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48—1998
叶轮给粉机
Impeller pulverized coal fee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03-19批准 1998-08-01实施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原国家标准GB3308—82GF 型叶轮给粉机,不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订范围,因此现修订为电力行业标准。
叶轮给粉机是火力发电厂燃煤锅炉的重要辅机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为锅炉连续、均匀、无级调量地供给粉状物料,该产品也适用于冶金、建材、化工及轻工行业。 多年的运行实践证明,叶轮给粉机的结构是合理的,其参数的选取及工作的可靠性都能满足用户的需要。本标准在原GB3308的基础上,增加了TGF 型叶轮给粉机技术参数及要求,并增加GF-1.5型叶轮给粉机及其参数,对技术要求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叶轮给粉机标准是行业产品设计、制造、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由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电力机械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勇、刘欣文。
本标准由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叶轮给粉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GF 型、TGF 型叶轮给粉机的设计、制造与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58—80 GB2828—87 GB3768—83 GB9439—88 GB/T13306—91 GB/T13384—92 JB/ZQ4000.10—8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测规定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噪声源声功率的测定简易法 灰铸铁件
产品标牌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叶轮给粉机按驱动变速方式分为GF 型和TGF 型两种。GF 型采用JZTY 型电动机变速驱动,TGF 型采用Y 系列电动机驱动,变频器调速。 3.1 型号说明:
3.2 结构型式见图1。
1—进粉口;2—闸门;3—驱动装置;4—出粉口;5—叶轮
图 1 叶轮给粉机
3.3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表2、表3之规定。
表 1 基本参数表
表 2 GF 型叶轮给粉机电机参数表
表 3 TGF 型叶轮给粉机电机、变频器参数表
4 技术要求
4.1 叶轮给粉机应符合本标准之规定,并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铸铁件应符合GB9439之规定。
4.3 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有合格证,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4.4 空载功率应符合表4之规定。
4.5 空载噪声值不大于85dB(A)。 4.6 空载轴承温升不大于35℃。
4.7 测量叶轮外径与下部体内腔间的径向间隙为0.25~0.75mm 。
4.8 上部体两闸板丝杠孔同轴度应不大于0.1mm ,槽口底面与导轨面应在一个平面内,其平面度不大于1mm 。
4.9 表面涂漆应符合JB/ZQ4000.10之要求。 4.10 蜗轮蜗杆组装后,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4.11 变频器运行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表3的要求。 5 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
5.1 产品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随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书。 5.2 每批产品应按GB2828的有关规定抽样进行空载试运,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5.2.1 空载运行时间在稳定运行状态下必须持续1.5~2h 。
5.2.2 对4.4条的要求,用精度等级不低于0.5级的功率表进行测量。 5.2.3 对4.5条的要求,应按GB3768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量。 5.2.4 对4.6条的要求,用点温计在靠近轴承处表面进行测量。 5.3 对4.7条的要求,采用相应精度的通用量具进行测量。
5.4 对4.8条的要求,按GB1958中同轴度误差检测方案3 1和平面度误差检测方案1-4进行检测。
5.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转厂生产时;
b) 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5年;
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或用户反馈问题较多时。
5.6 型式试验产品的检验按GB2828的有关规定进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每台产品必须在指定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型式及尺寸应符合GB/T13306之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规格、名称; c) 产品额定生产能力; d) 出厂编号和制成日期。
6.2 主机及现场安装的零件装于同一箱内,并固定在相应的位置上。随机文件采用防潮包装,置于主机箱内。
6.3 电气部分另行装箱,随主机一起发运。 6.4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标志,内容有: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规格、名称;
c) 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d) 净重、毛重、箱号、外廓尺寸及运输标志。 6.5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GB/T13384之有关规定。 6.6 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清单;
d) 安装总图。
6.7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棚仓内。
6.8 贮存及运输中允许叠放,但最高不能超过两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48—1998
叶轮给粉机
Impeller pulverized coal fee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03-19批准 1998-08-01实施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原国家标准GB3308—82GF 型叶轮给粉机,不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订范围,因此现修订为电力行业标准。
叶轮给粉机是火力发电厂燃煤锅炉的重要辅机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为锅炉连续、均匀、无级调量地供给粉状物料,该产品也适用于冶金、建材、化工及轻工行业。 多年的运行实践证明,叶轮给粉机的结构是合理的,其参数的选取及工作的可靠性都能满足用户的需要。本标准在原GB3308的基础上,增加了TGF 型叶轮给粉机技术参数及要求,并增加GF-1.5型叶轮给粉机及其参数,对技术要求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叶轮给粉机标准是行业产品设计、制造、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由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电力机械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勇、刘欣文。
本标准由电力燃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叶轮给粉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GF 型、TGF 型叶轮给粉机的设计、制造与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58—80 GB2828—87 GB3768—83 GB9439—88 GB/T13306—91 GB/T13384—92 JB/ZQ4000.10—8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测规定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噪声源声功率的测定简易法 灰铸铁件
产品标牌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叶轮给粉机按驱动变速方式分为GF 型和TGF 型两种。GF 型采用JZTY 型电动机变速驱动,TGF 型采用Y 系列电动机驱动,变频器调速。 3.1 型号说明:
3.2 结构型式见图1。
1—进粉口;2—闸门;3—驱动装置;4—出粉口;5—叶轮
图 1 叶轮给粉机
3.3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表2、表3之规定。
表 1 基本参数表
表 2 GF 型叶轮给粉机电机参数表
表 3 TGF 型叶轮给粉机电机、变频器参数表
4 技术要求
4.1 叶轮给粉机应符合本标准之规定,并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铸铁件应符合GB9439之规定。
4.3 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有合格证,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4.4 空载功率应符合表4之规定。
4.5 空载噪声值不大于85dB(A)。 4.6 空载轴承温升不大于35℃。
4.7 测量叶轮外径与下部体内腔间的径向间隙为0.25~0.75mm 。
4.8 上部体两闸板丝杠孔同轴度应不大于0.1mm ,槽口底面与导轨面应在一个平面内,其平面度不大于1mm 。
4.9 表面涂漆应符合JB/ZQ4000.10之要求。 4.10 蜗轮蜗杆组装后,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4.11 变频器运行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表3的要求。 5 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
5.1 产品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随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书。 5.2 每批产品应按GB2828的有关规定抽样进行空载试运,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5.2.1 空载运行时间在稳定运行状态下必须持续1.5~2h 。
5.2.2 对4.4条的要求,用精度等级不低于0.5级的功率表进行测量。 5.2.3 对4.5条的要求,应按GB3768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量。 5.2.4 对4.6条的要求,用点温计在靠近轴承处表面进行测量。 5.3 对4.7条的要求,采用相应精度的通用量具进行测量。
5.4 对4.8条的要求,按GB1958中同轴度误差检测方案3 1和平面度误差检测方案1-4进行检测。
5.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转厂生产时;
b) 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的产品每隔5年;
e)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或用户反馈问题较多时。
5.6 型式试验产品的检验按GB2828的有关规定进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每台产品必须在指定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型式及尺寸应符合GB/T13306之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规格、名称; c) 产品额定生产能力; d) 出厂编号和制成日期。
6.2 主机及现场安装的零件装于同一箱内,并固定在相应的位置上。随机文件采用防潮包装,置于主机箱内。
6.3 电气部分另行装箱,随主机一起发运。 6.4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标志,内容有: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规格、名称;
c) 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d) 净重、毛重、箱号、外廓尺寸及运输标志。 6.5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GB/T13384之有关规定。 6.6 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装箱清单;
d) 安装总图。
6.7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棚仓内。
6.8 贮存及运输中允许叠放,但最高不能超过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