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一览表

工伤待遇一览表

注: 1.表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 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伤残职工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放的。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表中所列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4.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的条件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安排工作的;如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有工作,则社会保险按一般员工对待,不发伤残津贴;如工 伤职工已到其他单位再就业,则不再享受该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为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在表中所列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7.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 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支付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 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

9.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以上项目和标准全部承担;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10.本表及以上注释,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仅适用于河南地区;其他省市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项目上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 规定。

本表著作权归徐会展律师所有。复制、转载使用时请注明作者姓名;修订、用作营利目的的请和作者联系:[1**********],[email protected]

作者简介:徐会展,新闻学和法学双学士,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先后在海尔集团、河南绿佳集团从事企业管理和法务工作,对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主攻: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治理、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个人作品有:《刑事办案一本通》、《管理经典理论》、《人力资源实务法律要点解析》、《劳动法新规下的离职员工管理》、《工伤知识一本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系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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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 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伤残职工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放的。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表中所列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4.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的条件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能为其安排工作的;如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有工作,则社会保险按一般员工对待,不发伤残津贴;如工 伤职工已到其他单位再就业,则不再享受该伤残津贴和社会保险。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为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在表中所列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7.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 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支付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 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

9.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以上项目和标准全部承担;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10.本表及以上注释,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仅适用于河南地区;其他省市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项目上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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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会展,新闻学和法学双学士,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先后在海尔集团、河南绿佳集团从事企业管理和法务工作,对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主攻: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治理、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个人作品有:《刑事办案一本通》、《管理经典理论》、《人力资源实务法律要点解析》、《劳动法新规下的离职员工管理》、《工伤知识一本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系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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