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浅析

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浅析

摘要:素有“小宪法”、“宪法测震仪”的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14日的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五次会议审核通过。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模之宏大。比如,此次内容涉及到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制度等众多的问题。但是在《刑事诉讼法》的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制度在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重大的意义。在我国,由于长期的疏忽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研究和制度的建设,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此次修法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式进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的发展轨迹。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在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价值、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上有很大的重要意义。由于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它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还需要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庭前会议 庭前准备程序 庭前程序

一、 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背景

庭前程序是指对法官开庭审判前程序的统称,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到人民法院对其开庭审判之前,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的总称。庭前程序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指对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其进行审判,如果有对其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就需要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审判之前的各种准备活动,即通过传唤、通知等方式来进行庭前审判的准备活动。第二,法院在 决定开庭审理之后,主持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进行的事务性准备活动的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管辖、回避、程序适用等程序性问题。从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182条规定的内容和逻辑关系看,“庭前会议应定为于庭前准备程序,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庭前程序的核心是准备,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即通过必要的准备为顺利进行庭审创造条件。这些准备活动是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在庭前准备程序作了一些修改,但是在具体的内容上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变动,准备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合议庭的组成、送达相关法律的文书、传唤当事人等一些基础性

的内容。这些准备活动实际后果导致其过于虚无化。就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而言,因为除了对第151条规定之外的内容,都需要等到法庭上去解决。例如,回避问题、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等问题。这些问题通常要等到庭审的过程中进行解决,如果都在庭审的过程中来解决本应该在审判之前该解决的事,这样的话就会延长审判的时间,就会导致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大大的增加了司法资源。其实质就是混淆了审判的对象,忽视了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在很多的西方发达国家都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这些国家都在尊重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特别注重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置与运作,以整理出案件的争点,便于法庭审理集中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是遵循当今社会的潮流,也是尊重司法实践的需要,更是尊重刑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的需要。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给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二、 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一)基本价值

1.公正价值

公正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价值,建立任何其他的价值程序都不能以损坏程序对公正价值的追求,都必须在公正价值的基础上建立,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体现程序的真正价值。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更要以程序的公正价值为首要价值。公正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体上的公正,另一个是程序上的公正。因此庭前会议制度无论从哪方面都要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从实体上而言,庭前会议制度要通过回避制度、非法证据的排除等一系列程序性的措施来达到实体的公正。就程序上而言,庭前会议制度同样通过将法官与公诉人、法官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庭前沟通,这种沟通在程序上真正在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以此来达到程序上的真正的公正。

2.效率价值

效率价值是庭前会议制度的直接追求,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有一方面就是为了提高审判的效率,以达到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庭前会议制度实际上是在以追求公正价值的基础上才追求的效率价值,只有当程序实现真正的公正,程序的效率才能够显出它的价值,否则即使实现了程序上的效率价值,庭前会议制度的真

正意义就得不到实现,这样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就毫无意义了。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功能

1.尊重与保护人权。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就首次在其中提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个进步的标志。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就充分的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以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的辩护人都能通过庭前会议制度中回避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以及管辖等方式来实现与自身秘密相关的利益,因而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这已基本的原则。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的辩护人的权利得意真正的实现。

2.实现司法的真正的公正。司法的公正是司法活动中一项基本的价值追求,它包括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对犯罪的追诉、对刑事责任和刑法的确认要符合实体法的规范要求。而程序公正就是指在整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必须要在法定的程序性的要求下进行。虽然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回避问题、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管辖等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只是解决了程序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得以解决实际是为了促进实体上的问题得以解决,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在我国以往的庭审实践中,合议庭往往会在关于案件的事实、回避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管辖问题上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大量的司法资源。如果在庭前准备程序上就是这些问题得以解决,那么为实现真正的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3.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是追求公正的价值,另一方面的就是追求效率价值。因此效率的实现是程序法的另一个价值内涵。刑事诉讼法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概念,因此,在很多问题就必须在开庭审理之前解决,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加大庭审的难度,这样会使庭审延长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正是基于这个条件,所以在很多的国家都普遍建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以解决效率的问题。在我国的实际司法中经常会出现回避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管辖问题,因此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庭前会议制度解决的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管辖等问题的解决,在庭审的过程中就会集中资源和时间来深入的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这样就有利于提高法官庭审的效率,对于控辩审三方都是有利的。

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浅析

摘要:素有“小宪法”、“宪法测震仪”的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14日的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五次会议审核通过。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模之宏大。比如,此次内容涉及到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制度等众多的问题。但是在《刑事诉讼法》的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制度在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重大的意义。在我国,由于长期的疏忽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研究和制度的建设,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此次修法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正式进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的发展轨迹。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在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价值、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上有很大的重要意义。由于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还处于初步阶段,因此它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还需要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庭前会议 庭前准备程序 庭前程序

一、 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背景

庭前程序是指对法官开庭审判前程序的统称,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到人民法院对其开庭审判之前,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的总称。庭前程序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指对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其进行审判,如果有对其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就需要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审判之前的各种准备活动,即通过传唤、通知等方式来进行庭前审判的准备活动。第二,法院在 决定开庭审理之后,主持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进行的事务性准备活动的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管辖、回避、程序适用等程序性问题。从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182条规定的内容和逻辑关系看,“庭前会议应定为于庭前准备程序,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庭前程序的核心是准备,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即通过必要的准备为顺利进行庭审创造条件。这些准备活动是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在庭前准备程序作了一些修改,但是在具体的内容上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变动,准备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合议庭的组成、送达相关法律的文书、传唤当事人等一些基础性

的内容。这些准备活动实际后果导致其过于虚无化。就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而言,因为除了对第151条规定之外的内容,都需要等到法庭上去解决。例如,回避问题、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等问题。这些问题通常要等到庭审的过程中进行解决,如果都在庭审的过程中来解决本应该在审判之前该解决的事,这样的话就会延长审判的时间,就会导致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大大的增加了司法资源。其实质就是混淆了审判的对象,忽视了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在很多的西方发达国家都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这些国家都在尊重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特别注重庭前准备程序的设置与运作,以整理出案件的争点,便于法庭审理集中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是遵循当今社会的潮流,也是尊重司法实践的需要,更是尊重刑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的需要。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给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二、 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一)基本价值

1.公正价值

公正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价值,建立任何其他的价值程序都不能以损坏程序对公正价值的追求,都必须在公正价值的基础上建立,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体现程序的真正价值。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更要以程序的公正价值为首要价值。公正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体上的公正,另一个是程序上的公正。因此庭前会议制度无论从哪方面都要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从实体上而言,庭前会议制度要通过回避制度、非法证据的排除等一系列程序性的措施来达到实体的公正。就程序上而言,庭前会议制度同样通过将法官与公诉人、法官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庭前沟通,这种沟通在程序上真正在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以此来达到程序上的真正的公正。

2.效率价值

效率价值是庭前会议制度的直接追求,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有一方面就是为了提高审判的效率,以达到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庭前会议制度实际上是在以追求公正价值的基础上才追求的效率价值,只有当程序实现真正的公正,程序的效率才能够显出它的价值,否则即使实现了程序上的效率价值,庭前会议制度的真

正意义就得不到实现,这样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就毫无意义了。

(二)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功能

1.尊重与保护人权。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就首次在其中提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个进步的标志。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就充分的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以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的辩护人都能通过庭前会议制度中回避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以及管辖等方式来实现与自身秘密相关的利益,因而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这已基本的原则。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的辩护人的权利得意真正的实现。

2.实现司法的真正的公正。司法的公正是司法活动中一项基本的价值追求,它包括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对犯罪的追诉、对刑事责任和刑法的确认要符合实体法的规范要求。而程序公正就是指在整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必须要在法定的程序性的要求下进行。虽然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回避问题、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管辖等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只是解决了程序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得以解决实际是为了促进实体上的问题得以解决,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在我国以往的庭审实践中,合议庭往往会在关于案件的事实、回避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管辖问题上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大量的司法资源。如果在庭前准备程序上就是这些问题得以解决,那么为实现真正的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3.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是追求公正的价值,另一方面的就是追求效率价值。因此效率的实现是程序法的另一个价值内涵。刑事诉讼法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概念,因此,在很多问题就必须在开庭审理之前解决,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加大庭审的难度,这样会使庭审延长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正是基于这个条件,所以在很多的国家都普遍建立了庭前会议制度以解决效率的问题。在我国的实际司法中经常会出现回避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管辖问题,因此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庭前会议制度解决的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管辖等问题的解决,在庭审的过程中就会集中资源和时间来深入的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这样就有利于提高法官庭审的效率,对于控辩审三方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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