(6)
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8)
[3] 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1)
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 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利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就是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以及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所谓“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坦诚的信息公开,让公众更加理性和沉着,也促使政府不敢懈怠。四川抗震救灾期间,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适时公开地震以及抗震救灾信息,对于众志成城,团结抗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又一基本原则,我国已承诺履行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规定。可以说,这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透明度原则的贯彻。为了实现高效、廉洁、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考试,大网站收集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
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例如,近年来,北京多次发生路面塌陷等事故,每当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都会通过手机短信、交通广播等多种手段对市民广为告知,以避免交通堵塞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放眼十多年前,这类事故也许还被视为市政建设中不可张扬的“丑闻”,难以想象能如此坦荡地晓喻天下。信息公开,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中国的政府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生态,让政府在学会透明化生存的同时,也日渐成熟、自信起来。
从权力运行过程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为治理腐败提供预防机制。
腐败总是在黑暗中进行的,权力的暗箱操作是腐败产生的温床。权力的暗箱操作有内部和外部之分。“内部暗箱操作”根源于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封闭性,这使得政府内部专门的反腐机构无法对权力的行使过程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督,从而为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留下空间。“外部暗箱操作”根源于国家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封闭性,这使得人民群众无法获得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运行绩效、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等相关信息,从而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屏障。
政府信息公开将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使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无疑切断了权钱交易的链条,包括其交易背后的利益共谋渠道。
从权力制约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激励公民参与权力监督,为治理腐败提供监控机制。在现实性上,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消除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神秘感和畏惧感,了解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工作纪律等。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普通公民、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就可以发挥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作用,对行政权力形成一个严密的反腐网络,及时揭发各种腐败行为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作风,从而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保证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保证了公民权利的现实化,从而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从权力主体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为治理腐败提供激励机制。在心理机制上,政府信息公开将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危机感和自觉性。这种机制将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迫使政府工作人员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改善政府形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和透明行政。同时,还会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至于陷入集体腐败网络之中。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的增强将提高政府整体的廉政水平,为建设廉洁政府创造主体性条件。
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我们要更好地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三次立法分别体现了重民意、便民行、通民心的目标。
(一)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对应的是群众的知情权[3],同时,只有让公众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判断力,才能不断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实践也证明,在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持政府与公众、中央和地方之间信息的及时沟通,是对抗各种流言和避免社会剧烈动荡的重要举措。政府应向公民披露信息,公民有权获得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趋势,一个社会性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性的自主能力和随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性才会越稳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及约束公权力滥用有效方法
公权力滥用现象成因非常复杂,但其中有两条极其重要的原因:一是权力高度集中,缺少制衡机制;二是权力的行使不透明、不公开,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公民就难于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赋予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权利,从而使对政府机关权力的制衡机制更加丰富,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的一剂良药。信息的开放与披露是廉洁政府的保障,有效抑制在传统行政方式中容易滋生的公权力滥用现象。
(三)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
政府只有主动公布其施政方针、奋斗目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了解群众的呼声,才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发展、强化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公众的利益;增加行政权力行使中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各类腐败现象,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进而提高行政效率、最终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发展。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三个政府”的主要制度保障
目前正着力于“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服务政府”是政府建设的根本宗旨,就是从根本上改变居高临下的“官本位”态度,以服务于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建设“责任政府”体现了这样的理念:政府每作出一个决定,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设定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公务人员权力的同时,必须设定相应的责任。过去利用权力可以得到利益,而权利和责任往往分离。现在要求权力和责任一致,权力和利益必须相分离。“法治政府”要求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要依法办事。为了加快“三个政府”的建设,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对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有权了解,以行使监督的权利。也就是说,从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上看,公众享有知情权是理所应当的。就上海目前“三个政府”建设目标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是达成这个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7页[2] 周汉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考虑[J],法学研究,2002,(6)
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8)
[3] 张庆福、吕艳滨:论知情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